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15日 星期日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星期五收受書類書函目錄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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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二年四月十五日星期日9:54:52 PM起寫(因準備0415參加壽險\產險公會的證照考試,故於考完試後才繕打本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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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公務機關全銜名稱或簡稱
發文期日
案號\函號
承辦股\合議庭或業務承辦單位
承辦公務員(姓名或辨別職務
           

01.
台高檢
1010405
檢紀列字第101000336號函

列股檢察官(02233105555、顏大和檢察長
檢發被告黑色貓咪妨害名譽案卷(正本:台南地檢署),請查收辦理。
(原北檢1008476號之移轉管轄)

02.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1010410
101中分文民舉決10153字第04040號函
舉股
粘銘環(0422600607185
台端逾1010213所傳送台中地方法院之電子檔文書一件,,是否為對本院(10153)逾1010131所為裁定提起抗告,如是,請儘速具狀說明。(本院受理10153號夏興國VS.彭榮義間聲明異議事件,對上開書狀之用意,認有明瞭之必要。)

03.
台北地檢署
1010406
北檢治101614字第23586號函

楊治宇檢察長
本署101年度他字第614號案件(被訴人曾勇夫等徒眾),業經簽結,請查照(按:復台端1001230申告狀)。

04.
台中地檢署
1010412
101年度他字第6693號妨害自由案件
叔股
蔡志明檢察官、賴嘉信書記官
1010419日上午1110之開庭傳票(開庭進度查詢序號:770161

05.
中院
1010403
101刑補7
刑七庭荒股
巫淑芳
聲請人夏興國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無罪或不乏之裁判書證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到院….,逾期不補正者,本院將駁回其刑事補償之聲請

06.
國防部軍法司
1010406
國法審判字第1010001133號函
軍法司
黃功誠02.27327412253862
覆台端陳情力經冤獄劫難請求賠償案,請查照。(依據本部部長辦公室1010326國部政綜字第1010001635號函轉台端1010213陳情函辦理。

10148
民事第十七庭漢股
藍文祥、石有為、楊絮雲枉法官、蔡慧娟書記官
聲請人夏興國VS.相對人沈宣昀(網路代名黑色貓咪)間對於本院10115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訴訟救濟,本院裁定如夏:  主文:聲請駁回。
07.
中院
1010330
10146
民四庭莊股
陳學德、王永春、夏一峰
聲請人夏興國因與相對人台中地方法院間請求訴訟救助抗告事件,聲請訟救助,本院裁定如夏: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08.
中院
1010330
10162
民四庭莊股
陳學德、王永春、夏一峰
抗告人夏興國因與相對人台中地方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0220本院台中簡易庭所為(101中救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夏: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之。

09.
中院
1010406
10147
民二庭儒股
黃炫中
聲請人夏興國因與相對人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1019號),聲請訟救助,本院裁定如夏: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10.
中院
1010410
101國簡抗1
民二庭儒股
王銘、吳崇道、黃炫中
抗告人夏興國因與相對人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刁建升等犯法瀆職警察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0207本院所為(101中國簡1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夏: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之。

11.
中院
1010409
1019
民二庭儒股
黃炫中
聲請人夏興國因與相對人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1019號),原告夏興國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四百萬元,依據民訴法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資依據民訴法249條第1項擔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徵,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本裁定不得抗告)

12.
台中地方法院
1010406
10113
民二庭簡股
法官黃裕仁決行
原告\起訴人夏興國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台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警分局交通組承辦員警」之正確姓名與住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此部分訴訟。

13.
中院
1010405
10149
民二庭正股
吳崇道
聲請人夏興國因與相對人台中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間國家賠償事件(10111號),聲請訟救助,本院裁定如夏: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14.
中院
1010406
10111
民二庭正股
吳崇道
聲請人夏興國因與相對人台中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間國家賠償事件(10111號),原告夏興國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依據民訴法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資依據民訴法249條第1項擔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徵,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本裁定不得抗告)

15.
中院豐原簡易庭
1010406
本庭101司豐調字第10號之調解不成立證明書
閤股
豐原簡易庭閤股
本庭(101司豐調10)聲請人夏興國VS.相對人黃碧輝間損害賠償調解事件,在本院調解未能成立,特此證明。

16.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警分局
1010409
中市警豐分督字第1010012936號函
督察室
鄭愷閩巡官04.25254570

有關台端對本分局潭北派出所所長陳勢雄及警員柯泰隆等人提起為造文書等告訴一案,查處情形,請查照。  本案本分局業於1010403以中市豐警偵字第1010007975號函請台中地檢署偵辦在案,如尚有異議,建請於司法審理時提出意見。

