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收受書狀書類的目錄頁\101年04月13日收受書類書函目錄頁.doc
二○一二年四月十五日星期日9:54:52 PM起寫(因準備04\15參加壽險\產險公會的證照考試,故於考完試後才繕打本件)
**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星期五收受書類書函目錄頁 **
項次 | 公務機關全銜名稱或簡稱 | 發文期日 | 案號\函號 | 承辦股\合議庭或業務承辦單位 | 承辦公務員(姓名或辨別職務 | 記 事 要 旨 | |||||
01. | 台高檢 | 101年04\05 | 檢紀列字第101000336號函 | 列股檢察官(02)233105555、顏大和檢察長 | 檢發被告黑色貓咪妨害名譽案卷(正本:台南地檢署),請查收辦理。 (原北檢100他8476號之移轉管轄) | ||||||
02. |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 101年04\10 | 101中分文民舉決101抗53字第04040號函 | 舉股 | 粘銘環(04)2260060#7185 | 台端逾101年02\13所傳送台中地方法院之電子檔文書一件,…,是否為對本院(101抗53)逾101年01\31所為裁定提起抗告,如是,請儘速具狀說明。(本院受理101抗53號夏興國VS.彭榮義間聲明異議事件,對上開書狀之用意,認有明瞭之必要。) | |||||
03. | 台北地檢署 | 101年04\06 | 北檢治101他614字第23586號函 | 楊治宇檢察長 | 本署101年度他字第614號案件(被訴人曾勇夫等徒眾),業經簽結,請查照(按:復台端100年12\30申告狀)。 | ||||||
04. | 台中地檢署 | 101年04\12 | 101年度他字第6693號妨害自由案件 | 叔股 | 蔡志明檢察官、賴嘉信書記官 | 101年04月19日上午11:10之開庭傳票(開庭進度查詢序號:770161) | |||||
05. | 中院 | 101年04\03 | 101刑補7號 | 刑七庭荒股 | 巫淑芳 | 聲請人夏興國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無罪或不乏之裁判書證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到院….,逾期不補正者,本院將駁回其刑事補償之聲請 | |||||
06. | 國防部軍法司 | 101年04\06 | 國法審判字第1010001133號函 | 軍法司 | 黃功誠02.27327412#253862 | 覆台端陳情力經冤獄劫難請求賠償案,請查照。(依據本部部長辦公室101年03\26國部政綜字第1010001635號函轉台端101年02\13陳情函辦理。 | 101聲48號 | 民事第十七庭漢股 | 藍文祥、石有為、楊絮雲枉法官、蔡慧娟書記官 | 聲請人夏興國VS.相對人沈宣昀(網路代名黑色貓咪)間對於本院101抗15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訴訟救濟,本院裁定如夏: 主文:聲請駁回。 | |
07. | 中院 | 101年03\30 | 101救46號 | 民四庭莊股 | 陳學德、王永春、夏一峰 | 聲請人夏興國因與相對人台中地方法院間請求訴訟救助抗告事件,聲請訟救助,本院裁定如夏: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 |||||
08. | 中院 | 101年03\30 | 101抗62號 | 民四庭莊股 | 陳學德、王永春、夏一峰 | 抗告人夏興國因與相對人台中地方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02\20本院台中簡易庭所為(101中救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夏: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之。 | |||||
09. | 中院 | 101年04\06 | 101救47號 | 民二庭儒股 | 黃炫中 | 聲請人夏興國因與相對人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101國9號),聲請訟救助,本院裁定如夏: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 |||||
10. | 中院 | 101年04\10 | 101國簡抗1號 | 民二庭儒股 | 王銘、吳崇道、黃炫中 | 抗告人夏興國因與相對人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刁建升等犯法瀆職警察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02\07本院所為(101中國簡1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夏: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之。 | |||||
11. | 中院 | 101年04\09 | 101國9號 | 民二庭儒股 | 黃炫中 | 聲請人夏興國因與相對人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101國9號),原告夏興國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四百萬元,依據民訴法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資依據民訴法249條第1項擔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徵,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本裁定不得抗告) | |||||
12. | 台中地方法院 | 101年04\06 | 101國13號 | 民二庭簡股 | 法官黃裕仁決行 | 原告\起訴人夏興國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台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警分局交通組承辦員警」之正確姓名與住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此部分訴訟。 | |||||
13. | 中院 | 101年04\05 | 101救49號 | 民二庭正股 | 吳崇道 | 聲請人夏興國因與相對人台中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間國家賠償事件(101國11號),聲請訟救助,本院裁定如夏: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 |||||
14. | 中院 | 101年04\06 | 101國11號 | 民二庭正股 | 吳崇道 | 聲請人夏興國因與相對人台中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間國家賠償事件(101國11號),原告夏興國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依據民訴法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資依據民訴法249條第1項擔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徵,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本裁定不得抗告) | |||||
15. | 中院豐原簡易庭 | 101年04\06 | 本庭101司豐調字第10號之調解不成立證明書 | 閤股 | 豐原簡易庭閤股 | 本庭(101司豐調10)聲請人夏興國VS.相對人黃碧輝間損害賠償調解事件,在本院調解未能成立,特此證明。 | |||||
16. |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警分局 | 101年04\09 | 中市警豐分督字第1010012936號函 | 督察室 | 鄭愷閩巡官04.25254570 | 有關台端對本分局潭北派出所所長陳勢雄及警員柯泰隆等人提起為造文書等告訴一案,查處情形,請查照。 本案本分局業於101年04\03以中市豐警偵字第1010007975號函請台中地檢署偵辦在案,如尚有異議,建請於司法審理時提出意見。 | |||||
17. |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 101年04\05 | 壽會博字第101041991號函 | 02.25612144 | 台端101.03.21來文洽悉。 經查台灣人壽已逾101年02\02辦理登錄,台端之登錄正請逕洽該公司領取。 | ||||||
