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28日 星期六

案由:關於對造當事人\相對人夏妤蓁(原名夏麗娟)涉犯: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夏麗娟對夏興國誣告之涉犯家暴與傷害個案事件之資料夾\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起訴狀(夏麗娟誣告夏興國傷害家暴妨害名譽....等犯行者).doc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星期六11:23:28 PM起寫、擬於寫好後(一)電傳電子郵件送達之0430(一)期日者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承審法官
案由:關於對造當事人\相對人夏妤蓁(原名夏麗娟)涉犯:
1..10009月間電子郵件中恐嚇夏興國、捏造不實事實對夏興國妨害名譽\違反侵害夏興國名譽權、
2 . 1001024事件,誣告夏興國涉犯傷害及家暴罪、捏造事實對夏興國妨害名譽\違反侵害夏興國名譽權、
業於1010313日爰依法定程序提起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起訴司法救濟在案,併予聲請訴訟救助之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等相關費用事,請准查復案件進行情形、承辦股與案號、速予開庭審理事;另予補充相對人夏麗娟犯罪事實\侵權行為事實之指摘與證明事:

起訴人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5807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0425586646  0975054474
               
台中市后里區甲后路138816號 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夏興國(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 5807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華夏禦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GOOGLE的電子郵件)
2.台中縣後裏鄉義裏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後裏鄉甲後路138816   TEL(04)2558114725586646(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
:4.3G\GSM: 0975—054474(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按:1000301已申辦中華電信的如意卡,3GGSM: 0975—054474
倘承蒙不棄  誠請與拙愚聯絡為禱
夏興國寃獄實錄~我活著控訴~~! 堅持的理念與資訊自由'言論自由平等原則之旨---讓全世界都知道~祈予惠予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君霖天下天霖君!
3G\GSM:0975054474的號碼諧音或有人會解釋為(您就氣我 您我是是氣死)云云,此係如此牽強意會的人的詮釋,他人(包括本人)並無置喙餘地,Ff猶記兒時的戲語:『氣壞了身體沒人替』、『氣死了就沒戲唱了』~~特此註記~~希望沒有人會氣我或氣死,  當然是希望此電話易於記憶爰以(0975~~您就器重我)、(054474~~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相對人:夏妤蓁(原名夏麗娟)  台中市外埔區鐵山村長生路2492號(以上是摘錄附件一之相對人夏妤蓁創辦「沒煩惱國際有限公司」的名片) 電話:04.26838681  手機:0960.506128



事  實  理                                      據:

一、關於:另予補充相對人夏麗娟犯罪事實\侵權行為事實之指摘與證明事:
關於對造夏麗娟侵權行為\犯罪事實行為:引用以1010312日之電子郵件電傳的相關附加檔案及前開的后里區調解委員會101刑調0031號案卷,請鈞院調取審辦裁判之!
(以相對人夏麗娟1001024在義里派出所製作的筆錄、1001025日於大甲警分局聲請暫時保護令書類筆錄涉犯旨揭犯行者)

相對人夏麗犯罪事實\侵權行為之要旨內容所涉及對夏興國的誹謗與妨害名譽犯行者
被害人夏興國對於相對人ZONBLE系爭犯行的指摘控訴駁斥:
1 .
相對人夏興國990813日出獄後及不務正業遊手好閒
本人夏興國990813日脫離冤獄狀態後,一方面尋覓工作無著(請向豐原就業服務站、后里就業服務台查證)、一方面整理卷證我活著控訴!  此期間的具狀個案的數量超過三位執業律師所撰寫的書狀者、亦可從義里郵局在此期間每星期至少一次辦理夏興國收受書類書函掛號的相關書證對照查稽之!  亦即,本人脫離冤獄狀態後乃過著高度緊繃狀態,此期間亦參加兩次的公費職業訓練(一次中途因故申請退訓、一次結訓),夏麗娟明知此情事卻不實捏造夏興國990813日出獄後及不務正業遊手好閒」。
2 .
因為我長期遭受我三哥夏興國言語上的刺激與精神上的家暴行為…….,我受不了才向警方報案申請家庭暴力保護令
夏麗娟9707月間無預警、事先並未告知雙親大人並且安排雙親大人宜蘭兩日遊之期間自后里家宅搬遷至其外埔自宅,此期間並未在后里家宅住過一個晚上;以本人990813脫離冤獄狀態後~~10102月上旬之期間者,相對人夏麗娟返回后里家宅時,均自動主動挑釁本人夏興國之。  本人也只有9908月中下旬受邀到夏麗娟外埔自宅烤肉、另一次是10001月上旬之政治大學法學院陳姓教授擬瞭解夏興國冤獄個案救濟,約定在夏麗娟外埔自宅討論案情,本人就沒有到過期外埔自宅(按:9910月間有一次擬洽借電腦與網路,因其無法排除故障,本人僅停留不到五分鐘就離開了。    亦即,均是夏麗娟主動挑釁所致,卻不實捏造『因為我長期遭受我三哥夏興國言語上的刺激與精神上的家暴行為…….,我受不了才向警方報案申請家庭暴力保護令』
  
