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彭榮義公務侵佔房屋興建款125萬元新台幣\100年10月17日之民事起訴事件書狀(中院100補1420號\對造彭榮義者).doc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星期一00:22:33 AM 擬於10\17(一)親自遞致或郵寄
致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第二庭\己股蔡建興承審法官(100補1420號、100司促14044號、100司裁全1031號者)
案由:為請對造當事人之彭榮義涉及惡意詐欺罪與業務侵佔罪等犯行,違法侵害本聲請人夏興國及家君夏宗璠財產權(系爭興建房屋工程款新台幣一百二十五萬元整,另加計工程故意遲誤拖冗的稽延損失費新台幣一百四十一萬三千元,兩款之法定 5 %年息另計),依據憲法第十六條、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聲請鈞院製發支付命令之請予踐行司法救濟事;並請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事:
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新台幣二百六十六萬三千元
聲請人即是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夏宗璠
( 0 4 ) 2 5 5 8 1 1 4 7 台中市后里區甲后路 1 3 8 巷 8 之 1 6 號
受任人:夏興國 5 8 年 0 7 月 0 4 日 母難日 L1 2 0 9 9 4 0 1 2
受任人:夏興國 5 8 年 0 7 月 0 4 日 母難日 L1 2 0 9 9 4 0 1 2
( 04 ) 2 5 5 8 1 1 4 7、2 5 5 8 6 6 4 6
台中市后里區甲后路 1 3 8巷 8 之 1 6 號 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台中市后里區甲后路 1 3 8巷 8 之 1 6 號 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詳參附件四之 1 0 0 年 0 3 月 0 9 日之委任書,亦附在台中市后里區調解委員會之 1 0 0年民調字第 0 0 3 8號之調解申請案案卷內,請鈞院調取參辦之!)
聲請人即是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 璞 )
(詳卷及參閱附件之名片)
相對人:彭榮義 4 3 8台中市外埔區廍子里007鄰廍子路49之1號
(以上摘錄附件七之豐原地政事務所100年02\11(五)製發之彭榮義戶籍謄本資料之影印本) 永冠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負責人 421台中市后里區民生路190號
電話: ( 0 4 ) 2 5 5 8 9 9 2 8 (按:原址在后里區民生路200號,經電話與親自探訪查報,該公司遷址至民生路200號,並將『詠冠』更名為『永冠』,董事長\負責人均是彭榮義特此
電話: ( 0 4 ) 2 5 5 8 9 9 2 8 (按:原址在后里區民生路200號,經電話與親自探訪查報,該公司遷址至民生路200號,並將『詠冠』更名為『永冠』,董事長\負責人均是彭榮義特此
陳報與聲明!)
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聲明及聲請救濟事項:
(詳請參閱100年04月11日之聲請支付命令\強制執行的個案書狀所列述者)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茲因100年10\07(五)收悉由鈞院郵寄送達之關於對造彭榮義100年09月30日就(100司促14044號)所提出的聲明異議狀、10\14(五)則收悉 鈞院(中院民二庭己股蔡建興法官)100年10月11日之100補1420號裁定(對造彭榮義者),就又中院: 1 . 100司促14044號、 2 . 100補1420號、3 . 100司裁全1031號),因對造彭榮義日前聲明異議在案,系爭100年04月11日聲請支付命令的個案事件視為業已提起民事侵權行為起訴事件,請予踐行司法救濟事,鈞院以裁定曉諭聲請人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訴訟裁判費新台幣$24260元云云,惟因聲請人目前仍是無資力\負債\負資產…不情陷狀(事 實 理 由 證 據詳參後述及附呈者),並請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事,俾能藉由民事訴訟個案司法救濟法律程序辦理救濟,以資實現個案正義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一、茲因100年10\07(五)收悉由鈞院郵寄送達之關於對造彭榮義100年09月30日就(100司促14044號)所提出的聲明異議狀、10\14(五)則收悉 鈞院(中院民二庭己股蔡建興法官)100年10月11日之100補1420號裁定(對造彭榮義者),就又中院: 1 . 100司促14044號、 2 . 