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23日 星期日

為請鈞院審理(100豐小418號)民訴事件,於100年10月07日期日後另擇定「同年11月10日早上11:30開庭期日」,請准在十一月上旬擇日讓本人夏興國到院閱卷及影印卷證之: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故夾\中院豐原簡易庭100豐小418號之個案書狀.doc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三日星期日6:58:26 PM起寫    擬於10\24(一)遞寄

致  (中院)豐原簡易庭緯股楊曉惠承審法官(100豐小418號)
副本: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刁建生局長以公務監督權義親自處理或檢諭管轄交通警察機關(交通大隊、大雅交通小隊)依據法定程序更正原正式現場圖:

案由:為請鈞院審理(100豐小418號)民訴事件,於100年10月07日期日後另擇定「同年11月10日早上11:30開庭期日」,請准在十一月上旬擇日讓本人夏興國到院閱卷及影印卷證之:

起訴人即是聲請人、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 璞  )(其他:詳卷)
5 8 年 0 7 月 0 4  日 母 難 日   L 1 2 0 9 9 4 0 1 2 

對造當事人:陳順全  任職(大雅區)道成汽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428  台中市大雅區民生路三段155號  電話:04-25670575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關於聲請擇定期日後,請准在十一月上旬擇日讓本人夏興國到院閱卷及影印卷證之:
鈞院在擇定期日後,請准在十一月上旬擇日讓本人夏興國到院閱卷及影印卷證之以利本人訴訟準備與個案知情權之用。:

二、大雅交通小隊的正式現場圖應加入:
1 .
對造當事人陳順全當時擬駛入該道成汽車公司的地下室停車場,入口左側的民房走道(紅色人行步道)停駐兩輛汽車、前方則是停車\慢行的粗白線(10\07期日業已舉證及論述在案)、該道成汽車公司員工地下室停車場入口右側VS.該公司營業展示廳(紅色人行步道)則佇立有一根電線桿
大雅交通小隊的正式現場圖應加入前開現場實景係因:對造陳順全案發日(100年05\26約08:39:40)要駛入該公司員工地下停車場必須經過上開的實景才能進入;如果要駛入,即應在入口處前方數十公尺轉換到右側慢車道減速慢行,並在入口處不遠的右側慢車道緩慢駛入該公司員工地下停車場之;然而,陳順全完全違反相關交通安全駕駛(多件書狀指摘在案),以致有系爭100年05\26交通事故的發生,陳員應承負肇事責任及相關賠償責任,無庸置疑!.

三、本件的民事起訴司法救濟事件誠請鈞院應予依法實體審判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司法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綜上所述,是請
鈞院准為所請之訴訟聲明與聲請救濟各事項,以資對治與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四、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中院)豐原簡易庭緯股楊曉惠承審法官(100豐小418號)
副本: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刁建生局長以公務監督權義親自處理或檢諭管轄交通警察機關(交通大隊、大雅交通小隊)                                                      公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0    月    2 4   日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三日星期日7:13:24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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