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故夾\對陳順全肇致100年05\26交通事故的民事責任因為第一、二審(豐原簡易庭100豐小418號、中院101小上6號)判決不正不義\不能正義,爰以再提起關於:1 . 懲罰性賠償、2 .補充性損害賠償之民事損害賠償起訴司法救濟事件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之踐行與必行.doc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星期六8:23:49 PM起寫、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101年04\02期日者)
致 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庭承審法官
案由:為請對造當事人陳順全之100年05月26日肇致交通事故侵害本被害人\起訴人夏興國財產權(機車受損)、身體權(四肢及鼻樑若干傷勢)、精神權,惟因民事訴訟第一、二審(豐原簡易庭100豐小418號、中院101小上6號)判決不正不義\不能正義,爰以再提起關於:1 . 懲罰性賠償、2 .補充性損害賠償之民事損害賠償起訴司法救濟事件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之踐行與必行依據憲法第十六條、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提起民事侵權行為起訴事件,請予踐行司法救濟事;並請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事:
起訴人即是聲請人、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 璞 )
5 8 年 0 7 月 0 4 日 母 難 日 L 1 2 0 9 9 4 0 1 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即GOOGLE的電子郵件)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巷8之16號 TEL ( 04 ) 25586646 、 25581147
(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以前者為主、後者備用)
:4.3G\GSM : ( 0975 ) 054474 (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
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祈予惠予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君霖天下天霖君!
3G\GSM:(0975)054474的號碼諧音或有人會解釋為(您就氣我 : 您我是是氣死)云云,此係如此牽強意會的人的詮釋,他人(包括本人)並無置喙餘地,EF猶記兒時的戲語:『氣壞了身體沒人替』、『氣死了就沒戲唱了』~~特此註記~~希望沒有人會氣我或氣死, 當然是希望此電話易於記憶爰以(0975~~您就器重我)、(054474~~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對造當事人:陳順全 任職(大雅區)道成汽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428 台中市大雅區民生路三段155號 電話:04-25670575 (按:茲因陳順全當時有投保旺旺友聯產物保險公司的意外險,亦即,陳順全的民事損賠責任因投保意外險而由該保險公司支應之,請察鑑!)
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之司法救濟聲明及聲請救濟事項:
1. 相對人陳順全應賠償懲罰性賠償新台幣三十萬元整, 並自101年04月02日起訴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2. 相對人陳順全應就原審漏為裁判之補充性賠償新台幣七萬四千元整, 並自101年04月02日起訴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3. 民事訴訟事件裁判費應由相對人陳順全支付
4. 請准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調解費用
2. 相對人陳順全應就原審漏為裁判之補充性賠償新台幣七萬四千元整, 並自101年04月02日起訴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3. 民事訴訟事件裁判費應由相對人陳順全支付
4. 請准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調解費用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關於本件聲請調解事件之聲請訴訟救助救濟部分:
引用拙愚對台高院(88重訴75)的上訴案即最高法院民事庭所為(91台聲108)、台高院民事庭(96聲321)、中院民事執行處七股(100執事聲59號)裁定案卷的事實理由證據.
