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承審法官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夏麗娟對夏興國誣告之涉犯家暴與傷害個案事件之資料夾\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起訴狀(夏麗娟誣告夏興國傷害家暴妨害名譽....等犯行者).doc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星期四7:20:13 PM起寫、擬於03\16(五)電傳電子郵件送達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承審法官
案由:關於對造當事人\相對人夏妤蓁(原名夏麗娟)涉犯:
案由:關於對造當事人\相對人夏妤蓁(原名夏麗娟)涉犯:
1..100年09月間電子郵件中恐嚇夏興國、捏造不實事實對夏興國妨害名譽\違反侵害夏興國名譽權、
2 . 100年10\24事件,誣告夏興國涉犯傷害及家暴罪、捏造事實對夏興國妨害名譽\違反侵害夏興國名譽權、
業已於03\13(三)爰依法定程序提起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起訴司法救濟在;資以表列方式將相對人夏麗娟之侵權行為\犯罪犯行指摘之:
起訴人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58年07月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04)25586646、 0975054474
台中市后里區甲后路138巷8之16號 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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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興國(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 58年07月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華夏禦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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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詳卷)
相對人:夏妤蓁(原名夏麗娟) 台中市外埔區鐵山村長生路249巷2號(以上是摘錄附件一之相對人夏妤蓁創辦「沒煩惱國際有限公司」的名片) 電話:04.26838681、 手機:0960.506128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證 據 及 所 犯 法 條 :
一、資以表列方式將相對人夏麗娟之侵權行為\犯罪犯行指摘之:
相對人夏麗娟即是夏妤蓁 之侵權行為\犯罪犯行 | 被害人即是起訴人夏興國對於相對人夏麗娟之侵權行為\犯罪犯行指摘之: | ||
1. | 夏麗娟卻捏造「且之前相對人屢因聲請人不願提供金錢資助而出言辱罵恫嚇聲請人」的莫須有又無中生有的偽事實,業經中院暫時保護令誤信迄今仍舊現在進行式中 | 這是本人所不能接受的莫須有極大羞辱(按:其他事項都還可以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第N次饒恕夏麗娟) ;更令拙愚憤怒與不能原諒夏麗娟的是101年03\07調解期日進行程序時夏麗娟對於上開事項的辯解(按:夏麗娟用手機全程錄音)~~請鈞院調取100年12\24、10\25的警訊筆錄錄音光碟片、相對人夏麗娟101年03月07日調解期日用手機錄音並予以勘驗及譯文。夏麗娟已經是四十歲的中年婦女了,為何竟然在家事刑事訴訟程序的製作筆錄有如此大的荒謬鬧事行徑呢? 這也是日後夏麗娟面對民事訴訟程序所必須妥適審慎應對之關鍵事項! ² 依據民訴法第277條之當事人舉證責任,夏麗娟應該具體闡明夏興國向夏麗娟有「且之前相對人屢因聲請人不願提供金錢資助而出言辱罵恫嚇聲請人」的具體事例與時地物…;亦即,若是夏麗娟舉不出來、無法證明,則證明夏麗娟的妨害名譽罪犯行明確成立。 | |
2. | 「我看你根本就是狼心狗肺」連溝通的技巧都不懂 「虧你以前跟人家當過記者 還是騙吃騙喝而已」 | 此係夏麗娟的莫須有污衊本人;事實上,本人任職工商時報期間恰好是夏麗娟就讀靜宜大學日間部資訊系(一學期就遭二一)、靜宜大學夜間部觀光系,本人為了保全夏麗娟顏面,讓夏麗娟可以作一些事務性工作的工讀機會,這是本人自掏腰包讓夏麗娟可以賺取些許生活費的用心良苦 | |
