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后里區公所及后里郵局之個案\對被訴人劉香英(后里郵局經理)101年04月19日偵查期日訊問時涉犯(刑法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及不實陳述...等犯行,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救濟隻告訴偵查公訴或聲請檢察官協助自訴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doc
二○一二年六月三日星期日4:37:33
PM起寫、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及06\04(一)到署具狀遞致
致 台中地檢署張斗輝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鈞鑑:
案由:為就被訴人劉香英(后里郵局經理)101年04月19日偵查期日訊問(台中地檢署叔股蔡志明檢察官101年04\19所為101偵6693號偵查訊問期日)時涉犯(刑法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及不實陳述...等犯行,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救濟隻告訴偵查公訴或聲請檢察官協助自訴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被害人、告訴人:夏興國(詳卷)
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劉香英(后里郵局經理)
421 台中市后里區公安路 7 7 號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關於:被訴人劉香英(后里郵局經理)101年04月19日偵查期日訊問(台中地檢署叔股蔡志明檢察官101年04\19所為101偵6693號偵查訊問期日)時涉犯(刑法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及不實陳述...等犯行:
關於101年04\19早上之偵查訊問期日:
查:101年04\19早上承辦檢察官蔡志明踐行偵查訊問期日,被訴人劉香英有提供系爭期日(101年10月05日早上)之后里郵局監視錄影光碟拷貝本呈庭附卷在案。
引用101年04\19偵查訊問期日之劉香英陳述與提出的監視錄影光碟,請予勘驗確認事實之。
劉香英在該偵查訊問期日稱:「有請郵局志工跑出大門拿意見反應單給夏興國」云云(概意)
鈞署(101偵6693號)不起訴處分書理由三所稱:
1 . 伊(指:被訴人劉香英)就跟他(夏興國)說有顧客反應表,但夏興國不接受等語。
2 . 是縱被告2人提出之書表,與郵局制式之投訴書表有異,抑或被告2人拒絕提供投訴書表,告訴人自行書寫投訴事實即可。
二、被害人夏興國提出指摘駁斥如夏:
1 . 裁判字號:28年 上 字第3650號裁判要旨:
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暴、脅迫,祇以所用之強脅手段足以妨害他人行使
權利,或足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為已足,並非以被害人之自由完全受其壓
制為必要。如果上訴人雇工挑取積沙,所使用之工具確為被告強行取走,
縱令雙方並無爭吵,而其攜走工具,既足以妨害他人工作之進行,要亦不
得謂非該條之強暴、脅迫行為。
�X�B:高雄律師刑事法律專欄—刑法第304條之強暴、脅迫,並非以被害人之自由完全受其壓制為必要 - 高雄律師張清雄 服務專線(07)5226665 - udn部落格http://blog.udn.com/eeeee890070/4961332#ixzz1vIyNheOE裁判字號:
各地郵局均設有提供民眾以「書面」、「言詞」投訴的制式書表與程序,被訴人劉香英、張宏瑋身為郵局經理\郵務櫃臺承辦人當然知悉上開規定,遇有民眾提出投訴時就應該依據申請為之。然而本件卻是一再地迴避與不敢給予交付,當然構成刑法第304條之妨害刑事權利之強制罪犯行。
2 . 被訴人劉香英101年04\19早上偵查訊問期日有提供當時的監視錄影光碟,鈞署就應該勘驗以明真實,惟查:鈞署並未勘驗該光碟、也不可能讓被害人夏興國就勘驗後的陳述意見,即屬調查未盡、應調查之證據卻未予調查之違法。
3 . 被害人夏興國101年04\19早上偵查訊問期日有提及:「勘驗該光碟,若是沒有郵局志工拿顧客意見反應表給夏興國,劉香英卻如此陳述,則是虛偽不實陳述」云云;事實上,100年10\05早上,本人在后里郵局停留大約20分鐘,先後有兩次的激烈意見陳述與駁斥被訴人劉香英、張宏瑋的內容,並無任何人有提供書表書類給本人的行為,勘驗該錄影光碟自明;亦即,被訴人劉香英101年04\19偵查訊問期日所陳述:「有請郵局志工跑出大門拿意見反應單給夏興國」(概意),則此傑不實陳述就是構成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不實登載罪犯行,鈞署應該依據(釋53號)解釋、刑訴法228、251、264條開始偵查並提起公訴之!
4 . 「應作為卻不做為之違法」本身即已構成「消極性之強暴、脅迫」行止,是此,被訴人劉香英、張宏瑋的不作為違法等情,就是構成刑法第304條之構成要件無訛,原不起訴處分亦屬違法。
三、本人根本無從拒絕相關公務員的犯法瀆職犯行,只能在系爭犯法瀆職公務員的犯罪犯行發生後踐行罪行罰定主義及雙訴個案救濟之!
~~ 奉勸本件相關公務員,若仍有如是犯行不斷,本人只好踐行罪行罰定主義及雙訴個案救濟之對治!
四、憲法第16條的訴願\訴訟救濟權係屬國家對人民的權利受到違法侵害後的「救濟」義務,至少應做到:.禁止不足、2.禁止過度侵害的最低標準,更不能曲解為可以利用「程序問題」來拖延冗宕個案救濟之進行,必須辨析之!
五、綜上,摯祈狀請
鈞署鑑核,依據犯罪訴追檢察救濟,請准予對被訴人劉香英系爭刑事犯罪予以偵查訴追公訴檢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之踐行!
謹 誌
致 台中地檢署張斗輝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公鑑:
中 華 民 國 1 0 1 年 0 6 月 0 4 日
中 華 民 國 1 0 1 年 0 6 月 0 4 日
拙愚 夏興國
二○一二年六月三日星期日4:52:37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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