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12日 星期六

案由:為不服原處分機關之: 1 . 台中市政府后里區公所社會課、2 . 台中市政府社會局否准訴願人即是原申請人夏興國所請維持生存權最低標準之救濟事項(詳參訴願行政救濟各事項),爰於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行政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基本人權卷\不服后里區公所、臺中市政府社戶局否准將夏興國列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等個案救濟事項茲於1010514日(一)提起訴願行政救濟事.doc
二○一二年五月十二日星期六9:50:59 PM起寫、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之0514(一)期日


    台中市政府后里區公所社會課、台中市政府社會局    轉呈
台中市政府法制局\訴願審議委員會                鈞鑑:

案由:為不服原處分機關之: 1 . 台中市政府后里區公所社會課、2 . 台中市政府社會局否准訴願人即是原申請人夏興國所請維持生存權最低標準之救濟事項(詳參訴願行政救濟各事項),爰於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行政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訴願人即是原申請人、犯罪直接被害人、跨世紀冤獄受難人\受到無限期最高及恐怖淩虐的被害人:
夏興國(華夏禦乾\善禦\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 5807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
華夏禦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GOOGLE的電子郵件)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816   TEL ( 04 )  25586646 25581147
 (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以前者為主、後者備用)
:4.3G\GSM : 0975 054474 (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
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祈予惠予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3G\GSM:0975054474的號碼諧音或有人會解釋為(您就氣我 您我是是氣死)云云,此係如此牽強意會的人的詮釋,他人(包括本人)並無置喙餘地,EF猶記兒時的戲語:『氣壞了身體沒人替』、『氣死了就沒戲唱了』~~特此註記~~希望沒有人會氣我或氣死,  當然是希望此電話易於記憶爰以(0975~~您就器重我)、(054474~~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其他:引用附件之「夏興國」名片)

原行政處分機關:
1 .
台中市政府后里區公所(社會課):421台中市后里區公安路84
   法定代表人:邱文宏區長    承辦人:黃莉婷、陳念慈

2 . 台中市政府社會局:407台中市西屯區台中港路二段89號、420台中市豐原區陽明街36
   法定代表人:胡志強市長、  社會局長:王秀燕  承辦人:張晉嘉、陳姓社工(1010405早上到舍夏\后里區甲后路1388163樓訪視之社工)

訴願行政救濟事項即是訴願請求事項:
1 .  應將訴願人即是原申請人夏興國列為無收入戶(低收入戶)之列:
並請准製發申請人夏興國符合貴后里區公所99100101年度的社會救助\急難救助資格認定的證明書事,並溯自990813日至清償日止補發「無收入戶」社會救助金;
請認定夏興國為「無收入個別戶」資格及製發相關證明書事:1 . 獨立戶夏興國「無收入戶資格」並製發相關證明;
2 .  全民健康保險費、國民年金保險費應予列冊全額補助
3 .  安排收容處所
4 .  安排適當工作
5 .  指請律師協助自訴~~國家救濟義務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    MOST
6 .  為請准為「弱勢勞工就業協助之生活交通補助案」之個案救濟:



程序上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

一、查:台中市政府社會局101年年0426 . 中市社助字第10100033806號函:
說明三、倘對本處分書不服,依訴願法規定請自本件處分書到達之賜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向本府法制局(台中市西屯區台中港路二段89號)遞送
說明七、副本抄送后里區公所,申請人資料隨文檢還,請貴所妥為保管。
再查:訴願法第 58

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轄機關提起訴願。
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前項訴願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
原行政處分機關不依訴願人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者,應儘速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於訴願管轄機關。
原行政處分機關檢卷答辯時,應將前項答辯書抄送訴願人。
茲因本件的原處分機關包括旨揭之:
 1 . 台中市政府后里區公所(社會課)
2 . 台中市政府社會局
且相關卷證由台中市政府社會局檢還后里區公所等情,是此,本件訴願行政救濟程序以狀首頁列述之:
台中市政府后里區公所社會課、台中市政府社會局    轉呈
台中市政府法制局\訴願審議委員會                鈞鑑:

二、台中市政府社會局1010426 . 中市社助字第10100033806號函將受文者夏興國先生之送達地址書寫為:
421
台中市后里區后里里泉州路2325號云云~~弄一個莫名其妙的地址~~讓本人想起月前報載烏龍法官自裁判書類資料庫下載擷取相同類型的其他個案判決書事實理由,並直接貼入其承審的系爭個案判決書,讓兩造當事人摸不清楚\搞不懂判決事實理由等情,經新聞媒體報導,全國譁然。
由本件的受送達人的地址誤寫等情,相當確信的是又是一件烏龍處分之牛頭黏馬體之錯謬。