3. | 我警告你:對雙親大人不能無禮不孝順 否則我會想盡辦法讓你無法在后里立足」 | 夏麗娟才是恐嚇犯罪行為人、妨害名譽犯罪行為人:: 夏麗娟在100年8、9月間的電子郵件提及:『….要讓夏興國在后里無立足之地…。』,經母親喚其回后里訓斥在案。 倘若本人『任職工商時報期間騙吃騙喝…。』,會是如此的不情陷狀嗎? 復且依據當事人舉證責任,夏麗娟應該舉證『….夏興國任職工商時報期間騙吃騙喝…。』的具體事例,若「舉」不出來、無法「證」明,則構成夏麗娟妨害名譽夏興國之犯罪行為人 | |
4. | 「 原中院家事裁定(暫時保護令者)裁定理由一第二~四行:『聲請人至台中市后里區甲后路138巷8之16號即是娘家探視父母,卻與相對人因細故發生爭執,相對人心生不悅而動手拉扯聲請人….』云云: | 夏麗娟先持椅子攻擊本人(詳參10\24約18:00在義里分駐所製作的夏興國警訊筆錄\因故未簽名),本人當時是依據(釋90)、刑訴法88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等相關規定,將夏麗娟以現行犯逮捕並扣其左手防止其脫逃擬前往派出所即是義里分駐所送請警方辦理,本人當時是依法令的不罰情形,為何鈞院卻在受矇騙的情況下濫發系爭暫時保護令呢? 真正的加害人\家庭暴力犯乃是夏麗娟(持椅子攻擊乃是加重傷害罪),「確」是作賊喊捉賊地聲請本件保護令遂行夏麗娟對夏興國的誣告罪犯行。 | |
5. | ² 原中院家事裁定(暫時保護令者)裁定理由一第四行以下:『相對人心生不悅而動手拉扯聲請人,除扯配聲請人衣物外,復致聲請人受有後腦勺挫傷及左胸壁擦挫傷10*6公分等傷勢,對於聲請人實施身體上不法之侵害業已發生家庭暴力事件….』云云 | 本人當時是依據(釋90)、刑訴法88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等相關規定,將夏麗娟以現行犯逮捕並扣其左手防止其脫逃擬前往派出所即是義里分駐所送請警方辦理,本人當時是依法令的不罰情形業已於前述在案。 原裁定認定聲請人夏麗娟「後腦勺挫傷及左胸壁擦挫傷10*6公分等傷勢」云云,依據直接因果關係及經驗法則,若要造成前胸後腦同時受傷必須用能夠造成該傷勢的行為才能造成如是傷勢之(如:推撞牆壁..);本人當時是以扣住其左手前往派出所的逮捕現行犯之正當法律程序與全力行使,並無接觸到夏麗娟的胸部或頭部、更無施加造成其「後腦勺挫傷及左胸壁擦挫傷10*6公分等傷勢」同時受傷的行為舉止,復且不久後有以乙位員警趕來處理並在后里家宅拍照~~聲請鈞院諭令該員警交付當時拍攝存證的相片提供勘驗檢證;亦即,當時在后里家宅並無「後腦勺挫傷及左胸壁擦挫傷10*6公分等傷勢」的事實,夏麗娟卻在其他處所造成系爭傷勢云云,則是刑法第169條2項的誣告罪犯行無訛! | |
6. | 夏麗娟卻在100年07\24捏造該三千元是本人夏興國的欠款未還,莫須有栽贓並辱罵本人「不要臉」、「欠錢不還」 | 99年10月上旬,馬場姨丈全家人自屏東枋寮北上后里與大雅探訪親友,夏麗娟允諾家母願意支出一桌餐宴三千元,另一桌餐宴費三千元由家君支出。 | |
7. | 其他:引用卷證個書狀 |
二、經由憲定法定的救濟程序讓夏麗娟日後切勿再有任何的自傷又傷害后里家人的言語行止與行徑舉措!
三、拙愚夏興國99年08\13脫離冤獄狀態後以平正冤獄積極準備,對於相對人夏麗娟所涉及系爭個案,本人爰以「留三分路」、「相對寬容」原則讓相對人藉由調解程序處理與解決之,這是一條寬容恩義的道路,相對人以「沒煩惱」創辦公司為名,當可體會所謂「沒煩惱」至少應該不要庸人自惱\自尋煩惱\做出自傷又傷害后里家人的言語行止與行徑舉措,本人的用心良苦,寬容恩義的俠義風範! 是請
鈞院鑑核,依據法定程序調查審理裁判以資個案救濟之踐行、個案正義之實現!。
三、拙愚夏興國99年08\13脫離冤獄狀態後以平正冤獄積極準備,對於相對人夏麗娟所涉及系爭個案,本人爰以「留三分路」、「相對寬容」原則讓相對人藉由調解程序處理與解決之,這是一條寬容恩義的道路,相對人以「沒煩惱」創辦公司為名,當可體會所謂「沒煩惱」至少應該不要庸人自惱\自尋煩惱\做出自傷又傷害后里家人的言語行止與行徑舉措,本人的用心良苦,寬容恩義的俠義風範! 是請
鈞院鑑核,依據法定程序調查審理裁判以資個案救濟之踐行、個案正義之實現!。
四、祈予審酌思量明辨正當正確正義選擇行止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致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承審法官 公鑑
聲請人即是起訴人、被害人之拙愚 夏興國 敬筆
聲請人即是起訴人、被害人之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星期四7:53:37 PM寫畢
中 華 民 國 1 0 1 年 0 3 月 1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 0 1 年 0 3 月 1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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