2011年12月31日 星期六

致 羅經理卿榮 鈞鑑:案由:為就拙愚夏興國陳述現況事: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台灣人壽個案卷證\致台灣人壽公司康合通訊處羅卿榮經理.doc
二○一二年一月一日星期日1:20:29 AM起寫、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

  羅經理卿榮    鈞鑑:
案由:為就拙愚夏興國陳述現況事:

說明:
一、拙愚的手機1001227故障送修,尚未修為,1231持原先的SIM卡及借用母親手機洽請通訊店人員協助查詢發現有經理的來電,資陳報如夏述事:
緣:拙愚夏興國個案救濟極多,晚上很晚才就寢、1001230係北上開庭(按:該案卻是法官\書記官擺烏龍~~報到完成快開庭時才告知庭期取消),未能參加通訊處的擴大工作會報,日前已向經理報備請假在案,請察鑑!

二、茲於1231晚間分期洽購乙台NB筆記型電腦,希望能夠將公司的.AMPM行動辦公室的相關檔案\軟體灌注之,以利自行研習與日後展業的參考資訊。

三、壽險業是「無本創業」的行業,拙愚有報名10001458日的創業課程,請准元月45日能夠准假之!
關於公會的證照考試、公司的模擬考,拙愚均會準時參加並希望通過考試取得公司的報聘與執業資格。

四、江國慶案的翻案不是一朝一夕所致;而是人命關天、有冤難伸的苦主無助的吶喊,監察檢察系統雖是很慢很被動行使監察檢察救濟權,畢竟還是紙包不住火、良心過一不去、依據法定程序逐步翻案(按:謝振茂判無罪(竹竿性侵稚齡女童案),檢警必須重起爐灶、依據73台上3892號判例續行偵查真正犯罪行為人,為了檢警的面子等情起了相當的催化作用);然而,本人的個案則是國家(行政監察檢察司法憲法)救濟義務之不救不濟,通往正義之路一定相當漫長遙遠~~不管多麼遙遠漫長還是要一步一步走『夏』去!

五、拙愚的聯絡方式為::
1..uranusreleogmail.com(GOOGLE台灣分公司的免費供以註冊的會員所提供之的電子郵件信箱)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816   TEL(04) 2558664625581147、(前者係與網路附掛且併用傳真,在三樓;後者則是雙親大人日常使用,在一樓)(請以前者為主、後者為輔)
4.開設在台中市后里區義里郵局的郵政劃撥帳號為:22718036 夏興國
5.開設在台中市后里區后里郵局的郵政存金儲金簿的局號:0141148、帳號:0525271、戶名:夏興國
6 .GSM:(0975054474

六、綜上所述 摯祈洽請
貴座鑑核,准為本件所請詢問事項,期能藉由順利通過考試及報聘進行展業服務的工作。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謹  誌

壽險公會秘書長\服務中心    公鑑:                                                 

                       1 0 1           0 1            0 1    
拙愚 夏    國                         敬筆 

二○一二年一月一日星期日1:36:55 AM寫畢



2011年12月28日 星期三

為請查復關於拙愚夏興國『(詢問關於上市上櫃公司的電子郵件\網址...等基本資料 Document.doc)』乙事議請: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台灣人壽個案卷證\致函台灣證券交易所公關部門\為民服務中心洽請提供上市上櫃公司的電子郵件\網址...等基本資料 Document.doc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星期三10:55:40 PM起寫、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及郵寄遞寄

(詢問關於上市上櫃公司的電子郵件\網址...等基本資料 Document.doc

  台灣證券交易所公關部\為民服務中心    鈞鑑:
案由:為請查復關於拙愚夏興國『(詢問關於上市上櫃公司的電子郵件\網址...等基本資料 Document.doc)』乙事議請:


說明:
一、拙愚夏興國擬以自由作家\獨立公民記者撰稿員身份撰寫產業與資本市場….相關文章,為請貴台灣證券交易所公關部門\為民服務中心惠予鼎助指正賜知與查復,是此拙愚擬議不情請求  貴座允為鼎助惠成及查復之,敬述如夏:
1.  請予提供上市上櫃公司的電子郵件\網址\地址\電話\傳真\全銜….的紙本名錄以及電子檔光碟片,或請指明如何上網查詢個別公司公開資訊、產業動態..
 2 . 貴台灣證券交易所會員大會手冊\年會相關資料、相關專案的基本介紹、網站的查詢
3. .  產業界\資本市場的總覽與相關資料(公開資訊者)
 4 .  其他(乞祈貴座尊意指正)

三、拙愚的聯絡方式為::
三、拙愚的聯絡方式為::
1..uranusreleogmail.com(GOOGLE台灣分公司的免費供以註冊的會員所提供之的電子郵件信箱)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816   TEL(04) 25586646
4. GSM:(0975054474

四、綜上所述 摯祈洽請
貴所/貴座鑑核,准為本件所請詢問事項,期能藉由自立獨立公民記者撰文的相關參考資訊。

五、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謹  誌
台灣證券交易所公關部\為民服務中心    公鑑:                                                
                       1 0 0            1 2             2 9    
拙愚 夏    國                         敬筆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日星期六二○一一年十二月十日星期六寫畢



2011年12月26日 星期一

為就拙愚夏興國100年12月16日法扶救濟聲請案(1001216-B-023 ‘ 1001216-B-034~~兩件均是以相同的理由程序上駁回,故以併寫方式覆議救濟),經貴台中分會法扶審查委員會以「自訴律代」不予扶助而駁回在案,資聲請覆議救濟事: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法扶救濟\1001216日向法扶台中分會的法扶救濟聲請案.doc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星期一11:09:35 PM起寫、擬於1227(二)遞寄
致 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分會長\法扶審查委員會   轉呈
法律扶助基金會覆議審查委員會                   鈞鑑:
案由:為就拙愚夏興國1001216日法扶救濟聲請案(1001216-B-023 ‘ 1001216-B-034~~兩件均是以相同的理由程序上駁回,故以併寫方式覆議救濟),經貴台中分會法扶審查委員會以「自訴律代」不予扶助而駁回在案,資聲請覆議救濟事:
說明:
一、自訴律代(刑訴法319條以降)本身就是違憲法律(引用940808系列釋憲案)。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對於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之法律地位實質平等….之相關釋示。
查:法律扶助法第14123  、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26條訂有『申請法律扶助無須審查其資力』之法定事由(按:後者係移植自前者、前者是法律、後者是行政命令),依據憲法第716條、(釋476477)釋示之旨,至少應將被害人\自訴人有刑事訴訟法第31條之犯罪被害的個案,亦為前述之無須審查其資力之列;亦即只要在前述之法律及行政命令系爭法條中增加第四款的上開情形者即可。  前者需以立法院修法或司法院大法官釋憲方式為之、後者則由貴法扶基金會依據法規修正程序為之即可,拙愚均以依據法定程序踐行上開的程序在案。
再查: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施行範圍辦法第三條第2款將『自訴代理』列為不予扶助之範圍,雖說第2項有以『前項各款所列情形如確有給予扶助之必要者,審查委員會得經分會會長同意後准予扶助。』云云,然而在<法律扶助>雜誌第32期(201104月號)第10頁之「刑事訴訟代理或辯護案件結案情形分析」之對受扶助人有利計有三項:
1 .  受扶助人為告訴人
2 .  受扶助人為被告\被訴人(後者係本人加註)
3 .  其他(按:其他之詳細情形,本人無法從該文中查知)
很諷刺地是:依據目前實務與相關規定,被害人必須放棄刑事自訴救濟權、改以「告訴」為之,才有可能獲致法扶救濟之可能即可行;明明告訴無須律師強制代理,貴法扶基金彙集各分會以「錦上添花」准予列為法扶救濟之列,卻是對於自訴律代(自訴案件律師強制代理)違憲法律的現行現制下,自訴律代卻是『不與法扶救濟之列』,竟然連法扶基金會及各分會也對被害人要行使刑事自訴救濟權棄置不理云云,連『雪中送炭』也不為,提筆至此,油生歌手羅大祐歌曲之「現象72變」、「FOR  謀殺」….等批判性強烈的歌曲意境。
是此,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施行範圍辦法第三條第2款將『自訴代理』列為不予扶助之範圍應予刪除之,以符合法扶救濟義務應為被害人\自訴人救濟  DO  BEST    MOST !之憲治法治本旨!

