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27日 星期日

案由:為請查復:『86、87年間政治大學男生宿舍區是否發生若干件縱火事件?』,爰予聲明聲請救濟事項,請予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中山門大審判\黑色貓咪沈宣昀\為請查復8687年間政治大學男生宿舍區是否發生若干件縱火事件?.doc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七日星期日4:59:01 PM起寫、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或郵件送達之0528(一)期日者


致 台北地檢署楊治宇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副本:台北市政府郝龍斌市長、警察局長及勤務中心主任、文山一分局
副本:台南地檢署智股陳本良檢察官(1011446號)          
副本:台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庭股承審法官(101新調42號) 

案由:為請查復:『8687年間政治大學男生宿舍區是否發生若干件縱火事件?』,爰予聲明聲請救濟事項,請予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聲請人、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詳卷)
5 8 0 7 0 4    1 2 0 9 9 4 0 1 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GOOGLE的電子郵件)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816   TEL ( 04 )  25586646 25581147
 (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以前者為主、後者備用)
:4.3G\GSM : 0975 054474 (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
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其他:引用附件之「夏興國」名片)



事  實  理                                      據:

一、查: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星期五收受書類書函目錄頁
13.
台南地檢署
1010517
1011446
智股
陳本良檢察官、劉家彣書記官
1010525日下午4時開庭通知書
此亦可從鈞署收到送達人寄回之送達正書即知本件係0525送達者。  本人只好變更預定計畫,速速南下開庭,請察鑑!
再查:上開個案(南檢鈞署偵辦(1011446號\被告黑色貓咪沈宣昀者)之1010525下午偵查期日,被訴人沈宣昀即是黑色貓咪當庭言詞及書狀表示:『當年(按:雖未指明年度,應指8687年)政治大學男生宿舍區發生若干起縱火事件,,我(沈宣昀)當時就是住宿生,心生恐慌莫名恐懼,….,大家有討論應該就是夏興國在宿舍區試燒縱火』云云(概意\詳請勘驗該偵查庭的錄音錄影光碟記錄)。
茲因涉及若干件的刑事犯罪(按:縱火案屬非告訴乃論之必訴罪,不得包庇或吃案)爰予聲明聲請救濟事項,請予查復:8687年間政治大學男生宿舍區是否發生若干件縱火事件?』,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二、本件(即是南檢(1011446號)、新市簡易庭(101新調42號))的關鍵事實即是被訴人\犯罪行為人沈宣昀(網路代名:黑色貓咪)的犯罪\侵權行為事實在於:
1 . 「還在宿舍試燒的人」  這句話的真偽~~究竟是當時的果真有此事實、抑或沈宣昀所捏造的虛偽不實之內容~~必須查究!  以沈宣昀1010525當庭陳述與庭呈書證提及:「當年\87年間政治大學的男生學生宿舍發生若干起縱火事件」云云(概意\詳請勘驗偵訊錄音錄影光碟)

資聲管轄之台北地檢署、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勤務中心\文山一分局、以及政治大學校方(116台北市文山區指南路二段64號)准予查復:
8687年間之政治大學(後山校園)男生宿舍區在8687年間是否果真發生若干起縱火案件(沈宣昀以「試燒」稱之)?  若有,貴機關\單位如何處理?  若無,則證明此節乃是被訴人沈宣昀捏造之虛偽不實內容,旨在對被害人夏興國踐行網路譭謗罪犯行。  (按:男生宿舍的火案屬於刑法173條項之刑事犯罪,必須以偵字案偵辦;台北地檢署、台北市警察局\勤務中心及文山一分局、政治大學校方均應該會有管轄受理繫屬的案號與案卷,目前依舊可以查明;至於政治大學校方者亦有相關書證可供調取)是請准予查復之之!)

