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中山門大審判\101年02月06日元宵節至寄的個案資料夾\向台高院刑事庭及最高法院刑事庭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向最高檢以降各級檢察官署聲請提起非常上訴、檢察官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犯罪訴追協助自訴法律扶助.doc
二○一二年二月四日星期六00:07:42 AM起寫、 擬於02\06(一)元宵節誌記遞寄
致 (管轄救濟機關\承辦公務員~~請參照表列者)
管轄救濟機關 | 訴訟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 | |
1. | 最高檢 | 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檢諭及指揮監督最高檢及台高檢檢察官向管轄法院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檢諭及指揮監督北檢或親自處理踐行犯罪訴追之法律扶助協助自訴或告訴偵查公訴 |
2. | 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 | 立案調查提起彈劾懲戒訴訟;依據憲法97條2項及法扶法、刑訴法相關規定,就犯罪訴追之指請律師協助自訴(提起自訴與實施自訴) |
3 . |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 | 刑事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 |
4 . | 最高法院刑事庭 | 刑事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 |
5 . | 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合議庭及承辦股受命法官 | 依據87、88年取得之自訴權(88自16、795號)(89台非219號判例參照)應予開始<中山門大審判>實體審判;(北院88自795號之「自訴不受理」為不具拘束力的無效裁判,鈞院~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應開始中山門大審判之實體審判,依據罪行罰定主義踐行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實現個案正義及夏興國平正冤獄聲請再審\提起再審之訴之證明與證實) |
案由:為對101年02月06日元宵節誌記之聲再案(管轄再審法院承審法官應予裁判開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聲請檢察救濟案(非常上訴、檢察官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刑事司法救濟、監察救濟、法扶救濟之訴訟救濟案之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詳參表列之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
聲請人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冤獄受難人\受到無限期最高及恐怖凌虐的被害人:
夏興國(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 58年07月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盡所能\鞠躬盡瘁!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盡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即GOOGLE的電子郵件)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巷8之16號 TEL(04)25581147、25586646(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
4.3G\GSM: 0975—054474(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按:100年03\01已申辦中華電信的如意卡,3G\GSM: 0975—054474)
夏興國寃獄實錄~我活著控訴~~! 堅持資訊自由'言論自由平等原則之旨---讓全世界都知道祈予惠予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君霖天下天霖君!
3G\GSM:(0975)054474的號碼諧音或有人會解釋為(您就氣我 : 您我是是氣死)云云,此係如此牽強意會的人的詮釋,他人(包括本人)並無置喙餘地,Ff猶記兒時的戲語:『氣壞了身體沒人替』、『氣死了就沒戲唱了』~~特此註記~~希望沒有人會氣我或氣死, 當然是希望此電話易於記憶爰以(0975~~您就器重我)、(054474~~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其他 : 引用附件之「夏興國」名片
事實理由證據:
一、查:刑事訴訟法第 420 條第1項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一、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二、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三、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四、原判決所憑之通常法院或特別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五、參與原判決或前審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之法官,或參與偵查或起訴 之檢察官,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 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六、因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 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情形之證明,以經判決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得聲請再審。
第 423 條 聲請再審於刑罰執行完畢後,或已不受執行時,亦得為之。
第426條 | 聲請再審,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 判決之一部曾經上訴,一部未經上訴,對於各該部分均聲請再審,而經第二審法院就其在上訴審確定之部分為開始再審之裁定者,其對於在第一審確定之部分聲請再審,亦應由第二審法院管轄之。 判決在第三審確定者,對於該判決聲請再審,除以第三審法院之推事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五款情形為原因者外,應由第二審法院管轄之。 |
