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23日 星期六
為請查復該函索所之:『本院100年度台聲抗字第52號裁定指明。資台端於本院上開裁定後又為聲請,本院不再依訴訟程序處理及答覆,復請查照。(復台端101年02\07聲請狀)』,涉及吞吃本人即是冤獄被害人夏興國101年02\07聲請再審平正冤獄個案之訴訟救濟權,資以書狀再次聲明與聲請個案救濟,鈞院應予依據法定程序將系爭個案依據分案程序以「台再案」分案並請速為裁判,以資個案救濟與個案正義之實現,敬述事實理由證據如夏: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五日星期六3:14:09 PM起寫、 擬於02\29(三)郵寄送達(按:228和平紀念日連續休假後的啟始上班具狀日)
致 最高法院楊鼎章院長、刑事第八庭承審法官\書記官
案由:為對 鈞院(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101年02\16
台刑八字第100台聲52字第100000001號函
刑八庭
楊朋憲書記官(02)23141160#6635
……本院100年度台聲抗字第52號裁定指明。資台端於本院上開裁定後又為聲請,本院不再依訴訟程序處理及答覆,復請查照。(復台端101年02\07聲請狀)
涉及吞吃本人即是冤獄被害人夏興國101年02\07聲請再審平正冤獄個案之訴訟救濟權,請予依據法定程序將系爭個案依據分案程序以「台再案」分案並請速為裁判,以資個案救濟與個案正義之實現:
說 明:
一、茲因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星期五收受鈞院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之覆函: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101年02\16
台刑八字第100台聲52字第100000001號函
刑八庭
楊朋憲書記官(02)23141160#6635
……本院100年度台聲抗字第52號裁定指明。資台端於本院上開裁定後又為聲請,本院不再依訴訟程序處理及答覆,復請查照。(復台端101年02\07聲請狀)
為請查復該函索所之:『本院100年度台聲抗字第52號裁定指明。資台端於本院上開裁定後又為聲請,本院不再依訴訟程序處理及答覆,復請查照。(復台端101年02\07聲請狀)』,涉及吞吃本人即是冤獄被害人夏興國101年02\07聲請再審平正冤獄個案之訴訟救濟權,資以書狀再次聲明與聲請個案救濟,鈞院應予依據法定程序將系爭個案依據分案程序以「台再案」分案並請速為裁判,以資個案救濟與個案正義之實現,敬述事實理由證據如夏:
二、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按:若本案是本人所做,本人又對檢察總長以降人起訴,早就N件誣告罪犯行定讞在案;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江國慶冤死冤魂案件所引發的全國民怨激盪沸騰、馬英九總統親赴江國慶靈排前及江宅上香道歉、相信隱藏在冰山角落的相關個案會一個一個炸彈開花爆開出來~~本案(夏興國冤獄案)亦是跨世紀的超級冤獄,請依據法定程序查復所請救濟事項,准為辦理踐行本件刑事司法訴訟救濟個案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之踐行與必行!
三、本人夏興國101年02\07(二、元宵節亦日)親自北上具狀數十件個案書狀,關於最高法院者則有兩件聲請再審的個案書狀:(節錄本)
二○一二年二月四日星期六00:07:42 AM起寫、 擬於02\06(一)元宵節誌記遞寄
致 (管轄救濟機關\承辦公務員~~請參照表列者)
管轄救濟機關
訴訟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
4 .
最高法院刑事庭
刑事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
案由:為對101年02月06日元宵節誌記之聲再案(管轄再審法院承審法官應予裁判開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之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詳參表列之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
惟查:鈞院(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之覆函:)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101年02\16
台刑八字第100台聲52字第100000001號函
刑八庭
楊朋憲書記官(02)23141160#6635
……本院100年度台聲抗字第52號裁定指明。資台端於本院上開裁定後又為聲請,本院不再依訴訟程序處理及答覆,復請查照。(復台端101年02\07聲請狀)
真的是函覆後就結案為手段、吃案為目的之吃的太過無法無天無恥誣賴至極是矣!
四、查:刑事訴訟法第 420 條第1項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五、參與原判決或前審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之法官,或參與偵查或起訴 之檢察官,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 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第 423 條 聲請再審於刑罰執行完畢後,或已不受執行時,亦得為之。
第426條
聲請再審,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
判決之一部曾經上訴,一部未經上訴,對於各該部分均聲請再審,而經第二審法院就其在上訴審確定之部分為開始再審之裁定者,其對於在第一審確定之部分聲請再審,亦應由第二審法院管轄之。
判決在第三審確定者,對於該判決聲請再審,除以第三審法院之推事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五款情形為原因者外,應由第二審法院管轄之。
刑事訴訟須知亦訂有:「各審級之判決均得為聲請再審\提起再審之訴之客體」;亦即,最高法院冤獄三審(88台上5411號)、三次非常上訴審(91台非231號、92台非111、162號)均為實體的確定錯誤定讞判決,本人以前述之刑事訴訟法第 420 條第1項第五款、第426條第三項之規定向第三審法院之最高法院聲請再審於法有據,鈞院卻以前開書函予以「函覆後就結案為手段、吃案為目的之吃的太過無法無天無恥誣賴至極是矣!」
再查:憲法第16條的訴願\訴訟救濟權係屬國家對人民的權利受到違法侵害後的「救濟」義務,至少應做到:.禁止不足、2.禁止過度侵害的最低標準,更不能曲解為可以利用「程序問題」來拖延冗宕個案救濟之進行,必須辨析之!
