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23日 星期四

三、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

三、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
A .就本人90年九月下旬、10/05檢閱冤獄偵審全院卷(附民審准予本人閱卷者),本人並無看到警方及消防人員在該案所做的警訊筆錄及火調筆錄有相關的錄音錄影存證及檢送,至少冤獄偵審均不敢勘驗鑑定及調查之!  亦即:警訊筆錄及火調筆錄乃是沒有錄音的假筆錄,連本人的警訊筆錄係黃天祥不實偽造、徐姓員警以刑求脅迫恐嚇本人並違反本人意願在空白筆錄按指紋,該筆錄未經本人閱覽,詳參北院88年自字第16795號之自訴案等內容及控訴)復且,北市消防局身為法定的火災調查機關卻不敢對本人踐行相關火災調查程序,當然也不敢讓本人辯解,此係本人將消防火調人員列為被訴人的主因之一。
綜上,警訊筆錄與火調筆錄涉及不實偽造、沒有錄音錄影,應可以在非常上訴與再審程序及中山門大審判中救濟~~期待脫離冤獄狀態後的國家救濟義務能夠達致有權利有救濟、有冤獄有平正就員的個案救濟大正義行!
關於文山一分局的警訊筆錄涉及刑法213….等犯罪:
以(附件二)當時的文山一分局李平生分局長的書函所指:870813之北市警文一刑博字第8761099600號移送書(詳參偵查卷)並未有警訊筆錄的錄音帶隨案檢送,本人在冤獄偵審期間的聲請勘驗警訊筆錄錄音、交付警訊筆錄錄音帶拷貝本讓本人逐字譯文等情,冤獄偵審之故鑄夏興國冤獄之檢察官\枉法官均不敢裁判之,復從冤獄偵審的相關案卷中並無系爭警訊筆錄的錄音帶等情,應開確認系爭警訊筆錄乃是不敢錄音且構陷夏興國冤獄的假筆錄,應認有刑法第171213…等條的犯罪。
就以被訴人黃天祥在870813案發日之0950~~1500對夏興國的警訊筆錄以節,單單訊問處所就以轉移陣地若干處之文山一分局若干處所為之(轉移三處以上陣地)  該筆錄沒有錄音,是徐姓員警等人以恐嚇刑求(待會任翔來了就有你夏興國的好看)方式強拉本人左手拇指捺印指紋,此從訊問人是黃天祥,卻在訊問後十多分鐘才由徐姓員警若干人出面恐嚇刑求云云可證一般(按:訊問人是應該從頭到尾同一人,亦即訊問完畢後即時交閱、閱後無誤即時按捺指紋;亦即,黃天祥捏造夏興國警訊筆錄內容佐以不敢錄音,由徐姓員警若干人以前述犯行為之)
應認有刑法第125171213…等條的犯罪。
引用(附件三)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夏稱特偵組)1000214新聞稿為例:本署黃世銘檢察總長至為重視,立即指派本署特偵組二名檢察事務官將警方載送被告(許榮洲)之全程錄音檔之交談內容予以譯文進行交叉比對勘驗後,並無恫嚇等各種不當訊問情形,是媒體所在律師之指訴顯與事實不符。  是此,文山一分局的警訊筆錄及北市消防局的火調筆錄(後述)若連錄音也無,則就連錄音帶也不可能移送檢察官偵辦\起送後移送法官審辦,當然冤獄偵審的故鑄夏興國冤獄的檢察官、枉法官為了故鑄夏興國冤獄而不敢勘驗警訊筆錄的錄音與譯文,當然為刑法第125171213…等條的犯罪。
警四\07  李採蓮  (偵查卷第55~~57頁)以本人現有卷證看不到訊問人(公務員\公務機關),且該筆錄的訊問人是空白(沒有人簽名),以本人冤獄劫難12年的被害體認,本件筆錄是事前就寫好的假筆錄,其他(同45款的指摘)
以(附件四)<員警百科全書之八~~刑事員警卷>719720頁為例,司法員警針對訊問被告\犯罪嫌疑人、訊問證人\關係人的筆錄是不相同的格式,且警訊筆錄的偵訊製作過程應全程錄音必要實錄影、