三、馬英九&吳敦義競選文宣之「幸福台灣黃金未來.馬班長週記」:
公義社會: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是國家施政的重要原則,政府包括致力於改善所得分配,縮減貧富差距之外,也要確保民眾生活起居的安全,提供優質的健康醫療環境,並針對社會經濟弱勢者給於特別的扶助與關懷。
社會救助法自10007月施行新至擴大適用對象與範圍云云~~很諷刺、也很令人遺憾的是的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完全地兩面守法玩弄弱勢人民。

四、本件以電子郵件送達原處分機關之后里區公所社會課、台中市政府社會局,請予檢送台中市政府訴願會;並請准予製發訴願個案事件卷宗繕本(政府資訊公開法、檔案法參照),以利瞭解原處分機關做成原處分的過程,以資個案救濟之進行與主張。
電子郵件附加檔案引用為本件訴願的事實理由證據。

五、內政部1001017日之台內社字第1000205663號函索檢送台中市政府社會局(管轄承辦單位為后里區公所社會課)的查訪方案,迄今亦是不救不濟吃案大公開的現在進行式。   如此的無公義無共和違憲時然面不情陷狀乃是「盜治國大盜橫行猖獗」,將弱勢人民的生存生活生命基本權視為「無物」、「NOTHING」,這是什麼盜理?!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對於弱勢人民應以 DO  MOST BEST   恪盡生存生活生命照護義務之本旨!

六、附件(參閱附加檔案之夏興國債務證明認證書)係拙愚夏興國冤獄劫難前\中\後~目前仍是不情陷狀現在進行式~積欠親情債\金錢債的債務證明書,佐以拙愚依舊是「無收入」、「無財產」、「負債」、「付資產」….不情陷狀,依據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生存權、居住遷徙自由之本旨、社會救助法關於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對弱勢人民生存照護義務之救濟義務,誠請鈞所准為本件所請救濟事項:
990813脫離冤獄狀態後迄今10105月中旬之個案書狀所請救濟事項亦請併為查辦及賜准之,以符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
對於弱勢人民應以 DO  MOST BEST  
恪盡生存生活生命照護義務之本旨!

七、.司法院大法官會議(694號解釋):違憲審查基準之確立--
憲法第七條所揭示之平等原則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要求本質上相同之事物應為相同之處理,不得恣意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本院釋字第五四七號、第五八四號、第五九六號、第六0五號、第六一四號、第六四七號、第六四八號、第六六六號解釋參照)。法規範是否符合平等權保障之要求,其判斷應取決於該法規範所以為差別待遇之目的是否合憲,其所採取之分類與規範目的之達成之間,是否存有一定程度之關聯性而定(本院釋字第六八二號解釋參照)。
.另引用葉百修大法官就(釋694號)發表協同意見書關於「生存權」之闡釋。




訴願之事實及理由:

一、收受或知悉行政處分之年、月、日。
1 .  查:1001104日(五)收悉  貴后里區公所1001026日之后區社字第100017479號函,說明二提及:『….,欲申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以全額補助公費繳納方式救濟救助一節,請親自逕洽本所社會課提出低收入戶申請(應備文件詳如附件),並於審查核定符合低收入戶資格後才有健保費全額補助。』云云
2 .  查: 1 0 0 1 2 0 9 日( )收悉  貴后里區公所1001202日之后區社字第100020202號函,說明二提及:『請備齊應備文件,………..,簽名並蓋章,送至本所社會課申請「低收入戶」,並於審查核定符合資格後,才享有全民健康保險費、國民年金保險費全額補助。』云云。
資依據貴后里區公所1001202日之后區社字第100020202號函所檢附之「有關新制社會救助法新增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自1000701日起開始申請辦理事宜」之應備文件,予以呈附之(按:影印本均予正本或原本相符),請察鑑並核准所請救濟事項,以符合國家\政府之管轄救濟機關\承辦公務員對弱勢人民的生存照護義務之憲至法治本旨!
3 .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星期五收受書類書函目錄頁 **
后里區公所  1010224  后區社字第1010003012號函    社會課黃莉婷04.25562116703  台端申請100年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案,經核未符合資格,詳如說明,請查照。
認為后里區公所承辦人社會課黃莉婷審核本件申請案有程序上與實體上的違背法令與事實錯誤,爰於法定期間內申復救濟事:
4 . 二○一二年五月拾壹日星期五收受書類書函目錄頁
26.
台中市政府社會局
1010426
中市社助字第10100033806號函