3 .
夏麗娟於:2011915日上午10:16之電子郵件(節本):
我警告你:對雙親大人不能無禮不孝順
否則我會想盡辦法讓你無法在后里立足

相對人夏興國並恐嚇要到我住處騷擾,讓我顏面盡失在該處住不下去。
寄件人: UranusReleo Shiah uranusreleo@gmail.com
收件人: 夏妤蓁 <eileen93h@yahoo.com.tw>
 夏桂英 <sugar038903@yahoo.com.tw>
 Hsia Sherry <Sherry.Hsia@nike.com>

日期: 2011915日上午10:31
主旨: Re: 回覆﹕ 回覆﹕ 給夏麗娟的提醒與忠告:
寄件人: gmail.com
給夏麗娟:
你最好讓本人連在台灣及地球也無立足之地~~以你選代表64票就算加上高基讚議員要讓本人在后里無立足之地乃是「阿婆生孩子~~很拼也很難」;有本是你就叫警察一天來后里臨檢35次,本人恭候你及警察的大駕!
你在叫囂,本人就把相關證據影印及傳送,先以:
1.  加賀社區的全部住戶信箱(夏麗娟除外)
2.  73年外埔國忠義班畢業(有一半曾經與本人同班)(劉建宏除外)
你指控本人當工商時報記者期間「騙吃騙喝」,請舉證~~你也可以試試看接受民事刑事訴訟的制裁及責任!
你可以試試看。
謹誌
拙愚夏興國10009151030寫畢
4 .
還曾經他在吃飯當下只因一言不合就拿詞碗朝我臉部丟擲,但詳細的時間與多次經過我無法詳述。就是長期的精神壓力。
引用第.款之指摘~~夏麗娟獨自居住在外埔自宅,偶而回后里家宅實是主動挑釁所肇致的個案。  若是本人夏興國有拿瓷碗朝其臉部丟擲乙節為真實,此為殺人未遂罪、重傷害罪,夏麗娟的臉部勢必有傷痕(按:瓷碗亦碎,且碎片勢必造成人體傷痕),請鈞院當庭勘驗審驗夏麗娟的臉部並無任何傷痕,足以證明此結識夏麗娟不實捏造之偽事實。
再者,本人只有一次與夏麗娟單獨用餐~~991116夏麗娟駕車到中區職訓中心找本人吃午飯並到台中世貿中心參觀建材展~~其他均有他人一同用餐。  亦即,鈞院可以訊問雙親大人就可以證明本人並無用瓷碗丟擲夏麗娟的情事。  夏麗娟的捏造事實犯行明確。

5.
其他
其他



二、關於:聲請訴訟救助之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等相關費用事,請准查復案件進行情形、承辦股與案號、速予開庭審理事
鈞院業已繫屬受理該案將近兩個月,請准予所請之:訴訟救助之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等相關費用事,請准查復案件進行情形、承辦股與案號、速予開庭審理事