真實記錄原則、偵訊方法與技術(附件五,附件四之81~~91頁)。  警訊筆錄之受訊問人之吳志聰、李採蓮、王才祐\劉怡君(以A1A2代稱)、趙建民、李仙淦…..等人均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的筆錄來至製作,甚至受訊問人之吳志聰、李採蓮者還有『政治大學總務長董保城在場』、『政治大學事務主任陪同在場』、『有我朋友吳志聰在場』等情~~亦即明明是以證人訊問程式,卻用了訊問犯罪嫌疑人的筆錄,且讓不得在場的政治大學校方人員在場等情,污染的警訊筆錄的真實性~~如此『魔』式等同不擇手段\不問是非\不濟代價地至作假筆錄構陷夏興國冤獄,應認有其他:引用(附件一)之關於冤獄一審的筆錄所做的指訴證明
其他:引用(附件一)之關於警訊期間的筆錄所做的指訴證明
關於北市消防局火災調查課柯林順明所做火調筆錄亦是不敢錄音的假筆錄,甚至連本人夏興國是遭唯一一位濫訴及冤獄審判的嫌疑人\被訴人卻也不敢對本人製作相關的火調筆錄,此係應為而不敢為之行止,此證系爭火調筆錄亦是其他:引用(附件一)之關於冤獄一審的筆錄所做的指訴證明
其他:引用(附件一)之關於火調筆錄所做的指訴證明
關於冤獄一審的審理筆錄登載不實、沒有錄音的違憲違法犯行:
(附件六)係將冤獄一審的相關書證予以影印COPY的書證,所涉及相關刑事犯罪的具體事例列述如夏:
1. 87092810211104的移審接押、審理期日均是在停拘束身體,尤法警上手銬\下手銬若干次,卻不實登載為『被告在庭身體未受拘束』
2.  87
10211104的審理期日均是『有提示,未告以要旨』,卻不實登載為『…..提示並告以要旨』云云。  查:每一個的書證\證據的要旨各不相同,果真有告以要旨等情應該是具體記載系爭要旨的內容與待證事實的關係,焉有一律以『…..提示並告以要旨』的均一『魔』式的筆錄製作方式,此證有刑法第124125213302304…等條的犯罪。
3.
冤獄一審的辯護人梁治律師所撰的辯護意旨狀係於871110才送到北院收狀台,此參照收狀章戳的記載得知,然而冤獄一審的871104審理筆錄卻不實登載『辯護人      律師為被告辯護稱:如辯護狀所載』~~871104審理期日,梁治律師未有辯護意旨狀呈庭附卷、亦無形訴法289條之辯護人應為事實上\法律上的辯護,卻做此不實登載,核有刑法第125171213…等條的犯罪。
4.87
1104的言詞辯論程式,冤獄一審故鑄夏興國冤獄之劉坤典枉法官只准本人講三句話云云,洪永燦書記官對於此諭示卻不敢據實登載,亦為刑法第124125171213…等條的犯罪。
5. .87
1104的言詞辯論程式後的程式並無『有無最後陳述』的程式,卻不實登載『有無最後陳述?』、『被陷害的滋味不好瘦,不希望我家人也受傷害』~~此內容與關於被訴案件內容與事實之最後陳述根本扯步上關係,冤獄一審劉坤典枉法官、洪永燦書記官卻做如此的捏造,亦有刑法第125171213…等條的犯罪。
6.
以北院871218之北院義刑寅871503字第42926號涵的主旨與說明,亦無冤獄一審審理期間的錄音帶的檢送,此證冤獄一審根本沒有錄音~~若有錄音卻不檢送則是刑法第138條的隱匿工文書罪~~此證冤獄一審的相關筆錄均是故鑄夏興國冤獄的假筆錄。.
7. 以彼之矛攻彼之盾~~冤獄一審冤獄判決書提及:…..於檢察官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執稱遭政治大學「藍色恐怖政治迫害」,本件為該校與警方一連串的迫害行為,證人吳志聰、李採蓮為「小藍衛兵」等荒誕不經之詞…..』,然而冤獄一審的前開筆錄卻不敢將本人所述的內容據實登載,冤獄一審冤獄判決書卻又引據批判云云,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147條之立法理由參照,冤獄一審的系爭審理筆錄均是刑法第124125171213…等條的犯罪的書證且證明無訛。
8.