三、拙愚即是被害人夏興國指摘駁斥如夏:
關於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黑色貓咪」在網路上公布稱『夏興國…..,還會放火燒學校』乙節,因是冤獄偵審故鑄夏興國冤獄所造成的既定事實,本人不會追究之;至於「黑色貓咪」提及『還在宿舍試燒的人….』乙節,則是本件涉及妨害名譽\誹謗罪犯行及侵權行為的關鍵事實;至於本件的訴訟救濟之旨亦是在於查明「黑色貓咪」散佈『(夏興國)還在宿舍試燒的人』乙節究竟是真正事實、抑或真實謊言(TRUE  LIE!)?  究竟「黑色貓迷沈宣昀只是轉述當時的事實、抑或是該謊言的「始作俑者」、抑或「經過第若干手傳播後的接收者與散佈者」?  若為前者(轉述當時的事實),則「黑色貓咪沈宣昀」並無任何的刑事犯罪\侵權行為,本人會撤回系爭的民事\刑事訴訟,並會書面向沈宣昀道歉(按:當然沈宣昀也有權利對夏興國提起誣告罪的民事刑事訴訟踐行救濟)咎由自取;若為後者,則情有可原,只要「黑色貓咪」恪盡民訴法與刑訴法的真實作證義務,本人夏興國會「有條件撤回訴訟」(刑訴法299條、民訴法的和解參照)
查:所謂『在宿舍試燒』乙節,所述事實若是為真乃是夏興國另涉及刑法第173條第1項的刑事犯罪。「黑色貓咪沈宣昀」及當時聚集討論的政大師生這麼有正義感的話,應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規定,向台北地檢署或警方踐行告發、至少也應該在發生8702140813中山館藍色恐怖鬼火案件後向檢方\警方具狀陳報檢舉告發併案偵辦之! 

三、本件的函查之旨在於:查復:『8687年間政治大學男生宿舍區是否發生若干件縱火事件?』,~~本人收到貴機關查復後,會依據函查內容決定是否敘形訴訟救濟程序!

四、是此,本人所請查復事項乃於法有據,事實事理合致,是請
鈞署\貴機關單鑑核,准為所請查復救濟各事項,以資對治與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行政\檢察\警察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五、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狀守頁列述之管轄救濟機關\承辦公務員)            公鑑:

                             1 0 1        0 5        2 8  

拙愚即是被害人 夏 國        敬筆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七日星期日5:26:39 PM寫畢

2012年5月26日 星期六

案由:為就: 1 . 台中市政府101年05\22 . 府授法訴字第1010085939號函、 2 . 台中市政府社會局101年05\18 . 中市社助字第1010040673號函(按:台中市政府社會局否准訴願人即是原申請人夏興國所請維持生存權最低標準之救濟事項\詳參訴願行政救濟各事項),爰予聲明與聲請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基本人權卷\不服后里區公所、臺中市政府社戶局否准將夏興國列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等個案救濟事項茲於1010514日(一)提起訴願行政救濟事.doc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七日星期日9:24:15 AM起寫、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之0528(一)期日


    台中市政府法制局\訴願會林月棗局長、承辦人合世杰:
副本:台中CITY政府社會局王秀燕局長、承辦人張晉嘉:

案由:為就: 1 . 台中市政府1010522 . 府授法訴字第1010085939號函、
2 . 台中市政府社會局1010518 . 中市社助字第1010040673號函(按:台中市政府社會局否准訴願人即是原申請人夏興國所請維持生存權最低標準之救濟事項\詳參訴願行政救濟各事項),爰予聲明與聲請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訴願人即是原申請人、犯罪直接被害人、跨世紀冤獄受難人\受到無限期最高及恐怖淩虐的被害人:
夏興國(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垕之口內加上「十」\十字架\東方白\歸璞) 
 5807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其他:詳卷

原行政處分機關:
1 .
台中市政府后里區公所(社會課):421台中市后里區公安路84
   法定代表人:邱文宏區長    承辦人:黃莉婷、陳念慈

2 . 台中市政府社會局:407台中市西屯區台中港路二段89號、420台中市豐原區陽明街36
   法定代表人:胡志強市長、  社會局長:王秀燕  承辦人:張晉嘉、陳姓社工(1010405早上到舍夏\后里區甲后路1388163樓訪視之社工)

訴願行政救濟事項即是訴願請求事項:(詳卷)

程序上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

一、查: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星期五收受書類書函目錄頁
15.
台中市政府
1010522
府授法訴字第10100085939號函
法制局  
何世杰
有關台端於1010516以電子郵件聲明訴願乙案,請於聲明訴願之翌日起30日內補送訴願書並相關資料寄送本府憑辦,請查照。
16.
台中市政府社會局
1010518
中市社助字第1010040673號函
社會局
張晉嘉
有關夏興國不服本局101年度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認定案之訴願文件,請查照。


