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中山門大審判\民刑行懲憲五式訴訟救濟\對於政大群魔及警賊(政治大學、警方之被訴人即是犯法瀆職公務員、犯罪行為人)提起民事國賠起訴司法救濟.doc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星期四11:24:55 AM起寫、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第N次起訴救濟
致 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承審法官
案由:為對:1.政警之被訴人涉及縱放87年02\14、08\13之第一、二次中山館火案構陷夏興國冤獄等情,請予踐行四合一行政救濟事、2 . 自87年~~101年之政治大學校長鄭丁旺、鄭瑞城、吳思華 台北市政府市長陳水扁、馬英九、郝龍斌以抵觸憲法第16、24條、公務員服務法第23條之違憲違法犯行,不監不督之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確正義作為違憲違法犯行之包庇系爭個案犯法瀆職公務員(即是被訴人\犯罪行為人),逾越一年期間(100年03\29親自送達)仍未踐行國賠協議,資以踐行第N次民事國賠事件起訴司法救濟事;並請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事:
起訴人即是聲請人、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 璞 )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詳請參閱原案卷及附件名片)
.
起訴人即是被害人、冤獄受難人:夏興國 58年07月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04)25586646、25581147 (0975)054474
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巷8之16號 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巷8之16號 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國賠義務機關:
A . 政治大學 116台北市文山區指南路二段64號 .電話(02)29393091
法定代表人:吳思華校長
B . 台北市政府 110 台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 電話:1999法定代表人:郝龍斌市長
對造當事人即違法失職犯法瀆職公務員:引用說明一相關書狀之被訴人\犯罪行為人:
對造當事人即違法失職犯法瀆職公務員:引用說明一相關書狀之被訴人\犯罪行為人:
詳參系爭書狀\個案救濟之被訴人\犯罪行為人之人別及基本資料等
民事國賠起訴司法救濟個案之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 :
1、為對政治大學所轄制的公務員鄭丁旺、董保城、蕭敬義、吳少鵬、黃世雄…..等人涉及縱放87年02\14、08\13之第一、二次中山館火案構陷夏興國冤獄等情,請求國家賠償金額新台幣十二億元(NT$1、200、000、000)整,並自87年02\14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里
2、為對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一分局\指南派出所所轄制之公務員涉及縱放87年02\14、08\13之第一、二次中山館火案構陷夏興國冤獄等情,,請求國家賠償金額新台幣十二億元(NT$1、200、000、000)整,並自87年02\14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3、台北市政府自陳水扁、馬英九、郝龍斌市長身為公務監督人應踐行公務監督『確是』依舊不監不督不做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確正義作為違憲違法犯行(包庇系爭違法公務員)者,另為陳水扁、馬英九前市長亦同,請求國家賠償金額新台幣三億元(NT$300、000、000)整,並自87年02\14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4、政治大學吳思華校長身為公務監督人應踐行公務監督『確是』依舊不監不督不做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確正義作為違憲違法犯行(包庇系爭違法公務員)者,另為鄭丁旺、鄭瑞成前校長亦同,請求國家賠償金額新台幣三億元(NT$300、000、000)整,並自87年02\14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5、政治大學及台北市政府應公開相關卷證
6 . 聲請鈞院裁定准為訴訟救助之訴訟費用等應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事
7 . 訴訟裁判費用應由對造當事人負擔之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一、關於聲請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另引用另狀之聲請訴訟救助者及相關附件證據
查:最高法院民事庭(91台聲108)裁定及台高院(96聲321號)裁定之旨,係對拙愚冤獄劫難期間的民事訴訟個案,以裁定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相關費用;然而拙愚目前的無資力\負債\負資產….不情陷狀比起前述冤獄劫難期間更佳不情陷狀(引用附件書狀及相關證據事證書證),
查:民事訴訟法「訴訟救助」之旨及立法理由:為落實訴訟救助制度之功能,避免因當事人因支出訴訟費用而致生活陷入困窘,難以維持自己….之基本生活,….明訂法院於認定當事人有無資力之出訴訟費用時應斟酌當事人….基本生活之需用。亦有司法院大法官(釋229號)解釋在案可稽!
