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中山門大審判\黑色貓咪沈宣昀\為請查復86、87年間政治大學男生宿舍區是否發生若干件縱火事件?.doc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七日星期日4:59:01
PM起寫、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或郵件送達之05\28(一)期日者
致 台北地檢署楊治宇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副本:台北市政府郝龍斌市長、警察局長及勤務中心主任、文山一分局
副本:台南地檢署智股陳本良檢察官(101他1446號)
副本:台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庭股承審法官(101新調42號)
案由:為請查復:『86、87年間政治大學男生宿舍區是否發生若干件縱火事件?』,爰予聲明聲請救濟事項,請予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聲請人、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 璞 )(詳卷)
5 8 年 0 7 月 0 4 日
母 難 日 L 1 2 0 9 9 4 0 1 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即GOOGLE的電子郵件)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巷8之16號
TEL ( 04 ) 25586646 、 25581147
(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以前者為主、後者備用)
:4.3G\GSM : ( 0975 ) 054474 (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
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其他:引用附件之「夏興國」名片)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一、查: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星期五收受書類書函目錄頁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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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地檢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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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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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他14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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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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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本良檢察官、劉家彣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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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05月25日下午4時開庭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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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亦可從鈞署收到送達人寄回之送達正書即知本件係05\25送達者。 本人只好變更預定計畫,速速南下開庭,請察鑑!
再查:上開個案(南檢鈞署偵辦(101他1446號\被告黑色貓咪沈宣昀者)之101年05\25下午偵查期日,被訴人沈宣昀即是黑色貓咪當庭言詞及書狀表示:『當年(按:雖未指明年度,應指86、87年)政治大學男生宿舍區發生若干起縱火事件,…,我(沈宣昀)當時就是住宿生,心生恐慌莫名恐懼,….,大家有討論應該就是夏興國在宿舍區試燒縱火』云云(概意\詳請勘驗該偵查庭的錄音錄影光碟記錄)。
茲因涉及若干件的刑事犯罪(按:縱火案屬非告訴乃論之必訴罪,不得包庇或吃案)爰予聲明聲請救濟事項,請予查復:『86、87年間政治大學男生宿舍區是否發生若干件縱火事件?』,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二、本件(即是南檢(101他1446號)、新市簡易庭(101新調42號))的關鍵事實即是被訴人\犯罪行為人沈宣昀(網路代名:黑色貓咪)的犯罪\侵權行為事實在於:
1 . 「還在宿舍試燒的人」 這句話的真偽~~究竟是當時的果真有此事實、抑或沈宣昀所捏造的虛偽不實之內容~~必須查究! 以沈宣昀101年05\25當庭陳述與庭呈書證提及:「當年\87年間政治大學的男生學生宿舍發生若干起縱火事件」云云(概意\詳請勘驗偵訊錄音錄影光碟)
資聲管轄之台北地檢署、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勤務中心\文山一分局、以及政治大學校方(116台北市文山區指南路二段64號)准予查復:
86、87年間之政治大學(後山校園)男生宿舍區在86、87年間是否果真發生若干起縱火案件(沈宣昀以「試燒」稱之)? 若有,貴機關\單位如何處理? 若無,則證明此節乃是被訴人沈宣昀捏造之虛偽不實內容,旨在對被害人夏興國踐行網路譭謗罪犯行。 (按:男生宿舍的火案屬於刑法173條項之刑事犯罪,必須以偵字案偵辦;台北地檢署、台北市警察局\勤務中心及文山一分局、政治大學校方均應該會有管轄受理繫屬的案號與案卷,目前依舊可以查明;至於政治大學校方者亦有相關書證可供調取)是請准予查復之之!)
三、拙愚即是被害人夏興國指摘駁斥如夏:
關於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黑色貓咪」在網路上公布稱『夏興國…..,還會放火燒學校』乙節,因是冤獄偵審故鑄夏興國冤獄所造成的既定事實,本人不會追究之;至於「黑色貓咪」提及『還在宿舍試燒的人….』乙節,則是本件涉及妨害名譽\誹謗罪犯行及侵權行為的關鍵事實;至於本件的訴訟救濟之旨亦是在於查明「黑色貓咪」散佈『(夏興國)還在宿舍試燒的人』乙節究竟是真正事實、抑或真實謊言(TRUE
LIE!)? 究竟「黑色貓迷沈宣昀只是轉述當時的事實、抑或是該謊言的「始作俑者」、抑或「經過第若干手傳播後的接收者與散佈者」? 若為前者(轉述當時的事實),則「黑色貓咪沈宣昀」並無任何的刑事犯罪\侵權行為,本人會撤回系爭的民事\刑事訴訟,並會書面向沈宣昀道歉(按:當然沈宣昀也有權利對夏興國提起誣告罪的民事刑事訴訟踐行救濟)咎由自取;若為後者,則情有可原,只要「黑色貓咪」恪盡民訴法與刑訴法的真實作證義務,本人夏興國會「有條件撤回訴訟」(刑訴法299條、民訴法的和解參照)
查:所謂『在宿舍試燒』乙節,所述事實若是為真乃是夏興國另涉及刑法第173條第1項的刑事犯罪。「黑色貓咪沈宣昀」及當時聚集討論的政大師生這麼有正義感的話,應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規定,向台北地檢署或警方踐行告發、至少也應該在發生87年02\14、08\13中山館藍色恐怖鬼火案件後向檢方\警方具狀陳報檢舉告發併案偵辦之!
三、本件的函查之旨在於:查復:『86、87年間政治大學男生宿舍區是否發生若干件縱火事件?』,~~本人收到貴機關查復後,會依據函查內容決定是否敘形訴訟救濟程序!
四、是此,本人所請查復事項乃於法有據,事實事理合致,是請
鈞署\貴機關單鑑核,准為所請查復救濟各事項,以資對治與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鈞署\貴機關單鑑核,准為所請查復救濟各事項,以資對治與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行政\檢察\警察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五、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 誌
(狀守頁列述之管轄救濟機關\承辦公務員)
公鑑:
中 華 民 國 1 0 1 年 0 5 月 2 8 日
拙愚即是被害人 夏 興 國 敬筆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七日星期日5:26:39
PM寫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