二、既然上開之台中CITY政府社會局書函業已將本人的1010514訴願書狀及相關附件卷證簡宋貴台中CITY政府法制局\訴願會審議中,符合訴願法定要式與程式,台中CITY政府法制局\訴願會就應該依據法定程序審議之;為何還有
15.
台中市政府
1010522
府授法訴字第10100085939號函
法制局  
何世杰
有關台端於1010516以電子郵件聲明訴願乙案,請於聲明訴願之翌日起30日內補送訴願書並相關資料寄送本府憑辦,請查照。
的折騰折磨呢?  難道社會局承辦人張晉嘉的書函是涉犯刑法第213條之公文書登載不實罪犯行且經台中CITY政府法制局的承辦人何世杰以系爭書函糾正之云云乎?  果真如是,台中CITY政府的公文書函既然不實,侵害公文書真實性,貴台中CITY政府胡志強市長就應該將設會局承辦人張晉嘉列為被訴人踐行告訴、自訴等程序予以救濟,至少也應踐行刑訴法第241條之義務告發才是啊!

三、馬英九&吳敦義競選文宣之「幸福台灣黃金未來.馬班長週記」:
公義社會: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是國家施政的重要原則,政府包括致力於改善所得分配,縮減貧富差距之外,也要確保民眾生活起居的安全,提供優質的健康醫療環境,並針對社會經濟弱勢者給於特別的扶助與關懷。
社會救助法自10007月施行新至擴大適用對象與範圍云云~~很諷刺、也很令人遺憾的是的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完全地兩面守法玩弄弱勢人民。

四、本件以電子郵件送達原處分機關之后里區公所社會課、台中市政府社會局,請予檢送台中市政府訴願會;並請准予製發訴願個案事件卷宗繕本(政府資訊公開法、檔案法參照),以利瞭解原處分機關做成原處分的過程,以資個案救濟之進行與主張。
電子郵件附加檔案引用為本件訴願的事實理由證據。
請法制局\訴願會承辦人何世杰將本件訴願個案事件卷宗繕本(政府資訊公開法、檔案法參照),寄予訴願人夏興國以利瞭解原處分機關做成原處分的過程,以資個案救濟之進行與主張。

五、內政部1001017日之台內社字第1000205663號函索檢送台中市政府社會局(管轄承辦單位為后里區公所社會課)的查訪方案(按:10104月上旬才有一位社會局社工到府訪視,且是針對覆議案為之)迄今亦是不救不濟吃案大公開的現在進行式。   如此的無公義無共和違憲時然面不情陷狀乃是「盜治國大盜橫行猖獗」,將弱勢人民的生存生活生命基本權視為「無物」、「NOTHING」,這是什麼盜理?!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對於弱勢人民應以 DO  MOST BEST   恪盡生存生活生命照護義務之本旨!

六、綜上,后里區公所、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應為拙愚夏興國尋覓適當的住居所;若是仍舊不做不為不救不助不救不濟,拙愚夏興國目前暫住后里家宅的原因業已前述在案,且因超過四位數的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案的送達處所等情,本人不能作「遊民」,是此,貴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辦理及審查本件社會救助申請救濟事項,應把「獨立戶夏興國」列為審查對象,不應將雙親大人的財產與資力收入列入審查之,以符合「周延」、「戶斥」原則。

夏興國係獨立戶\個人戶,且因后里區公所及台中市政府社會局….均未予安排遷入戶籍或安置遊民方式為之,至於暫住后里家宅的原因係因雙訴~訴願與訴訟~個案太多,必須有固定助居所與送達處所。  亦即,管轄救濟機關\承辦公務員之后里區公所及台中市政府社會局
因上開情事的不作為等情在先,本件應以個人戶夏興國單一個人審查,不必附具雙親的戶籍謄本等資料,貴單位審核時亦不應列入審核,俾以符合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生存權\財產權之憲至法治本旨!

以解倒懸危扼之不情陷狀,達致國家對弱勢人民的生存照護與個案救濟義務之踐行!