拙愚目前仍是「無收入」「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應依前述裁判意指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 惟原審卻是抵觸司法院大法官的釋憲文、最高法院的判決意旨 抗告法院之最高法院民事庭應依抗告救濟程序廢棄原裁定並准為所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之個案救濟事
查:民訴法107條2項之指係對憲法第15條所保障人民之生存權、財產權、訴願/訴訟救濟權之提起權與接近使用權(ACCES)所做的規定 管轄法院/承審法官對於訴訟個案當事人關係人所為的聲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字應考量維持基本生命生存生活的最基本的救濟 依拙愚的不情陷狀 原審法院承審法官自應准為本件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之裁判卻是應裁判准為聲請訴訟救助聲請案卻是駁回聲請之不救不濟 於憲於法有違
請問:各級法院承審法官職權調查可有發現拙愚有任何財產可供繳納裁判費之用呢?~~走筆至此憶及乙則法國文豪巴爾札克的真實故事/事例:窮困潦倒的巴爾札克家徒四壁窩居在家勤奮寫作不改其志 某日晚間小偷潛入搜刮翻找良久都找不到竊盜標的物 巴爾札克不改幽默地稱:「我白天都找不到值錢的東西 你(竊賊)晚間行竊又沒有開燈怎麼可能找得到值錢的東西呢?~~引用拙愚對台高院(88重訴75)的上訴案即最高法院民事庭所為(91台聲108)、台高院民事庭(96聲321)、中院民事執行處七股(100執事59號)裁定案的事實理由證據~~請准予訴訟聲明3. 之請准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調解費用。
二、關於陳順全的侵權行為引用:
1. 附件之光碟片所在的相關書狀WORD檔、道成汽車公司當日的監視錄影光碟片。
2. 本人自100年05月30日~~07月間以親自遞致、郵寄方式送達對造陳順全的相關書狀
3. 關於貴台中市政府警察局所轄之 1 . 交通大隊張資鎮小隊長對於「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故研判表」涉有不實登載(刑法第213條..等)犯行、2 .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對於「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故現場圖」涉有不實登載(刑法第213條..等)犯行、3 .陳子敬局長不敢踐行公務監督權的憲治法治義務…等違憲違法犯行,引用附狀之100年08月30日請求國家賠償\訴願行政救濟案之旨摘控訴!
4 . 電子郵件附加檔案
三、關於對造陳順全案發日的行車路徑所肇致本件交通事故的因果關係與直接犯行: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夏稱大雅小隊)陳志達警員07\08將「夏興國日前(07\01)所交付之06\30調解期日取得道成汽車公司監視錄影帶」予以定格播放並影印黑白影印本交由當時的值勤員警交付本人;亦可從『日前(07\0)1所交付之06\30調解期日取得道成汽車公司監視錄影帶』定格播放及察看後所得證與確認的事實,就05\26交通事故之現場圖、研析表所證明的事實予以據實登載之:
1. 陳順全是從中間車道(快車道)急切右轉~~
2. 「陳順全當時要右轉並無減速現象」、「陳順全並無打右轉方向登」,
3. 至於陳順全疾駛超越本人所騎機車,則請由崑藤公司\加油站路口的監視錄影光碟予 以溯證之
4. 陳順全上班遲到開快車所肇致的交通事故
(按:上開四款事實只要有一款就已構成危險駕駛及肇事責任~~若是當時只要其中一款能夠除去,就不會發生05\26交通事故)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公司豐原分公司賴逸祥員則在(大雅調解委員會)07\19第二次調解期日答稱:『這是你(夏興國)自己說的。』,本人則在賴逸祥提出上開說法後責問陳順全是否認可賴逸祥的說法?要不要更正? 陳順全則均不答話。 亦即,關於陳順全的行車路徑就是調解無法繼續進行的主因~~和解與調解的事實在於對真相的全盤瞭解~~既然調解難能成立,本人茲以提起民事訴訟司法救濟為之;若是仍舊無法或至救濟,則在法定六個月期限內踐行檢察\刑事司法救濟之。
是請鈞院准為所請之訴訟聲明與聲請救濟各事項,以資對治與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四、關於對造陳順全違犯的刑事犯罪與交通法規、民法侵權行為:
1. 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
2. 刑法第354條:燬損器物
3. 民法第184條:普通侵權行為、第193條:侵害身體、健康之財產上損害賠償、第195條:侵害
身體、健康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身體、健康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4.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43條:1 . 蛇行危險駕車、5 . 未依規定行使車道、 6 . 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第45條: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第48條: . 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5. 其他(引用本人寄致台中市警察局及其轄制之交通大隊、大雅小隊的相關書狀所列述者)
五、茲因原第一審判決(豐原簡易庭緯股100豐小418號)對於夏列訴訟聲明事項「漏為裁判」、第二審(中院101小上6號)違反「直接審理」、「言詞辯論」之正當法律程序,未經任何的開庭審理裁判就以(101小上6號)判決「上訴駁回」,對於上開個案的承審枉法官之楊曉惠、王銘、吳崇道、李慧瑜涉犯刑法第124條、憲法16、24、77、80、81條的違憲違法犯行業已踐行罪行罰定主義的雙訴(訴願與訴訟)個案救濟在案。
例如:
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長股許石慶承審法官 101年02\20所為之(101救3號)、(101中國簡3號)裁定,關於被訴人楊曉惠枉法官部分准予訴訟救助者,請予速予開庭審理裁判以資實現個案正義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之個案救濟事:
再者,中院101小上6號判決以『懲罰性賠償另外訴訟救濟』(概意)云云;是此,本件係針對:
1 . 懲罰性賠償(原先請求賠償新台幣拾萬元整*三倍者)
2 . 漏為裁判之補充性求償
請予准為民事司法救濟之踐行與必行!