茲將最高法院所為關於訴訟救助的相關判例判決意指列述如夏:
1.(29抗179):當事人….如無籌措款項用已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者即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2(43台抗152):然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之信用者而言。
1.(29抗179):當事人….如無籌措款項用已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者即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2(43台抗152):然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之信用者而言。
3.其他(引用民訴法關於訴訟救助之相關判例及附件影印者)(另引用另狀之聲請訴訟救助者及相關附件證據、附件光碟片關於聲請訴訟救助的相關書證掃瞄檔))
資以下列附件作為無資粒支付訴訟費用之聲請訴訟救助之不情陷狀事實理由之證明與釋明:
1.台中縣政府后里鄉公所99年09/03之公庫支票影印本,用途:厚里村夏興國急難救助
2.獨立戶夏興國之戶籍謄本
3.中區國稅局0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4.中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5.署立豐原醫院100年02/11醫療費用收據,本人夏興國沒錢繳納全民健康保險的健保費遭中央健保局中區業務組予以停卡(承辦人周小姐 電話04:22583988轉6379)、國民年金保險費亦同樣沒錢繳納
6.99年12/09之夏興國就無固定職業收入家庭賴其生活者證明申請書
7.台中縣后里鄉厚里村99年12/09所致發之無固定職業收入證明書
8.台中縣后里鄉厚里村99年12/09所致發之現無工作證明書
9.后里就業服務台99年08/16就夏興國之求職登記證明稿
10. 后里就業服務台100年02/11就夏興國之求職登記近六個月仍未能媒合適當工作之證明
11.其他(引用相關事證書證及事實理由證據)(健保局中區業務組100年04\29准予本人夏興國因為無資力之申請分期繳納健保費之公文書函影印本)
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1.台中縣政府后里鄉公所99年09/03之公庫支票影印本,用途:厚里村夏興國急難救助
2.獨立戶夏興國之戶籍謄本
3.中區國稅局0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4.中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5.署立豐原醫院100年02/11醫療費用收據,本人夏興國沒錢繳納全民健康保險的健保費遭中央健保局中區業務組予以停卡(承辦人周小姐 電話04:22583988轉6379)、國民年金保險費亦同樣沒錢繳納
6.99年12/09之夏興國就無固定職業收入家庭賴其生活者證明申請書
7.台中縣后里鄉厚里村99年12/09所致發之無固定職業收入證明書
8.台中縣后里鄉厚里村99年12/09所致發之現無工作證明書
9.后里就業服務台99年08/16就夏興國之求職登記證明稿
10. 后里就業服務台100年02/11就夏興國之求職登記近六個月仍未能媒合適當工作之證明
11.其他(引用相關事證書證及事實理由證據)(健保局中區業務組100年04\29准予本人夏興國因為無資力之申請分期繳納健保費之公文書函影印本)
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鈞院鑑核~~本人無資力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事實上連舉債度日的經濟信用亦乏匱,依據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訴訟救濟權之本旨、民訴法及法扶法關於法官協助法律扶助之救濟義務,誠請鈞院准為本件所請救濟事項 俾符憲法保障人民訴願/訴訟救濟權、承審法官應依法審判裁判 不得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權利法益之憲治法治義務,誠請鈞院准為本件所請之聲請訴訟救助訴訟救濟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二、關於 *** 憲法第24條的真義與釋義 ***
查:憲法第24條係第二章~~<人民的權利與義務>專章~~的最後一條,如是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按:拙愚改寫如夏述:『包括應依法律~實體法、程序法~先受懲戒處分負起公務責任在內』),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查:憲法第24條係第二章~~<人民的權利與義務>專章~~的最後一條,如是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按:拙愚改寫如夏述:『包括應依法律~實體法、程序法~先受懲戒處分負起公務責任在內』),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其要旨至少有夏列:
1. 任何公務員均不得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
2. 任何公務員均一旦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法益者,隨即致生相關違憲違法犯行及責任;依據憲法第8條第1項、第16、24條之旨,系爭個案違法公務員的違法責任之訴追審問處罰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為國家對人民的應為行政/檢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3. 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刑事/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則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4. 未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亦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5. 其他(引用拙愚之[憲法24條)[國家救濟義務]個案書狀]
