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15日 星期日

為就: 1 . 過年春節敬賀拜年 、 2 . 冤獄平正個案救濟事項發生的意外插曲,容許拙愚敬向 師尊稟述事: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大德大函及拙愚覆函\對大德的覆函\師尊陳本松者.doc二○一二年一月十五日星期日11:03:17 PM起寫  擬於寫好後親遞或郵寄或電子郵件送達

  師尊(國中導師)陳本松     鈞鑑:
副本:1 . 國小導師萬福鑫\何芝齡師尊  2 . 五專導師陳鴻儒師尊  3. 研究所所長王春源師尊
      4 . 政大法學院特聘教授\前院長陳惠馨師尊 5 . 五南文化事業公司楊發行人榮川前輩
副本:家姐夏桂英\夏春湘

案由:為就: 1 . 過年春節敬賀拜年 2 . 冤獄平正個案救濟事項發生的意外插曲,容許拙愚敬向 
師尊稟述事:

說明:
一、自990813脫離冤獄狀態業已一年五個月了~~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至法治義務依舊是不救不濟\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確正義作為違憲違法犯行依舊如故~~即令如此,依舊要一步一步走夏去!
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不救不濟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義正確作為違憲違法犯行是抵觸憲法、815162324778081條、刑法124125….等條之違憲違法犯行。
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按:若本案是本人所做,本人又對檢察總長以降人起訴,早就N件誣告罪犯行定讞在案;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憲法第16條的訴願\訴訟救濟權係屬國家對人民的權利受到違法侵害後的「救濟」義務,至少應做到:.禁止不足、2.禁止過度侵害的最低標準,更不能曲解為可以利用「程序問題」來拖延冗宕個案救濟之進行,必須辨析之!

二、0112(四)收悉  師尊\國中導師陳本松寄來的賀年卡~~以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的年度賀卡,名為「玉山天下美」,設計非常精美,可以找出至少四種不同風貌景致,堪稱卡片中的「變形金剛」、「七巧板」,以陳師尊一路走來始終如一之用心良苦對待學生晚被的熱誠,相信該賀卡是  陳師尊的「不言而教」、「不語而授」以及對拙愚殷切的期待。
事實上,看到該賀卡隨即想起台中商專時代的校歌(按:台中技術學院、日前升格改制台中科技大學):『玉山聳立雲天外,好似青年氣概,埋首研究專心學習、孜孜不倦,要商場稱雄
我們雙肩責任多麼重  努力前進  商專光輝和玉山一樣高聳!』
沒錯,就算國家救濟義務依舊是不救不濟\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確正義作為違憲違法犯行依舊如故,拙愚還是要「忍辱含垢」、「臥薪嘗膽」、「眾人不相信自己時還是要自己相信自己」地堅持「我活著控訴!」踐行「中山門大審判」\「正義一定贏大審判」一步一步走夏去!
要平正夏興國冤獄,拙愚雙肩責任多麼重  努力前進  夏興國衡陽理(后里併寫、垕之口加上+\CROSS十字架)光和熱  比玉山還要高聳!』

