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基本人權卷\100年11月07日申請[無收入戶]資格\並請准為全民健保費及國民年金保險費全額公費補助.doc
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星期三10:47:24 AM起寫、 擬於02\15(三)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
致 台中市政府后里區公所社會課(無收入\低收入資格申辦之業務承辦人黃小姐、大姊頭頭陳念慈):
副本:台中市政府社會局、內政部社會司、監察院人權不保不障不救不濟委員會
案由:為申請:1 . 獨立戶夏興國「無收入戶資格」並製發相關證明;. 2 . 申請就拙愚\申請人夏興國之全民健康保險費、國民年金保險費以全額補助方式救濟救助個案,茲將電子郵件附加檔案引用作為相關無收入\無資力\負債\負資產….不情陷狀的事實理由證據:
說明:
一、查:100年11月04日(五)收悉 貴后里區公所100年10月26日之后區社字第100017479號函,說明二提及:『….,欲申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以全額補助公費繳納方式救濟救助一節,請親自逕洽本所社會課提出低收入戶申請(應備文件詳如附件),並於審查核定符合低收入戶資格後才有健保費全額補助。』云云。
再查:內政部100年10月17日之台內社字第1000205663號函索檢送台中市政府社會局(管轄承辦單位為后里區公所社會課)的查訪方案
三、憲法第15條的人民生存權的保障係屬國家隊人民的生存照護義務,至少應做到:.禁止不足、2.禁止過度侵害的最低標準,更不能曲解為社會或家庭成員間的生存照護義務,必須辨析之!
憲治國之社會國/福利國早已發展出對弱勢人民『負稅賦』、『零稅賦』之國家對弱勢族群/人民之生存照護義務 弱勢人民不但不需負擔稅賦義務 甚至可以獲致津貼給付及濟助。
同理, 拙愚夏興國為了能夠平正冤獄,維持生存生活生命存續之最低標準及基本生活的支應,期能有所個案救濟,俾符國家對弱勢人民的生存照護義務之憲治法治本旨!
憲治國之社會國/福利國早已發展出對弱勢人民『負稅賦』、『零稅賦』之國家對弱勢族群/人民之生存照護義務 弱勢人民不但不需負擔稅賦義務 甚至可以獲致津貼給付及濟助。
同理, 拙愚夏興國為了能夠平正冤獄,維持生存生活生命存續之最低標準及基本生活的支應,期能有所個案救濟,俾符國家對弱勢人民的生存照護義務之憲治法治本旨!
復且對於事實上無資力無收入/無資產….不情陷狀之弱勢族群(如:拙愚即是)則應有妥適及時的照護與救濟 亦屬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所應對於弱勢族群的生存照護義務之踐行!
查:社會救助法及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生存權之旨在於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對於人民\尤其弱勢人民應為生存照護義務,更不可將前述之國家對弱勢人民生存照護義務任意移轉成為系爭個案當事人家庭成員的義務~~須知:憲法對於人民的義務只有 1、依法律納稅、 2、服兵役、3、受國民教育的權利與義務~~系爭個案仍舊以家庭成員的生存照護義務等情;本人無資力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事實上連舉債度日的經濟信用亦罰匱,然而:后里區公所、臺中市政府、內政部…卻以雙親大人的財產收入等情作為推卸前述國家對人民生存照護與救濟義務云云,於憲於法有違。
四、引用100年10月間的各件書狀(關於社會救助個案救濟的各項所請救濟事項)及附件相關證據,並將電子郵件附加檔案引用作為相關無收入\無資力\負債\負資產….不情陷狀的事實理由證據:
以法院(管轄法院\承審法官_准為訴訟救助聲請個案裁判來看~~舉重明輕~~關於生存基本人權之低收入戶\無收入戶的資格應予照准,以符合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生存權之憲治法治本旨!
!
五、附件係拙愚夏興國冤獄劫難前\中\後~目前仍是不情陷狀現在進行式~積欠親情債\金錢債的債務證明書,佐以拙愚依舊是「無收入」、「無財產」、「負債」、「付資產」….不情陷狀,依據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生存權、居住遷徙自由之本旨、社會救助法關於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對弱勢人民生存照護義務之救濟義務,誠請鈞所准為本件所請救濟事項:
資申請 貴后里區公所社會課\台中市政府社會局准以:
1 . 請准製發申請人夏興國符合貴后里區公所99、100年度的社會救助\急難救助資格認定的證明書事,並溯自99年08月13日至清償日止補發「無收入戶」社會救助金
2 . 關於: 后里區公所、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應為拙愚夏興國尋覓適當的住居所:
請准拙愚夏興國在貴公務機關及首長\承辦人協助,將拙愚戶口遷移至后里區公所或台中市政府或內政部或行政院或總統府之並遷入該處所,以符合憲法保障人民之居住遷徙自由之基本權! 亦可讓系爭公務機關首長之邱文宏、胡志強、江宜樺、吳敦義、馬英九以法定代表人承負前述國家對人民生存照護與救濟義務,讓本人夏興國以國家主人『分享』公僕(公務機關首長、公務員)的薪俸收入,並請製發相關證明書事
3. 請認定夏興國為「無收入個別戶」資格及製發相關證明書事:1 . 獨立戶夏興國「無收入戶資格」並製發相關證明;
4 . 申請就拙愚\申請人夏興國之全民健康保險費、國民年金保險費以全額補助方式救濟救助個案:
4 . 申請就拙愚\申請人夏興國之全民健康保險費、國民年金保險費以全額補助方式救濟救助個案:
5 . 100年10月間之個案書狀所請救濟事項亦請併為查辦及賜准之,以符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對於弱勢人民應以 DO MOST $ BEST ! 恪盡生存生活生命照護義務之本旨!