張晉嘉
有關台端(夏興國先生)申復核列低收入戶,經核未符合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資格,詳如說明,請查照。
張晉嘉
有關台端(夏興國先生)申復核列低收入戶,經核未符合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資格,詳如說明,請查照。


二、關於:1 .  應將訴願人即是原申請人夏興國列為無收入戶(低收入戶)之列;並請准製發申請人夏興國符合貴后里區公所99100101年度的社會救助\急難救助資格認定的證明書事,並溯自990813日至清償日止補發「無收入戶」社會救助金;並請認定夏興國為「無收入個別戶」資格及製發相關證明書事:1 . 獨立戶夏興國「無收入戶資格」並製發相關證明;
憲法第15條的人民生存權的保障係屬國家隊人民的生存照護義務,至少應做到:.禁止不足、2.禁止過度侵害的最低標準,更不能曲解為社會或家庭成員間的生存照護義務,必須辨析之!
憲治國之社會國/福利國早已發展出對弱勢人民『負稅賦』、『零稅賦』之國家對弱勢族群/人民之生存照護義務  弱勢人民不但不需負擔稅賦義務  甚至可以獲致津貼給付及濟助。
同理, 拙愚夏興國為了能夠平正冤獄,維持生存生活生命存續之最低標準及基本生活的支應,期能有所個案救濟,俾符國家對弱勢人民的生存照護義務之憲治法治本旨!
復且對於事實上無資力無收入/無資產….不情陷狀之弱勢族群(如:拙愚即是)則應有妥適及時的照護與救濟 亦屬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所應對於弱勢族群的生存照護義務之踐行!
查:社會救助法及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生存權之旨在於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對於人民\尤其弱勢人民應為生存照護義務,更不可將前述之國家對弱勢人民生存照護義務任意移轉成為系爭個案當事人家庭成員的義務~~須知:憲法對於人民的義務只有  1、依法律納稅、 2、服兵役、3、受國民教育的權利與義務~~系爭個案仍舊以家庭成員的生存照護義務等情;本人無資力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事實上連舉債度日的經濟信用亦罰匱,然而:后里區公所、臺中市政府、內政部卻以雙親大人的財產收入等情作為推卸前述國家對人民生存照護與救濟義務云云,於憲於法有違。
引用10010月間的各件書狀(關於社會救助個案救濟的各項所請救濟事項)及附件相關證據。
以法院(管轄法院\承審法官_准為訴訟救助聲請個案裁判來看~~舉重明輕~~關於生存基本人權之低收入戶\無收入戶的資格應予照准,以符合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生存權之憲治法治本旨!
關於: 1 . 謀職無著、 2.夏興國的債務認證書、 3. 后里區公所10101月提供的急難救助金(生活扶助金)、 4. 夏興國無資力\無資產\負債….不情陷狀之證明,引用原申請案及本件申復個案書狀之相關附件卷證,資不贅述。


三、關於:2 .  全民健康保險費、國民年金保險費應予列冊全額補助
茲因本人無工作收入無資力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事實上連舉債度日的經濟信用亦罰匱,本人無資力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事實上連舉債度日的經濟信用亦罰匱,即令健保局准予本人「貸款及分期清償」,本人目前的無資力\無收入\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依舊無法在申貸後如約如數分期繳納,是此,關於:為申請就拙愚\申請人夏興國之: 1 .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 2 . 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請准以全額補助公費繳納方式救濟救助事:
俾符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生存權之本旨、社會救助法關於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對弱勢人民生存照護義務之救濟義務之本旨(引用國家對人民保護與生存照護義務之相關論述)
此係社會救助的不救不助、對弱勢人民救濟的不救不濟,然而前開的管轄救濟機關\承辦公務員均不救不濟不作為等情,亦即,抵觸憲法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一五二條: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  第一五五條: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等憲治法治義務之本旨!