二、依據法扶基金會所頒佈的相關法扶審查辦法,關於「自訴案件的自訴律代」雖說原則上不予扶助之列,但是有其但書以「經分會審查小組決議同意者,不在此限。」,亦即,貴台中分會法扶審查小組就本人的前開兩件「自訴律代」法扶救濟聲請案應該實體審查才符合前開意旨,然而系爭兩件個案卻是以『「自訴律代」不予扶助而駁回在案』云云,核有「以受請求之事項未予法扶審查」、「理由矛盾」、「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

三、憲治國法治國禁止人民(被害人)私行私刑報復,即使受到犯罪行為人犯罪犯行直接違法侵害時 被害人亦祇能依憲法16條、行訴法之刑事訴訟救濟權之行使,訴請國家救濟義務之檢察/刑事司法/法扶救濟義務(參引法扶法42項)遵依法定程序踐行應為救濟之憲至法治義務;如今卻是以『自訴律代為違憲法律、自訴律代案件非法扶救濟範圍抵觸憲法與法律扶助法之違憲違法行政命令』,直接違法侵害本人的人身自由權、訴訟救濟權等基本人權;惟因「自訴律代」「自訴不受理」的箝制下,  誠請
貴法扶基金會覆議審查委員會准為廢棄原「不予扶助」之決定,並准為本人所請「自訴律代」指請律師協助平正冤獄等個案救濟,系爭個案才能進行實質審判,證明實體真正事實,進而能夠平正冤獄之!
在自訴律代違憲法律之不情陷況,基於法扶基金會為弱勢被害人踐行法扶救濟義務之本旨, 亦應對於犯罪被害人的法扶救濟之准行與踐行 此亦係憲法、1516條、刑訴法3條之當事人平等原則,ACCESS TO JUSTICE!之接近使用訴訟救濟權!
錦上添花易VS.雪中送炭難~~現行實務之法扶基金會及各分會否准自訴律代法扶救濟案件的違憲違法實然面:
從貴會<從貴法扶基金會<法扶雜誌>的法扶案件統計資料,「自訴律代」案件為『0件』,所謂:分會法扶審查小組認為自訴律代案件有法扶必要,經分會會長同意後准予法扶云云,乃是到目前為止還不見實體生效的個案~~或許有,至少本人若干自訴律代按均在程序上否准之。
是此,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施行範圍辦法第三條第2款將『自訴代理』列為不予扶助之範圍應予刪除之,以符合法扶救濟義務應為被害人\自訴人救濟  DO  BEST    MOST !之憲治法治本旨!

四、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按:若本案是本人所做,本人又對檢察總長以降人起訴,早就N件誣告罪犯行定讞在案;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五、綜上所述, 誠請
貴法扶基金會覆議審查委員會鑑核,准為本件覆議聲請法扶救濟個案所請救濟事項~~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六、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  誌

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分會長\法扶審查委員會   轉呈
法律扶助基金會覆議審查委員會       公鑑:
拙愚即是冤獄劫難殘命苟存節後餘生我活著控訴!之夏興國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星期一11:24:34 PM寫畢

2011年12月25日 星期日

敬復老兄100年12月賀年卡,並祝新年\聖誕快樂平安: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大德大函及拙愚覆函\對大德的覆函\敬復曾繁森老兄的10012月賀年卡.doc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星期一4:51:38 AM起寫、    擬於1226(一)遞寄

   曾繁森老兄   鈞鑑:

案由﹕敬復老兄10012月賀年卡,並祝新年\聖誕快樂平安:

說明:
一、奉悉    老兄的賀卡~~茲因拙愚著手一系列的個案救濟而延緩幾日函覆,尚請見諒!
拙愚10008月中旬騎機車環島苦行有到綠島,原擬辦理老兄的會客,林博文主任以『071目前不能與朋友會客』而不能辦理,請查照!

