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彭榮義公務侵佔房屋興建款125萬元新台幣\101年02月02日向后里區調解會聲請調解(彭榮義個案者).doc
二○一二年二月二日星期四11:35:56 AM起寫、擬於寫好後親自到后里調解會聲請調解與遞狀
二○一二年二月二日星期四11:35:56 AM起寫、擬於寫好後親自到后里調解會聲請調解與遞狀
正本:台中市政府后里區調解委員會、
副本: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刑事庭、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副本:對造當事人彭榮義員
案由:關於:1..房屋興建遭彭榮義背信詐騙125萬元、2 . 彭榮義在100年10月上旬之聲明異議狀涉犯偽造文書罪即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犯行,爰依法定程序辦理聲請調解行政\民事司法\刑事司法\檢察救濟事:
聲請人:夏興國 58年07月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04)25581147、25586646
台中市后里區甲后路138巷8之16號 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副本:對造當事人彭榮義員
案由:關於:1..房屋興建遭彭榮義背信詐騙125萬元、2 . 彭榮義在100年10月上旬之聲明異議狀涉犯偽造文書罪即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犯行,爰依法定程序辦理聲請調解行政\民事司法\刑事司法\檢察救濟事:
聲請人:夏興國 58年07月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04)25581147、25586646
台中市后里區甲后路138巷8之16號 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相對人:彭榮義 台中市外埔區廍子里007鄰廍子路49之1號(以上是摘錄附件一之豐原地政事務所100年02\11(五)製發之土地複丈通知書的資料)
(詠冠開發公司:421台中市后里區民生路190號)
說 明 :
一、引用100年03\09(三)申請、訂於03\16(三)早上09:40的調解期日個案(100年民調字第0038號事件)的案卷。
一、引用100年03\09(三)申請、訂於03\16(三)早上09:40的調解期日個案(100年民調字第0038號事件)的案卷。
二、資就:相對人:彭榮義 台中市外埔區廍子里007鄰廍子路49之1號(以上是摘錄附件一之豐原地政事務所100年02\11(五)製發之土地複丈通知書的資料\調閱100年03月間之后里調解會卷證)(詠冠開發公司:421台中市后里區民生路190號)
涉犯:
1..房屋興建遭彭榮義背信詐騙125萬元、
2 . 彭榮義在100年10月上旬之聲明異議狀涉犯偽造文書罪即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犯行,爰依法定程序辦理聲請調解行政\民事司法\刑事司法\檢察救濟事:
三、引用:101年02月02日之檢察救濟書狀及相關卷證
三、引用:101年02月02日之檢察救濟書狀及相關卷證
四、本人是冤獄12年劫難~~87年08\13至99年08\13~~從卷證確認當年的聲請支付命令的相關書類並未依據法定程序送達本人(民事訴訟法第130條參照);本人夏興國的做人處事原則係~~留三分路大家好通行~~是此,本件先以行政調解程序辦理個案救濟,若仍不救不濟或台端不願出面處理,則另行另案踐行民事司法\刑事司法\檢察救濟,辦理個案救濟之!
本人夏興國根本從未與彭榮義見過面~~本人自99年08\13脫離冤獄狀態後多次拜訪彭榮義、彭榮義均避不見面躲起來~~是此,本人87年08\13的冤獄劫難乙事根本與彭榮義承攬興建系爭建築物契約無關,然而彭榮義卻在87年08月16日~~夏興國冤獄劫難日之第三日~~彭榮義親自到后里家宅向家君夏公宗璠詐取新台幣七拾萬元,並且在其100年09月30日就(中院100司促14044號)所提出的聲明異議狀中以偽造文書罪犯行如是為之並行使之、進而使公務員作不實登載,是有旨揭控訴的相關刑事犯罪。
再者:1 . 彭榮義對於系爭房屋的工程承攬\興建\工程款的收受…均是由家君夏公宗璠以其子「夏興國」名義為之
2 . 彭榮義卻在87年08月16日~~夏興國冤獄劫難日之第三日~~彭榮義親自到后里家宅向家君夏公宗璠詐取新台幣七拾萬元,
3 . 彭榮義在取得系爭款項後依舊讓工程停擺,直到90年11月上旬才由吳嘉錦君受「夏家」委託委任完成之
上開2、3款之詐欺與業務侵佔罪犯行,是持續到90年12月領到系爭建築物遭法院三拍定讞後的分配款的犯罪持續進行期間,是此本人100年04月起踐行之犯罪訴追檢察救濟均屬法定期間內的刑事訴訟救濟權合法行使,且在訴追期間時效內,中檢應予偵查訴追公訴或協助本人自訴之!
再者:1 . 彭榮義對於系爭房屋的工程承攬\興建\工程款的收受…均是由家君夏公宗璠以其子「夏興國」名義為之
再者:1 . 彭榮義對於系爭房屋的工程承攬\興建\工程款的收受…均是由家君夏公宗璠以其子「夏興國」名義為之
2 . 彭榮義卻在87年08月16日~~夏興國冤獄劫難日之第三日~~彭榮義親自到后里家宅向家君夏公宗璠詐取新台幣七拾萬元,
3 . 彭榮義在取得系爭款項後依舊讓工程停擺,直到90年11月上旬才由吳嘉錦君受「夏家」委託委任完成之
上開2、3款之詐欺與業務侵佔罪犯行,是持續到90年12月領到系爭建築物遭法院三拍定讞後的分配款的犯罪持續進行期間,是此本人100年04月起踐行之犯罪訴追檢察救濟均屬法定期間內的刑事訴訟救濟權合法行使,且在訴追期間時效內,中檢應予偵查訴追公訴或協助本人自訴之!
五、兹此根據系爭房屋興建個案爭議所擬議行政調解救濟程序,特此通知台端惠予解決爭議之!
六、從相關卷證資料可以很明確得證:台端當年所詐取夏宗璠君的新台幣120萬元乙案,在民事上核為違反誠實信用、不得詐為欺騙的原則(民法72條以降相關規定參照)、在刑事上則是業務侵佔罪、詐欺罪犯行(刑法第336、339條參照);本人以「留三分路」原則讓台端交出系爭款項及法定利息後就不在踐行其後的司法與檢察救濟,這是一條寬容恩義的道路,台端以「榮義」為名,當可體會本人的用心良苦,寬容恩義的俠義風範!
七、祈予惠准為之! JUST TIME DO JUSTICE!
六、從相關卷證資料可以很明確得證:台端當年所詐取夏宗璠君的新台幣120萬元乙案,在民事上核為違反誠實信用、不得詐為欺騙的原則(民法72條以降相關規定參照)、在刑事上則是業務侵佔罪、詐欺罪犯行(刑法第336、339條參照);本人以「留三分路」原則讓台端交出系爭款項及法定利息後就不在踐行其後的司法與檢察救濟,這是一條寬容恩義的道路,台端以「榮義」為名,當可體會本人的用心良苦,寬容恩義的俠義風範!
七、祈予惠准為之!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此 致
台中市政府后里區調解委員會 並以法定程序送達對造當事人之彭榮義員
副本: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刑事庭、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副本:對造當事人彭榮義員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台中市政府后里區調解委員會 並以法定程序送達對造當事人之彭榮義員
副本: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刑事庭、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副本:對造當事人彭榮義員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二年二月二日星期四12:01:38 PM寫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02 月 02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02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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