國民年金保險與全民健康保險均是國家建構社會安全網所開辦的社會保險,具有強制性與一體適用性,只有法定之特定對象排除適用之列,此關憲法第15條及憲法增修條文明憲(憲法保留)規定可稽o   以台北榮民總醫院為例,針對高齡就診對象(大多數為老榮民)提供整合性醫療,讓就診對象(俗稱病患)從每日服用兩位數藥物減至各位數且成效良好頗獲佳評o 再從國家保護暨救濟義務須有:1、禁止不足 2、禁止過度侵害之旨,更應對於弱勢族群提供效能性與即時救濟性的保護救濟與濟助扶助,俾符國家位人民存在及服務的至憲行憲本旨o

總統府的函覆來佐證公務機關/公務員的吃案大公開違憲違法犯行:
查:本人在收悉總統府公共事務99915之華總公三字第09900228850號函後  即於99/20踐行訴願行政救濟之國家賠償請求總統府廖了以秘書長以991108之華總三字第09910079660號函曉籲本人補正云云、總統府第一局9911/15之華總一義字第099010084320號函則將少數書狀返還本人  亦證明總統府公共事務99915之華總公三字第09900228850號函94年的函卷已銷毀乃是涉犯刑法第213304…等條犯行    另案踐行罪刑罰定主義

關於國民年金法、就業服務法、職業訓練法涉及抵觸憲法、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之救濟
茲因時間有限本人本件先將國民年金法涉及抵觸憲法、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做論述  其他另件為之。
本件以簡稱為之  例如:「14條」係指國民年金法第14條、
1..12條(被保險人保費負擔比例): 在監所矯正機關拘禁收容的收容人係無收入(按:每月勞作金數百元根本不足支應日常基本生活所需費用)  對於收容人應列入12條項1款之中央機關全額負擔之列  亦即本(12)條核有(釋470477)的立法上之重大瑕疵
2..161項(得對被保險人暫行拒絕給付):查:國民年金保險制度係強制性的社會保險~~此一「強制性」亦保括該法12條的國家/各級公務機關的負擔保險費的義務~~至少40%是由國家/各級公務機關負擔  是此  即令被保險人未繳清保險費亦應以適用對象與身份享受至少40%以上的保險給付  俟被保險人繳清保險費後  仍可享受十足全額的保險給付
3..3116款: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的年滿65歲國民亦不得領用老年基本保證年金:  查:國民年金保險係由國家/中央主管機關至少負擔40%的社會保險  旨在實現憲法15155條及憲法增修條文10456款之制憲行憲本旨    以目前的眾所矚目個案為之『陳水扁吳淑珍犯罪組織首腦』之陳水扁吳淑珍因案判刑確定  近日內將發監執行  若無特赦、大赦、減刑之適用  10年內均需在監執行  伊兩人以62歲~再過3年就65歲~若現形規定不改  吳淑珍繳了國民年金保險費的義務  卻享受不到相關權利權益  有違國家照護義務(註2
4..51條(本法所定之罰鍰由保險人處罰之):抵觸憲法八條1項、十六條及司法院大法官就訴願/訴訟雙訴救濟權所做之釋示   

