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8日 星期二

提審與冤獄賠償者\茲因冤獄賠償\刑事補償之不賠不償不救不濟爰予向中院\中檢\法務部(台中、台南、綠島冤獄)第N次請求國家賠償行政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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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二年五月五日星期六1:15:22 AM起寫、擬於寫好後0507(一)期日遞致或親自到院到署遞狀




管轄行政救濟機關
法院組織法第110111條之公務監督權義之公務員\公務機關首長及該公務機關國賠會
訴願行政救濟權之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大正義行\正道行義):1 . 請求國家賠償、2 . 踐行公務監督權義、 3 .對於系爭個案之犯法瀆職違法失職公務員即是被訴人犯罪行為人予以行政懲處懲戒
1.       
臺中地檢署
張斗輝檢察長、國賠會
請予踐行法院組織法第111條之公務監督權義,對於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簡文鎮、吳祚延、違法指揮執行之檢察官行政懲處懲戒、請求國家賠償新台幣三億元整,並自910731日(違法指揮執行卻不敢送達指揮執行書之違法行刑犯行期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2.       
台中地方法院
李彥文院長、國賠會
請予踐行法院組織法第110條之公務監督權義,對於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林慧貞(90中簡223號)枉法官、夏一峰、李秋娟、郭妙俐(90中簡上238號)枉法官、郭麗娟書記官予以行政懲處懲戒、請求國家賠償新台幣四億元整,並自900330日(故鑄夏興國冤獄之一審宣判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3.       
法務部
曾勇夫部長、國賠會:
請予踐行法院組織法第111條、法務部組織法第123條、法務部處務規程之公務監督權義,對於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之台中地檢署、臺中\台南\綠島冤獄犯法瀆職公務員予以行政懲處懲戒、請求國家賠償新台幣三億元整,並自910730日(故違法定程序執行中檢91罰執371號之啟始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4.       
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庭
刑事庭承審法官
依據法扶法條2項、律師法第2022條之規定,指請律師協助自訴
5.       
最高檢
黃世銘檢察總長、承辦檢察官
聲請非常上訴、指揮監督台中地檢署、臺中高分檢或親自處理之向管轄法院聲請再審、指派檢察官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救濟
6.       
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
王建煊院長、司法冤獄委員會監察委員
對於本件個案書狀所指摘控訴之被訴人\犯罪行為人,本件應由監察院依據憲法第972項、監察法之規定,監察委員協助夏興國自訴或指派律師為之,並提起彈劾懲戒之訴)
7.       
台中高分檢
陳榮宗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檢察官協助被害人\自訴人自訴係「為被害人救濟」的憲治法治義務,且應含括刑事犯罪發生後、提起自訴前之准偵查程序:
洽請檢察官協助拙愚夏興國自訴)之接近使用(ACCESS)訴訟救濟權的憲治法治義務,指請檢察官協助本人夏興國自訴),藉以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爰以檢察救濟為手段、實現個案正義為目的之憲治法治本旨!

8.       
台中地檢署
張斗輝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檢察官協助被害人\自訴人自訴係「為被害人救濟」的憲治法治義務,且應含括刑事犯罪發生後、提起自訴前之准偵查程序:
洽請檢察官協助拙愚夏興國自訴)之接近使用(ACCESS)訴訟救濟權的憲治法治義務,指請檢察官協助本人夏興國自訴),藉以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爰以檢察救濟為手段、實現個案正義為目的之憲治法治本旨!

9.       
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
法扶審查委員會
聲請法扶救濟之指請律師協助自訴

案由:為就夏列案卷即知冤獄受難人\被害人夏興國所指摘控訴之犯法瀆職檢察官\枉法官所涉犯故違法定程序處罰、違法侵害夏興國自由與權利之違憲違法犯行:
1 . 中檢實股簡文鎮濫訴官就(89 1469615855號)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等同起訴書\濫訴書)不敢送達本人、
2. .
中院台中簡易庭甲股林慧貞枉法裁判官(90中簡223號)個案明知 1 . 款情事,應裁判「公訴不受理」卻以刑法第124125條之犯罪故鑄夏興國冤獄、 
3 . 中院刑七庭仁股夏一峰、郭妙俐、李秋娟枉法裁判官(90中簡上238號)個案明知1 .  2 . .情事,應裁判「撤銷原第一審判決並諭知公訴不受理」卻以刑法第124125條之犯罪故鑄夏興國冤獄之「上訴駁回」、 
4 . 中院刑事庭陳學晴等人枉法裁判官(91聲再9 號)個案明知1 .  2 . 3 . .情事,應裁判「開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卻以刑法第124125條之犯罪故鑄夏興國冤獄之「再審之聲請駁回」、
5 . 中檢執行檢察官就(91罰執371號)以刑法第127條之違法行刑罪犯行為之
6 . 中檢執行檢察官就(97執減更公2364號)以刑法第127條之違法行刑罪犯行為之
7 . .中院(台中地方法院)9199年就違法行刑聲明異議案的不敢評議裁判
等違憲違法犯行,茲依據訴訟救濟權踐行救濟,聲請冤獄賠償\冤受刑事處罰救濟賠償事:
8 . 台中\台南\綠島冤獄徒眾涉及違法執行中檢(91罰執371號)(按:因96年減刑條例之故更為(97執減更公2364號))之犯法瀆職公務員
爰予以被害人\冤獄受難人夏興國提出指摘駁斥並呈附相關卷證證明,依據訴願行政救濟權踐行:1 .訴願、 2. 國家賠償、 3 . 公務監督 4.行政懲處懲戒違法失職犯法瀆職被訴人\犯罪行為人之第N次(超過一千次)四合一行政救濟個案、5.犯罪訴追檢察救濟、6. 監察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之踐行:


