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日 星期五

案由:為請對:1 . 鈞院(台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七庭漢股藍文祥、石有為、楊絮雲法官)審理(101聲48、49)、(101抗150、152號)個案事件業經裁定在案,請將該案速為檢發台南地方法院民事庭依法實體調查審理裁判,以資個案救濟事,茲此提出陳報與聲明聲請救濟,請予踐行司法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致  台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七庭漢股藍文祥、石有為、楊絮雲法官(1014849)、(101150152號)
副本: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風股(1003737號)承審法官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中山門大審判\1000905日對[黑色貓咪]提起訴訟救濟之個案.doc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星期五11:49:58 PM起寫    擬於0303(六)~~裝甲兵節\補二二八連休之上班具狀日~~電傳電子郵件送達

致  台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七庭漢股藍文祥、石有為、楊絮雲法官(1014849)、(101150152號)
副本: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風股(1003737號)承審法官

案由:為請對:1 . 鈞院(台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七庭漢股藍文祥、石有為、楊絮雲法官)審理(1014849)、(101150152號)個案事件業經裁定在案,請將該案速為檢發台南地方法院民事庭依法實體調查審理裁判,以資個案救濟事,茲此提出陳報與聲明聲請救濟,請予踐行司法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起訴人即是聲請人、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詳卷)

相對人:黑色貓咪  (網路上的代名、正式姓名請洽請電信警察依據IP位址查復之)並請查復其戶籍住居所以利送達之


事  實  理                                      據:

一、 查:**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星期五收受書類書函目錄頁 **
台灣高等法院
1010215
10148
民事第十七庭漢股
藍文祥、石有為、楊絮雲法官、蔡慧娟書記官
聲請人夏興國VS.相對人沈宣昀(網路代名黑色貓咪)間對於本院10115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訴訟救濟,本院裁定如夏:  主文:聲請駁回。
台灣高等法院
1010215
10149
民事第十七庭漢股
藍文祥、石有為、楊絮雲法官、蔡慧娟書記官
聲請人夏興國VS.相對人沈宣昀(網路代名黑色貓咪)間對於本院10115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訴訟救濟,本院裁定如夏:  主文:聲請駁回。
台灣高等法院
1010215
101150
民事第十七庭漢股
藍文祥、石有為、楊絮雲法官、蔡慧娟書記官
抗告人夏興國VS.相對人沈宣昀(網路代名黑色貓咪)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北院1001230所為100373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夏:  主文:抗告駁回。
台灣高等法院
1010215
101152
民事第十七庭漢股
藍文祥、石有為、楊絮雲法官、蔡慧娟書記官
抗告人夏興國VS.相對人沈宣昀(網路代名黑色貓咪)間對於本院10115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北院1001230所為10022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夏:  主文:抗告駁回。台灣高等法院

既然鈞院以抗告法院支持北院民事庭風股林依倫法官(1003737號)的原裁定,請將該案速為檢發台南地方法院民事庭依法實體調查審理裁判,以資個案救濟事,茲此提出陳報與聲明聲請救濟,請予踐行司法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二、關於系爭個案事件移轉至台南地方法院審理:
以拙愚目前暫住后里家宅,到台北、台南開庭的時間距離差不了多少,只不過台北火車站可以用走的到台北地方法院開庭、至於從台南火車站到台南地方法院就需要搭公車或計程車,多了一趟車資。
如果可行,請南院承審法官以洽借中院遠距訊問為之!(後述)

三、關於:3 . 民訴法的試行調解\和解及日後的訴訟程序期日請以遠距訊問\早上開庭
1 . 關於:1.民訴法的試行調解\和解:
查:民事訴訟法第三七七條第一項規定:『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是行和解。….。』~~倘若審判長認為有必要、對造「黑色貓咪」有意願,請試行和解或調解~~一來可以省下審判長日後撰寫裁判書類的程序、另一方面本人亦以台北的個案平正冤獄為重、三來則讓本件早日確定之~~同理,審判長若認為無必要、對造不願意或,則依據法定程序調查證據、兩造當事人對質詰問辯論後為之實體裁判之!亦有最高法院(69台上1134)、(92台上114)判例可稽!
關於:2 試行調解和解期日請准本人在中院遠距訊問室依據遠距訊問方式為之:
拙愚夏興國目前暫居后里家宅,距離台南市一百多公里,當日往返的車費數百元以及在途時間等情,倘若鈞院准為試行和解\調解,請向中院洽借遠距訊問室,讓本人夏興國就近為之。
2 .  關於:日後的訴訟程序期日請以遠距訊問\早上開庭
本人盡可能搭早班火車到南院開庭~~后里火車約0540左右~~請南院承審法官能夠以一個期日(早上下午一次開完)開庭,當日審結之,並請准予資助該日的在途旅費,以符合憲法保障人民之財產權與訴訟救濟權之憲至法治本旨!
並請開庭前將卷證繕本賜寄拙愚之!
 
四、關於:4 . 其他(引用原先的民事損賠起訴狀的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

五、關於訴訟救助聲請案,鈞院應以准予,請製發裁定並送達聲情人即是被害人\起訴人夏興國之:

五、事實上,只要查詢「夏興國政大」、「夏興國縱火」,還會出現更多的類似謊言散播者,本人夏興國無法一一提出訴訟救濟,只好找一位「代表」~~因為是在本人夏興國英文名字之[UranusReleo]
搜尋項目中找到者,就以「黑色貓咪」為代表,希望能夠制止\降低\抑阻類似謊言繼續散佈傳播之。

六、是此,本人所請救濟事項乃於法有據,事實事理合致,對造當事人「黑色貓咪」犯行\侵權行為明確,是請
鈞院鑑核,准為所請之訴訟聲明與聲請救濟各事項,以資對治與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本件的民事起訴司法救濟事件是貴鈞院應予依法實體審判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司法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七、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致  台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七庭漢股藍文祥、石有為、楊絮雲法官(1014849)、(101150152號)
副本: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風股(1003737號)承審法官   公鑑

          1 0 1      0 3        0 3   裝甲兵節\補二二八連休之上班具狀日

拙愚即是被害人 夏 國          敬筆  
二○一二年三月三日星期六00:09:13 A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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