請予准為民事司法救濟之踐行與必行!
六、關於訴訟聲明一:相對人陳順全應予懲罰性賠償新台幣三十萬元整, 並自101年04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茲因本件05\26交通事故是由於陳順全的前開危險駕駛所肇致的交通事故(按:100年11\14向台中地檢署提起犯罪訴追檢察救濟迄今仍然尚未開庭與起訴);100年09月下旬以書狀擴張求償懲罰性賠償在案、11、12月的庭訊期間言詞聲明在案所提起「擴張性懲罰性賠償」,原審未予裁判;上訴第二審者,第二審則以『另外提起訴訟救濟』云云,本件應有准為:
中院101小上6號)違反「直接審理」、「言詞辯論」之正當法律程序,未經任何的開庭審理裁判就以(101小上6號)判決「上訴駁回」
七、關於訴訟聲明二:2. 相對人陳順全應就原審漏為裁判之補充性賠償新台幣七萬四千元整, 並自101年04月02日起訴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資摘錄(網路上公開資訊予以下載與節錄):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故夾\車禍被害人權益手冊資料匣\第三章 車禍被害人請求民事賠償之簡介.doc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故夾\車禍被害人權益手冊資料匣\第三章 車禍被害人請求民事賠償之簡介.doc
貳、請求權人暨得請求之項目與範圍
二、被害人受傷但未死亡時,得請求之項目與範圍如下:
- 醫療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損害賠償應以填補債權人(被害人)所受損害為限。(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百一十六條)被害人得請求的醫療費包括住院費、手術費、藥品費、檢驗費、診斷費及診斷證明書費在內。賠償範圍,以醫療上所必要者為限。
- 增加生活上需要的賠償費用
依照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增加生活上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所謂增加生活上之需要者,諸如:義肢、義齒、義眼費、伙食費、看護費、住院雜費及其他如被害人因受傷無法照顧家庭而僱人看家煮飯或照顧嬰兒所支出之費用等均屬之。又此等損害並不以實際已支出者為限,被害人將來必須支出之費用,亦得請求肇事者預先賠償。目前法院實務上之做法亦多准予請求。
- 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的損害賠償:
依照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至於如何計算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數額,則可依下列三點計算之:
1. 勞動能力減少程度:
若因殘廢而全部喪失勞動能力時,計算損害賠償較為單純。如減少一部分,目前法院的做法大部分係依據專門醫師之診斷書及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所定殘廢給付標準表來做認定。
2. 勞動年數:
實務上有計算至六十歲及六十五歲(公務人員)等情形,至於勞動年數始期,成年人自受傷時起算,而未成年人部分,實務上有從十八歲(高中畢業)起算者,亦有從將來可能就業歲數起算者。
3. 被害人之所得額:
被害人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應就被害人受傷前之身體健康狀態、教育程度、專門技能、社會經驗等各方面酌定之,不能以一時一地之工作收入為準。一般而言,有固定收入之薪資者,因有具體資料可資計算,故較無問題,但對於無職業的被害人,因為沒有實際所得,在認定上便頗為困難,以下茲分四點說明之:
(2)失業者之所得:失業者,現雖無職業,但依照最高法院59年台上字第一七一三號判決的看法,如果被害人身體健康正常,則有另謀職業之機會,若因車禍被害受傷不能工作,自可請求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賠償。至於所得的標準,可斟酌被害人的健康、年齡、學經歷及失業前的職業與收入等來認定其損害。