100補1420號、3 . 100司裁全1031號),因對造彭榮義日前聲明異議在案,系爭100年04月11日聲請支付命令的個案事件視為業已提起民事侵權行為起訴事件,請予踐行司法救濟事,鈞院以裁定曉諭聲請人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訴訟裁判費新台幣$24260元云云,惟因聲請人目前仍是無資力\負債\負資產…不情陷狀(事 實 理 由 證 據詳參後述及附呈者),並請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事,俾能藉由民事訴訟個案司法救濟法律程序辦理救濟,以資實現個案正義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關於拙愚夏興國100年04月11日之聲請支付命令\強制執行的個案書狀所列述之事實理由證據係自100年03\04(五)閱卷後所得的卷證,經過后里區長邱文宏(前調解會秘書)、后里區調解委員會的立案調解,彭榮義卻故意不出席調解,只好依據法定程序踐行:1 . .檢察與刑事司法、 2 .. 民事司法的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業已詳為指摘者,均請參閱原案卷者,本件不另贅述(另請參閱附件的光碟片)。
本件則針對對造彭榮義100年10\07(五)收悉由鈞院郵寄送達之關於對造彭榮義100年09月30日就(100司促14044號)所提出的聲明異議狀所述的事實理由證據予以提出駁斥與證明「正名實」(涉及刑事犯罪者,另案踐行1 . .檢察與刑事司法的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詳如夏述事:
二、基於憲法第十五條所保障人民之財產權之旨,家君夏公宗璠當年(83~90年間)以拙愚夏興國(夏稱本人或起訴人)的名義所購買系爭土地與興建系爭建築物的所有權人所持用之土地所有權狀、房屋所有權狀的正本,迄今民國已經100年了,本人仍未能看過之;本人只能從有限的卷證中查閱後影印之,合先陳明。
當年的土地買賣交易係由本人主談、雙親大人全程參與、家君夏公宗璠(夏稱家君)支付大部分的土地價款(本人約僅提供10%的土地價款);至於84、85年間擬興建系爭建築物時,則因家君VS.本人
在很多方面無法取得合意(如:主導權、聘請建築師、土木工程的邀約….等),基於前述的財產權受憲法與法律保障之旨,本人將原擬用於興建系爭建築物所積累的一百多萬元積蓄用於興辦獨資企業之王朝文化事業有限公司,並北上就讀政治大學中山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所碩士班之,系爭建築物興建過程則完全由家君處理之;亦即,當年若是本人主導興建系爭建築物,本人會將前開之一百多萬元積蓄用於興建系爭建築物工程款項(不足之部分款項以貸款為之),也不會獨資開辦王朝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更不會北上進修就讀研究所(也不會有其後的冤獄12年劫難)、當然也不可能讓風評極為惡劣\低價搶標在先、蠶食鯨吞在後之建商~~應正名實為「奸商」~~彭榮義承攬系爭興建系爭建築物工程(夏稱系爭工程);在前述事由的交匯,家君夏公宗璠以本人夏興國的名義VS.對造彭榮義簽署的任何契約,
本人事先均不知情也不曾參與,直到脫離冤獄狀態後之100年約1、2月期間才知道對造彭榮義的相關刑事犯罪\侵權行為犯行,且迄今100年10月17日止,本人也未曾看過彭榮義,基於法治國課責人民\被害人不得私行私刑報復,遇有違法事實只能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本人身為法律上與名義上的被害人\當事人,有獨立起訴的權能,且家君在100年03月上旬亦委任本人處理系爭的民事\刑事訴訟個案救濟。 是此,在彭榮義日前提出聲明異議狀後,本人經由鈞院郵寄送達於100年10\07收受之,同年月14日收受鈞院(100補1420號裁定),特地撰寫本件書狀以資對治(彭榮義涉犯刑事犯罪者,另案以檢察與刑事司法救濟之)。
三、資分項駁斥對造彭榮義的刑事犯罪\民事侵權行為犯行如夏:
1. 誠如前述,本人從未看過對造彭榮義,家君係以本人「夏興國」名義VS.彭榮義在85年12月02日簽訂系爭工程承攬戲約云云,此為彭榮義所明知之事實;在民間實務不勝枚舉個案,尊親屬對卑親屬的每年合法贈與財產範圍內(約是每人每年一百多萬元),是不用課與贈與稅~~就以本件的「購地」與「建屋」為例~~家君只是使用本人「夏興國」名義為之(前述),在法院三拍定讞之前的系爭房地財產權的支配使用與權狀書證的保管持用….等,均由家君全權為之,而尊親屬對卑親屬的「購地」、「建屋」乃是民間常有的事例,算是親屬間的財產支配處分名實…之範圍;亦即,彭榮義明知上開程序及按時多次工程款項交付均是由家君夏公宗璠以本人「夏興國」名義VS.對造彭榮義為之,本人夏興國VS.對造彭榮義從未謀面之事實,彭榮義卻在87年10月15日之聲請支付命令書狀~~100年09月30日的系爭聲明異議狀,多次提及;『兩造即是夏興國VS.彭榮義於85年12月02日簽訂之工程承攬契約….』云云,涉犯刑法210條之偽造私文書罪犯行(另案訴究彭榮義的刑事責任),而彭榮義捏造上開「不實的事實\真正的謊言」的目的就是為了達致其一連串精心謀劃用以詐騙家君大筆款項的障眼法\煙霧彈,必須撥雲見日青天朗朗,破斥彭榮義的謊言與所有犯行之!