三、是此,本人所請救濟事項乃於法有據,事實事理合致,對造當事人「黑夏麗娟即是夏妤蓁」犯行\侵權行為明確,是請
鈞院鑑核,准為所請之訴訟聲明與聲請救濟各事項,以資對治與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本件的民事起訴司法救濟事件是貴鈞院應予依法實體審判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司法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君

謹誌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承審法官(1000313日民事起訴司法救濟事件之相對人夏麗娟即是夏妤蓁者者)   公鑑:

          1 0 1      0 4        3 0  

拙愚即是被害人 夏 國          敬筆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九日星期日00:15:53 AM寫畢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中山門大審判\對zonbler及原文作者提出誹謗罪訴訟及民事損賠訴訟.doc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中山門大審判\zonbler及原文作者提出誹謗罪訴訟及民事損賠訴訟.doc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星期六10:56:03 PM起寫、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0430(一)期日者


致  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承審法官

案由:為請:1 . 查復案件進行情形、承辦股及案號(相對人\對造當事人「ZONBLE」(網路上的代名、正式姓名請洽請電信警察依據IP位址查復之)涉及妨害名譽\誹謗罪犯行之1001107日提起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起訴事件,請予踐行司法救濟事)、2 . 請准予依據:1.民訴法的試行調解\和解、2 .試行調解和解期日請准本人在中院遠距訊問室依據遠距訊問方式為之:

起訴人即是聲請人、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
5 8 0 7 0 4    1 2 0 9 9 4 0 1 2 
(詳卷)、(其他:引用附件之「夏興國」名片)

相對人:1 . ZONBLE(網路上是以小寫之:zonble為之)(網路上的代名、正式姓名請洽請電信警察依據IP位址查復之)並請查復其戶籍住居所以利送達之
2 . 捏造「8706月,夏興國經常在研究生宿舍外嘗試施放火苗」的造謠者~~相對人ZONBLE應該指出人別以供承審法官\檢察官傳喚拘提

事  實  理                                      據:

一、關於:為請:1 . 查復案件進行情形、承辦股及案號(相對人\對造當事人「ZONBLE」(網路上的代名、正式姓名請洽請電信警察依據IP位址查復之)涉及妨害名譽\誹謗罪犯行之1001107日提起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起訴事件,請予踐行司法救濟事):

查:本人夏興國: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中山門大審判\zonbler及原文作者提出誹謗罪訴訟及民事損賠訴訟.doc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星期一2:19:01 AM起寫    擬於1107(一)遞寄
致  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承審法官
案由:為請對造當事人之「ZONBLE」(網路上的代名、正式姓名請洽請電信警察依據IP位址查復之)涉及妨害名譽\誹謗罪犯行,依據憲法第16條及民事訴訟法相關法定程序提起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起訴事件,請予踐行司法救濟事;並請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事:

迄今已經101年四月下旬了,將近六個月期間仍未有任何的訴訟程序之進行,請准予:
1 . 查復案件進行情形、承辦股及案號(相對人\對造當事人「ZONBLE」(網路上的代名、正式姓名請洽請電信警察依據IP位址查復之)涉及妨害名譽\誹謗罪犯行之1001107日提起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起訴事件,請予踐行司法救濟事):

二、關於:2 . 請准予依據:1.民訴法的試行調解\和解、2 .試行調解和解期日請准本人在中院遠距訊問室依據遠距訊問方式為之:

關於:1.民訴法的試行調解\和解、
查:民事訴訟法第三七七條第一項規定:『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是行和解。….。』~~倘若審判長認為有必要、對造「ZONBLE」有意願,請試行和解或調解~~一來可以省下審判長日後撰寫裁判書類的程序、另一方面本人亦以台北的個案平正冤獄為重、三來則讓本件早日確定之~~同理,審判長若認為無必要、對造不願意或,則依據法定程序調查證據、兩造當事人對質詰問辯論後為之實體裁判之!亦有最高法院(69台上1134)、(92台上114)判例可稽!