三、中華民國肇建一OO年~~本應是普天同慶萬民稱賀的一年~~對於拙愚而言卻是極度難熬的一年;就算年關難過還是要過!
資以具體個案為例論述如夏:
1 . 拙愚夏興國平正冤獄所踐行的個案救濟,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至法治義務依舊是不救不濟\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確正義作為違憲違法犯行依舊如故。  單單向台高院\最高法院聲請再審乃二位數以上的個案,卻僅是象徵性地將其中一件分案及程序性裁判云云、向北院\北檢的個案乃三位數以上者,卻僅是象徵性地將其中少許幾件分案及程序性裁判云云(詳參自990813脫離冤獄狀態後迄今10101月中旬的各期日\期間之具狀目錄頁及收受書類書函目錄頁)。 
2 .
夙有檢察鐵漢之黃世銘檢察總長及其指揮監督轄夏各級檢察官署吃案程度乃近數十年最高級惡劣惡質之不情陷狀!
3 .
舍妹夏麗娟(現名夏妤蓁)自從拙愚夏興國991209拒絕擔任高基讚市議員的助理之際,伊怒掛電話云云,本人自此就沒有打過舍妹的家宅電話(外埔自宅)及其手機行動電話、脫離冤獄狀態後的一年多也僅僅去過其外埔自宅兩次;一次是9908月中下旬,為了拙愚脫離冤獄狀態的家庭聚餐、另一次是10001月上旬,政大法學院陳惠馨教授在南下高雄演講之機緣,在高鐵台中站「專程」下車要瞭解拙愚夏興國的個案,安排在夏麗娟外埔自宅的聚會、
²         就連10003月上旬(週六)夏麗娟邀請家庭成員赴其外埔自宅餐聚,在途中將本人趕下車放鴿子。  本人對夏麗娟百般隱忍,還是爆發一連串的個案事件,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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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夏興國已迴避到三樓房間,夏麗娟叫囂吆喝本人下樓吵架)、
²         07249910月上旬的親屬餐宴~馬場姨丈等親屬自屏東枋寮北上訪親~一桌三千元餐費是夏麗娟自己允諾分擔卻栽贓成為夏興國的欠債不還)
²         1024(栽贓夏興國涉及家暴\傷害、中院家事庭100司暫中護1531號、家事庭方股100暫家護抗2號);本人脫離冤獄狀態後就是沒有開口或書面向夏麗娟借錢,夏麗娟竟然在1024事件之警訊筆錄稱:『夏麗娟不願資助夏興國,夏興國對夏麗娟辱罵恐嚇』(概意),承辦之員警、司法事務官、、法官連讓本人陳述意見機會也無就採信夏麗娟的「謊言」作為裁定依據。
4 .
在網路上署名「黑色貓咪」、「ZONBLE」之人在網路POST文毀謗夏興國,北檢依舊吃案大公開包庇前開犯罪行為人到底,不敢開始偵查訴追公訴;好不容易等到北院民事庭林伊倫法官1001230開庭通知,結果到了法院並在庭務員處完成報到後,林伊倫法官才告知:『本件臨時取消開庭』、『本件將會裁定移轉管轄至台南地方法院繫屬審理』
5 .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鐵櫃E11之上網源流\不名又不明人士向台中市政府檢舉夏興國涉及詐欺與違反公益勸募條例之情事 (2).doc
就連本人以「上網源流鬻文維生」為手段、「我活著控訴!」為目的之網路POST文,也遭人檢舉,台中市政府1010106.府授社團字第1010002478號函就以「莫名其妙」理由諭令本人夏興國『爰此請即日起將公開勸募網址撤除,如有收益,仍請依照上開條例第22條規定返還捐款人』
本人的系爭「上網源流」、「鬻文維生」..之網路POST文與聲明,亦以名片紙本多予散發在案(請餐附件),貴台中市政府胡志強市長以降若干公務員均曾收到前開名片在案可稽。
至於本件檢舉人的檢舉個案,本人會就該檢舉人之檢舉文提及:「….以三個網站訴說自己冤獄來騙取大眾同情,恐除涉及違反公益勸募條例外,另涉詐欺。」,並將「現今詐騙橫行」用語藉以影射本人涉及詐騙詐欺行止云云,本人會依據法定程序訴究該檢舉人涉犯誣告罪與妨害名譽罪的民事\刑事責任之!
本人的網路POST文以及紙本名片充其量是「街道馬路行乞化緣」模式的「網路版」、「郵寄版」,相關內容的POST文均踐行法定的救濟程序與送達等情,網路POST文一方面存檔、另一方面期能「上網源流」、「鬻文維生」   接受小額捐款為手段、踐行「我活著控訴」、「中山門大審判」為目的,並非「公益勸募」、而是「公義~~公平正義~~贈與」。
查:民法及相關法律上的贈與有法定的免稅額度及相關規範,本人的網路POST文、「上網源流」、「鬻文維生」,只是向不特定人士認同此訴求者的「小額捐款」,且均使用本名及住居所地址\電話\義里郵局存摺及劃撥帳號,業已「公開透明」、「自由意願」、「童叟無欺」,如何可能構成所謂「違反公益勸募條例及詐欺罪行止」呢?  舉例: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鐵櫃E11之上網源流\白象文化「台灣環境資訊」徵求1000位贊助者.doc  公開徵求贊助的網站、行銷活動、個案事件….乃不勝枚舉,難道都是違反公益勸募條例及詐欺罪行止嗎?
6 .本人夏興國以郵寄書狀、電傳電子郵件方式向諸多公務機關首長具狀明明白白清清楚楚檢舉轄下公務員犯法瀆職違法失職情事,系爭各個公務機關首長均是不監不督之包庇到底。
7 . 其他(不勝枚舉、說不盡\道不完)