其他:引用(附件一)之關於冤獄一審的筆錄所做的指訴證明
關於冤獄二審的審理筆錄登載不實、沒有錄音的違憲違法犯行:
(附件七)係將冤獄二審的相關書證予以影印COPY的書證,所涉及相關刑事犯罪的具體事例列述如夏:
1. 參引台灣高等法院881230之(88)院賓文簡字第16520號函、89052089)院賓文簡字第6564號函,竟連本人聲請閱卷及交付冤獄二審的系爭調查\審理\宣判期日的錄音帶拷貝本也不敢為之,佐以888、月某日之院賓刑勤字第12797號涵的檢卷送上訴的函稿之說明\主旨亦無錄音帶的檢送最高法院審理的記載,此證系爭期日根本不敢錄音的違憲違法犯行
2.  880709的審理期日均是『未提示,未告以要旨』,卻不實登載為…..提示並告以要旨』云云。  查:每一個的書證\證據的要旨各不相同,果真有告以要旨等情應該是具體記載系爭要旨的內容與待證事實的關係,焉有一律以…..提示並告以要旨』的均一『魔』式的筆錄製作方式,此證有刑法第124125213302304…等條的犯罪。
3.
冤獄二審的辯護人周武榮律師根本沒有撰寫辯護意旨狀,然而冤獄二審的880709審理筆錄卻不實登載『辯護人周武榮律師律師為被告的利益辯護稱:詳如呈庭附卷的辯護狀所載』~~880709審理期日,周武榮律師未有辯護意旨狀呈庭附卷、亦無形訴法289條之辯護人應為事實上\法律上的辯護,卻做此不實登載,核有有刑法第124125171213302304…等條的犯罪。
8807/09審理期日,周律師竟是在審判長調查證據完畢後才聲請調查證據之.傳喚吳志聰李採蓮、2精神鑑定,不敢做289條之辯護人應為事實上、法律上之辯護,亦無任何辯護意旨狀呈庭附卷。至於8807/09筆錄所載『周武榮律師稱為被告夏興國辯護要旨除了提出之書狀所載外』乃是不實捏造,涉及刑法213條犯罪(引用附件書狀)
4. .88
0709的言詞辯論程式後的程式並無『有無最後陳述』的程式,卻不實登載『有無最後陳述?』、『我希望具保停止羈押』(概意)~~此內容核與關於被訴案件內容與事實之最後陳述根本扯不上關係,冤獄一審吳敦\吳明峰\何菁莪枉法官、李麗花書記官卻做如此的捏造,亦有刑法第125171213…等條的犯罪。
5..
以台高院880623之調查筆錄,係因李酉潭證述『有數間研究室的物件可以挽回百分之七、八十,以NO.20黃聖堯研究室內的物件為例』,本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10條之規定以言詞聲請具保及停止羈押等情,然而該筆錄卻不實捏造事實稱:『違法羈押,否則拒絕簽名,….,延押案的抗告已送最高法院辦理』,此有有刑法第124125213302304…等條的犯罪。
6.
以彼之矛攻彼之盾~~冤獄二審冤獄判決書提及:『…..。但查上訴人於本件刑事訴訟程式中,對於各項事證均極盡爭辯之能事且構思巧密,極力為自己利益辯護,思路清晰………..』,然而冤獄二審的前開筆錄卻不敢將本人所述的內容據實登載,冤獄二審冤獄判決書卻又引據批判云云,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147條之立法理由參照,冤獄一審的系爭審理筆錄均是刑法第124125171213…等條的犯罪的書證且證明無訛。
7
其他:引用其他:引用(附件一)之關於冤獄二審的筆錄所做的指訴證明

B . 政大校方隱匿卷證(刑法138條)之犯行:
1 .  政大校園之從中山館沿環山道、體育館後方的河堤便到的監視錄影帶及百年樓前之政大精神堡壘附近之錄影帶,,吳志聰、蕭敬義在871021之冤獄一審審理竟然偽證稱:『稱是喇叭』(政大大門口警衛室就有監視錄影總機、政大校園如同歐威爾<1984>的老大哥,遍佈監視錄影帶
2 . 
交付新聞媒體在870813晨間新聞就播出系爭火案的錄影帶與相片資料
3 .  蕭敬義長距離偷拍夏興國的相片供吳志聰等四人指認的系爭相片
4 .  鄭丁旺在870901誣告訴狀稱:『凌晨零時二十分~~0020~~潛入中山館』~~卻隱匿A君潛入中山館到走出中山館讓吳志聰\李採蓮目擊的監視存錄錄影帶
5  .