君可見:憲法第24條是第二章的最後一條,係就公務員~~服公職的人民~~所做的憲法保留層次的規範規定,諭示 吾中華民國每一位公務員必須恪進依據法律\法定程序行使公務權能,至少不得違反或抵觸上開的規範規定;一旦有憲法第24條所稱的違憲侵權行為~~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是個案情節而有相關的違法責任(註1),而追究系爭違法公務員的相關違法則任亦必須依照正當法律程序(拙議稱之罪行罰定主義),亦屬當然,此議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所應為即時性效能性救濟的憲治法治義務。
註 1:所謂『責任』應只違反法律『義務』而需承當法律上不力後果之謂。 關於『責任』與『義務』的關連,參見王海南等著之<法學入門>193頁以下
再查:憲法第八條各項款及刑事訴訟法的制訂就是規範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所應遵守的程序正義及憲治法治規範,不得有違或不依據前述規範踐行刑事訴訟的相關程序,此從憲法八條項3句:『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的拒絕之。』、刑事訴訟法一條1項:『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捯追訴、處罰。』、(釋535)釋示:『育有違法事實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
(拙議稱之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是此,有謂「刑事訴訟法是憲法的測震儀、是活的憲法、實用憲法」~~當然應以憲法與刑訴法的具體規範規定來檢正每一件的刑訴個案是否遵照相關法定程序辦理(引用拙文: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在憲法第24、81條及刑法分則的相關規定(如:124、125、213、307….等條)亦是就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法前述之罪行罰定主義的相關法定程序時所涉及的違憲違法犯行。 這是實施刑訴程序的公務員所應遵守的程序正義,才有可能實現實體正義;同理,違反程序正義的刑訴個案即屬於憲法\刑訴法\刑法….所不許的違憲違法犯行,應依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三、關於對造當事人即違法失職犯法瀆職公務員之縱放87年02\14、08\13之第一、二次政治大學中山館藍色恐怖鬼火栽贓構陷夏興國冤獄之違憲違法犯行:引用附加檔案相關書狀之被訴人\犯罪行為人之相關犯罪事實理由證據。
三、關於對造當事人即違法失職犯法瀆職公務員之縱放87年02\14、08\13之第一、二次政治大學中山館藍色恐怖鬼火栽贓構陷夏興國冤獄之違憲違法犯行:引用附加檔案相關書狀之被訴人\犯罪行為人之相關犯罪事實理由證據。
另引用拙愚夏興國:
1.87年~~101年的各件書狀
2.99年12月~~100年三月陸續寄致貴政治大學\台北市政府的各件書狀
3.中山門大審判\憲法24條\四合一行政救濟的相關檔案(稍錄成光碟片之)
四、關於公務監督人應為公務監督卻不監不督之行止,應認有憲法24條、公務員服務法23條、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之適用及救濟:
依據台北市政府組織法、大學法、政治大學自治的相關法令規定,市長\校長為公務監督權人,應依職權依聲請踐行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細公務機關首長的首長保留應為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
依據台北市政府組織法、大學法、政治大學自治的相關法令規定,市長\校長為公務監督權人,應依職權依聲請踐行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細公務機關首長的首長保留應為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
君可見:參引關於法院組織法的相關判例與規定!
(20院581):如首席檢察官怠於指揮監督或有不當指揮監督情事者,亦難謂毫無責任。 (18聲239):利害關係人可向監度長官請予督飭依法辦理。 (19聲172)法官/檢察官辦案延滯有所聲請者,應向該管監督司法行政之上級官署為之。 ~~~~此亦有(釋530、539)釋示在案。 同理,貴座身為公務機關的公務監督權人應依職權依聲請踐行公務監督卻不監不督者則有說明二所列述的違憲違法犯行及責任,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俾符憲法第16、24條保障人民訴願/訴訟救濟權之旨及國家救濟義務之憲治法治義務之旨。
自87年~100年之政治大學校長鄭丁旺、鄭瑞城、吳思華及台北市政府之陳水扁、馬英九、郝龍斌市長應為公務監督權卻不堅不督,包庇屬員的違憲違法犯行,當然構成前述說明所述之違憲違法犯行,當然應依罪行罰定主義及訴願行政救濟事項之個案救濟大正義行。
綜上所述,應有救濟事項3、4之准為救濟事
五、任何一件刑事案件都是在撥裂被害人的傷口,至於犯罪發生後的雙訴救濟程序則是如同開刀取瘡,是必須忍受的醫療診治行為;同理,沒有人(至少被害人)願意看到及承受因為刑事犯罪的發生所受到之違法侵害,刑事訴訟程序與國家刑罰權均是『不得已』的強制處分措施(參照釋544號等相關解釋),沒有人因為刑事犯罪而真正受益,是此,本人不能認同釋154…等理由書所稱『憲法第16條的訴訟權勢人民在司法的受益權…』云云,而改稱『救濟權』之(引用拙愚釋憲案之國家救濟義務、人民釋憲件、憲法救濟件、憲法24條…..等釋憲案)~~人民的雙訴救濟權受到憲法保障,國家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按:法扶救濟間有國家與社會救濟之性質)應為效能性與及時救濟性之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憲治國法治國的刑事實體法以罪刑法定主義(罪法定、刑法定)為之,大多數的刑事犯罪為非告訴乃論之必訴罪,社會上多以公訴罪誤稱;犯罪行為人若涉犯非告訴乃論的相關犯罪時,就算被害人要原諒,國法正義也必須伸張與實現個案正義,為被害人救濟之效能與即時救濟原則,在禁止私行私行報復的規範要求,加害人\犯罪行為人\被訴人在符合程序正義之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接受審判及國法正義制裁,此係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所應恪盡的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的憲治法治義務~~這樣的要求並不算太高(註1),也是最基本的民至為體、法治為用,實現個案正義之必行之道!