第427條 | 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得由左列各人為之: 一、管轄法院之檢察官。 二、受判決人。 三、受判決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 四、受判決人已死亡者,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 |
第429條 | 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 |
第430條 | 聲請再審,無停止刑罰執行之效力。但管轄法院之檢察官於再審之裁定前,得命停止。 |
第435條 | 法院認為有再審理由者,應為開始再審之裁定。 為前項裁定後,得以裁定停止刑罰之執行。 對於第一項之裁定,得於三日內抗告。 |
第436條 | 開始再審之裁定確定後,法院應依其審級之通常程序,更為審判。 |
第 441 條 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第 442 條 檢察官發見有前條情形者,應具意見書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最高法院檢
察署檢察總長,聲請提起非常上訴。
第 443 條 提起非常上訴,應以非常上訴書敘述理由,提出於最高法院為之。
第 444 條 非常上訴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第 445 條 最高法院之調查,以非常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限。
第三百九十四條之規定,於非常上訴準用之。
本件係以刑事司法救濟之聲再案(管轄再審法院承審法官應予裁判開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聲請檢察救濟案(非常上訴、檢察官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刑事司法救濟之開始中山門大審判自訴案(自北院88自16、795號以降者)、監察救濟、法扶救濟之訴訟救濟案,資請
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第 442 條 檢察官發見有前條情形者,應具意見書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最高法院檢
察署檢察總長,聲請提起非常上訴。
第 443 條 提起非常上訴,應以非常上訴書敘述理由,提出於最高法院為之。
第 444 條 非常上訴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第 445 條 最高法院之調查,以非常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限。
第三百九十四條之規定,於非常上訴準用之。
本件係以刑事司法救濟之聲再案(管轄再審法院承審法官應予裁判開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聲請檢察救濟案(非常上訴、檢察官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刑事司法救濟之開始中山門大審判自訴案(自北院88自16、795號以降者)、監察救濟、法扶救濟之訴訟救濟案,資請
管轄救濟機關\承辦公務員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依據檢察一體,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長以降各級檢察官署檢察官應該主動積極恪盡公益代表人公平正義使者「發現冤屈主動平正」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管轄救濟機關\承辦公務員依據憲法賦權及人民神聖付託恪盡訴訟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
憲法第16條的訴願\訴訟救濟權係屬國家對人民的權利受到違法侵害後的「救濟」義務,至少應做到:.禁止不足、2.禁止過度侵害的最低標準,更不能曲解為可以利用「程序問題」來拖延冗宕個案救濟之進行,必須辨析之!
憲法第16條的訴願\訴訟救濟權係屬國家對人民的權利受到違法侵害後的「救濟」義務,至少應做到:.禁止不足、2.禁止過度侵害的最低標準,更不能曲解為可以利用「程序問題」來拖延冗宕個案救濟之進行,必須辨析之!
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江國慶冤死案」、「蘇建和等三人差一點冤死案」、「盧正案」…..均給吾國吾民很大的啟示與震撼~~拙愚夏興國的跨世紀冤獄比前開個案更冤~~還要冤到何時日呢? 正義已經遲到了,難道還要遲遲不到嗎?
沒錯,就算國家救濟義務依舊是不救不濟\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確正義作為違憲違法犯行依舊如故,拙愚還是要「忍辱含垢」、「臥薪嘗膽」、「眾人不相信自己時還是要自己相信自己」地堅持「我活著控訴!」踐行「中山門大審判」\「正義一定贏大審判」一步一步走夏去!
要平正夏興國冤獄,拙愚雙肩責任多麼重 努力前進 夏興國衡陽理(后里併寫、垕之口加上+\CROSS十字架)光和熱 比玉山還要高聳!』(同註1)
二、本件所附之光碟片是拙愚脫離冤獄狀態後的「中山門大審判」資料匣及各檔案的光碟片,指摘與控訴,請予依據光碟片各檔案均是對系爭個案的指摘控訴與證明,請予踐行法定救濟程序:
茲因歷年聲再案均是不敢就系爭聲請再審理由與證據作實體調查審酌裁判(自台高院88聲再641號~~100聲再290號、最高法院88台再 號~~100台再52號),是此,本件的聲再理由與證據引用前開歷年聲再案的事實理由證據,請予調卷審辦之! 本件所引用的卷證,請管轄救濟機關\承辦公務員調取案卷審辦核對之,俾明真實,以資踐行法定救濟救援冤獄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26條 | 聲請再審,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 判決之一部曾經上訴,一部未經上訴,對於各該部分均聲請再審,而經第二審法院就其在上訴審確定之部分為開始再審之裁定者,其對於在第一審確定之部分聲請再審,亦應由第二審法院管轄之。 判決在第三審確定者,對於該判決聲請再審,除以第三審法院之推事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五款情形為原因者外,應由第二審法院管轄之。 |
關於聲請再審案件的再審管轄法院,,第三審法院僅就「第三審法院之推事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五款情形為原因者」負有再審案件管轄權與審判權;然而本件的實因冤獄三審(最高法院88台上5411號)冤獄判決根本不敢糾正冤獄一、二審的違背法令與事實錯誤、亦違反「抑制違法偵查」放任冤獄偵查濫訴(北檢87偵16906、18193號)故違法定程序的偵查濫訴,一併列為聲再審查客體;再者,依據刑事訴訟須知,各審級判決均得為再審客體,本件則以
冤獄偵查濫訴、冤獄一、二、三審、三次非常上訴審共同作同聲再審查客體,請察鑑與查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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