案發日約0035之李採蓮向政大校警隊通報『竊案的報案錄音及書證資料』 
6 .  案發日約0040之王才祐\劉怡君向政大校警隊通報不明明滅現象之疑似火光的報案錄音及書證資料』

C、文山一分局\指南派出所警方隱匿卷證(刑法138條)之犯行:
1 .  政治大學到慈光寺的監視錄影帶
2 ..  冤獄偵查卷第98頁之夏興國在指南派出所(距離政大大門口約100公尺)接受警訊的錄音錄影帶、系爭夏興國及目擊證人的警訊筆錄以
3 .  2款之上開期間之指南派出所入出口的監視錄影帶~~據以證明冤獄偵查卷第98頁之夏興國及目擊證人的人別\人數\性別與真實身份~~此係破案關鍵及證明政警之被訴人縱火構陷夏興國冤獄的真正自然事實
4 .  8708130400~~0420之董保城、蕭敬義、胡義明違法逼諭本人『假自首\真自誣』之錄音錄影帶
5 . 
案發日約0035之李採蓮向110(警方~~應是文山一分局者~~勤務中心)通報『竊案的報案錄音及書證資料』
6 . 
案發日約0040之王才祐\劉怡君向110(警方~~應是文山一分局者~~勤務中心)通報『不明明滅現象之疑似火光的報案錄音及書證資料』
7 .  吳志聰\李採蓮在案發日在指南派出所接受警訊筆錄的系爭筆錄
8 . 
政警之被訴人案發日:A.遂行之違法搜索扣押之政物清單、B.違法逮捕後向檢察官聲請核發拘票之拘票聲請書、C刑案現場勘查報告表、D直接拘提犯罪嫌疑人報告書、E.搜索扣押證明筆錄、F.執行直接搜索結果報告書、G.證物送驗記錄表、H.其他

D、台北市政府消防局隱匿卷證(刑法138條)之犯行:
1 .  案發日約0040之王才祐\劉怡君向119(台北市政府消防局勤務中心)通報『不明明滅現象之疑似火光的報案錄音及書證資料』
2 .  台北市政府消防局在案發日0057接獲報案的報案錄音與受理報案的書類文件的錄音譯文與書證

E . 吳志聰\李採蓮以不擇手段不濟代價不問是非之構陷嫁禍栽贓夏興國冤獄的具體事例:
1 .  引用980122聲請協助自訴書狀之要項六:吳志聰\李採蓮涉及偽證罪、誣告罪等違憲違法犯行
2 .  所謂指認程序~~根本不知道系爭指認程序的時間與處所~~吳志聰\李採蓮的指認程序竟然還有董保城、蕭敬義等人的在場(詳參關於指認的指摘批駁)

F . 政警之被訴人以偽造變造及使用系爭偽造變造證據構陷夏興國冤獄之准誣告罪犯行:
1 .  西華飯店歐風小館(歐式自助餐)主廚許錫財11/04稱夏興國作學徒搬水果箱會造成相片的刮痕,另參其後的歐風小館學徒工作一覽表,.黃天祥一方面在871021冤獄一審審理期間偽證稱有向許錫財提示相片、另一方面在案發日之文山一分局期間向不明人士(應是98頁之夏興國)拍攝手掌與手臂的傷痕。  查:本人870813案發日就違法羈押於台北看守所,人身驗傷單係『全身無傷』,,再者,本人的右手食指有長條型的胎記、左手饒骨則是76年、8月騎機車車禍後的三次開刀的刀疤,然而系爭相片竟無上開的原始痕跡,且拍攝時更無拍到人頭(按:黃天祥對本人做筆錄期間根本沒有拍攝任何相片、且其證稱『夏興國不願讓我檢察身體』云云)更證明系爭刑案現場相片之手掌與手臂的傷痕係以刑法171條之偽造證據的准誣告罪犯行
2 .  8710/21冤獄一審審理期日之吳志聰證稱:『(8708/13凌晨0040)看相片時不能確定A君是夏興國』,然而卻在不明處所時間的捏造指認程序時偽證與誣告罪犯行稱『夏興國就是A君』,且在相關的警訊筆錄、火調筆錄、冤獄偵審程序如是『太子換狸貓』、『龐涓構陷孫矉』的式構陷夏興國冤獄
3 .  引用政警之被訴人違法搜扣後所捏造系爭扣案物有破洞、血跡之刑法171條之偽造證據的准誣告罪犯行的相關書狀(按:搜索程序之扣押前應先拍攝相片與全程錄影系爭搜索扣押的全部過程,系爭扣案物在慈光寺均沒有任何的破洞與血跡~~如果有,應當場拍照與錄影、洽請慈光寺人員現場見證~~取在政警之被訴人違法搜索扣押後變造系爭扣案物之碰洞與血跡,係刑法171條之偽造證據的准誣告罪犯行(詳參政警之被訴人違法搜索扣押之書狀卷證之旨摘控訴