4. 停業之損害賠償: 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被害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被害人因肇事者之過失受傷而無法外出工作期間之薪資或所得,即所謂之『所失利益』,依上揭民法規定,亦可向肇事者請求之。
5. 慰撫金:(1)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金額。』所謂非財產上之損害係指精神上、肉體上所受的痛苦而言。至於賠償之數額,法律並未明定,實務之做法均由法院斟酌被害人、肇事者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金額。
(2)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份法益而情節重大者亦可請求慰撫金。(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三項)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故夾\車禍被害人權益手冊資料匣\第四章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doc
第四章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車禍發生後被害人通常必須面對喪葬費、醫療費、復健費、訴訟費 …等龐大的費用支出,對於普通家庭來說,確實不易負擔,前中華民國車禍受難者求援協會理事長柯蔡玉瓊女士,本於大愛之精神,率同諸多無名愛心人士,歷經八年之奔走,終於促使立法院訂立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使交通事故所致體傷、殘廢或死亡之受害人,能迅速獲得基本保障,而減輕車禍被害人所面臨突發的經濟壓力。三、理賠範圍
加害人使用之汽、機車及行駛道路之動力機械為本法規定強制納保的汽、機車。(亦包括特定之非依軌道行駛,具有運輸功能之陸上動力車輛),凡使用上開車輛所肇致之人體傷亡均在賠償範圍。
六、保險金給付項目
- 傷害醫療給付:詳細內容如附表
(黑色字為89年8月12日 至94年2月6日 前適用、綠色字為94年2月7日後適用、紅色字為98年3月1日後適用)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傷害醫療給付申請參考表
理賠項目 | 傷害醫療給付 | |
理賠金額 | 每人最高20萬/每人 | |
理賠細目 | 1.急救費用:指救助搜索費、救護車費及隨車醫護人員費用。 2.醫療費用:指全民健保之自付額、病房費差額(每日以1200元為限)(每日1500元為限)、掛號費、診斷證明書費、膳食費(每日以130元為限)(每日以180元為限)、義肢器材及裝置費(每一上肢或下肢以(30,000元為限)(50,000元為限)、義齒器材及裝置費(每一齒以10,000元為限,但缺損五齒以上者,合計以50,000元為限)、義眼器材及裝置費(每顆以10,000元為限)及其他必要之輔助器材費用(以10,000元為限)(以20,000元為限)。合格醫師開設之醫療院所診療或住院,而非以健保給付,準用健保支付標準。 3.護送費用:指轉診費、出院費及往返門診之合理交通費用(20,000元為限)。 4.看護費用:包括特別護理費、看護工費、近親或他人看護之合理費用。但以傷情嚴重並經主治醫生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每日以1,000元(每日以1,200元)為上限,最高以30日為限。 | |
理賠單位 | 保 險 公 司 | 特 別 補 償 基 金 |
理賠條件 | 1.肇事車輛確定 2.已投保本保險 | 1.肇事車輛逃逸 2.肇事車輛未投保本保險 3.肇事車輛之保險公司倒閉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殘廢給付申請參考表
理賠項目 | 殘廢給付 | |
理賠金額 | 3~120萬/每人(4~140萬/每人)(4~150萬/每人)(*新 4~160萬) *財政部保險司自民國 | |
理賠細目 | ||
1.第一等級:120萬 (140萬) (150萬)160萬 2.第二等級:100萬 (117萬) (125萬)133萬 3.第三等級:84萬 (98萬) (105萬)112萬 4.第四等級:74萬 (86萬) (92萬) 99萬 5.第五等級:64萬 (75萬) (80萬) 85萬 6.第六等級:54萬 (63萬) (68萬) 72萬 7.第七等級:44萬 (51萬) (55萬) 59萬 8.第八等級:36萬 (42萬) (45萬) 48萬 | 9.第九等級:28萬 (33萬) (35萬) 37萬 10.第十等級:22萬 (26萬) (28萬) 29萬 11.第十一等級:16萬 (19萬) (20萬) 21萬 12.第十二等級:10萬 (12萬) (13萬) 13萬 13.第十三等級:6萬 (7萬) (8萬) 8萬 14.第十四等級:4萬 (5萬) (5萬) 5萬 15.第十五等級:3萬 (4萬) (4萬) 4萬 |