聲請人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冤獄受難人\受到無限期最高及恐怖淩虐的被害人:
夏興國(華夏禦乾\善禦\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 5807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
華夏禦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GOOGLE的電子郵件)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816   TEL ( 04 )  25586646 25581147
 (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以前者為主、後者備用)
:4.3G\GSM : 0975 054474 (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
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祈予惠予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3G\GSM:0975054474的號碼諧音或有人會解釋為(您就氣我 您我是是氣死)云云,此係如此牽強意會的人的詮釋,他人(包括本人)並無置喙餘地,EF猶記兒時的戲語:『氣壞了身體沒人替』、『氣死了就沒戲唱了』~~特此註記~~希望沒有人會氣我或氣死,  當然是希望此電話易於記憶爰以(0975~~您就器重我)、(054474~~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其他:引用附件之「夏興國」名片)


對造當事人\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
列述於個別要項者,請依據個別要項對照參驗之!

       :    
列述於個別要項者,請依據個別要項對照參驗之!


程序上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
一、刑事補償法第 37

受害人有不能依本法受補償之損害者,得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請求賠償。
茲因中院99101年之冤獄賠償\刑事補償個案救濟均不救不濟(自992325號~~101刑補07號)M是此,本件依據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及其程序請求國家賠償行政救濟暨訴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是此,第N次踐行雙訴(訴願與訴訟)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我活著控訴!為手段、平正夏興國冤獄\證明政魔警賊縱放藍色恐怖鬼火栽贓構陷嫁禍夏興國冤獄真正事實、冤獄偵審故鑄夏興國冤獄、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不救不濟….違憲違法犯行實然面不情不理不法不憲陷狀為目的!

依據刑事補償法(應正名實為冤受刑事處罰特別賠償救濟法)第一條規定:
依刑事訴訟法、軍事審判法或少年事件處理法受理之案件,具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受害人得依本法請求國家補償:
一、因行為不罰或犯罪嫌疑不足而經不起訴處分或撤回起訴、受駁回起訴裁定或無罪之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
二、依再審、非常上訴或重新審理程序裁判無罪、撤銷保安處分或駁回保安處分聲請確定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收容、刑罰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之執行。
三、因無付保護處分之原因而經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前,曾受鑑定留置或收容。
四、因無付保護處分之原因而依重新審理程序裁定不付保護處分確定前,曾受鑑定留置、收容或感化教育之執行。
五、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期間,或刑罰之執行逾有罪確定裁判所定之刑。
六、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期間、刑罰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之執行逾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確定判決所定之刑罰或保安處分期間。
七、非依法律受羈押、鑑定留置、收容、刑罰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
處分之執行。  亦即,刑事補償法第一條第七款是依據憲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一項23句、第二十四條之規定為法源憲理,只要有旨揭之違憲侵權行為者就應該依據刑事補償法(冤受刑事處罰賠償特別救濟法)辦理救濟。
第二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七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八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第二十四條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再者,刑事補償法第 十 條第四款之『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應包括:
1 . 要證明系爭刑事訴訟程序不能開始或續行(即是刑訴法第4202項之再審事由之證明及其相關判例)、
2 . 聲請人指出證明的方法、個案案卷、出處.,此部分業已在原聲請狀及本件抗告狀列述自87~~101年的國家救濟義務不救不濟之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確正義作為等違憲違法犯行在案,業已符合刑事補償法第10條第四款所揭之『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原裁定卻是以裁定諭令五日內補正云云,核屬認事用法違背法令與事實錯誤,資依據陳報與聲明聲請救濟程序踐行救濟之!
以中院、中檢為例:
1 . 最高檢91台和0936009361號函檢諭中檢之相關個案書狀,迄今將近十年了,仍舊是不檢不察不偵不察不救不濟吃案大公開的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確正義作為違憲違法犯行不情陷狀之現在進行式!
2 . 以中簡89 1469615855號)91請上47號)之簡文鎮、吳祚延犯法瀆職檢察官、中院90中簡223)、(90中簡上238號)、(91聲再9號)之枉法裁判官林慧貞、夏一峰、郭妙俐、郭麗娟、陳學晴等被訴人之枉法裁判、濫權審問處罰罪犯行之被害人自訴人夏興國自訴案自90~~101年所提出之自訴案、聲請協助自訴法律扶助案,均是不救不濟吃案大公開的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確正義作為違憲違法犯行不情陷狀之現在進行式!
3 . 91年以後提起的釋憲案,司法院亦是不釋不憲的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確正義作為違憲違法犯行不情陷狀之現在進行式!
4 . 其他(引用相關個案書狀及其附件證據之指摘控訴)


二、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星期五收受書類書函目錄頁
05. 中院  1010403  101刑補7 刑七庭荒股  巫淑芳  聲請人夏興國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無罪或不罰之裁判書證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到院….,逾期不補正者,本院將駁回其刑事補償之聲請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星期五收受書類書函目錄頁
10.
中院
1010423
101刑補7
刑七庭荒股
巫淑芳法官
聲請人夏興國因聲請刑事補償案件(中院90中簡上238號之確定冤獄判決違法行刑違憲違法犯行者),本院決定如夏:  主文:請求駁回。


