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23日 星期六
為就: 1 . 敬復老師08\12(五)電子郵件、 敬述擬議及請予指正與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在 2011年8月25日上午8:54,UranusReleo Shiah 寫道:
>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星期四8:11:12 AM起寫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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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敬致 政治大學法學院陳惠馨教授
> 副本: 大姊、二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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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由:為就: 1 . 敬復老師08\12(五)電子郵件、 敬述擬議及請予指正與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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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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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看了老師的08\12(五)電子郵件,原擬在14日以後打電話謝謝老師等情,惟因操慮 老師對07\29的電話仍難釋懷,想想還是以電子郵件為之,請察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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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關於老師07\29電話中指責拙愚夏興國對周武榮律師「告了很多次」、「你夏興國這麼不進人情」云云,因為當時電話卡僅存個位數、電話中斷時止剩下$1元,本人當時沒有機會進一步說明,只好在07\29以後以拙函郵寄、電子郵件陳述在案,諒察。
> 以憲法第77、78條的民事\刑事\行政\懲戒\憲法訴訟而論,均有「當事人舉證責任」、「舉證責任轉換」的規定(按:刑事訴訟係採被訴人享有不自證己罪權、緘密權)。
> 很簡單,既然老師的事實來源是[拙愚夏興國對周武榮律師「告了很多次」],那請系爭事實來源者提出相關證據來證明之(至少應提出證明的方式內容)、若是該事實來源者提不出相關證據、也提不出證明的方式內容,可以確認的是:
> 系爭事實來源者乃是「造謠者」(按:拙愚無意言詞攻訐他人、只是做事實陳述)
> 就以99年12\15與老師見面會談後(有兩位研究生在場),老師VS.拙愚夏興國在「周武榮律師的個案」有過若干的對話及文字往來;拙愚也一直自制克制,對周武榮律師的個案救濟一直「隱忍抑制現在進行式」、拙愚03\29婉拒周武榮律師當面返還$伍萬元的律師酬金,其中原因之一是:拙愚對於金錢的收支已經嚴格律己、個案爭議尚未解決之前,本人當然不會接受周武榮員或其他被訴人的任何金錢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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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關於政警被訴人縱放藍色恐怖鬼火構陷栽贓嫁禍本人夏興國冤獄無限:
> 關於政警被訴人縱放藍色恐怖鬼火構陷栽贓嫁禍本人夏興國冤獄無限的卷證,引用03\29親自交付老師及民間司改會林執行長的個案卷證及光碟片,請自行參閱之!
> 很簡單的證明:本件的刑事偵審程序、附帶民事賠償訴訟,均沒有被害人蒞庭證述其被害的事實、因火案燬損的事實內容、亦無書面提出「燬損清單」(按:政大只是針對中山館建築物及二三樓研究室三合薄夾板隔間提出求償,也有針對前開內容提出書面書狀及相關證據,其他就沒有),至於李酉潭88年06\23冤獄二審蒞庭證述:「我~~李酉潭~~的研究室只燒的剩下兩個杯子」、「有幾間研究室內物件可以挽回百分之七八十左右,以編號20黃聖堯研究室者為例」。
> 拙愚指摘如夏:
> 1. 從現場相片來看,根本無法找到李酉潭研究室內經燃燒後還能存在的系爭兩個杯子。
> 該兩個杯子乃是李酉潭以刑法第168、169條的偽證罪及偽造證據誣告罪之犯行與證據
> 2. 「有幾間研究室內物件可以挽回百分之七八十左右,以編號20黃聖堯研究室者為例」。
> 由此可以證明:政警被訴人事先將研究室內物件遷移他處存放,移入若干物件充作燃燒客體(後述)、案發後才將原先研究室內物件發還系爭研究室使用人之
> 3. 87年08月13日01時04分是消防人員\消防車趕赴中山館現場的第一時間,「火調報告書」的記載:「三樓一片火海」、「二樓亦冒出火舌」、「現場無濃煙」。
> 由此可以證明:二樓、三樓的點火時間有若干間隔、「現場無濃煙」則證明燃燒客體是以燃燒期間不會造成濃煙的燃燒客體、紙張燃燒會造成大量濃煙(按:廟宇金爐燒金紙、一般經驗法則認知)據此證明:研究室內物件根本沒有任何燬損或僅是象徵性燬損,亦證明前述第2款之事實。
> 4. 其他:
> 本人早在87、88年就對政警被訴人(包含中山館二三樓研究室使用人)提起訴訟救濟個案,均遭就源劫奪\陳水扁葉盛茂吃案魔式吃掉了,近日會續行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之!
>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2項1、2、3、5款之再審是由之證明,需要刑事或懲戒訴訟之進行等情;
> 這也是本人必須對政警被訴人(含中山館二三樓研究室使用人)提起訴訟救濟的事實原因之一。
>
> 四、、通往正義之路是充滿艱險崎嶇險阻。(美國丹諾大律師語),還是要一步一步走夏去!(夏興國華夏御乾語)。
> 擇善固執是一種堅持與美德。 擇義行義則是威武不能屈、貧賤不能移所需堅守的最後人生之道!
>
> 五、綜上所述, 是請
> 老師鑑核,准為本件所請救濟事項~~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讓被害人獲致救濟,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
>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 謹 誌
>
> 拙愚即是冤獄受難人、冤獄劫難餘生殘命苟存我活著控訴!之被害人 夏 興 國
>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星期四8:50:01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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