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29日 星期六

為請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惠賜製發: 1 .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89年度拆字第72號」案卷繕本」,以利個案救濟事、 2 . 並復貴處之北市都建照字第10037831300號函: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中山門大審判\980928D件之政警縱火之事先遷異物件\事後偽造變造證據及湮滅證據...等犯行.doc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九日星期六9:52:41 PM    擬於1030(一)遞寄

致 台北市政府郝龍斌市長、為民服務中心 、建築管理處王榮進處長\建照管理科(02.272088898372  您好:

案由:為請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惠賜製發: 1 .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89年度拆字第72號」案卷繕本」,以利個案救濟事、 2 . 並復貴處之北市都建照字第10037831300號函:

聲請人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冤獄受難人\受到無限期最高及恐怖凌虐的被害人:
夏興國(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 5807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詳卷)

說明:

一、1028(五)收悉  貴處之北市都建照字第10037831300號函之函示:『請提具相關證明文件、相關證據釋明理由,俾憑辦理。』,敬負如夏:

二、查:貴台北市政府工務局(89072號)事件係政治大學中山館因870813藍色恐怖\鬼火案,逾89年、7月間向貴府工務局違法申請拆除(按:未有法院的裁定允許\台高院88重訴075號);拙愚夏興國為該案的冤獄受難人,亦是前開個案(台高院88重訴075號)的當事人一造,貴處\台端可以上網查詢,且該案為公眾皆知的事實,亦有台北市消防局火調科\警察局文山一分局的相關函文可稽參照。  是此,拙愚夏興國為該個案的關係人,依法得閱覽卷證、復因本人居住台中市后里區現址,路途迢遙,請准以內附之新台幣二百元作為閱卷及影印卷證之需用,為請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惠賜製發: 1 .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89年度拆字第72號」案卷繕本」,以利個案救濟事!

三、為請惠賜關於2 .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89年度拆字第72號」案卷繕本」:貴府工務局年前准予拙愚閱卷,然而是冤獄劫難期間無法為之、目前脫離冤獄狀態因無資力不情陷狀等情,請准以製發繕本方式為之,以能知悉相關內容,以符合人民知情權之旨!

四、祈予惠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誌

拙愚即是冤獄受難人、冤獄劫難後我活著控訴!之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九日星期六10:04:40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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