四、101年的過年將是在申領台中市政府后里區公所急難救助金難熬不情陷狀度過(按:馬場姨丈及家君分別洽借拙愚1020萬元,是擬用於特定用途自謀生計之用,不便移作過年資費。)
為了能有健保及勞保的身份與保費來源,拙愚1001205(一)參加台灣人壽\台中康合通訊處的增員說明會、10101067日分別參加台壽台中分公司模擬考、壽險公會資格考,0113放榜得知業已通過壽險公會共同科目考試(按:專業科目的資格考,拙愚8611月間業已考過,當年是為了某位女孩,其母任職新光人壽,希望能夠拉近距離而報考;該女孩20歲青春年華之87年罹患血癌發病、也正好與拙愚冤獄起始),順利的話,將會完成台壽公司的報聘,結束十多年來沒有收入薪資的苦日子。  (按:資格考及格後才有報聘資格、報聘前沒有底薪、報聘後係有培訓獎金..
資摘錄:師尊陳惠馨教授在1010114電子郵件如夏:(11級字、底線黑體字註記)
興國及大家好
很高興興國在努力為自己找到工作的發展方向
我在此預祝興國在2012年萬事如意
陳惠馨
此係拙愚在10101月上旬完成青創知能培訓課程,授課老師陳凱紹的寄來電子郵件,拙愚回覆的相關內容,陳師尊所寄來的電子郵件。
拙愚回覆陳師尊的電子郵件如夏:(11級字、協體字註記)
老師您好:
拙愚目前正在趕寫個案書狀,其後才會函覆師尊的拙函並拜年恭賀,詳請參閱近日之拙函。
關於青創貸款、更生受保護人甘霖專案貸款、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均應拙愚目前尚未找到保證人而停滯之,會在拙函中向老師詳為稟述之!
簡短函覆,請察鑑@!  謹誌
拙愚夏興國1010115 0020寫畢
事實上,拙愚參加台灣人壽展業顧問一職是期能以「賺錢」為手段,一方面還錢(金錢債、親情債)、另一方面籌措前開個案之『堅持「我活著控訴!」踐行「中山門大審判」\「正義一定贏大審判」一步一步走夏去!』的款項。
要平正夏興國冤獄,拙愚雙肩責任多麼重、雙腳還有很長的路要走,KEEPING  WALKING
努力前進  夏興國衡陽理(后里併寫、垕之口加上+\CROSS十字架)光和熱  比玉山還要高聳!』

五、拙愚夏興國求學階段之國小\國中\五專時代的導師均是就讀學校最優質最受佳譽的「當世師表」(引用<興國之道之系列拙文>拙文)(研究所時代的王春源所長、陳惠馨教授亦同);然而研究所(政大中山所)時代的「政治惡勢力魔鬼師」吳烟村卻是罪高級的惡劣惡質惡毒殘害夏興國。
85年下學期,本人夏興國擔任政大研究生協會會長、班代表、沒有受到違反校規懲戒處分,當過政大「課外」活動組主任之吳烟村竟然將本人該學期操行成績評比「76分」,政大群魔竟然違反相關法官逕自將本人研究生會長資格蠻橫摘除(社團輔導辦法第一條明訂:自治性社團不試用本辦法之規定。  政大群魔卻公然違法適用之)(行政法學博士之劉宗德、董保城分別擔任教務長、總務長),進而有861122校務會議門事件(本人遭不明人士圍毆,手腳被束縛的情況下還能夠將彭立中等三名高大男性毆打成傷\另兩名是政大校警、法學院秘書)
更惡劣的是,吳烟村將其研究室內物件遷出,政大群魔在870214縱放第一次政大中山館火案,政大群魔先竊取若干物件後並在當日將本人宿舍內物件遷出,本人是唯一一位以「嫌疑人」遭警員任翔堵在四維堂\中正圖書館之間,並在8703月上旬在文山一分局接受警訊筆錄;然而,北檢及北市消防局竟然均無870214第一次中山館火案的報案資料~~此係證明政警被訴人(政大群魔\警賊)縱放870214藍色恐怖鬼火構陷夏興國;抑且進而證明870813第二次藍色恐怖鬼火也是政大群魔\警賊的魔鬼桀紂之作品。
這就是當年政大魔頭鄭丁旺領導的政大群魔藍色恐怖行動隊集大成作品集!
以上個案均可在GOOGLE網站上搜尋:「夏興國冤獄實錄」、「中山門大審判」、「我活著控訴!」查閱相關拙文及書狀之指摘批判!