2. 系爭工程在85年12月02日簽約、同年月27日動工,約定動工後九個月內需完工(應是86年09月27日以前需完工),對造彭榮義未能在前開約定期間內完工者,每日需賠償夏家~~名義上是夏興國、實質上是夏公宗璠~~新台幣一千元(以上詳參系爭契約書);很明顯地,即使在87年06月01日的另紙契約、87年08月13日的夏興國冤獄劫難起始日、87年08月16日之彭榮義見夏興國87年08月13冤獄\牢獄之災所主動負夏家詐取家君夏公宗璠交付彭榮義新台幣七拾萬元、87年10月15日之聲請支付命令…,彭榮義對於原始的工程承攬契約故意停擺不善後,以致90年11月上旬交由吳嘉錦接手善後,共計花費新台幣伍拾三萬伍仟圓正,兩者合計:新台幣一百二十五萬五千元整(即是訴訟聲明的系爭款項)
3. 家君是長年從事軍旅的湖南好漢,對於房屋興建的相關交涉均受到彭榮義的擺佈與訛詐等情,就連工程承攬契約應該使用當年的市售範本並增減兩造雙方的合意約定條款、或以彭榮義開設的詠冠開發公司的電腦內工程承攬契約檔案中予以印出空白契約書後交由雙方\兩造議定合意約定契約條款之;惟查:彭榮義為了達致其一連串訛詐家君的犯行,竟然是由當年已七十歲的家君在十行紙書寫契約書等情,達致彭榮義上下其手作手腳及偽造文書等犯行為目的。(後述及100年04月11日書狀以詳述在案可稽證之)
更正:100年04月11日書狀之(附件十一):95年02\20之彭榮義所簽名認證之『溢領新台幣一百二十五萬元』之書證乙節,當時是家君對於彭榮義詐騙犯行的金額所做的據實紀錄記載,並非彭榮義簽名認證者,特此更正之! 亦可據此證明家君夏公宗璠確實遭對造彭榮義訛詐前開新台幣125萬5千元整無誤。
4 . 關於相對人彭榮義應返還涉及業務侵佔罪、詐欺罪、偽造文書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的犯罪所得\不當得利之新台幣一百二十五萬五千元元整,, 並自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梅股之88年民執字第16013號之90年12月07日分配拍賣款項及受領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查:刑法第三三九條之詐欺罪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其本人獲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者…』為構成要件、 第三三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佔罪為『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而侵佔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為構成要件、第三四二條之背信罪為『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獲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財產或其他利益者』為構成要件、
查:刑法第三三九條之詐欺罪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其本人獲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者…』為構成要件、 第三三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佔罪為『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而侵佔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為構成要件、第三四二條之背信罪為『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獲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財產或其他利益者』為構成要件、
第二一零條之偽造文書罪構成要件為『偽造變造斯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為構成要件、
第二一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構成要件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為構成要件。