G . 案由:兩紙鑑定報告乃是不科不學不實不盡的敷衍性質的鑑識程序,違反明確性、確實性等原則,復且台北市消防局火調人員涉及捏造起火點、認定二、三樓研究室的起火點卻不敢採樣鑑析,涉及違法失職犯法瀆職之違憲違法犯行:(980928F件)
三、茲將兩紙鑑定報告及系爭被訴人的相關犯罪事實列述如夏:
1
根據政大校警隊長蕭敬義的『證稱』及冤獄歷審的『認定』:卷證內之扣案物之兩紙夜來香酒精膏空瓶係被訴人之台北市消防局人員所發現,卻讓不具司法警察、火調人員之蕭敬義攜回一個多小時作手腳~~將『塑膠桶』掉包成為『扣案之兩紙夜來香酒精膏空瓶』(火調報告書第4頁)~~違反消防法第2643條之規定、亦蹈犯刑法第165171等條犯行
  2 消防\火調人員認定的四處起火點之三樓所長室計有兩處、三樓編號78及二樓編號1718的研究室門外通道為起火點云云(火調報告書第2頁);三樓所長室者較單純(整警之被訴人事後製造者,且個別獨立之所長辦公以、沙發兩處的起火處所與採驗)、但是認定前述之二樓、三樓研究室的起火點卻是沒有任何理由且直接捏造『三樓編號78及二樓編號1718的研究室門外通道為起火點』,甚至未在上開的起火點罪任何的採樣鑑析(由只縱火促燃劑及燃燒客體),如此的火災調查與火場證據採樣鑑析的程序如同考試作弊直接捏造答案云云,違反消防法第2643條之規定、亦蹈犯刑法第165171等條犯行
  3 刑事警察局的鑑識報告書卻以:編號~編號的扣案物『不排除』出自編號5的扣案物云云~~既為排除、也未確認~~違犯鑑定報告明確性原則,甚至連編號五之兩只夜來香酒精膏空瓶之殘留物是否就是夜來香酒精膏也不敢確認(根本不敢去找市售的夜來香酒精膏~~880324之董保城證述:指南路上的餐廳有使用夜來香酒精膏),卻由政警之被訴人、冤獄偵審違反證據法則及故鑄夏興國冤獄為目的之認定編號五之兩只夜來香酒精膏空瓶之殘留物就是夜來香酒精膏,且為『唯一』縱火促燃劑(按:偵查濫訴憑空捏造高沸點碳氫化合物如煤油另為縱火促燃劑,冤獄歷審卻認定夜來香酒精膏為『唯一』縱火促燃劑;另參冤獄偵審共同違法之旨摘批駁),蹈犯刑法第165171等條犯行
  4 兩紙鑑定報告不敢做基本的程序之交叉比對
5
兩紙鑑定報告之檢出物乃『互不相容』、『不相同』,冤獄偵審卻硬坳栽贓認定為『同物』
  6 扣案物並未在慈光寺現場拍照錄影存證,亦未加封緘標籤,卻是由政警之被訴人動手腳與掉包:查依據<司法警察帶同被告查證應行注意事項>1417點規定,應先明瞭贓物\扣案物之特性….詳加列按註明藉以防範產生瑕疵、扣案物應加封緘及其他標識,由扣押執行人員簽證並由在場受搜索人會同簽證或加蓋印章指紋….必要時照相或錄影備查。  上開規定亦見於刑事訴訟法關於搜索扣押的相關規定之法定程序與規範。
  然而系爭扣案物在慈光寺現場之原狀均缺如、亦無前述之『扣案物應加封緘及其他標識,由扣押執行人員簽證並由在場受搜索人會同簽證或加蓋印章指紋….必要時照相或錄影備查』之程序與卷證資料可供查稽,如此的程序乃是栽贓與構陷夏興國冤獄的犯罪事實行為與法律行為
  7 所謂縱火促燃劑是指縱火行為人在縱火處所(起火點)縱火時所使用的促然之易燃助燃物質,然而消防\火調人員連認定二樓與三樓研究室之起火點也是捏造,更未在捏造之起火點做任何的採樣鑑析,如此的過程乃是造假作弊為手段、構陷夏興國冤獄為目的之刑法169171173213….等條之犯罪
  8 其他(引用87~~100年各狀)
H . 870813政治大學中山館火案發生後,政警之被訴人一方面捏造事實、另一方面偽造變造證據(引用980928C件、D件書狀)構陷夏興國冤獄,茲將具體事例核予本件的訴訟救濟事項有關之違法搜索扣押者例舉如夏:
1 .  政警之被訴人董保城、蕭敬義、胡義明提供『長距離偷拍夏興國的相片工吳志聰等四人指認』,吳志聰等四人當時均說『我看相片時不能確認』(參引871021之冤獄一審審判筆錄)董保城等人以多口相聲栽贓稱吳志聰\李採蓮看相片時說:『夏興國很像A君』云云、胡義明則與冤獄偵查卷第98頁之夏興國與目擊證人到慈光寺『第一次臨檢』將『98頁之夏興國』帶回指南派出所偵訊云云
2 .  鄭丁旺之870901誣告訴狀、胡義明的偵查報告書中提及:『(案發日)凌晨約0240時分,政大校警隊員吳紹鵬及吳正聰\李採蓮在河堤便道發現新鮮鞋印』云云,胡義明藉此認定『夏興國又涉有嫌疑,猜測夏興國已經回到慈光寺了』,且在約03:00『第二次到慈光寺臨檢』云云,茲將政警之被訴人自導自演的破案官見\真正事實列述如夏:
  A.凌晨0120時分之『98頁之夏興國』已經在指南派出所接受偵訊了,根本不用再有其後的『第二次到慈光寺臨檢』云云;然而政警之被訴人卻依照劇本演出如是,就是上演構陷夏興國冤獄的戲碼
  B.凌晨0240乃是深夜漆黑的伸手不見五指的情狀,吳少鵬等人如何可能順利發現新鮮協印呢?又如何可能與夏興國可能涉案連結在一起呢?~~0240的協印的比對樣本鞋子是在何時何處所為呢?(按:本人的鞋子等扣案物是約0400在政警之被訴人董保城、蕭敬義\胡義明\黃天祥所違法搜索扣押的,詳參後述)_
  C.冤獄偵審所認定的扣案兩只鞋印是政大校警小隊長李仙淦與吳志聰李採蓮及警員若干人自0700~~0730在河濱運動公園找了半小時才找到~~既然0240已經有新鮮鞋印了,為何還要大費周章大隊人馬繼續找半小時呢? 
  D.
政警之被訴人將0240的新鮮鞋印以刑法138165171169….等條犯行之事先捏造、事後湮滅,以致冤獄偵審卷中找都找不到
  E.
其他(引用關於鞋印的指訴)
3 .  政警之被訴人以前述、2款的犯行,第二次到慈光寺臨檢,先遂行對夏興國施以『違法逼諭假自首\真自誣』不成後(引用980928D件書狀),接著就上演違法搜索扣押的犯行(後述)
四、查:編號1~編號4之扣案物之書包\鞋子\ㄒ秀\長褲是政警之被訴人在對夏興國施以『違法逼諭假自首\真自誣』不成後(引用980928D件書狀),接著就上演違法搜索扣押的犯行~~根本不符合憲法八條、2項、(釋90)與刑訴法88條之現行犯或準現行犯之要件、亦無形訴法131…等條之直接搜索的要件,系爭政警之被訴人在沒有搜索票的情狀遂行違法搜索扣押,且未對扣押物的原狀予以拍照及錄影存證,甚至系爭扣案物在慈光寺沒有破洞及血跡~~如果有,政警之被訴人早就請慈光寺人員在慈光寺現場充當現場證人與作證了),卻在政治大學及文山一分局\指南派出所若干處所製造扣案物的破洞與血跡,然而冤獄偵審竟然不敢鑑驗扣案物的血跡DNA(詳參冤獄偵審故鑄夏興國冤獄\不敢鑑驗扣案物血跡DNA之指訴),復且本人在870813遭違法羈押於台北看守所時的人身驗傷報告是『全身無傷痕』,亦即所謂長褲的破洞、書包\鞋子\ㄒ秀\長褲的血跡等情乃根本與本人無關,卻是在政警之被訴人違法搜索扣押(刑法307…等條)後接著遂行變造證據之准誣告罪(刑法171條)、冤獄偵審也接力賽般地上演故鑄夏興國冤獄(刑法124125…等條)犯行
五、政警之被訴人~~尤其政大校方之被訴人不具司法警察身份,就算是被害人\告素人也不能進行搜索扣押程序,此係刑法31307條之違法搜索罪之共同正犯,當然應依據罪行法定主義辦理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六、關於台北地檢署林天麟主任檢察官涉及刑法165條湮滅刑事證據罪犯行:
眾所矚目有眾所周知之<蘇建和等三人差一點就冤死案>’<江國慶冤死案>為例:
<蘇建和等三人差一點就冤死案>89年開始再審程序、92年進行聲再更(一)程序,因為軍事審判法及軍事審判程序在(釋436)做成解釋後有重大制度性變革,分別設立具有審級制度之軍事法院\軍事法院檢察署,將原先設置在作戰單位之師級、軍級、軍團級的軍法組予以裁撤,轉換跑到成為軍事法院之軍法官\軍事法院檢察署之軍事檢察官<蘇建和等三人差一點就冤死案>;的再審與聲再更(一)審的進行程序時,當年審理王文孝案的軍法官火速將埋藏在海軍陸戰隊6699師之軍法組某處的〔扣案菜刀〕予以挖出來後交與台灣高等法院審理<蘇建和等三人差一點就冤死案>的聲再\聲再更(一)程序的合議庭法官處理、合議庭法官則將該菜刀裁定交付台北科技大學的OOO教授鑑定之(詳參<無彩的青春~~蘇建和案十三年>的記載);亦即,扣案物是不能隨便湮滅廢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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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國慶冤死案>的衛生紙在承辦檢察官的重新鑑驗後發現:系爭衛生紙並無擦痕、江國慶之精液是在案發潛在廁所自慰時沾染到衛生紙,其後發生的五歲女童遭姦殺案的被害人血跡恰巧噴射到前開的衛生紙,然而系爭的江國慶精液VS.五歲女童血跡之兩者並無混同拌雜;最主要的逆轉關鍵是當年留在廁所的血掌紋經過重新鑑定後確認是許榮洲所留下的。  就連江國慶已經冤死槍決十五年了,相關的跡證仍然可以在15年後的今日重新鑑驗~~扣案物遭到完整的保留保存保全在案。
本人援引前述之<蘇建和等三人差一點就冤死案>’<江國慶冤死案>的扣案物乙節是要證明與控訴<關於台北地檢署林天麟主任檢察官涉及刑法165條湮滅刑事證據罪犯行:->
查:系爭編號1~~編號5的扣案物未經冤獄123審的冤獄判決中宣告沒收,被訴人之林天麟主任檢察官卻以台北地檢署890605之北檢聰揆字第3309號處分命令予以廢棄,不敢發還本人~~冤獄偵審據以栽贓及故鑄夏興國冤獄,本人受領扣案物後可以向再審法院聲請鑑驗扣案物的血跡DNA來翻案~~N件個案就是靠著DNA鑑驗來翻案,單單美國的死刑案件靠著DNA鑑驗來翻案就已經超過三位數了~~是此,被訴人林天麟身為台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卻是不敢依據法定程序處理扣案物,竟然以刑法165條湮滅刑事證據罪犯行來廢棄扣案物,剝奪本人使用扣案物據以聲請鑑驗DNA血跡來翻案的訴訟救濟權、也是違法侵害財產權等情,當然應依據罪行法定主義辦理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七、刑事訴訟採實體真實發現主義,須經嚴格證明、無合理懷疑、法定程序合法調查證據、認事用法不得違背法令(證據/經驗/論理….法則)  以最高法院的相關判例、任何一本刑訴法/刑法教科書都如是道:
是刀傷就不能認定是槍傷所致。  以性侵害案件為例,的精液體液留在B的體內與身體部位就不能栽贓是C犯案。  此係科學辦案發現實體真正事實~~亦是勘驗鑑定證據方法證明真正事實的應為合法調查法定程序之踐行:然而本案的被訴人卻是以違法搜索扣押來構陷與故鑄夏興國冤獄,冤獄定讞後又以湮滅刑事證據罪犯行據以廢棄系爭扣案物,於憲於法有違,當然應依據罪行法定主義辦理救濟。
綜上所述,憲法第、167780…等條及刑訴法相關規定是針對刑事訴訟程式的規範與規定,拙愚稱之罪行罰定主義之刑訴個案定罪定刑型正當法律程式,復且依據(釋384392…)之釋示,所謂正當法律程式包括實體法、證據法、程式法。(引用960813拙文之王文孝殺了幾個人?)人身自由權、人身自由不受違法侵害權….均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本案之被訴人卻是故意蹈犯刑章,違法侵害本人夏興國的前述相關基本人情,應有罪行罰定主義之適用,當然應准為以刑事自訴中山門大審判踐行個案救濟之,鈞會應有法扶救濟大正義行。