憲法課則人民的義務有三  其中一項是「依法律納稅的義務」  惟依據憲治國之社會國原理  國家對弱勢人民的生存照護義務之旨在於:1.禁止不足  2.禁止過度侵害~~以國民年金為例   就算權利義務相互間倚附攸關  享受國民年金「未來」給付的權利之期待可能性  必須先行繳納若干其間之國民年金保險費之義務  然而亦應在被保險人有能力負擔的情況下才能為之啊!   再者  憲治國之社會國/福利國早已發展出對弱勢人民『負稅賦』、『零稅賦』之國家對弱勢族群/人民之生存照護義務  弱勢人民不但不需負擔稅賦義務  甚至可以獲致津貼給付及濟助。
同理, 國民年金保險制度之存續與維持要靠穩定健全的財源支撐  被保險人繳納保險費亦屬前述之權利義務倚附攸關的不可分關係  然而對於事實上無資力無收入/無資產….不情陷狀之弱勢族群(如:拙愚即是)則應有妥適及時的照護與救濟  亦屬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所應對於弱勢族群的生存照護義務之踐行。
四、關於:3 .  安排收容處所
關於后里區公所、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應為拙愚夏興國尋覓適當的住居所:
目前已是熱熱鬧鬧慶祝建國百年的現在進行式中~~一百多年前的國父孫中山先生倡議革命,將當時腐敗顢頇的滿清帝制因為積弱與屢戰屢敗後的喪權辱國又辱民、割地又賠款等情,比喻為「次殖民地」~比殖民地還不如~成為列強蠶食鯨吞的客體,直到犧牲廣土眾民之二次世界大戰得到「慘勝」後所廢除不平等條約的制肘束縛,中華民國的國格與國際地位才受到對等及平等互惠的對待。
查:依據1000701日施行之新制社會救助法,就連「遊民」也有安置輔導的機制。(該法第17條),本人多次洽請后里區公所、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安排尋覓適當的住居所,前開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卻不做安排、申請擬遷入后里區公所或台中市政府或內政部或行政院或總統府亦未得到協助遷徙及濟助。
本人申請后里區公所提供住居所作為遮風避雨之處;然而后里區公所社會課竟然以「次遊民」的歧視性差別錯待,連依法提供「遊民」安置給養方案也捨不得為之,至於來函提及:『后里區公所1000720日后區社字第100011381號函』早經本人嚴厲批判駁斥在案~~難道還要再來一次試試看嗎?  難道后里區公所的相關公務員都是爭演說瞎話的活瞎盲者嗎?
請准拙愚夏興國在貴公務機關及首長\承辦人協助,將拙愚戶口遷移至后里區公所或台中市政府或內政部或行政院或總統府之並遷入該處所,以符合憲法保障人民之居住遷徙自由之基本權!  亦可讓系爭公務機關首長之邱文宏、胡志強、江宜樺、吳敦義、馬英九以法定代表人承負前述國家對人民生存照護與救濟義務,讓本人夏興國以國家主人『分享』公僕(公務機關首長、公務員)的薪俸收入,並請製發相關證明書事
綜上,后里區公所、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應為拙愚夏興國尋覓適當的住居所;若是仍舊不做不為不救不助不救不濟,拙愚夏興國目前暫住后里家宅的原因業已前述在案,且因超過四位數的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案的送達處所等情,本人不能作「遊民」,是此,貴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辦理及審查本件社會救助申請救濟事項,應把「獨立戶夏興國」列為審查對象,不應將雙親大人的財產與資力收入列入審查之,以符合「周延」、「戶斥」原則。


五、關於:4 .  安排適當工作
憲法
第一百
五十二條
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
第一百
五十三條
國家為改良勞工及農民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
婦女兒童從事勞動者,應按其年齡及身體狀態,予以特別之保護。
 
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七項
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

本人的個案符合就業服務法、更生保護法….應由政府(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主動協助謀職媒合的個案,是此,洽請后里區公所及台中市政府代為媒合洽找適當的工作(工作時間1700~~2400者)(可酌寬一小時),以達致前述憲法保留之國家對人民之生存照護義務與救濟義務為手段,保障與救濟人民基本人權最低標準為目的之旨!


六、關於:5 .  指請律師協助自訴~~國家救濟義務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    MOST
為申請:1. 弱勢無助之冤獄被害人夏興國為平正冤獄卻因無資力無收入等情無法委任律師協助自訴與繳納訴訟裁判費等不情陷狀,請依據憲法保障人民\弱勢無助夏興國之訴訟救濟平等原則,請予依據憲法第1516條及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第12項之規定,聲請以社會救助之資助律師酬金及系爭個案訴訟裁判費以資踐行訴訟救濟權,准為以公費\社會救助經費委任律師協助自訴與繳納訴訟裁判費方式救濟救助個案,以符合國家救濟義務之為被害人救濟應為  DO  BEST  &  MOST !之憲治法治本旨:

關於被訴機關\被訴人之個案,引用:
1 . 1001119日之收受書類書函目錄頁及最高法院書記廳1001110日的各件民事廳通知書(均應本人夏興國無資力繳納訴訟裁判費卻遭致最高法院以降各級法院程序上駁回聲請救濟各事項\各個案)
2 . 中院(100169號)裁定
3 .
中院(1001042號)裁定

引用拙愚夏興國夏列拙文:(均可在網路找得到)
1 .  犯罪訴追之成本不應由被害人負擔
2 .  罪刑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
3 .  國家救濟義務
4 . 
聲請犯罪訴追之協助自訴或告訴偵查公訴
5 .  自訴律代為違憲法律
6 .  其他