七、綜上,請准予本件所請各項救濟事項,以以解倒懸危扼之不情陷狀,達致國家對弱勢人民的生存照護與個案救濟義務之踐行!

八、                    JUST  TIME  DO  JUSTICE  !
                              






 
    台中市政府法制局\訴願會林月棗局長、承辦人合世杰
副本:台中CITY政府社會局王秀燕局長、承辦人張晉嘉    公鑑:

                1 0 1        0 5      2 8     

拙愚即是冤獄劫難後之被害人~~我活著控訴!    夏興國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七日星期日9:43:17 AM  寫畢

案由:為對於中院(101交聲2097號)裁定即是苗栗警察局交通大隊101年02\18交通裁罰單\豐原監理站之豐監稽違字第裁63F3194877號裁決書者)(對於苗栗縣警察局交通大隊101年03月05日以苗縣警交字第F13194877號通知單舉發6810-ZM號車於101年02\18凌晨時分於三義龍騰派出所附近超速違規之交通裁罰事件)之提起抗告救濟,請予撤銷原裁定、准予減輕處罰或裁處勸導單\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替代性處罰事: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1001123日交通裁罰事件之潭北派出所警員柯泰隆、豐原警分局(分局長及交通組)、豐原監理站(站長及裁決股)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之違憲違法處罰犯行之個案救濟資料匣\對於中院(101交聲2097號)裁定即是苗栗警察局交通大隊1010218交通裁罰單\豐原監理站之豐監稽違字第裁63F3194877號裁決書者).doc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七日星期日00:32:09 AM起寫、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之0528(一)期日


   台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國股(101交聲2097號)  轉呈
台中高分院交通法庭承審法官                   鈞鑑:

案由:為對於中院(101交聲2097號)裁定即是苗栗警察局交通大隊1010218交通裁罰單\豐原監理站之豐監稽違字第裁63F3194877號裁決書者)(對於苗栗縣警察局交通大隊1010305日以苗縣警交字第F13194877號通知單舉發6810-ZM號車於1010218凌晨時分於三義龍騰派出所附近超速違規之交通裁罰事件)之提起抗告救濟,請予撤銷原裁定、准予減輕處罰或裁處勸導單\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替代性處罰事

聲請人即是系爭事件行為人:
夏興國 (       )
5 8 0 7 0 4    1 2 0 9 9 4 0 1 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GOOGLE的電子郵件)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 1 3 8 8 1 6    TEL ( 0 4 ) 2 5 5 8 6 6 4 6 2 5 5 8 1 1 4 7
 (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以前者為主、後者備用)
:4.3G\GSM : 0 9 7 5 0 5 4 4 7 4 (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
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其他:引用附件之「夏興國」名片)


說明:

一、**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星期五收受書類書函目錄頁  **

10.
中院
1010515
101交聲2097
交通法庭國股
蔡美華股書記官
聲明異議人即是受處分人夏興國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對於豐原監理站1010409所為之處分(豐監稽違字第裁63-F13194877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夏:  主文:異議駁回。
二、引用拙愚夏興國1010415親自赴系爭地點之龍騰派出所提出的陳情書(請予製發相關法規命令與個案救濟)之個案書狀及附件,然而經過了一個多月,苗栗縣警察局交通大隊依舊並未製發相關法規命令寄予本人,有違資訊公開相關規定,合先陳明!