    均屬重大違背法令,固不生效力,惟既具有判決之形式,得分別依上訴、再審、非常上訴及其他法定程序辦理

三、查:監察救濟及檢察一體檢察救濟之不告也要理、告了更要理,如今卻質變惡化成為「告了也不理」之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確正義作為違憲違法犯行,抵觸憲法97條、監察法、公務員懲戒法、刑事訴訟法第441427430228343條及其所准用相關規定、刑法304條之妨害行使權利罪、12513款後段之濫權不訴追罪犯行相關規定之違憲違法犯行、法院組織法60條、法律扶助法42等相關規定踐行案由所列檢察救濟事項大正義行~~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檢察/監察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四、依制憲行憲本旨:公務員係憲法第18條之服公職人民,依法定程序行使公務權能,保障暨救濟人民基本權,此觀憲法第二章章名係[人民之權利義務]~~就公務員係服公職的人民,依據民治及國民主權原理,任何國家統治權/公務員的權利均源自憲法賦權、人民的神聖付託,悖違此義務則有憲法第24條及相關實體法(如:刑法、國賠法、公懲法 等),則為前述之違憲違法犯行,自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屬當然;尤其公務機關首長均是政務官、簡任高階公務員,更應恪盡相關的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自不待言;復且公務員懲戒法第23條則是就公務機關首長包庇屬員(違法公務員)者,應受懲處承負公務責任,涉及犯罪者則有刑事責任(如:刑法第15、304條、刑訴法241條之不作為犯)(另參後述),亦屬當然。
憲法第24條係第二章的最後一條,如是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按:拙愚改寫如夏述:『包括應依法律~實體法、程序法~先受懲戒處分負起公務責任在內』),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其要旨至少有夏列:
1‵任何公務員均不得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
2‵任何公務員一旦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法益者,隨即致生相關違憲違法犯行及責任;依據憲法第8條第1項、第16、24條之旨,系爭個案違法公務員的違法責任之訴追審問處罰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為國家對人民的應為行政/檢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3‵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刑事/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則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4‵未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亦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5、其他(引用拙愚之[憲法24條)[國家救濟義務]個案書狀]

五、關於檢察官協助被害人\自訴人自訴係「為被害人救濟」的憲治法治義務,且應含括刑事犯罪發生後、提起自訴前之准偵查程序:
法院組織法第 60

檢察官之職權如左:
一、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及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
二、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

檢察官對於法院,獨立行使職權。

檢察官於其所屬檢察署管轄區域內執行職務。但遇有緊急情形或法律另有
規定者,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法自訴章係字第319條至第343條、其中第343條係以立法經濟權衡便宜原則之「准用」刑訴法相關法條之立法方式為之,其規定如夏:


自訴程序,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百四十九條及前章第二節、第三節關於公訴之規定。
亦即第343條所准用的「准偵查程序~~提起自訴前准用偵查程序」是:

遇被告不能到場,或有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其所在訊問之。

『實施偵查』遇有急迫情形,得命在場或附近之人為相當之輔助。檢察官於必要時,並得請附近軍事官長派遣軍隊輔助。
至於提起自訴後的檢察官協助自訴則是「自訴章」、以及第343條所准用之第264~~270條、第271~~318條(詳參拙愚相關釋憲案、個案書狀之論述)。  是此,北檢(101賠議1號)拒絕賠償決定之理由二竟然將檢察官協助自訴(為被害人就計)之憲至法治義務『僅僅限縮』在刑訴法第330條云云,如此的『限縮』於憲於法有違,當然構成抵觸憲法第、1624778081…調、前開之法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之違憲違法犯行。

