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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為請被訴人\犯罪行為人\侵權行為人之潮州鎮公所鎮長及建設課長犯法瀆職行止(案由:為就 貴潮州鎮公所設辦之「潮州鎮春節假日市集之C2之12以及C2之13攤位」的個案救濟與賠償補償:),身為中高階公務員卻違法侵害被害人夏興國的權利等違憲違法犯行,業於101年01\30向屏東縣政府潮州鎮公所(夏稱潮州鎮公所)提起國家賠償請求,迄今已超過一個月仍未有協議,是此,以國賠義務機關之潮州鎮公所為國賠義務機關列為本件的相對人\對造當事人,依據憲法第十六條、國家賠償法、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提起本件民事國家賠償侵權行為起訴事件,請予踐行司法救濟事;並請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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