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鐵櫃E14之工商時報任職期間的個案\申請補發84年08月被迫離職時的相關福利金\退職金.doc
二○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星期二9:25:28 PM起寫、擬於02\01(三)遞寄
二○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星期二9:25:28 PM起寫、擬於02\01(三)遞寄
致 工商時報蔡董事長衍明、人事部、福委會
副本:勞委會王如玄主任委員、勞工保險局陳益民總經理、承保處公司行號科彭小姐(02.23961266#1728)、為民服務中心、
副本: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長、國防部高華柱部長
案由:為對: 1 . 貴工商時報將拙愚夏興國應於80年10月15日申報勞保卻延遲至80年11\09為之之勞資爭議事件、2 . 拙愚夏興國84年08月被迫離職實尚未辦理福利金\離退金..之個案救濟:
說明:
一、茲因101年01月12日收悉� 貴勞保局101年01月06日.保承行字第10010548560號函,敬復如夏:
二、關於:1 . 貴工商時報將拙愚夏興國應於80年10月15日申報勞保卻延遲至80年11\09為之之勞資爭議事件
引用下列附件附證之指述證明事(99、100年間向豐原就業服務站、勞保局申請失業給付之卷證):
1.現無工作證明書
2.無固定職業證明
3.國民身份證影印本
4.后里郵局儲金簿影印本
5.申請人夏興國77~87年斷斷續續之勞保資料表
6.78年10/16~~90年09/01之服役證明/退伍令影印本
7.時報文化總管理處聘書
8.84年08/01離職證明書
2.無固定職業證明
3.國民身份證影印本
4.后里郵局儲金簿影印本
5.申請人夏興國77~87年斷斷續續之勞保資料表
6.78年10/16~~90年09/01之服役證明/退伍令影印本
7.時報文化總管理處聘書
8.84年08/01離職證明書
9.85~87年政治大學中山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所學生正影印本
10.87年0813~~99年08/13冤獄12年證明書(按:99年09/16亦將該證明疏影印本交付貴豐原就業服務站謝婉蓉君作為參加職業訓練的職業訓練推介單諮詢證明之用)
11. 貴豐原就業服務站謝婉蓉君99年09/16交付之作為參加職業訓練的職業訓練推介單
10.87年0813~~99年08/13冤獄12年證明書(按:99年09/16亦將該證明疏影印本交付貴豐原就業服務站謝婉蓉君作為參加職業訓練的職業訓練推介單諮詢證明之用)
11. 貴豐原就業服務站謝婉蓉君99年09/16交付之作為參加職業訓練的職業訓練推介單
查:按勞工保險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勞工保險之保險費一經繳納,概不退還。但非歸責於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之事由所致者,不在此限。」第19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前發生保險事故者,得依本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第24條規定:「投保單位故意為不合本條例規定之人員辦理參加保險手續,領取保險給付者,保險人應依法追還;並取消該被保險人之資格。」行政程序法第9條規定:「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本人夏興國係80年10月15日到職(工商時報工商服務部中管中心),然而工商時報卻將申報勞保延遲至80年11月09日~~延遲將近一個月\25~~此係重大明顯的勞工權益受損情事,應予補正與救濟之!
三、關於:2 . 拙愚夏興國84年08月被迫離職實尚未辦理福利金\離退金..之個案救濟:
本人夏興國係80年10月15日到職(工商時報工商服務部中管中心),然而工商時報卻將申報勞保延遲至80年11月09日~~延遲將近一個月\25~~此係重大明顯的勞工權益受損情事,應予補正與救濟之!
三、關於:2 . 拙愚夏興國84年08月被迫離職實尚未辦理福利金\離退金..之個案救濟:
拙愚夏興國84年08月被迫離職實尚未辦理福利金\離退金..,相關款項與權義請予補正與救濟之個案救濟。
當年是因為本人檢舉「84年台中機械展」之工商服務部楊國華總經理\葉振鐸副總經理對於中科院的參展案(僅有收入60萬的攤位費卻提供120萬的單據提供中科院以多報少)而被迫辭職;多年前向檢方(最高檢以降各級檢察官署以及軍事檢察官署\軍法司) 檢舉均是不救不濟吃案大公開~~本人夏興國具名檢舉並無誣告罪的免責權或豁免權~~為何卻不敢實質偵辦呢?