查:「協助被害人自訴」、「法律扶助」是法院組織法第60條、法律扶助法第條第2項所「法定」之檢察官應為檢察救濟權義之憲治法治義務,又檢察官協助被害人\自訴人自訴應包括犯罪發生後提起自訴前的「準偵查程序」,此觀刑事訴訟法第343條准用同法第246249條及關於公訴之規定,其中第246條即有「實施偵查…..」的規定自明,然而相對人的前開處分卻以違憲違法限縮檢察官協助被害人\自訴人自訴只限於刑訴法第330條第2項之「提起自訴後」之得於審判期日出庭陳述意見云云
;亦即台北地檢署繫屬管轄受理系爭個案後即應依據法律及法定程序指派檢察官協助自訴與法律扶助之踐行,實現個案正義與保障人民\被害人夏興國訴訟救濟權之提起權\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之憲治法治本旨,卻是以前開(101賠議1號)拒絕國家賠償處分的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確正義作為違憲違法犯行為之,系爭處分的違憲違法犯行明確,應有憲法第24條、國賠法第1、條、(釋476)之公務機關國賠責任及公務員民事損賠責任之認定。
茲因「自訴律代」違憲法律箝制下,被害人的自訴救濟權與財產權更受到進一步的剝奪與違法侵害;復因最高法院9467次刑事庭會議所做成<關於自訴案件律師代理的相關決議,直接以法官造法方式將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一第2項的規定准用與適用於『具有律師資格的自訴人/被害人』;那麼,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一~第466條之四是為了因應民事訴訟提起第三審上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所增修的配套措施,,其中第466條之二第12項則是針對無資力之上訴人得依據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應是指定)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第三審法院對於聲請訴訟救助之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的聲請案件係以最優先的程序上先決個案,由第二審法院應先將卷證送交第三審法院審理裁判之。  那麼,無資力的被害人/自訴人是否亦能有准用前引之民訴法第466條之二第12項的相關規定呢?
前述之最高法院9467次刑事庭會議所做成<關於自訴案件律師代理的相關決議,直接以法官造法方式之實際准用引用及適用將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一第2項的規定准用與適用於『具有律師資格的自訴人/被害人』;那麼依據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之當事人法律地位實質平等,不具律師資格且無資力支被害人\自訴人亦應有事用准用引用前引民訴法關於訴訟救助之規定,解以行使訴訟救濟權。  再者,民訴事件乃是涉及私權\侵權行為等之各案,刑訴案件則是涉及刑事犯罪個案,每一件刑訴個案均涉及法益\人權與個案正義\社會正義\國法正義(即前述之憲治法治正義),手段應隸屬於目的(80台上2007號判例參照),國家(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應該『DO  BEST    MOST !』對於弱勢無資力之被害人\自訴人行使自訴救濟權時給予最大的支持與協助(參引釋364號之接近使用(ACCESS)傳播媒體之權利,改寫為被害人\自訴人接近使用刑事自訴救濟權之權利),此亦屬於憲法第80條、(釋154…理由書)、法律扶助法第四條 1 2 項之依法審判裁判與協助實施法律扶助義務之本旨。
事實上,只要檢察官依據法院組織法60條、法律扶助法42項之規定,依據職權或依據被害人\自訴人之聲請,協助被害人\當事人自訴~~就連民訴法也針對無資力當事人的訴訟救助制度與機能,讓無資力的當事人就由訴訟救助法律扶助順利行使民事訴訟救濟權~~那麼涉及公義正義的刑訴案件更應該『DO  BEST    MOST !』依據前引民訴法、法扶法、律師法、法院組織法相關規定提供無資力的被害人\自訴人藉由訴訟救助法律扶助制度與機能,達致接近使用刑事自訴救濟權,義為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所應為的雙訴(訴願與訴訟)個案救濟效能性即時救濟性的憲治法治救濟義務~~正義已經遲到了,難道還要遲遲不到下去嗎?。
再從刑訴法條、憲法7條之當事人平等原則,刑訴法31條之強制辯護案件與審判長\合議庭法官認為有必要之案件者、公設辯護人條例之被訴人聲請強制辯護之相關案件者,審判長\合議庭法官就應該依據職權或依據聲請指請公設辯護人或義務律師協助被訴人辯護;那麼,自訴人被害人就該自訴案件涉及前述規定定者亦應有所示用准用引用之,才符合當事人平等原則,進一步藉由刑事自訴救濟權之犯罪訴追的行使、刑事司法審判權的審問裁判與國家刑罰權的執行據以實現個案正義~~每一件個案正義匯聚鞏固社會正義國法正義憲治法治正義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再從憲理、法理、情理抒論:刑事犯罪的發生已經是對被害人的違法侵害憲法所保障的自由、權利、法益,憲治國法治國之人民應遵守前引之法治國原則之嚴禁私行私刑報復,只能依據刑事訴訟的法定程序行使訴訟救濟權;既然是權利的行使,就不應該讓被害人/自訴人繼續承受忍受因為自訴律代、自訴狀繕本….所造成財產權、訴訟救濟權的不利益或限制甚至剝奪的違憲實然實況,當然應予宣告違憲,以釋憲案闡明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救濟權之真義,犯罪訴追的成本不應該由被害人/自訴人負擔之!
參引刑事法學與實務個案的分類:將犯罪性質分類為「告訴乃論罪」、「非告訴乃論罪」之二分法;
依據刑事實體法與刑事程序法的學理法理憲理及刑事訴訟實務,將犯罪區分為「告訴乃論罪」、「非告訴乃論罪」云云。  前者應正名實成為『被害人訴究乃論罪』(如:妨害名譽罪、毀損罪、侵佔罪….),大體上違法侵害個人法益的特定犯罪且是輕微罪行者才是『被害人訴就乃論罪』之列,只有當被害人表示訴究之告訴或自訴(刑訴法232319條參照)之訴訟救濟權踐行時,國家救濟義務之檢察救濟\刑事司法救濟之實施刑訴程序公務員,如:司法警察、檢察官、刑事法官才能據以踐行檢察權與刑事司法審判權;後者則在學理與實務上誤稱為『公訴罪』者,往往會遭到『刁筆吏』的曲解誤解成為『非告訴乃論罪』等同『公訴罪』者,亦因此『不得自訴』之列云云,事實上,非告訴乃論罪之個案亦多有得為自訴之列者,如:誣告罪、公文書登載不實罪、違法逮捕羈押罪、….等等,故應正名實為『必訴罪』或『必罰罪』,只要一有發生系爭之被害人訴究罪之經被害人訴究者(告訴或自訴、刑訴法232319條參照)、非告訴乃論罪\必訴罪\必罰罪者,即使被害人不願(如:被害人願意原諒犯罪行為人、被害人不願意讓自己曝光在刑事偵審訴訟程序的訟累….)或不能(如:被害人遭殺害或喪失行為能力者)行使刑事訴訟救濟權者,檢察機關\檢察官亦應恪盡主動積極檢舉查察之不告也要理的檢察權義、管轄法院\承審刑事法官則應嚴格遵守不訴不理\訴了就應實體審理依法裁判( 1
綜上所述,關於刑訴個案的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應依法裁判審判為被害人\自訴人救濟『 DO  BSET    MOST !』,為請法律扶助法第四條第2項之法扶義務人踐行協助拙愚夏興國法律扶助訴訟救助(指請律師或洽請檢察官協助拙愚夏興國自訴)之接近使用(ACCESS)訴訟救濟權的憲治法治義務,(開立法扶轉介單或指請律師\移請檢察官協助本人夏興國自訴),藉以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實現
個案正義之本旨!
1:不論是刑訴實務、刑事法學界、社會上的認知,均對刑事訴訟法第268條:『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稱之為「不告不理原則」,並以刑法第128條之濫權受理訴訟罪、刑訴法第37912款之未受請求事項予以裁判之違背法令….等相關的規定與規範。是此,應該以:1. 在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對於非告訴乃論罪\必訴罪\必罰罪者應以『主動積極不告也要理、告了更應理』的犯罪訴追機關\公務員的檢察\警察救濟義務之踐行、刑事法院\承審法官則應以『不訴不理』、『訴了就應實體審理訊問裁判』,恪盡憲法第81677….等條、(釋154…理由書)釋示之應依法裁判\依據法定程序審理訊問裁判之憲治法治義務之踐行。
綜上,刑訴法第268條應正名實為『不訴不理原則』,並且應該就『訴了就應實體審判』據以保障救濟被害人的訴訟救濟權之憲治法治本旨。
2:改寫制度性保障保護為制度性救濟