再查:(釋525)解釋:『信賴保護原則攸關憲法上人民權利之保障,公權力行使涉及人民信賴利益而有保護之必要者,不限於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即行政法歸之廢止或修正變更亦有其適用。…..,應兼顧規範對象信賴利益之保護。….致人民客觀上具體表現其因信賴而生之實體法利益受損害,應採取合理的補救錯失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俾減輕損害,方符合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根據信賴保護原則,如國家之行為罔顧人民值得保護之信賴而使其遭受不可預計之負擔或喪失利益,且非基於保護或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此種行為即不得為之,在行政程序法第八條後段有明文規定,另若有涉及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者,於該法第117條以下有詳盡之規定,此外大官關於釋字第503號解釋亦有深入之闡釋。(摘錄字洪家殷.行政罰法論.86頁)。 信賴保護原則亦適用於系爭各件民事事件,此觀民法總則第七章之第依四八條以降相關規定(如:誠實信用、…等)可稽。
由(附件十)、(附件十一)可以得知彭榮義自85年12月~~86年12月均有按期收到家君夏宗璠所給付的房屋興建款;彭榮義見夏興國87年08\13冤獄經新聞媒體大幅報導,在三日後之08\16親自赴家宅(421台中縣后里鄉柑宅路35巷34號)向家君訛詐新台幣70萬元(按:據雙親大人告知,彭榮義當時是以如果日後系爭房地要經法院拍賣,彭榮義需預支給工人的薪資及其他雜項開支約計70萬元云云;甚至已經超過原契約書所載明『九個月興建期間』(應在86年09\27以前完工)仍然讓彭榮義員收受系爭興建建築物工程款,足以證明家君夏公宗璠均是按期多次支付彭榮義相關工程款項;就算彭榮義87年10月15日聲請假扣押,亦僅能針對尚未給付的部分請求\聲請之,惟查:
彭榮義87年10月15日聲請假扣押書狀(附件八)及其證物一所附之原始契約書云云,早已經是與事實不符了~~對照(附件九、附件十、附件十一)~~(附件九)是家君夏宗璠所持用的原始契約書,乙方之相對人彭榮義收受系爭款項時均有書立文字及相關書據書證證明之(附件九、附件十)、至於(附件十一)之95年02\20的訟爭期間,家君記載彭榮義所溢領工程款新台幣一百二十五萬元,卻是遲遲不返還本人夏興國或家君夏宗璠(按:應返還家君優先)
誠如前述,彭榮義自85年12月~~86年12月均有按期收到家君夏宗璠所給付的房屋興建款後就應該在原始契約書加註上情,以符真正事實、87年08月16日更是以夏興國冤獄為引鍥向家君訛詐新台幣70萬元之事實亦應明確記載之;惟查:
彭榮義卻是隱匿上情及應登載加註上情卻不登載加註,並且據以踐行87年10\15聲請假扣押(附件八)之證物一,應認有刑法第二一零、二一六條之偽造文書罪及使用系爭偽造文書罪犯行,此有最高法院(92台上921)、(92台上1594)、(95台上4057)….判例可稽。
彭榮義卻是隱匿上情及應登載加註上情卻不登載加註,並且據以踐行87年10\15聲請假扣押(附件八)之證物一,應認有刑法第二一零、二一六條之偽造文書罪及使用系爭偽造文書罪犯行,此有最高法院(92台上921)、(92台上1594)、(95台上4057)….判例可稽。
復且彭榮義據以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等民事訴訟司法救濟程序,致使承審法官受到前述之系爭應據實登載卻未據實登載的文書內容所做成的系爭裁判書類,構成刑法第二一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犯行。
再者,彭榮義在85年12月~~86年12月收受(附件九)、(附件十)的款項及87年08\16收到的七拾萬元款項,當然應在87年10\15聲請假扣押、聲請支付命令時扣掉系爭款項金額、最起碼在90年分配拍賣款時亦應具狀向承審法官陳報上情,由承審法官調查審認後在分配金額予以據實認定之,….凡此種種,彭榮義明知收受了(附件九)、(附件十)的系爭款項及87年08\16收到的七拾萬元款項,卻詐領溢領拍賣分配款等情,(附件十一)則是家君據實登載彭榮義詐領的款項金額真正事實,彭榮義構成刑法第三三九條之詐欺罪犯行、亦另涉第三三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佔罪犯行。
再者,彭榮義在85年12月~~86年12月收受(附件九)、(附件十)的款項及87年08\16收到的七拾萬元款項,當然應在87年10\15聲請假扣押、聲請支付命令時扣掉系爭款項金額、最起碼在90年分配拍賣款時亦應具狀向承審法官陳報上情,由承審法官調查審認後在分配金額予以據實認定之,….凡此種種,彭榮義明知收受了(附件九)、(附件十)的系爭款項及87年08\16收到的七拾萬元款項,卻詐領溢領拍賣分配款等情,(附件十一)則是家君據實登載彭榮義詐領的款項金額真正事實,彭榮義構成刑法第三三九條之詐欺罪犯行、亦另涉第三三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佔罪犯行。
5 . 彭榮義在100年09月30日聲明異議狀以:假借夏興國87年08月13日因案遭羈押(按:此係比蘇建和案、江國慶按還要冤的跨世紀冤獄)為引鍥,未經任何的理算,卻捏造「夏興國積欠彭榮義210萬元的工程款未獲給付」云云」,擬以「子債父還」向家君追討云云;事實上,彭榮義從簽約到家君多次按期給付價款均是家君以「夏興國」名義VS.彭榮義為之(前述),卻在系爭聲明異議狀第2頁第3行以下以不實捏造之:『….只得向債權人(按:應是債務人)之父親夏宗璠請求協助,渠父親竟表示……,伊也無力代給付工程款…。』云云,達致其藉由聲請支付命令等法律程序「瞞天過海」遂行所已經詐騙得到的前開款項之犯行!