二、金錢不是萬能,沒有錢很多事情寸步難行事倍功半~~拙愚夏興國期能踐行<中山門大審判~~我活著控訴!>、「上網源流」「我活著控訴讓全世界都知道」的個案救濟,並將數千件\餘萬件個案卷證亦擬以全文上網源流資訊公開模式為之!  然而國家救濟義務的不救不濟吃案大公開等情,一切盡在難言中。

二、附件之拙愚擔任台灣人壽展業顧問的名片\貼紙參照,此係無底薪的自由業,可以較自由地踐行前開的個案救濟,事實上晚間擬以「夜市設攤」、「兒童育樂用小火車」為業,拙愚在政大的研究所所長(現為南亞技術學院校長)在電話中允諾擔任保證人;亦即,前述之台壽展業顧問與夜市小火車是拙愚謀生並賺取金錢為手段,踐行前述之「中山門大審判我活著控訴!」、「上網源流全文公開社會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為目的!  期能早日導入上網源流資訊公開的個案卷證全文上網公開的工程。

三、本人不能再造成他人受牽累~~尤其因為冤獄12年劫難造成后里家人與親友的直接間接受到傷害~~,至於目前的雙訴救濟是憲法保障的人民救濟權,本人只能在 DO  BEST    MOST !能做多少就盡力做多少!
PS. 拙愚夏興國業將中山門大審判的系列拙文拙狀稍錄成光碟片,倘若貴座願意參閱審辦,請予函知拙愚,拙愚寄致貴座之請予指正賜教!
若是貴公司否准前開擬議,請將本件遞寄本寄返拙愚夏興國即可,造成貴公司作業程序的負荷等情,請予諒察!

四、祈予察鑑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             
謹誌
             1 0 0            1 2               2 0     
拙愚拙愚\冤獄劫難後病體殘命我活著控訴 夏興國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星期二7:45:10 AM

2011年12月21日 星期三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所轄之交通大隊張資鎮小隊長對於「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故研判表」涉有不實登載(刑法第213條..等)犯行,依據憲法第十六條、刑事訴訟法、監察法…等相關規定提起犯罪訴追之告訴偵查公訴檢察救濟狀,請予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1000526日交通事故夾\1001223日對台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張資鎮小隊長提起雙察(監察與檢察)救濟案.doc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星期四11:04:50 AM起寫、    擬於1223(五)遞寄
致  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長  檢諭管轄檢察官署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鈞鑑:
副本: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內政警政\交通委員會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所轄之交通大隊張資鎮小隊長對於「1000526日交通事故研判表」涉有不實登載(刑法第213..等)犯行,依據憲法第十六條、刑事訴訟法、監察法等相關規定提起犯罪訴追之告訴偵查公訴檢察救濟狀,請予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引用附狀之:
1 .  1000830日民事損害賠償起訴狀及附件(豐原簡易庭緯股楊曉惠法官承審之100豐小418號個案案卷)(第一審判決於1209宣判在案,本人不服該判決業已提起上訴救濟之)
2 .  100
0830日親自遞致台中市政府警察局之請求國家賠償\訴願行政救濟案之指摘控訴!
3..  1001114日民事損害賠償起訴狀及附件
4..  1001114日親自遞致台中地檢署之犯罪訴追檢察救濟案之指摘控訴!
5 .  1001202日親自遞致大雅分駐所之犯罪訴追雙察(警察與檢察)救濟案之指摘控訴!