六、關於人民\被害人的訴訟救濟權受到憲法保障,應該藉由訴訟個案審判應符合依法審判即時實質效能救濟原則之憲治法治義務:
引用夏列之拙文與拙狀:
  1. 拙愚940808釋憲案係就自訴律代為違憲法律的釋憲\憲法救濟案
2. 1000212寄至司法院賴院長\蘇副院長、北院吳院長的四合一行政救濟狀
3. 拙文之犯罪訴追之成本不應由被害人負擔及同名之釋憲案
4. 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
5. 國家救濟義務
從制憲行憲本旨,憲法第16條所保障之基本人權計有『請願權』、『訴願權』、『訴訟權』~~後二者係屬救濟權,依據訴願(認為所受到違法的行政處分)、民事刑事行政懲戒憲法訴訟五式訴訟的事後救濟~~依據(釋154理由書)釋示:『….係屬於人民在司法上的受益權,….,人民得依據法定程序提起訴訟救濟權,法院(管轄法院/承審法官負有依法審判的憲治法治義務,給付與實現個案正義)(概意),拙議不能接受『受益權』之用語(引用相關釋憲案)請問:何人會因為刑事犯罪發生後的刑事訴訟程序受益呢?  就算是侵犯財產法益的犯罪有不法的犯罪所得,系爭犯罪行為人仍須依據審判主文予以沒收或追繳….等強制處分,答案是沒有人因此受益,是此拙議不能接受『受益權』用語~~就算是被害人所提起刑事訴訟也是因為法治國嚴禁人民(被害人)私行私刑報復,被害人在犯罪發生後的被害慘況遭遇,只能依據刑事訴訟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實施訴訟後,經過法院的調查審理裁判才有可能給付與實現個案正義,受公平審判訴訟救濟權也才有可能在個案正義真正實現後獲致保障與救濟~~故以『救濟權』稱之;是此,刑事訴訟法是活的憲法、實用憲法、憲法的測震儀,當然不能抵觸憲法1623247780171172….等等相關規定亦屬當然。
憲法第十六條所保障人民的訴願權、訴訟權本質上繫屬『救濟權』(又稱雙訴救濟權),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義務之憲治法治義務,當然應符合即時救濟與效能性的救濟本質~~正義的遲到就是對於正義的否認( Delay  Is  Deny. ) ‘個案正義在國家救濟義務的不救不濟而不能實現,等同第N次違法侵害被害人的雙訴救濟權,也同時包庇犯罪行為人、違法失職犯法瀆職公務員免受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法治國質變惡化成為盜治國大盜猖獗橫行不已!
所謂被害人提起自訴救濟,又稱被害人訴追,是源自人類的自然本性,在理性為主、感性為輔的激盪後所決定的刑事犯罪發生後之事後救濟,早在人類社會還是帝治國之沒有憲法的時代,亦有秋菊打官司、進京告御狀、敢把天王老子拉下馬、包公打龍袍….等等膾炙人口傳頌千秋的經典個案;在帝治國的時代,被害人到衙門打官司雖無憲法的明憲保障,實質上無礙訴訟救濟權之行使。
憲法第十六條之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訴訟之權。』,拙愚將訴願\訴訟權伸義為雙訴救濟權,國家之管轄公務機關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負有效能性與及時救濟性的應為實體救濟的憲治法治義務。  須知,對人民而言,雙訴救濟權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就國家之管轄公務機關\公務員而言則是應為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引用夏列相關拙文及相關雙訴救濟案,本件拙文則以概略論述或以引用為之:
1. 犯罪訴追成本不應由被害人負擔與忍受~~自訴律代、自訴狀繕本支批判論述
2.
自訴人被害人行使刑事自訴權是應享有法扶救濟之權利  抑或  忍受自訴律代之訴訟救濟權與
  
財產權之重大限制\剝奪\不利益的義務?     
3.
聲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  
4.
聲請踐行犯罪訴追之指請律師\洽請檢察官協助聲請人夏興國提起自訴實施自訴之用
5.
國家救濟義務
6. 自訴律代~~自訴案件應委任律師強制代理~~為違憲法律,以940808釋憲案約30萬字
      