六、查:依據100年07月01日施行之新制社會救助法,就連「遊民」也有安置輔導的機制。(該法第17條),本人多次洽請后里區公所、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安排尋覓適當的住居所,前開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卻不做安排、申請擬遷入后里區公所或台中市政府或內政部或行政院或總統府亦未得到協助遷徙及濟助。
本人申請后里區公所提供住居所作為遮風避雨之處;然而后里區公所社會課竟然以「次遊民」的歧視性差別錯待,連依法提供「遊民」安置給養方案也捨不得為之,至於來函提及:『后里區公所100年07月20日后區社字第100011381號函』早經本人嚴厲批判駁斥在案~~難道還要再來一次試試看嗎? 難道后里區公所的相關公務員都是爭演說瞎話的活瞎盲者嗎?
七、本人的個案符合就業服務法、更生保護法….應由政府(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主動協助謀職媒合的個案,是此,洽請后里區公所及台中市政府代為媒合洽找適當的工作(工作時間17:00~~24:00者)(可酌寬一小時),以達致前述憲法保留之國家對人民之生存照護義務與救濟義務為手段,保障與救濟人民基本人權最低標準為目的之旨!
茲因本人無工作收入無資力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事實上連舉債度日的經濟信用亦罰匱,本人無資力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事實上連舉債度日的經濟信用亦罰匱,即令健保局准予本人「貸款及分期清償」,本人目前的無資力\無收入\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依舊無法在申貸後如約如數分期繳納,是此,關於:為申請就拙愚\申請人夏興國之: 1 .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 2 . 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請准以全額補助公費繳納方式救濟救助事:
俾符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生存權之本旨、社會救助法關於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對弱勢人民生存照護義務之救濟義務之本旨(引用國家對人民保護與生存照護義務之相關論述)
此係社會救助的不救不助、對弱勢人民救濟的不救不濟,然而前開的管轄救濟機關\承辦公務員均不救不濟不作為等情,亦即,抵觸憲法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一五二條: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 第一五五條: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等憲治法治義務之本旨!
於憲於法有違。
拙愚目前暫居后里係因台北的雙訴救濟個案尚在不救不濟不敢正當正確正義救濟義務之不憲反憲不義反義陷狀,暫居后里一方面整理案卷(每天工作超過14小時)、一方面吃父母的老本也可以陪伴雙親大人且花費最少,是目前不情陷狀的權宜權衡之計,但不代表尊親屬有撫養以成年卑親屬的義務~~尤其近年因若干民事財產繼承個案,立法院以修法改為限定繼承、相對性責任義務;亦不能據以解釋雙親大人必須負擔任何強制性的社會保險保險費的義務,畢竟憲法第15條的人民生存權的保障係屬國家隊人民的生存照護義務,至少應做到:.禁止不足、2.禁止過度侵害的最低標準,更不能曲解為社會或家庭成員間的生存照護義務,必須辨析之!
綜上,后里區公所、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應為拙愚夏興國尋覓適當的住居所;若是仍舊不做不為不救不助不救不濟,拙愚夏興國目前暫住后里家宅的原因業已前述在案,且因超過四位數的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案的送達處所等情,本人不能作「遊民」,是此,貴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辦理及審查本件社會救助申請救濟事項,應把「獨立戶夏興國」列為審查對象,不應將雙親大人的財產與資力收入列入審查之,以符合「周延」、「戶斥」原則。
綜上,后里區公所、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應為拙愚夏興國尋覓適當的住居所;若是仍舊不做不為不救不助不救不濟,拙愚夏興國目前暫住后里家宅的原因業已前述在案,且因超過四位數的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案的送達處所等情,本人不能作「遊民」,是此,貴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辦理及審查本件社會救助申請救濟事項,應把「獨立戶夏興國」列為審查對象,不應將雙親大人的財產與資力收入列入審查之,以符合「周延」、「戶斥」原則。
八、關於:3 . 依據100年07月01日施行之新制社會救助法,將申請人\拙愚夏興國納入無收入\無財產之生活救住戶之列(引用:前開各項說明及相關附件。)
九、綜上,請准予本件所請各項救濟事項,以以解倒懸危扼之不情陷狀,達致國家對弱勢人民的生存照護與個案救濟義務之踐行!
十、 祈 予 賜 准 至 禱 ! JUST TIME DO JUSTICE !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台中市政府后里區公所社會課:
副本:台中市政府社會局、內政部社會司、監察院人權不保不障不救不濟委員會 公鑑: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1 1 月 0 7 日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1 1 月 0 7 日
拙愚即是冤獄劫難後之被害人~~我活著控訴! 夏興國
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星期三10:53:39 AM 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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