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7日 星期二

案由:為就 鈞院(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長股許石慶承審法官)101年02\20所為之(101救3號)、(101中國簡3號)裁定,關於被訴人楊曉惠枉法官部分准予訴訟救助者,請予速予開庭審理裁判以資實現個案正義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之個案救濟事: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1000526日交通事故夾\中院(100中救3號)、(101中國簡三號)個案事件之聲請速予開庭實體審判.doc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星期三10:43:48 AM起寫、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


致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長股許石慶承審法官100中救3號)、(101中國簡三號) 鈞鑑:  

案由:為就  鈞院(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長股許石慶承審法官)1010220所為之(1013號)、(101中國簡3號)裁定,關於被訴人楊曉惠枉法官部分准予訴訟救助者,請予速予開庭審理裁判以資實現個案正義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之個案救濟事:

抗告人、起訴人\訴訟救助聲請人即是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
5 8 0 7 0 4    1 2 0 9 9 4 0 1 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其他:詳卷)
@@國賠義務機關:台中地方法院  403台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91
*相對人即是被訴人:李彥文院長403台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91
*相對人即是被訴人\犯罪行為人:楊曉惠枉法官(427台中市潭子區豐興路二段139號\豐原簡易庭、100豐小418號)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一、緣: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星期五收悉(節錄本):
08.
中院
1010220
100中國簡3
台中簡易庭長股
許石慶法官
夏興國因與台中地方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資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擔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21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10.
中院
1010220
100中救3
台中簡易庭長股
許石慶法官
夏興國因與台中地方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夏:1 . 准許聲請人對相對人楊曉惠部分之訴訟救助。  2 .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既然鈞院准予「聲請人對相對人楊曉惠部分之訴訟救助」,關於被訴人楊曉惠枉法官部分准予訴訟救助者,請予速予開庭審理裁判以資實現個案正義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之個案救濟事:
二、關於憲法第7778條之民事\刑事\行政\懲戒\憲法訴訟個案的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應依法裁判審判為被害人\自訴人救濟『  DO  BSET  MOST !』,為請法律扶助法第四條第2項、民訴法第10712項、憲法第16條之法扶義務人踐行協助拙愚夏興國法律扶助訴訟救助之接近使用(ACCESS)訴訟救濟權的憲治法治義務,藉以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實現個案正義之本旨!
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若依據(釋228號)、國賠法第13條之旨,只要刑事訴訟程序不能開始或確定,就不可能踐行其他的民事國賠\民事損賠起訴,抵觸憲法第1624條之憲治法治本旨!
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鈞院鑒核,請准予原民事國賠起訴事件以及本件抗告救濟事件所請各項救濟事項,以解倒懸危扼之不情陷狀,達致國家對弱勢人民的生存照護與個案救濟義務之踐行!  期能就就被訴人涉犯本件個案訴究的各項犯罪….  等違憲違法犯行,請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民事司法救濟,爰以依據憲法與法律實體審判裁判為手段,實現個案正義與保障人民\被害人夏興國訴訟救濟權之提起權\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之憲治法治本旨:
1 . 為請依據憲法第15167780…等條、民訴法第10712項、法律扶助法第四條第2項、律師法第20~~22條之法扶義務人踐行協助拙愚夏興國法律扶助准為訴訟救助之接近使用(ACCESS)訴訟救濟權的憲治法治義務,藉以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實現個案正義之本旨!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
2. 本件的民事國賠起訴事件應准為實體審理裁判及所請訴訟聲明\聲請救濟事項以資救濟與實現個案正義之體用與踐行!
三、綜上所述 摯祈狀請
鈞院鑑核~~本人無資力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事實上連舉債度日的經濟信用亦罰匱,依據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訴訟救濟權之本旨、民訴法及法扶法關於法官協助法律扶助之救濟義務,誠請鈞院准為本件所請救濟事項 俾符憲法保障人民訴願/訴訟救濟權、承審法官應依法審判裁判 不得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權利法益之憲治法治義務
  
四、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謹  誌
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長股許石慶承審法官             公鑑:
                       1 0 1            0 3           2 8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星期三11:05:09 A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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