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中山門大審判\98年09\28D件之政警縱火之事先遷異物件\事後偽造變造證據及湮滅證據...等犯行.doc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九日星期六9:52:41 PM 擬於10\30(一)遞寄
致 台北市政府郝龍斌市長、為民服務中心 、建築管理處王榮進處長\建照管理科(02.27208889#8372) 您好:
案由:為請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惠賜製發: 1 .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89年度拆字第72號」案卷繕本」,以利個案救濟事、 2 . 並復貴處之北市都建照字第10037831300號函:
聲請人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冤獄受難人\受到無限期最高及恐怖凌虐的被害人:
夏興國(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 58年07月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詳卷)
說明:
一、10\28(五)收悉 貴處之北市都建照字第10037831300號函之函示:『請提具相關證明文件、相關證據釋明理由,俾憑辦理。』,敬負如夏:
二、查:貴台北市政府工務局(89拆072號)事件係政治大學中山館因87年08\13藍色恐怖\鬼火案,逾89年、7月間向貴府工務局違法申請拆除(按:未有法院的裁定允許\台高院88重訴075號);拙愚夏興國為該案的冤獄受難人,亦是前開個案(台高院88重訴075號)的當事人一造,貴處\台端可以上網查詢,且該案為公眾皆知的事實,亦有台北市消防局火調科\警察局文山一分局的相關函文可稽參照。 是此,拙愚夏興國為該個案的關係人,依法得閱覽卷證、復因本人居住台中市后里區現址,路途迢遙,請准以內附之新台幣二百元作為閱卷及影印卷證之需用,為請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惠賜製發: 1 .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89年度拆字第72號」案卷繕本」,以利個案救濟事!
三、為請惠賜關於2 .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89年度拆字第72號」案卷繕本」:貴府工務局年前准予拙愚閱卷,然而是冤獄劫難期間無法為之、目前脫離冤獄狀態因無資力不情陷狀等情,請准以製發繕本方式為之,以能知悉相關內容,以符合人民知情權之旨!
四、祈予惠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誌
拙愚即是冤獄受難人、冤獄劫難後我活著控訴!之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九日星期六10:04:40 PM寫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