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江國慶冤死案」、「蘇建和等三人差一點冤死案」、「盧正案」…..均給吾國吾民很大的啟示與震撼~~拙愚夏興國的跨世紀冤獄比前開個案更冤~~還要冤到何時日呢? 正義已經遲到了,難道還要遲遲不到嗎?
沒錯,就算國家救濟義務依舊是不救不濟\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確正義作為違憲違法犯行依舊如故,拙愚還是要「忍辱含垢」、「臥薪嘗膽」、「眾人不相信自己時還是要自己相信自己」地堅持「我活著控訴!」踐行「中山門大審判」\「正義一定贏大審判」一步一步走夏去!
要平正夏興國冤獄,拙愚雙肩責任多麼重 努力前進 夏興國衡陽理(后里併寫、垕之口加上+\CROSS十字架)光和熱 比玉山還要高聳!』(同註1)
五、綜上所述,系爭被訴人以相關刑事犯罪犯行所遂行的栽贓構陷夏興國等情,蹈犯刑法124、125、309 、310、304….等相關犯罪,應依據憲法第、16、77、80…等條及刑訴法相關規定是針對刑事訴訟程式的規範與規定,拙愚稱之罪行罰定主義之刑訴個案定罪定刑型正當法律程式,復且依據(釋384、392…)之釋示,所謂正當法律程式包括實體法、證據法、程式法。(引用96年08\13拙文之王文孝殺了幾個人?)人身自由權、人身自由不受違法侵害權….均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本案之被訴人卻是故意蹈犯刑章,違法侵害本人夏興國的前述相關基本人情,應有罪行罰定主義之適用,當然應准為以刑事自訴中山門大審判踐行個案救濟之,鈞會應有法扶救濟大正義行~~國家救濟義務所應為救濟與救援冤獄、審問處罰犯罪行為人的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
綜上所述,誠請
鈞院鑒核,准為本件的聲請再審\提起再審之訴個案且應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2項規定裁定開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請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刑事司法救濟,爰以依據憲法與法律實體審判裁判為手段,實現個案正義與保障人民\被害人夏興國訴訟救濟權之提起權\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之憲治法治本旨!
六、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不救不濟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義正確作為違憲違法犯行是抵觸憲法、8、15、16、23、24、77、80、81條、刑法124、125、….等條之違憲違法犯行 :
這個國家的司法初嚐獨立審判的不受干涉的時空,就以獨裁審判來遂行體制殺人故鑄冤獄的政治*司法的迫害,那群被訴人/犯罪行為人還享有逍遙法外的豁免權,只要是夏興國的訴願/訴訟救濟案就一律不受理之不司不法、不偵不查之不檢不察之吃案大公開,此乃盜治國大道之行之體制內的群魔群盜是也!。
綜上所述,憲法第、16、77、80…等條及刑訴法相關規定是針對刑事訴訟程式的規範與規定,拙愚稱之罪行罰定主義之刑訴個案定罪定刑型正當法律程式,復且依據(釋384、392…)之釋示,所謂正當法律程式包括實體法、證據法、程式法。(引用96年08\13拙文之王文孝殺了幾個人?)人身自由權、人身自由不受違法侵害權….均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本案之被訴人卻是故意蹈犯刑章,違法侵害本人夏興國的前述相關基本人情,應有罪行罰定主義之適用,當然應准為以刑事自訴中山門大審判踐行個案救濟之,鈞會應有法扶救濟大正義行。
本人與98頁之「夏興國」係屬不同人,依據(釋43、135、181、238、271、499、535)、(30上2838)之旨,應依據非常上訴、再審、開始中山門大審判救濟之~~國家救濟義務所應為救濟與救援冤獄、審問處罰犯罪行為人的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
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按:若本案是本人所做,本人又對檢察總長以降人起訴,早就N件誣告罪犯行定讞在案;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江國慶冤死冤魂案件所引發的全國民怨激盪沸騰、馬英九總統親赴江國慶靈排前及江宅上香道歉、相信隱藏在冰山角落的相關個案會一個一個炸彈開花爆開出來~~本案(夏興國冤獄案)亦是跨世紀的超級冤獄,請依據法定程序辦理監察救濟/檢察救濟大正義行!
七、祈予賜准至禱!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最高法院楊鼎章院長、刑事第八庭承審法官\書記官 公 鑑:
中 華 民 國 1 0 1 年 0 2 月 2 9 日
拙愚即是冤獄受難人、冤獄劫難餘生殘命苟存我活著控訴!之被害人 夏 興 國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五日星期六3:42:12 PM寫畢
本人夏興國在87年08\13案發日之約05:50在慈光寺寺務處的公用電話,有政大\警方的被訴人多人在場演同下打電話到政治大學法學院陳惠馨教授的府邸;亦即,陳惠馨教授能就本人在案發日(87年08/13)約05:50在慈光寺的公用電話打電話到老師府邸,先由顧老師接電話,其後由陳惠馨教授接電話之證明『此係就98頁的夏興國不是本人夏興國的人別辨別』,鈞院應予傳喚陳惠馨教授到院蒞庭作證之!
三、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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