17.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1010405
壽會博字第101041991號函

02.25612144
台端101.03.21來文洽悉。   經查台灣人壽已逾1010202辦理登錄,台端之登錄正請逕洽該公司領取。

18.
台北市政府消防局
1010411
北市消調字第10132519800號函
火調科
林順明02.272976688117

有關台端陳情870813  凌晨035分國立政治大學中山館火災案相關救濟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19.
志光法學苑




101全國模擬考DM

20.
台灣大哥大




1010302~~0401之補印通話明細單

21.
豐原監理站
1010409
中監豐字第1012000361號函
裁決股
洗秋雄04.25274229404
關於您因為所有6810-ZM號車經警方以第F13194877號通知單逕行舉發「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車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滿20公里」違規,而提出申訴乙案,查本案業經警方查復違規屬實,仍應依法繳納罰款,餘詳復如說明,請查照。

22.
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
1010409
豐原監理站豐監稽違字第裁63-F13194877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裁決股
辦事原江美瑤、站長楊富雄
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滿20公里,罰鍰新台幣1600元整並記違規點數點,罰鍰限於1010509前繳納(罰鍰已繳納)










           
檢發被告黑色貓咪妨害名譽案卷(正本:台南地檢署),請查收辦理。
(原北檢1008476號之移轉管轄)
台端逾1010213所傳送台中地方法院之電子檔文書一件,,是否為對本院(10153)逾1010131所為裁定提起抗告,如是,請儘速具狀說明。(本院受理10153號夏興國VS.彭榮義間聲明異議事件,對上開書狀之用意,認有明瞭之必要。)
本署101年度他字第614號案件(被訴人曾勇夫等徒眾),業經簽結,請查照(按:復台端1001230申告狀)。
1010419日上午1110之開庭傳票(開庭進度查詢序號:770161
聲請人夏興國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無罪或不乏之裁判書證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到院….,逾期不補正者,本院將駁回其刑事補償之聲請
覆台端陳情力經冤獄劫難請求賠償案,請查照。(依據本部部長辦公室1010326國部政綜字第1010001635號函轉台端1010213陳情函辦理。
聲請人夏興國因與相對人台中地方法院間請求訴訟救助抗告事件,聲請訟救助,本院裁定如夏: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抗告人夏興國因與相對人台中地方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0220本院台中簡易庭所為(101中救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夏: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之。
聲請人夏興國因與相對人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1019號),聲請訟救助,本院裁定如夏: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抗告人夏興國因與相對人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刁建升等犯法瀆職警察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0207本院所為(101中國簡1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夏: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之。
聲請人夏興國因與相對人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1019號),原告夏興國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四百萬元,依據民訴法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資依據民訴法249條第1項擔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徵,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本裁定不得抗告)
原告\起訴人夏興國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台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警分局交通組承辦員警」之正確姓名與住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此部分訴訟。
聲請人夏興國因與相對人台中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間國家賠償事件(10111號),聲請訟救助,本院裁定如夏: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聲請人夏興國因與相對人台中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間國家賠償事件(10111號),原告夏興國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依據民訴法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資依據民訴法249條第1項擔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徵,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庭(101司豐調10)聲請人夏興國VS.相對人黃碧輝間損害賠償調解事件,在本院調解未能成立,特此證明。
有關台端對本分局潭北派出所所長陳勢雄及警員柯泰隆等人提起為造文書等告訴一案,查處情形,請查照。  本案本分局業於1010403以中市豐警偵字第1010007975號函請台中地檢署偵辦在案,如尚有異議,建請於司法審理時提出意見。
台端101.03.21來文洽悉。   經查台灣人壽已逾1010202辦理登錄,台端之登錄正請逕洽該公司領取。
有關台端陳情870813  凌晨035分國立政治大學中山館火災案相關救濟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101全國模擬考DM
1010302~~0401之補印通話明細單
關於您因為所有6810-ZM號車經警方以第F13194877號通知單逕行舉發「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車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滿20公里」違規,而提出申訴乙案,查本案業經警方查復違規屬實,仍應依法繳納罰款,餘詳復如說明,請查照。
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滿20公里,罰鍰新台幣1600元整並記違規點數點,罰鍰限於1010509前繳納(罰鍰已繳納)
台端因涉公共危險案件(最高法院88台上5411號)續為陳情一事,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台端所陳事項,復如說明,請查照。(覆台端1010331電子郵件)、(來函聲請查復990813起至1010331日止各個案案件進行情形乙事,本院文書科(查股)已向相關科室查詢案號、股別,嗣將另行提供案件列表,請分別具狀向各承辦股為之。
謹誌
拙愚即是冤獄受難人\我活著控訴之被害人                             
二○一二年四月十五日星期日11:11:05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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