關於:2 試行調解和解期日請准本人在中院遠距訊問室依據遠距訊問方式為之:
拙愚夏興國目前暫居后里家宅,距離台北市一百多公里,當日往返的車費數百元以及在途時間等情,倘若鈞院准為試行和解\調解,請向中院洽借遠距訊問室,讓本人夏興國就近為之。
2 .  關於:日後的訴訟程序期日請以遠距訊問\早上開庭
本人盡可能搭早班火車到北院開庭~~后里火車約0540~~0600左右~~請北院承審法官能夠以一個期日(早上下午一次開完)開庭,當日審結之,並請准予資助該日的在途旅費,以符合憲法保障人民之財產權與訴訟救濟權之憲至法治本旨!
並請開庭前將卷證繕本賜寄拙愚之!
五、關於訴訟救助聲請案,鈞院應以准予,請製發裁定並送達聲情人即是被害人\起訴人夏興國之:

六、是此,本人所請救濟事項乃於法有據,事實事理合致,對造當事人「黑色貓咪」犯行\侵權行為明確,是請
鈞院鑑核,准為所請之訴訟聲明與聲請救濟各事項,以資對治與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本件的民事起訴司法救濟事件是貴鈞院應予依法實體審判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司法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七、憲法第、167780…等條及刑訴法相關規定是針對刑事訴訟程式的規範與規定,拙愚稱之罪行罰定主義之刑訴個案定罪定型正當法律程式,復且依據(釋384392…)之釋示,所謂正當法律程式包括實體法、證據法、程式法。(引用960813拙文之王文孝殺了幾個人?)人身自由權、人身自由不受違法侵害權….均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本案之被訴人卻是故意蹈犯刑章,違法侵害本人夏興國的前述相關基本人權,應有罪行罰定主義之適用,綜上所述,本件擬以聲請調解程序對治,請予依據民訴法、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所定的相關承序辦理救濟之!
八、所謂被害人提起自訴救濟,又稱被害人訴追,是源自人類的自然本性,在理性為主、感性為輔的激盪後所決定的刑事犯罪發生後之事後救濟,早在人類社會還是帝治國之沒有憲法的時代,亦有秋菊打官司、進京告御狀、趕把天王老子拉下馬、包公打龍袍….等等膾炙人口傳頌千秋的經點個案;在帝治國的時代,被害人到衙門打官司雖無憲法的明憲保障,實質上無礙訴訟救濟權之行使。
刑訴個案是人民的訴訟救濟權在法院(管轄法院/承審法官)踐行依法審判的憲治法治義務~~就人民而言是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就承審法官而言是憲法課則與規範的權力(統治權、公權力)與義務~~此係制憲行憲本旨的應然面,惟實然面卻是背道而馳,憲法上所不許的違憲情事。
Arthur Kaufmann
(亞圖.考夫曼)大著<法律哲學>(五南出版、劉幸義等翻譯)有句話如夏:某位太空人感慨嘆道『為何地球需忍受所有的災難?』 Apel則倡議召開一千場關於『正義』的研討會  拙議:勝利自己不會從天上掉下來~~通往正義之路是充滿崎嶇艱險坎坷、又康德的名言『正義必須實現,即令地球因而覆滅!』,可以確信的是實現個案正義必須付出相當的時間精力與刑事司法資源參與其中才有可能達致!
八、拙愚940808釋憲案係就自訴律代為違憲法律的釋憲\憲法救濟案,並引用附件之1000212寄至司法院賴院長\蘇副院長、北院吳院長的四合一行政救濟狀、拙文之犯罪訴追之成本不應由被害人負擔。
憲法第十六條之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訴訟之權。』,拙愚將訴願\訴訟權伸義為雙訴救濟權,國家之管轄公務機關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負有效能性與及時救濟性的應為實體救濟的憲治法治義務。  須知,對人民而言,雙訴救濟權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就國家之管轄公務機關\公務員而言則是應為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另引用說明七)
拙愚指摘批判『自訴律代為違憲法律~~刑訴法319條以降相關規定』,係因最高法院94年、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及個案實務裁判,將前述的救濟權質變惡化成為對被害人訴訟救濟權與財產權的重大限制甚至剝奪與不利益的忍受義務,單單第一審法院的自訴案件就少了90%以上,且現存的自訴案件亦有極大比例以自訴不受理程序上裁判後就吃案大公開。