之旨摘批判
**關於自訴律代為違憲法律,引用本人940808~~9909月中下旬之相關釋憲案之指摘控訴, 資不贅述。**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刑事司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國家救濟義務本來就應該有效有能~~期待國家救濟義務是通往公義正義人權的大道前進!~~國家為人民存在及存續、憲法為體憲治法治為用本來就是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為目的的手段方式,手段隸屬於目的(80台上2007號判例),憲法16條保障本人雙訴救濟權,國家就應該踐行旨揭之行政監察檢察司法憲法效能性即時性的應為救濟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正義已經遲到了,難道還要遲遲不到嗎?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按:若本案是本人所做,本人又對檢察總長以降人起訴,早就N件誣告罪犯行定讞在案;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八、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不救不濟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義正確作為違憲違法犯行是抵觸憲法、815162324778081條、刑法124125….等條之違憲違法犯行:
憲治國具有法治國、人權國、社會國、福利國….等實質內涵與互為體用各面向,法治國之罪刑法定主義(罪法定、刑法定)係以法律明訂犯罪的種類、構成要件事實與內容、法定處罰刑的種類與範圍,需具有明確性、可預知性、不溯及既往的原理原則,是此,一有犯罪的發生必有犯罪行為人(加害人)、被害人的同時產生 個人/社會/國家法益之被害 復因法治國禁止人民(被害人)私行私行報復 被害之人民只能依據憲法16條與刑訴法相關規定踐行訴訟救濟權 此乃討一個公道與實現個案正義之必行 國家負有應為被害人救濟之國家(此指刑事司法、檢察、法扶等)應為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拙愚將憲法八條一項各句稱之為「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 此係以合憲合法對抗犯罪犯法 以程序正義來實現個案實體正義。
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鈞院\鈞署鑒核,請准予本件之雙訴(訴願與訴訟)個案救濟事件以及本件所請各項救濟事項,以解倒懸危扼之不情陷狀,達致國家對弱勢人民的生存照護與個案救濟義務之踐行!  期能就就被訴人涉犯本件個案訴究的各項犯罪….  等違憲違法犯行,請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爰以依據憲法與法律實體審判裁判為手段,實現個案正義與保障人民\被害人夏興國訴訟救濟權之提起權\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之憲治法治本旨:
1 . 為請依據憲法第15167780…等條、民訴法第10712項、法律扶助法第四條第2項、律師法第20~~22條之法扶義務人踐行協助拙愚夏興國法律扶助准為訴訟救助之接近使用(ACCESS)訴訟救濟權的憲治法治義務,藉以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實現個案正義之本旨!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
2. 本件雙訴(訴願與訴訟)個案救濟的所請訴訟聲明\聲請救濟事項以資救濟與實現個案正義之體用與踐行!
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按:若本案是本人所做,本人又對檢察總長以降人起訴,早就N件誣告罪犯行定讞在案;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江國慶冤死冤魂案件所引發的全國民怨激盪沸騰、馬英九總統親赴江國慶靈排前及江宅上香道歉、相信隱藏在冰山角落的相關個案會一個一個炸彈開花爆開出來~~本案(夏興國冤獄案)亦是跨世紀的超級冤獄,請依據法定程序辦理監察救濟/檢察救濟大正義行!
依據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 DO  BEST    MOST!及刑訴實務採「被害推定甚至被害確定原則」,至少在被害人受到刑訴法第31條之個案犯罪行為人\嫌疑人違法侵害時,應該有受到法律扶助的救濟與適用;簡言之,應該是被害人在犯罪發生後的訴訟救濟『享有受到法律扶助與救濟之權利』、而非現行實務之『對被害人訴訟救濟權與財產權的重大限制甚至剝奪與不利益的忍受義務』

九、就算是國家救濟義務仍是不救不濟,拙愚也是堅持朝向通往正義之路一定相當漫長遙遠~
~不管多麼遙遠漫長還是要一步一步走『夏』去!
國家救濟義務本來就應該有效有能~期待國家救濟義務是通往公義正義人權的大道前進!  國家為人民存在及存續、憲法為體憲治法治為用本來就是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為目的的手段方式,手段隸屬於目的(80台上2007號判例),憲法16條保障本人雙訴救濟權,國家就應該踐行旨揭之行政監察檢察司法憲法效能性即時性的應為救濟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正義已經遲到了,難道還要遲遲不到嗎?
綜上所述,  是請
鈞院及鈞署鑑核,准為本件所請救濟事項~~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讓被害人獲致救濟,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十、綜上所述,對造當事人即是犯罪行為人核有枉法裁判、濫權訴追審問處罰、違法侵害訴願行政救濟權、訴訟救濟權….的違憲違法犯行之情事及相關刑事犯罪,本人依據憲法第16條及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提起本件之民事提起再審之訴司法訴訟救濟事件,應予訴究被訴人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之個案救濟。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本人依據法定成許踐行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權,是此,請予依據(釋535)釋示『遇有違法事實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依據憲定與法定程序,准為辦理踐行本件雙訴個案救濟之各項聲明及聲請救濟事項: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一、『和解的基礎在於對真相的全盤瞭解』這句話在於追求轉型正義、探求個案正義的行動家實踐者的口中身上常常能夠聽到看到~~童話寓言故事<國王的新衣>那位說真話的童真赤子小男孩也是一位說真話\不說謊\不掩飾的個案實踐者,人類對於真善美的渴望與追求型塑亦是不斷做下去、一步一步走夏去的希望工程、同時也在大學之道、大國之道、興國之道(註1)的植碁鞏固所必須灌注的成分。
    
1:所謂「興國之道」係指拙愚夏興國就雙訴救濟個案所做的不終止不間輟的生命努力我活                        著控訴訴!  亦在拙文之憲法的選擇\憲治的努力\憲政的創造、輿情民約論、月旦品評政治人物……所堅持的春秋正義史正法我們正在寫歷史之夏興國以生命血液春秋史筆所寫夏一篇篇的拙文

二、<蘇建和案>(吳銘漢葉盈蘭夫婦慘死命案)(註280年的案件、’<江國慶冤死案>85年的案件、<盧正冤死案>亦是十多年前的案件、8586年的三大案之
1.桃園縣長官邸內的劉邦友八死一重傷的慘死命案、
2.藝人白冰冰之愛女白曉燕遭陳進興林春升高天民綁架撕票案、
3.民進黨婦女部主任彭婉如命案…..都是亟待查明真相的大案;