查:本人夏興國冤獄劫難期間並未受到「羈押禁見」的強制處分,彭榮義在87年08\13案發日就經由新聞媒體報導知道本人羈押收容於台北看守所的事實(按:實乃違法羈押,北院王佳蕙枉法官並未交付押票與本人),且彭榮義在87年10\15的聲請支付命令狀的狀首頁當事人欄記載:「夏興國 羈押在台北看守所、236台北縣土城市立德路2號」的字樣,倘若是「果真夏興國積欠彭榮義工程款」,彭榮義大可藉由通信或一般接見或特別接見的程序向本人夏興國追索之;彭榮義竟然「居心行事惡毒」於家君尚在因「夏興國遭受冤獄劫難」重大打擊,猶如驚弓之鳥、毫無思緒之87年08月16日期日,以前開犯行向家君訛詐新台幣70萬元,卻不在87年10\15聲請支付命令書狀中予以扣抵:
查:本人夏興國冤獄劫難期間並未受到「羈押禁見」的強制處分,彭榮義在87年08\13案發日就經由新聞媒體報導知道本人羈押收容於台北看守所的事實(按:實乃違法羈押,北院王佳蕙枉法官並未交付押票與本人),且彭榮義在87年10\15的聲請支付命令狀的狀首頁當事人欄記載:「夏興國 羈押在台北看守所、236台北縣土城市立德路2號」的字樣,倘若是「果真夏興國積欠彭榮義工程款」,彭榮義大可藉由通信或一般接見或特別接見的程序向本人夏興國追索之;彭榮義竟然「居心行事惡毒」於家君尚在因「夏興國遭受冤獄劫難」重大打擊,猶如驚弓之鳥、毫無思緒之87年08月16日期日,以前開犯行向家君訛詐新台幣70萬元,卻不在87年10\15聲請支付命令書狀中予以扣抵:
(1 .) 87年08\16之七拾萬元、
(2 .) 尚未完工之工程(約估五拾萬元左右)
(2 .) 尚未完工之工程(約估五拾萬元左右)
藉以遂成詐騙系爭新台幣125萬5千元的犯行,迄今已經十多年了。
6 . 本人當時是在冤獄劫難期間,依據民事訴訟法130條之規定,應將法院裁判書類囑託該管監所長官送達之;惟查:中院的承審,,法官與承辦書記官就系爭個案裁判書類,在87年10月~~90年、8月者均不敢依據前開法定程序送達本人、直到完成法院三拍定讞後之90年7、8月才送達本人,如此的不敢合法送達本人系爭裁判書類的犯行,應有憲法第24條、刑法第124條、304條之違憲違法犯行~~此係中院公務員的犯行與違法責任,亦應依據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之!
7 . 彭榮義在100年09月30日聲明異議狀第2頁第7行以下稱:『夏興國誣指彭榮義惡意詐欺、公務侵佔、偽造文書等犯罪,侵權行為致受有1250000元之損害,皆非事實,….,爰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狀請鈞院鑑核。』云云。 果真如是,本人在100年、5月間分別向管轄區域之:
(1 ).臺中地檢署
(2 .)后里區義里派出所
提出書狀的雙察~檢察與警察~救濟,聲請檢察官協助本人夏興國自訴在案,那麼,彭榮義應該就夏興國涉及刑法169條之誣告罪犯行(捏造事實意圖使彭榮義受刑事處分等情),依據法定程序提起自訴或提出告訴之,鈞院(本件承審法官\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第二庭\己股蔡建興承審法官)亦應該踐行刑訴法241條之告發義務,為何彭榮義到目前為止卻依舊卻步且不敢為之呢?(按:本人在100年03月09日之提解聲請狀就已經如此指摘指控與駁斥在案)。
真正事實只有一個:「夏興國說謊」或「彭榮義說謊」之兩者其中之一~~不論是哪一種,鈞院均有刑訴法241條之告發義務之踐行與必行!