法律扶助法第四條1項:國家負有推展法律扶助事務及提供必要資金之責任。  2項:各級法院、檢察署、律師公會及律師負有協助實施法律扶助事務之義務。 第十三條:無資力者,得申請法律扶助。
第十七條:(法律扶助)基金會得案經費狀況,依案件類型,決定法律扶助種類及其訴訟「代理」或辯護之施行範圍。  然而在法扶基金會各分會的法扶案件審查實務而言,竟將刑事自訴之律師代理案件「原則上」不是法扶救濟範圍云云。  亦即,法扶基金會各分會在總會的前開行政命令(涉及抵觸憲法與法扶法)操弄下的實務個案,「自訴律代」的法扶救濟按「原則上」就是『不予法扶』,拙議以不法不扶不救不濟稱之。
依據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 DO  BEST    MOST!及刑訴實務採「被害推定甚至被害確定原則」,至少在被害人受到刑訴法第31條之個案犯罪行為人\嫌疑人違法侵害時,應該有受到法律扶助的救濟與適用;簡言之,應該是被害人在犯罪發生後的訴訟救濟『享有受到法律扶助與救濟之權利』、而非現行實務之『對被害人訴訟救濟權與財產權的重大限制甚至剝奪與不利益的忍受義務』
以涉及私權\侵權行為之民事訴訟法若干法條亦有審判長依據職權或依據聲請為當事人選任或指定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特別代理人(44條之351)、即使第466條之1~~第466條之4係以提起民事第三審訴訟須以委任律師強制代理制度,亦有針對無資力的當事人聲請訴訟救助之程序規定且為第三審受理繫屬訴訟法院應為程序上先行裁判的個案(466條之2參照),為何涉及公義與人權人命的刑事訴訟係就刑事犯罪訴追審判執行的程序法之刑事訴訟法卻仍以「自訴律代」強制課責被害人\自訴人『對訴訟救濟權與財產權的重大限制甚至剝奪與不利益的忍受義務』呢?
亦即,依據前述之國家救濟義務應為被害人救濟 DO  BEST    MOST !及憲法保障人民\被害人的雙訴救濟權,應該已朝向『被害人\自訴人享有受到法律扶助與救濟之權利』。
此議拙議與相關釋憲案的論述本旨!
九、『和解的基礎在於對真相的全盤瞭解』這句話在於追求轉型正義、探求個案正義的行動家實踐者的口中身上常常能夠聽到看到、童話預言故事<國王的新衣>那位說真話的童真赤子小男孩也是一位說真話\不說謊\不掩飾的個案實踐者,人類對於真善美的渴望與追求型塑亦是不斷做下去、一步一步走夏去的希望工程、同時也在大學之道、大國之道、興國之道(註1)的植碁鞏固所必須灌注的成分。
   
1:所謂興國之道係指拙愚夏興國就雙訴救濟個案所做的不終止不間輟的生命努力我活                        著控訴訴!  亦在拙文之憲法的選擇\憲治的努力\憲政的創造、輿情民約論、月旦品評政治人物……所堅持的春秋正義史正法我們正在寫歷史之夏興國以生命血液春秋史筆所寫夏一篇篇的拙文
十、是此,本人夏興國所請救濟事項乃於法有據,事實事理合致,對造當事人「ZONBLE」犯行\侵權行為明確,是請
鈞院鑑核,准為所請之訴訟聲明與聲請救濟各事項,以資對治與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本件的民事起訴司法救濟事件是貴鈞院應予依法實體審判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司法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經由憲定法定的救濟救援冤獄程序實現個案正義大正義行。

是請相對人能在調解期日惠予準時到會調解之。(按:鈞院\鈞會指定期日調解時,請向中院洽借遠距訊問室、亦或指定早上期日為之\下午以後有工要作)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君

謹誌

北地方法院民事庭承審法官(1001107日調解聲請案之相對人ZONBLE者)   公鑑:

          1 0 1      0 4        3 0  

拙愚即是被害人 夏 國          敬筆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星期六11:07:16 PM寫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