三、關於不服原裁定之抗告救濟之事實理由證據:
項次
原裁定理由
不服原裁定理由之抗告救濟之事實理由證據
1
並未開庭審理、並未讓本人閱卷之違背法令
並未開庭審理,抵觸直接審理、言詞辯論之旨。
並未讓本人閱卷,致使該裁定索引據經濟部標準檢驗菊、苗栗縣警察局相關書證,等同「未經合法調查卻採為裁判之基礎」之違背法令
基於政府資訊公開法、人民知情權之保障,在「受有處罰」情事應有防禦實施權、武器平等等最基本原則請准予檢閱卷證,原審卻連閱卷也無,為此提出抗告救濟。
2
拙愚夏興國1010415親自赴系爭地點之龍騰派出所提出的陳情書(請予製發相關法規命令與個案救濟)之個案書狀及附件,然而經過了一個多月,苗栗縣警察局交通大隊依舊並未製發相關法規命令寄予本人
該處為寬敞之4 線道,若在下雨起霧時限速60公里,符合比例原則,若是全天候不分天氣都是限速60公里,即難認無抵觸比例原則,以當時在交通順暢狀況下,以比例原則權衡考量,本件應裁處免罰或勸導單為之。
3
業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於100 9 8 日檢定合格【器號:()主機:593-062/60175 ()天線:954 、檢定合格單號碼:JOGA0000000AA0000000B】,檢定合格有效
期限至101 9 30日止,此亦有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雷達測
速儀檢定合格證書1 份附卷可憑,足見該雷達測速儀在本件
舉發時尚在檢定合格期間內,其準確性應屬無疑,則受處分
人違規行為測照採證之測速儀器確係經依法令規定檢驗合格
,自得採為認定之依據。
同第二項之事實理由證據。
既然有容許誤差的存在,相差一、二公里的範圍內均是合裡的誤差範圍,並非僅是減去1KM云云。  再者測速器材的準確性並非絕對正確,此係科學儀器的必然。
綜上~~法不離情、離情無法~~本件的處罰應有免罰或減輕或以替代性裁罰方式為之。
4
查本件採證之雷達測速儀業經送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定合格且在檢驗有效期限內,其採證測得系爭車輛行車速度為時速72公里(<150km/hr)之結果,應認其可能誤差值小於1km/hr,本路段為時速60公里之路段,縱減去1km/hr之誤差值,仍無礙於本件交通違規事實之認定,是受處分人所辯,容有
誤會,不足為採。
既然有容許誤差的存在,相差一、二公里的範圍內均是合裡的誤差範圍,並非僅是減去1KM云云。  再者測速器材的準確性並非絕對正確,此係科學儀器的必然。
綜上~~法不離情、離情無法~~本件的處罰應有免罰或減輕或以替代性裁罰方式為之。
5
苟認為該設置不當,亦應先依循行政程序提出救濟,或向道路主管機關陳述意見請求改善,尚不得恣憑己意主觀認定其設置有違法或不當之處,即得逕行決定不予遵守並據為免罰之事由,是受處分人縱認上開路段速限統
一規定為每小時60公里不合理,亦有遵守該交通標誌之義務
,受處分人以此置辯,亦不足為採。
拙愚夏興國1010415親自赴系爭地點之龍騰派出所提出的陳情書(請予製發相關法規命令與個案救濟)之個案書狀及附件,然而經過了一個多月,苗栗縣警察局交通大隊依舊並未製發相關法規命令寄予本人,有違資訊公開相關規定。  既然苗栗縣政府警察局違反實體法的正當法律程序(應公開系爭法規命令卻不敢公開及寄予本人),應認有違正當法律程序,請准予免罰或減輕或替代性裁罰。




三、(附件一)之警察百科全書 . 交通警察卷第15頁:
對無心或不知情之違規行為,以勸導教育代替舉發:
(一)無心之違規:即違規人無意違反交通法規,但在客觀形勢上因迫不得已或不慎而致違規之情況。    5 . 其他類似無心違規情況。
(二)不知情之違規:即違規人不知其行為已經違反交通法規或在其主觀意識上認係理所當然之違規情況。    1 .外地人因不熟悉本轄地理或交通管制狀況而違規。  6 . 其他類似之不知情違規情況。
本件既然是因為當日是第一次到苗栗英才路夜市設攤,且因故未有營業,地理環境不熟悉等情之違訛,亦符合前述之「(一)無心之違規」、「(二)不知情之違規」之情事,爰予本件改採:「減輕處罰或裁處勸導單\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替代性處罰」應是符合比例原則(權衡原則)的適法性裁量措施

四、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鈞院鑑核,審認本件是屬於無心或不知情之違規行為,爰以勸導教育代替舉發,准予:
免罰或減輕處罰或裁處勸導單\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替代性處罰事,以資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五、祈予賜准至禱!JUST  TIME  DO  JUSTICE 
              

謹誌

台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國股(101交聲2097號)  轉呈
  台中高分院交通法庭承審法官       公鑑:

         1 0 1     05     28 

拙愚即是申請人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七日星期日1:22:19 AM寫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