8月12日後適用、綠色字為94年2月7日 後適用、藍色字為99年2月28日後適用)
參、其他應注意事項一、加害人不論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均得請求保險賠償給付。
二、由本法所生請求給付保險金及特別補償基金之權利,自受害人知有請求權之日起,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日起,逾十年者,亦同。
三、保險公司依本法規定給付之保險金,視為加害人或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之一部分,加害人或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四、被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殘廢,其殘廢程度分為十一大障害十五級一百七十八項(見附表二),被害人身體遺存障害,同時符合十五級中不同身體十一大障害系列之兩項目以上時,另有其加級之規定(可電詢本協會)。
五、保險公司或特別補償基金對於殘廢等級認定有疑義時,得請求公立或教學醫院對被害人之身體予以檢驗查證,所生費用由保險公司或特別補償基金支付。
六、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受理本保險理賠申訴案件。
地址:台北市南海路三號六樓
申訴電話:(02)23972227
七、「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受理查詢「特別補償基金」理賠案件相關事宜。
地址:台北市信義路五段一五0巷2號十八樓
查詢電話:(02)87898897 傳真:(02)87896061
關於原第一審漏未裁判之求償事項(即是相對人陳順全應予賠償事項)之相關事實內容:
1. 親赴清泉醫院及署立豐原醫院申請診斷證明書、門診醫療、復健之次數計有13次(05\27向清泉醫院申請診斷證明書、署立豐原醫院計有6次門診、6次復健),交通接送費,依據相關規定申請往返門診之合理交通費用,以搭乘計程車自住家往返醫院所附交通費計算,拙愚夏興國註:台中市后里區,距離大雅區清泉醫院約18公里、距離署立豐原醫院約10公里,前者係一次、後者係12次,請依據上開規定計程車往返計費方式給付交通費
2. 05\26(事發日)~~06\15(最後一次復健日)合計20日右手臂神經無力(詳參前述之骨科、復健科之診斷證明書),申請傷病\醫療給付~~民法第193條之身體受傷賠償金~~以第十四級的身體傷害請予賠償新台幣$50000(五萬元)
3. 機車修換之零件不應折舊,應將第一審提列90%折舊計有新台幣5400元
4. 眼鏡鏡框$1500~~因眼鏡鼻樑架快速位移造成該斷裂及鼻樑擦傷、眼鏡需更換之(原第一審只判賠新台幣$499)
5. 西裝褲左腿處割裂$1000(按:外套左背處亦有割裂,因該外套已經20多年了,本件不做求償)
第1 款~~第5 .款的合計以新台幣$74000(七萬四千元)計列,即是訴訟聲明二之求償金額.
六、本件的民事起訴司法救濟事件誠請鈞院應予依法實體審判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司法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七、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謹 誌
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庭承審法官 公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0 4 月 0 2 日
被 害 人即是 拙 愚 夏 興 國 敬筆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星期8:58:00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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