8 .依據一般實務,「請領使用執照」是在一般的工程契約所涵括,且多為建築師洽辦,87年04月18日經台中縣政府工務局所核發的使用執照,彭榮義卻在「87年06月01日」多灌「請領使用執照費用$198100元」,卻沒有提出相關的完納證明,並不能證明是由彭榮義繳納之,此筆款項亦應追回之!(按:本人向台中縣政府即是現今臺中市政府申請閱卷,均不能如願,請鈞院調取案卷及查對,系爭請領使用執照的繳費人等情)。
再者,以本人目前「暫住」系爭建築物,並未看到有所謂「增建部分」;亦即,彭榮義在87年06月01日的估價單及合約等書證,核對系爭建築物自爭議事件迄今目前的事實,亦應屬於「待證事項」,應由彭榮義證明之(按:只有2、F室內隔間有施作,但不知是彭榮義或吳嘉錦完成者):彭榮義若不能證明之,則系爭款項$1478700元($1736700 – $258000)則為本件擴張聲明,彭榮義應該自90年12月收到法院拍賣分配款之日起自返還日止加計5%年息的不當得利與詐欺犯罪所得!
再者,以本人目前「暫住」系爭建築物,並未看到有所謂「增建部分」;亦即,彭榮義在87年06月01日的估價單及合約等書證,核對系爭建築物自爭議事件迄今目前的事實,亦應屬於「待證事項」,應由彭榮義證明之(按:只有2、F室內隔間有施作,但不知是彭榮義或吳嘉錦完成者):彭榮義若不能證明之,則系爭款項$1478700元($1736700 – $258000)則為本件擴張聲明,彭榮義應該自90年12月收到法院拍賣分配款之日起自返還日止加計5%年息的不當得利與詐欺犯罪所得!
三、關於訴訟聲明 2. 相對人彭榮義應支付涉及房屋興建稽延損失費新台幣幣一百十四萬三千元元整,, 並自90年11月09日(嘉憲工程行吳嘉錦善後工程完工日)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查:刑法第三四二條之背信罪為『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獲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財產或其他利益者』為構成要件。
彭榮義一方面故意延宕至建築物興建、甚至停工停擺、另一方面卻以前述犯罪犯行詐領溢領拍賣分配款,留有尚未完成的工程必須由家君夏宗璠君另請洽請嘉憲工程行吳嘉錦善補破網及收尾善後等情,花費了新台幣五十三萬五千元整(附件十二),構成刑法第三四二條之背信罪犯行,相對人彭榮義亦應支付涉及房屋興建稽延損失費新台幣幣一百十四萬三千元元整(按:以85年12月02日簽訂契約日為基準日起算之九個月期間為契約所約定之興建期之86年09月02日,自此之後至90年11月09日(善後工程完工日)係 1 1 4 3日,每日以一千元稽延損失費計算,合計為新台幣壹佰拾肆萬參仟圓整),並以90年11月09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是有訴訟聲明 2. 之救濟事項。
四、本件的民事起訴司法救濟\訴訟救助….等救濟事項,誠請鈞院應予依法實體審判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司法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四、本件的民事起訴司法救濟\訴訟救助….等救濟事項,誠請鈞院應予依法實體審判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司法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五、聲請傳喚證人與待證事項:
1 . 家君夏公宗璠:87年08月16日彭榮義訛詐新台幣70萬元及系爭工程的簽約、興建…等相關爭議事項
2 . 家母夏葉秀卉女士: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第二庭\己股蔡建興承審法官(100補1420號、100司促14044號、100司裁全1031號者)
上開兩位證人的居住處所:421台中市后里區甲后路138巷8之16號 電話:(04)25581147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謹 誌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第二庭\己股蔡建興承審法官(100補1420號、100司促14044號、100司裁全1031號者) 公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
證 人: 引 用 狀 文 列 述 者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1 0 月 1 7 日
拙 愚 夏 興 國 敬筆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星期一3:00:32 AM寫畢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