三、引用下列個案書狀:
1.(附件一)9910/06所寫之冤獄賠償救濟書狀
2. 8999年之提審/冤獄賠償的個案訴訟書狀、釋憲案書狀
3.9706/25違法行刑件釋憲案
4.9906/14違法行刑VS.刑罰正義刑罰效能釋憲案
 按:、4款之釋憲案請向司法院或本聲請人即冤獄受難人夏興國調取 
5.(附件二)中院張國忠襄閱庭長9702/29核閱書狀之影印本
6. 引用中院(101刑補07號)案卷內之書狀

三、關於中院.中檢89偵?號:
中檢簡文鎮濫訴官就(89偵?號)  1.未將濫訴書(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送達本人  2.不敢調取錄影帶
3.不敢給予本人陳述機會  牴觸憲法81項、刑法124125條及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之違憲違法犯行遂行濫權訴追 應有准為冤獄賠償救濟之適用與個案救濟之踐行

四、關於中院(台中地方法院)90中簡223號、90中簡上238號、.等違憲違法犯行
明知濫訴個案程序涉有前述違憲違法犯行,應依刑事訴訟法3031款規定諭知不受理判決,卻以牴觸憲法81項、刑法124125條及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之違憲違法犯行遂行濫權審判處罰(按:90中簡223號連詢問本人也無,亦牴觸直接審理、當事人之訴訟實施權與受公平審判權..等情)

五、、關於中院刑事庭就9199年聲明異議案件不敢評議裁判
本人9107月下旬就中檢(91罰執371)所設違法行刑按所踐行之聲明異議救濟按、罪刑罰定主義犯罪訴追案 中院刑事庭均不救不濟不敢評議裁判  牴觸憲法8條項、7780條、刑法124條及說明二所列法條之違憲違法犯行 應有准為冤獄賠償救濟之適用與個案救濟之踐行

六、茲就系爭個案涉犯旨揭之違憲違法犯行,爰分項論述事時理由證據如夏:
查:(釋43、60、135、271、499、535)、(30上2838)之旨,個案裁判有重大明顯違背法令與事實錯誤者則為不具拘束力的無效裁判,應依法定程序辦理救濟之。
1.          『中院(台中地方法院)9199年就違法行刑聲明異議案的不敢評議裁判等違憲違法犯行,牴觸憲法8條項、7780條、刑法124條及說明二所列法條之違憲違法犯行 應有准為冤獄賠償救濟之適用與個案救濟之踐行
2.          中檢(91罰執371)、(97執減更公2364)所涉及抵觸憲法8條項、刑法127條違法行刑罪犯行拿來搪塞作為駁回聲請冤獄賠償之「抓案頭」(改寫自抓人頭),應認有前述之違背法令/違憲違法犯行; 亦是抵觸憲法16802481條之違憲違法犯行。

六、查:憲法第八條第一項第4句:『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刑訴法第一條第一項:[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得追訴審問處罰。』
、冤獄賠償法第一條第二項:『不依前項法令之羈押、收容、留置、或執行者,被害人亦得依本法請求國家賠償。』
冤獄賠償細屬國家賠償的其中一種類型及事後救濟的機制,此觀冤獄賠償法第一條第二項自明。 復依憲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四項的釋示與說明一、二所列的相關規定,刑訴法第二條的實施刑事訴訟程序的公務員所踐行的相關強制處分(干涉與侵害基本人員的強制處分)自應遵依憲法、刑訴法與其他相關法律的法定訴訟程序與書面狀之本旨為之;違反此些規定者則為憲法、冤獄賠償法第一條第一項1、2款所定之冤獄賠償限定法定事由與要件,亦為刑法第125、307‵2等條之犯罪。
依據憲法第8條第1、2、3、4項、刑訴法第1條第1項以降相關規定之旨與舉證責任的本旨,刑訴法第二條的實施刑事訴訟程序的公務員所踐行的相關強制處分提不出合法有向的書面令狀者,則為故違法定程序的逮捕拘禁審問處罰的違憲違法犯行,自應依據憲法第8、16、24條之旨辦理救濟,冤獄賠償只是其中一種的事後救濟程序。
、冤獄警賊偵審公務員亦為N件個案的被訴人\犯罪行為人均提不出合法有效的書面令狀,即證明係徵強制處分係屬牴觸前述憲法、刑訴法、冤獄賠償法的違憲違法犯行,當然應予救濟之,俾符國家救濟義務之管轄公務機關/承審公務員應依法定程序辦理救濟之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之憲治法治本旨!
本件之被訴人涉及指摘控訴之被訴人簡文鎮、夏一峰等犯法瀆職檢察官\枉法官  的違憲違法犯行,依據(釋43135181238271499535)、(302838)之旨,應依據非常上訴、再審、開始中山門大審判救濟、裁判准為冤獄賠償事後特別救濟之踐行個案救濟之之~~國家救濟義務所應為救濟與救援冤獄、審問處罰犯罪行為人的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


五、憲法第八條第一項(人身自由)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犯罪追溯處罰之依據及本法之適用範圍)
 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得追訴、處罰。

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
因過失而執行不應執行之刑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
下罰金。



裁判字號:
31年上字第76
要旨:
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項
之罪,係以執行刑罰之公務
員對於應執行之刑罰故意為
違背法令之執行,或故意違
背法令不為執行為要件,…。