註1:改寫歌手趙傳<我是一隻小小小小鳥>
七、就算是國家救濟義務仍是不救不濟,拙愚也是堅持朝向通往正義之路一定相當漫長遙遠~
~不管多麼遙遠漫長還是要一步一步走『夏』去!
國家救濟義務本來就應該有效有能~~期待國家救濟義務是通往公義正義人權的大道前進!~~國家為人民存在及存續、憲法為體憲治法治為用本來就是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為目的的手段方式,手段隸屬於目的(80台上2007號判例),憲法16條保障本人雙訴救濟權,國家就應該踐行旨揭之行政監察檢察司法憲法效能性即時性的應為救濟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正義已經遲到了,難道還要遲遲不到嗎?
六、綜上所述,對造當事人即是犯罪行為人、犯法瀆職公務員核有違法侵害本人的訴願行政救濟權、訴訟救濟權、人身自由權…等違憲違法犯行之情事及不做為違法與相關刑事犯罪,本人依據憲法第16條及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提起本件之民事國賠起訴司法訴訟救濟事件,應予訴究相關公務機關國家賠償責任及犯法瀆職公務員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之個案救濟。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本人依據法定成許踐行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權,是請
鈞院(台北地方法民事庭承審法官)鑑核,請予依據(釋535)釋示『遇有違法事實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民事訴訟法及法律扶助法第4條2項之相關規定,准為辦理踐行本件民事國賠事件訴訟之准~~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讓被害人獲致救濟,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鈞院(台北地方法民事庭承審法官)鑑核,請予依據(釋535)釋示『遇有違法事實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民事訴訟法及法律扶助法第4條2項之相關規定,准為辦理踐行本件民事國賠事件訴訟之准~~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讓被害人獲致救濟,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司法救濟聲明及聲請救濟事項:
1、為對政治大學所轄制的公務員鄭丁旺、董保城、蕭敬義、吳少鵬、黃世雄…..等人涉及縱放87年02\14、08\13之第一、二次中山館火案構陷夏興國冤獄等情,請求國家賠償金額新台幣十二億元(NT$1、200、000、000)整,並自87年02\14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里
2、為對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一分局\指南派出所所轄制之公務員涉及縱放87年02\14、08\13之第一、二次中山館火案構陷夏興國冤獄等情,,請求國家賠償金額新台幣十二億元(NT$1、200、000、000)整,並自87年02\14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3、台北市政府自陳水扁、馬英九、郝龍斌市長身為公務監督人應踐行公務監督『確是』依舊不監不督不做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確正義作為違憲違法犯行(包庇系爭違法公務員)者,另為陳水扁、馬英九前市長亦同,請求國家賠償金額新台幣三億元(NT$300、000、000)整,並自87年02\14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4、政治大學吳思華校長身為公務監督人應踐行公務監督『確是』依舊不監不督不做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確正義作為違憲違法犯行(包庇系爭違法公務員)者,另為鄭丁旺、鄭瑞成前校長亦同,請求國家賠償金額新台幣三億元(NT$300、000、000)整,並自87年02\14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5、政治大學及台北市政府應公開相關卷證
6 . 聲請鈞院裁定准為訴訟救助之訴訟費用等應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事
7 . 訴訟裁判費用應由對造當事人負擔之
八、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致 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承審法官 公 鑑
中 華 民 國 1 0 1 年 0 3 月 2 9 日(青年節誌記)
拙愚 夏興國 敬筆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七日星期日1:37:11 A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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