18. | 台北市政府消防局 | 101年04月11日 | 北市消調字第10132519800號函 | 火調科 | 林順明02.27297668#8117 | 有關台端陳情87年08\13 凌晨0時35分國立政治大學中山館火災案相關救濟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
19. | 志光法學苑 | 101全國模擬考DM | |||||||||
20. | 台灣大哥大 | 101年03\02~~04\01之補印通話明細單 | |||||||||
21. | 豐原監理站 | 101年04\09 | 中監豐字第1012000361號函 | 裁決股 | 洗秋雄04.25274229#404 | 關於您因為所有6810-ZM號車經警方以第F13194877號通知單逕行舉發「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車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滿20公里」違規,而提出申訴乙案,查本案業經警方查復違規屬實,仍應依法繳納罰款,餘詳復如說明,請查照。 | |||||
22. | 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 | 101年04\09 | 豐原監理站豐監稽違字第裁63-F13194877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 裁決股 | 辦事原江美瑤、站長楊富雄 | 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滿20公里,罰鍰新台幣1600元整並記違規點數點,罰鍰限於101年05\09前繳納(罰鍰已繳納) | |||||
記 事 要 旨 |
檢發被告黑色貓咪妨害名譽案卷(正本:台南地檢署),請查收辦理。 (原北檢100他8476號之移轉管轄) |
台端逾101年02\13所傳送台中地方法院之電子檔文書一件,…,是否為對本院(101抗53)逾101年01\31所為裁定提起抗告,如是,請儘速具狀說明。(本院受理101抗53號夏興國VS.彭榮義間聲明異議事件,對上開書狀之用意,認有明瞭之必要。) |
本署101年度他字第614號案件(被訴人曾勇夫等徒眾),業經簽結,請查照(按:復台端100年12\30申告狀)。 |
101年04月19日上午11:10之開庭傳票(開庭進度查詢序號:770161) |
聲請人夏興國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無罪或不乏之裁判書證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到院….,逾期不補正者,本院將駁回其刑事補償之聲請 |
覆台端陳情力經冤獄劫難請求賠償案,請查照。(依據本部部長辦公室101年03\26國部政綜字第1010001635號函轉台端101年02\13陳情函辦理。 |
聲請人夏興國因與相對人台中地方法院間請求訴訟救助抗告事件,聲請訟救助,本院裁定如夏: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
抗告人夏興國因與相對人台中地方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02\20本院台中簡易庭所為(101中救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夏: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之。 |
聲請人夏興國因與相對人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101國9號),聲請訟救助,本院裁定如夏: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
抗告人夏興國因與相對人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刁建升等犯法瀆職警察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02\07本院所為(101中國簡1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夏: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之。 |
聲請人夏興國因與相對人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101國9號),原告夏興國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四百萬元,依據民訴法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資依據民訴法249條第1項擔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徵,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本裁定不得抗告) |
原告\起訴人夏興國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台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警分局交通組承辦員警」之正確姓名與住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此部分訴訟。 |
聲請人夏興國因與相對人台中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間國家賠償事件(101國11號),聲請訟救助,本院裁定如夏: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
聲請人夏興國因與相對人台中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間國家賠償事件(101國11號),原告夏興國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依據民訴法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資依據民訴法249條第1項擔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徵,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本裁定不得抗告) |
本庭(101司豐調10)聲請人夏興國VS.相對人黃碧輝間損害賠償調解事件,在本院調解未能成立,特此證明。 |
有關台端對本分局潭北派出所所長陳勢雄及警員柯泰隆等人提起為造文書等告訴一案,查處情形,請查照。 本案本分局業於101年04\03以中市豐警偵字第1010007975號函請台中地檢署偵辦在案,如尚有異議,建請於司法審理時提出意見。 |
台端101.03.21來文洽悉。 經查台灣人壽已逾101年02\02辦理登錄,台端之登錄正請逕洽該公司領取。 |
有關台端陳情87年08\13 凌晨0時35分國立政治大學中山館火災案相關救濟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101全國模擬考DM |
101年03\02~~04\01之補印通話明細單 |
關於您因為所有6810-ZM號車經警方以第F13194877號通知單逕行舉發「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車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滿20公里」違規,而提出申訴乙案,查本案業經警方查復違規屬實,仍應依法繳納罰款,餘詳復如說明,請查照。 |
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滿20公里,罰鍰新台幣1600元整並記違規點數點,罰鍰限於101年05\09前繳納(罰鍰已繳納) |
台端因涉公共危險案件(最高法院88台上5411號)續為陳情一事,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
台端所陳事項,復如說明,請查照。(覆台端101年03\31電子郵件)、(來函聲請查復99年08\13起至101年03\31日止各個案案件進行情形乙事,本院文書科(查股)已向相關科室查詢案號、股別,嗣將另行提供案件列表,請分別具狀向各承辦股為之。 |
謹誌
拙愚即是冤獄受難人\我活著控訴之被害人 夏 興 國
二○一二年四月十五日星期日11:11:05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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