拙愚將上開的憲法與法律規定申義並撰有拙文稱之:『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依據(釋392號)釋示:『司法權之一之刑事訴訟、即刑事司法之裁判,係以實現國家刑罰權為目的之司法程序,其審判乃以追訴而開始,追訴必須實施偵查,迨判決確定,尚須執行始能實現裁判之內容。是以此等程序悉與審判、處罰具有不可分離之關係,亦即偵查、訴追、審判、刑之執行均屬刑事司法之過程,其間代表國家從事「偵查」「訴追」「執行」之檢察機關,其所行使之職權,目的既亦在達成刑事司法之任務,則在此一範圍內之國家作用,當應屬廣義司法之一。憲法第八條第一項所規定之「司法機關」,自非僅指同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之司法機關而言,而係包括檢察機關在內之廣義司法機關。』,亦即,負有犯罪訴追之檢察官、刑訴個案審理裁判之刑事法官、指揮刑事裁判執行之執行檢察官、執行刑罰之矯正機關公務員…均應該恪遵前開之『罪行罰定主義』之不得違反法定程序或故意違反法定程序踐行刑事訴追\審問\裁判\指揮執行\執行刑罰….等行止,為此規定者,即有抵觸憲法第、1624條、刑法第127條、刑事補償法第一條第一項第七款(七、非依法律受羈押、鑑定留置、收容、刑罰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之執行。)…等違憲違法犯行,就應該予以冤獄賠償(刑事補償乃是掩蔽犯法瀆職公務員的國家賠償特別法的遮羞布、江國慶按參照);亦即,違反前開規定就應該給予刑事補償(冤獄賠償、國家賠償)以資救濟,合先陳明。  是此,有此情形者,即應認為符合刑事補償法第10條第4款之『四、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之證明與證實。
冤獄賠償係屬國家賠償的其中一種類型及事後救濟的機制,此觀冤獄賠償法第一條第二項自明。 復依憲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四項的釋示與說明一、二所列的相關規定,刑訴法第二條的實施刑事訴訟程序的公務員所踐行的相關強制處分(干涉與侵害基本人員的強制處分)自應遵依憲法、刑訴法與其他相關法律的法定訴訟程序與書面狀之本旨為之;違反此些規定者則為憲法、冤獄賠償法第一條第一項1、2款所定之冤獄賠償限定法定事由與要件,亦為刑法第125、307‵2等條之犯罪。
依據憲法第8條第1、2、3、4項、刑訴法第1條第1項以降相關規定之旨與舉證責任的本旨,刑訴法第二條的實施刑事訴訟程序的公務員所踐行的相關強制處分提不出合法有向的書面令狀者,則為故違法定程序的逮捕拘禁審問處罰的違憲違法犯行,自應依據憲法第8、16、24條之旨辦理救濟,冤獄賠償只是其中一種的事後救濟程序。
冤獄警賊偵審公務員亦為N件個案的被訴人\犯罪行為人均提不出合法有效的書面令狀,即證明係徵強制處分係屬牴觸前述憲法、刑訴法、冤獄賠償法的違憲違法犯行,當然應予救濟之,俾符國家救濟義務之管轄公務機關/承審公務員應依法定程序辦理救濟之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之憲治法治本旨!
本件之被訴人涉及指摘控訴之中檢(89….)、中院(90中簡223號)(90中簡上238號)、中檢(91罰直371號)、(96執簡更公2364號)的違憲違法犯行,均涉及抵觸前開之憲法第八條第一項、刑事訴訟法第一條、刑法第127條之違憲違法犯行,依據(釋43135181238271499535)、(302838)之旨,應依據非常上訴、再審、開始中山門大審判救濟、裁判准為冤獄賠償事後特別救濟之踐行個案救濟之之~~國家救濟義務所應為救濟與救援冤獄、審問處罰犯罪行為人的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
七、非依法律受羈押、鑑定留置、收容、刑罰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
處分之執行。  亦即,刑事補償法第一條第七款是依據憲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一項23句、第二十四條之規定為法源憲理,只要有旨揭之違憲侵權行為者就應該依據刑事補償法(冤受刑事處罰賠償特別救濟法)辦理救濟。
第二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七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八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第二十四條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再者,刑事補償法第 十 條第四款之『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應包括:
1 . 要證明系爭刑事訴訟程序不能開始或續行(即是刑訴法第4202項之再審事由之證明及其相關判例)、
2 . 聲請人指出證明的方法、個案案卷、出處.,此部分業已在原聲請狀及本件抗告狀列述自87~~101年的國家救濟義務不救不濟之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確正義作為等違憲違法犯行在案,業已符合刑事補償法第10條第四款所揭之『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原裁定卻是以裁定諭令五日內補正云云,核屬認事用法違背法令與事實錯誤,資依據陳報與聲明聲請救濟程序踐行救濟之!

綜上所述,國家救濟義務之不救不濟吃案大公開即應視為「再審事由已證明」、「無罪之證明」,鈞院即應依據冤獄賠償\刑事補償程序傳喚聲請人即是被害人夏興國到院訊問之,以明真實\以資救濟!

九、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鈞院鑒核,准為本件的冤獄賠償聲請救濟案,俾符冤獄賠償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訴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十、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   誌
(表列之管轄救濟機關\承辦公務員)   公鑒:
引用自91年至101年之數萬件個案書狀及卷證之指摘駁斥
中 華 民 國 1 0 1 年 0 5 月 0 7 日

拙愚即是犯罪被害人\冤獄劫難殘命苟存我活著控訴!踐行中山門大審判\冤獄賠償之
被害人  夏 興 國 

二○一二年五月五日星期六2:05:40 A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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