聲請檢察官協助自訴法律扶助或告訴偵查公訴人即是犯罪直些被害人:
夏興國 (       )
5 8 0 7 0 4    1 2 0 9 9 4 0 1 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GOOGLE的電子郵件)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816   TEL ( 04 )  25586646 25581147
 (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以前者為主、後者備用)
:4.3G\GSM : 0975 054474 (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
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祈予惠予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君霖天下天霖君!
3G\GSM:0975054474的號碼諧音或有人會解釋為(您就氣我 您我是是氣死)云云,此係如此牽強意會的人的詮釋,他人(包括本人)並無置喙餘地,EF猶記兒時的戲語:『氣壞了身體沒人替』、『氣死了就沒戲唱了』~~特此註記~~希望沒有人會氣我或氣死,  當然是希望此電話易於記憶爰以(0975~~您就器重我)、(054474~~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其他L:引用附件之「夏興國」名片)

被訴人\犯罪行為人:(地址電話均在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的建制通訊聯絡程序,資不列述)
1 . 交通大隊張資鎮小隊長:台中市西屯區大隆路192  電話(0423274275

˙˙若有開庭傳喚被害人\告訴人夏興國到庭證述被害經過與事實,請以「早上」為洽適(按:下午通常有其他事情洽辦及擬於夜市設攤維生,是請早上開庭之),致謝!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  關於被訴人\犯罪行為人之台中市政府警察局所轄之交通大隊張資鎮小隊長對於「1000526日交通事故研判表」涉有不實登載(刑法第213..等)犯行:  @@
一、本人夏興國因為無資力不情陷狀,挪不出$三千元的鑑定費用,以致台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依舊在程序上「尚未進行實體鑑定」;再者,被訴人\犯罪行為人台中市政府交通大隊張資鎮小隊長所做成的研判表係代表「交通警察機關」所做成的公文書,當然應以真實真確為之;惟查:張資鎮小隊長依舊是「效顰東施」!