答案很簡單:只要調出當年工商時報工商服務部收到中科院(企畫處長宋大偉)的60萬參展攤位費、而工商時報工商服務部卻提供中科院(企畫處)120萬的單據核銷,其中的60萬元就是貪污贓款;亦因此本人當年具名檢舉而被迫離職、85年考入政大中山所進修、87年冤獄劫難。
12年的冤獄劫難因為「就源劫奪之陳水扁葉盛茂吃案魔式」而遭致吃案等情;如今脫離冤獄狀態,為何還是不救不濟不敢實質查辦呢?
本人當年是被迫離職而無法領取相關的福利金與退職金,貴工商時報應該計息補發甚至補發自84年08月起至清償日止的每月至少五萬元的月薪加計5%年息。
本件係以副本另寄致副本收受機關之勞委會、勞保局、最高檢、國防部(軍事檢察官署)~~本人若是涉及誣告罪,檢方會依據(釋53)、刑訴法相關規定對本人加重具體求行提起公訴、本人指訴真實,請管轄救濟機關依據法定程就辦理行政救濟及檢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四、聲請貴勞委會以及勞保局踐行適法的勞保業務\勞資爭議事件之監督查察與救濟:
行政罰法第29條第1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由行為地、結果地、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或公務所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管轄。」 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1項規定:「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第11條第1項規定:「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第17條第1項規定:「行政機關對事件管轄權之有無,應依職權調查;其認無管轄權者,應即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
勞委會20日確定,依勞基法規定,雇主違反4情節,上網公告姓名 工商時報【記者薛孟杰╱台北報導】
勞委會20日確定,依勞基法規定,凡屬專案勞檢、限期改善未改善、影響勞工權益重大及主管機關認有必要者等4種情況,違規雇主姓名及事業單位名稱將立即上網公告。
7月1日正式實施的勞基法修正案,對企業欠薪、未幫勞工投保、超時加班及不給加班費等違反勞基法情節,除加重處罰外,並新增公布廠商名稱及負責人姓名條款。
但據了解,由於修法時採用文字是「得公告」而非「應公告」,再加上經建部門希望能替廠商爭取多些「緩頰空間」,因此,勞委會制訂細則時,一度考慮是否違規超過2次以上、才公佈企業姓名,引發勞團抗議,勞委會因此邀請地方縣市政府,期訂出合理規定。
勞委會勞動條件處長孫碧霞指出,勞委會與地方政府代表達成共識,確認若屬於情節重大者,或要求限期改善未改善者,以及屬於專案勞動檢查,主管機關認定有必要公告者,地方政府就可以逕行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對象。
7月1日正式實施的勞基法修正案,對企業欠薪、未幫勞工投保、超時加班及不給加班費等違反勞基法情節,除加重處罰外,並新增公布廠商名稱及負責人姓名條款。
但據了解,由於修法時採用文字是「得公告」而非「應公告」,再加上經建部門希望能替廠商爭取多些「緩頰空間」,因此,勞委會制訂細則時,一度考慮是否違規超過2次以上、才公佈企業姓名,引發勞團抗議,勞委會因此邀請地方縣市政府,期訂出合理規定。
勞委會勞動條件處長孫碧霞指出,勞委會與地方政府代表達成共識,確認若屬於情節重大者,或要求限期改善未改善者,以及屬於專案勞動檢查,主管機關認定有必要公告者,地方政府就可以逕行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對象。
倘若工商時報對於所屬員工以「延遲申報勞保」成為通例,則貴勞委會\勞保局應予專案檢察督飭工商時報(中時報系)限時改善並提供被害\權益受損害之勞工權益救濟措施。
一葉知秋\舉輕明重~~單單針對拙愚夏興國,工商時報就有如此多的重大明顯又明確的犯行~~勞委會身為業務主管機關(按:王如玄主委身為資深大律師)當然應該發動專案檢查、檢方當然應該發動偵查訴追公訴之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五、祈 予 賜 准 至 禱 ! J U S T T I M E D O J U S T I C E !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致 工商時報蔡董事長衍明、人事部、福委會
副本:勞委會王如玄主任委員、勞工保險局陳益民總經理、承保處公司行號科彭小姐(02.23961266#1728)、為民服務中心、
副本: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長、國防部高華柱部長
聲請人即是冤獄劫難苟存殘命浩劫餘生後我活著控訴! 夏興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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