六、以拙愚夏興國的具狀目錄頁\實際具狀件數、發表在「夏興國冤獄實錄」12各部落格之拙文可以瞭解:拙愚每日撰狀具狀著文筆耕的時間相當長,非常耗費體力精力腦力(比寫論文還要累)(撰狀的數量字數超過一般執業律師三倍以上);相關拙文係拙愚在冤獄狀態最後階段及脫離冤獄狀態所寫的聲明與檄誓,亦為上網源流資訊公開\N件雙訴救濟案我活著控訴!的源流引鍥!
七、拙愚的聯絡方式如夏,若承蒙  師尊不棄與同意且任有必要,拙愚會親自到師尊指定的時間處所向師尊稟述之!
八、快過年了,敬向師尊拜年    恭賀春釐  闔府康泰    永保安康
九、查:拙愚夏興國冤獄12年劫難期間(870813日起至990813日止)因為受到OSP(特別凌虐權力關係)徒眾的最高及無限期恐怖凌虐之絕對隔離\不准下工場作業(按:冤獄12年劫難期間之在工場作業只有243天),以致無法藉由作業勞作金維持最低標準之生活生命生存基本人權的開銷支出,…..度過漫漫長長的冤獄12年劫難期間,亦因此自990813日脫離冤獄狀態後始終無法尋覓適當的工作維生,無資力\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筆墨難以盡述。  管轄公務機關之台中市政府\后里區公所公然悖為憲法第15152條之憲治法治義務。
憲法第15條的人民生存權的保障係屬國家對人民的生存照護義務,至少應做到:.禁止不足、2.禁止過度侵害的最低標準,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對於弱勢人民應以 DO  MOST BEST   恪盡生存生活生命照護義務之本旨!
查:更生保護法及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生存權\財產權\工作權之旨在於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對於人民\尤其弱勢人民應為生存照護義務,更不可將前述之國家對弱勢人民生存照護義務任意移轉成為系爭個案當事人家庭成員的義務,拙愚在尋覓出路無著下,
本人夏興國在10006月間寄致:1 . 后里區公所、 2 . 內政部、 3 . 行政院、4 . 總統府、 5 . 台中市政府胡志強市長、 6 .台中市政府社會局的雙願~~請願與訴願~~救濟案的救濟是向即為:
5 . 代為媒合洽找適當的工作(工作時間1700~~2400者)(可酌寬一小時)、
6 . 協助拙愚遷移戶口並遷入該處所至后里區公所或台中市政府或內政部或行政院或總統府之,並請製發相關證明書事:
然而前開的管轄救濟機關\承辦公務員均不救不濟不作為等情,亦即,抵觸憲法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一五二條: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  第一五五條: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等憲治法治義務之本旨!
本人脫離冤獄狀態(990813日)後隨即在同年月18日向后里就業服務台申請就業媒合及登記,均無法尋覓適當工作、自行閱報找工作、上網104人力銀行等求職網站覓職數百次,均是尋覓無著。
本人的個案符合就業服務法、更生保護法….應由政府(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主動協助謀職媒合的個案,是此,洽請后里區公所及台中市政府代為媒合洽找適當的工作(工作時間1700~~2400者)(可酌寬一小時),以達致前述憲法保留之國家對人民之生存照護義務與救濟義務為手段,保障與救濟人民基本人權最低標準為目的之旨!
查:社會救助法及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生存權之旨在於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對於人民\尤其弱勢人民應為生存照護義務,更不可將前述之國家對弱勢人民生存照護義務任意移轉成為系爭個案當事人家庭成員的義務~~須知:憲法對於人民的義務只有  1、依法律納稅、 2、服兵役、3、受國民教育的權利與義務~~系爭個案若仍舊以家庭成員的生存照護義務等情,於憲於法有違。
本人無資力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事實上連舉債度日的經濟信用亦罰匱,然而:后里區公所、臺中市政府、內政部卻以雙親大人的財產收入等情作為推卸前述國家對人民生存照護與救濟義務云云。
依據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生存權之本旨、社會救助法關於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對弱勢人民生存照護義務之救濟義務,誠請鈞所准為本件所請救濟事項:
1 . 請准製發申請人夏興國符合貴后里區公所99100年度的社會救助\急難救助資格認定的證明書事
2 . 請准拙愚夏興國在貴公務機關及首長\承辦人協助,將拙愚戶口遷移至后里區公所或台中市政府或內政部或行政院或總統府之並遷入該處所,以符合憲法保障人民之居住遷徙自由之基本權!  亦可讓系爭公務機關首長之邱文宏、胡志強、江宜樺、吳敦義、馬英九以法定代表人承負前述國家對人民生存照護與救濟義務,讓本人夏興國以國家主人『分享』公僕(公務機關首長、公務員)的薪俸收入,並請製發相關證明書事
3.  請認定夏興國為「無收入個別戶」資格及製發相關證明書事:
俾符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生存權之本旨、社會救助法關於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對弱勢人民生存照護義務之救濟義務之本旨(引用國家對人民保護與生存照護義務之相關論述)
擔任台壽公司展業顧問(壽險AE)乃是維持人性尊嚴最低標準的生存生活生命基本權所需的自立更生的踐行,但不知能夠維持多久,也還是走一步算一步、一步一步走夏去!
  十、祈予賜准至禱!JUST  TIME  DO  JUSTICE 
                
謹   誌 
拙愚即是冤獄受難後之殘命苟存我活著控訴之被害人                 敬筆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星期一1:02:35 A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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