二、關於交通大隊張資鎮小隊長對於「1000526日交通事故研判表」涉有不實登載(刑法第213..等)犯行:
引用七月上旬寄致貴台中市政府警察局長之書狀及附件、0621~~0728寄致管轄交通警察機關之:
²          台中市政府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遠警員(04-25662054)(現場圖)、
²          台中市車禍鑑定委員會(0526交通事故之鑑定)
²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交通組賴先生
台中市政府交通大隊張資鎮小隊長(初步研判表)查:「1000526交通事件」之個案救濟的各件書狀及附件。  並聲請調取及勘驗鑑定大雅區民生路三段之崑藤公司、加油站之間之安全島所設之「監視錄影內容」,據以確認對造陳順全(甲車)及本人夏興國的行車路徑
本人夏興國在案發日之0526早上約1000,在大雅小隊之陳志達警員及另位警員訊問製作筆錄時,看到陳順全提供之相片之同時就當場表明:『從相片的車體角度來看,陳順全員應該是從中間車道\快車道急切右轉所致。』(詳參該筆錄),佐以本人從貴大雅小隊所提供的檔案相片、陳順全0630調解期日提出的監視錄影光碟片來看,陳順全所駕駛的自小客車並無打右轉方向燈的燈號閃爍明亮,證明是:「並未打右轉方向燈」、「陳順全員應該是從中間車道\快車道急切右轉所致」。
陳順全所駕駛的甲車出現監視錄影帶的影像時,右前輪並無右轉角度\跡象、車體已經是有角度斜線行駛中,當然可以據以還原溯證陳順全是從中間車道急切右轉所致,如果陳順全還要堅持主張是從右側車道右轉云云,就算試車神舒馬赫也不可能有如此的開車技術,也相信全國的交通警察、汽車駕駛人也無法有類此的開車駕駛技術~~難道在繁忙的早上上班尖峰時刻\路段,陳順全駕駛甲車是以S型蛇行方式超級危險駕駛嗎?  亦即在監視錄影範圍以前的五~~十公尺是可以依據前開的證據來判斷陳順全駕駛甲車是從中間車道急切右轉。 
0630調解期日由陳順全提供本人夏興國的監視錄影帶拷貝本,系爭0526交通事故是發生在1000526日早上083940(八時3940秒)本人夏興國業已多次查看該監視錄影光碟片,並且描繪當時的道路現場圖及還原陳順全的駕車路線~~本人以連續播放、定格為之(083940(八時3940秒)、083941(八時3941秒)、083942(八時3942秒)等),可以確認的是對造當事人陳順全在系爭0526交通事故是以:
1.           自中間車道\快車道急切右轉,此觀上開定格及連續播放,該車的左半部介於中間車道及右車道之間。  (按:若是右車道右轉之正常情形,整台車均是位於右車道偏右處)
2.           陳順全並未打右轉方向燈
3.           陳順全服務的道成汽車公司是0830營業,陳順全應在0825之前到公司,然而案發時間是:083940~~42秒,很顯然的是「上班遲到趕時間超速….所肇致的交通事故」
4.           至於陳順全疾駛超越本人所騎機車,則請由崑藤公司\加油站路口的監視錄影光碟予以溯證之;至於陳順全疾駛超越本人所騎機車,則請由崑藤公司\加油站路口的監視錄影光碟予以溯證之
5.           然而在張資鎮小隊長「0722初步研判表」,竟然將陳順全的上開犯刑的肇事責任予以淡化減輕成為「涉嫌變換車道時未讓直行車並注意安全距離。」、更惡毒的是栽贓本人夏興國「涉嫌未注意車前狀態」~~陳順全如此開快車,本人確信是其「自中間車道急切右轉超車」等情~~本人亦以聲請勘驗錄影帶來確認雙方行車路徑~~結果大雅交通小隊、交通大隊均不敢勘驗錄影帶,還一直迴護陳順全、甚至莫須有栽贓本人上情云云。如此行徑乃孰不可忍,是請行政救濟、監察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6.           陳順全服務的道成汽車公司是0830營業,陳順全應在0825之前到公司,然而案發時間是:083940~~42秒,很顯然的是「上班遲到趕時間超速….所肇致的交通事故」
7.           至於陳順全疾駛超越本人所騎機車,則請由崑藤公司\加油站路口的監視錄影光碟予以溯證之;至於陳順全疾駛超越本人所騎機車,則請由崑藤公司\加油站路口的監視錄影光碟予以溯證之
然而在張資鎮小隊長「0722初步研判表」,竟然將陳順全的上開犯刑的肇事責任予以淡化減輕成為「涉嫌變換車道時未讓直行車並注意安全距離。」、更惡毒的是栽贓本人夏興國「涉嫌未注意車前狀態」~~陳順全如此開快車,本人確信是其「自中間車道急切右轉超車」等情~~本人亦以聲請勘驗錄影帶來確認雙方行車路徑~~結果大雅交通小隊、交通大隊均不敢勘驗錄影帶,還一直迴護陳順全、甚至莫須有栽贓本人上情云云。如此行徑乃孰不可忍,是請行政救濟、監察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本件的犯罪訴追刑事檢察濟事件誠請鈞署應予依法踐行犯罪訴追之告訴偵查公訴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刑事檢察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檢察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四、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致  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長  檢諭管轄檢察官署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鈞鑑:
副本: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內政警政\交通委員會  公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說明頁及1001114親自遞致台中地檢署的檢察救濟案的卷證附件
                              1 0 0        1 2          2 3     日(耶誕節誌記)
被 害 人即是 拙 愚  夏 興 國                        敬筆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星期四1:29:59 PM寫畢

案由:為請被訴人\犯罪行為人張資鎮違憲違法犯行之犯罪訴追告訴偵查公訴刑事檢察救濟書狀之附件附狀的概述摘要:(均為影印本、係自自存原本影印COPY,證明與正本原本相符)
中檢輝烈1006447字第142892號函覆(附件一)之「不檢不察不救不濟不偵不查不素不追之程序上行政簽結吃案大公開」
1.           陳順全的甲車前輪已經完成轉向(沒有角度)、甲車VS.內側右線車道白線是以60度、然而承辦人陳志達的事後繪製現場圖卻硬坳成30度,意圖對陳順全謊言之「從右側慢車道右轉」製作偽造證據云云涉及(刑213條犯行)~~須知:陳順全駕駛之甲車乃是快速行進間,若是以陳志達警員所繪製的現場圖之甲車VS.內側右線車道白線是以30度云云,一如此行進路線\行車路徑不是右轉地下室員工停車場,而是穿越該道成汽車公司廣場後直衝辦公室,勢必造成更大的人命傷亡、財產損失。  這也是本人指摘陳順全說一個謊言(行車路徑)要用更多謊言來掩飾包庇之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