國家救濟義務之法扶\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程序應依據(釋43135181238271499535)、(302838)之旨,應依據非常上訴、再審、開始中山門大審判救濟之~~國家救濟義務所應為救濟與救援冤獄、審問處罰犯罪行為人的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
 
I . 關於鄭丁旺涉及使用偽造變造證據之誣告罪犯行:
1.偽證或偽造變造證據之事例一  :捏造本人夏興國要放火燒毀董保城、蕭敬義的家(此係捏造本人涉及恐嚇罪犯行)
   
真正自然事實 :明明是政大總務長董保城、校警隊長蕭敬義在8708130400~~0410對本人夏興國遂行『假自首真自誣』的違憲違法犯行(指南派出所主管胡義明全程錄音錄影),
2.偽造或偽造證據之事例 :燒毀床鋪不遠處(不到一公尺)尚有三疊紙張文件完整保存(僅表面沾染灰塵):此證明係政魔警賊縱放BT並事後製造如此場景~~請問:正常情況之火案,床鋪都燒毀了,易燃之紙張卻僅表面沾染灰塵,只有刑法1712項之偽造證據之准誣告罪犯行做得出來。
   
真正自然事實 二:如此違反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的現象只有政警之被訴人以刑法169171條犯行才做的出來~~
3.偽造或偽造證據之事例 三:知道縱火A君是0020(凌晨零時20分)潛入中山館~~一般被害人不可能知道縱火行為人或竊賊潛入犯罪地之確切時間~~政大魔頭鄭丁旺確知之甚詳,
真正自然事實 三:一般被害人不可能知道縱火行為人或竊賊潛入犯罪地之確切時間,勘驗系爭錄影帶即知縱火行為人核與(98)頁夏興國(0120在指南派出所~~距離政大校門口約100公尺~~接受偵訊之、夏興國、)為同一人
  4.
偽造或偽造證據之事例 :中山館二、三樓研究室係與至希樓、果夫樓研究室相同之三合夾板隔間,屬於建築法10條的附屬設備,為刑法175條之物件、三樓所長室僅有沙發、辦公椅….象徵性之控制下燃燒卻哉贓燒毀三樓所長室,此亦涉及誣告罪犯行
   
真正自然事實 四:事先遷異研究室內物件至他處存放、三樓所長室的燃燒現象也是事後偽造變造~~從外表觀之,三樓所長室根本燒不到五分鐘
5.偽造或偽造證據之事例 五:捏造酒精凝膠為縱火促燃劑研究室遭毀損之使用人(教職員、博士生)未有任何的損失清單提交刑事或民事法院、亦無在冤獄偵審證述損失情形~~唯一例外係8806/23李酉潭稱尚有數間研究室可以挽回百分之七、八十,以NO.20黃聖堯研究就為例~~此證明政魔警賊事先將研究室物件遷異他處、事後布置的誣告罪犯行(按:參採法諺「未經嚴格證明事項視為不存在」,勘驗鑑定火案燃燒錄影帶之火焰與煙的顏色/多寡,若證明紙類物件為燃燒客體,本人就終止任何訴願/訴訟救濟權;同理,燃燒客體非紙類物件,證明研究室物件事先遷異他處及事後布置
真正自然事實 五:燃燒客體的種類與數量可以藉由勘驗鑑定火案燃燒期間的錄影帶從火焰與煙的多寡\顏色據以溯究之、縱火促燃劑則是起火點處的易燃助燃的物質,應由起火點的採樣鑑析來溯究縱火促燃劑的種類與數量
6.偽造或偽造證據之事例 六:捏造鄭丁旺的座車輪胎遭人刺破~~
真正自然事實 六:校長座車乃有專人駕駛及日夜保管,就算果真遭人刺破(此涉毀損罪),亦因檢附相關事證、調取錄影帶向檢警報案及告訴;亦即,鄭丁旺自稱其座車遭人刺破乙節有無向檢警報案?若無此事、亦無報案卻在8709/01誣告訴狀如此影射()(按:該誣告訴狀係對夏興國提出誣告訴,核為刑法169171條誣告罪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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