憲法第15條的人民生存權的保障係屬國家隊人民的生存照護義務,至少應做到:.禁止不足、2.禁止過度侵害的最低標準,更不能曲解為社會或家庭成員間的生存照護義務,必須辨析之!
憲治國之社會國/福利國早已發展出對弱勢人民『負稅賦』、『零稅賦』之國家對弱勢族群/人民之生存照護義務  弱勢人民不但不需負擔稅賦義務  甚至可以獲致津貼給付及濟助。
同理, 拙愚夏興國為了能夠平正冤獄,維持生存生活生命存續之最低標準及基本生活的支應,期能有所個案救濟,俾符國家對弱勢人民的生存照護義務之憲治法治本旨!
復且對於事實上無資力無收入/無資產….不情陷狀之弱勢族群(如:拙愚即是)則應有妥適及時的照護與救濟 亦屬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所應對於弱勢族群的生存照護義務之踐行!
查:社會救助法及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生存權之旨在於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對於人民\尤其弱勢人民應為生存照護義務,更不可將前述之國家對弱勢人民生存照護義務任意移轉成為系爭個案當事人家庭成員的義務~~須知:憲法對於人民的義務只有  1、依法律納稅、 2、服兵役、3、受國民教育的權利與義務~~系爭個案仍舊以家庭成員的生存照護義務等情;本人無資力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事實上連舉債度日的經濟信用亦罰匱,然而:后里區公所、臺中市政府、內政部卻以雙親大人的財產收入等情作為推卸前述國家對人民生存照護與救濟義務云云,於憲於法有違。
查: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第12項規定如夏:『….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及財力,對設籍於該地之低收入戶提供夏列特殊項目救助及服務     九、其他必要之救助及服務。』、『前項特殊項目救助或服務之內容、申請條件及程序等事項之規定,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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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月間,貴台中市政府社會局因為涉及十多年前之台中市太平洋廣三SOGO百貨公司槍擊案之嫌疑人陳姓男子押解回國後,在眾多新聞媒體的見證與在場提出:『台中市政府會全額負擔被害人莊佳慧的律師酬金及其他必要的生活扶助….』(概意);
貴台中市政府社會局亦針對勞資爭議事件就弱勢勞工涉訴的個案提供訴訟救助的個案救濟。
是此,依據前開說明之意旨,資向  貴台中市政府社會局申請准以依據憲法第1516條及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第12項之規定,聲請以社會救助之資助律師酬金及系爭個案訴訟裁判費踐行訴訟救濟權,以符合國家救濟義務之為被害人救濟應為  DO  BEST  &  MOST !之憲治法治本旨!(按:各個案均有聲請訴訟救助\指請律師協助自訴等個案救濟,惟因承審法官故意枉法裁判,不敢依據民訴法第107條、2項、法律扶助法42項准為所請救濟事項,是有本件向戶籍所在地之后里區公所、臺中市政府申請之)

綜上所述,系爭個案的違憲違法犯行必須依據法定訴訟救濟程序辦理個案救濟,貴后里區公所、臺中市政府應有救濟事項之准行及個案救濟\罪刑罰定主義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之必行~~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依據法定成許踐行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權,是請
貴公務機關\貴座鑑核,請予依據(釋535)釋示『遇有違法事實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辦理雙訴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准為本件所請救濟事項,以符合憲治國法治國之為被害人救濟應為  DO  BEST  &  MOST !之本旨!


七、關於:6 .  為請准為「弱勢勞工就業協助之生活交通補助案」之個案救濟:
引用(附件一)現無工作證明書、(附件二)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無力繳納保險費但須醫療者清寒證明書、(附件三)后里就業服務台之求職登記表。

拙愚夏興國無力支出兩大社會保險之全民健保保險費、國民年金保險費,且因1000526交通事故等情,為請  貴台中市政府勞工處就業服務科准為「弱勢勞工就業協助之生活交通補助案」之個案救濟之扶助濟助對象,期能符合憲法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一五二條: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  第一五五條:『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之憲治法治本旨~~國家對人民的生存照護\救濟義務,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負起依據憲法與法律積極行政\社會福利與救濟救助為手段,對於弱勢無資力之拙愚夏興國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之本旨!

1000805日收悉  貴台中市政府勞工局之1000803日之中市勞就字第1000027029號函,說明一、二復稱:『於求職期間及就業初期經評估有經濟生活困難者,以提供相關補助,達到減除就業障礙之目標。』、『,如台端均積極求職面試而仍有經濟生活困難時,本局可參據該站(台)之評估報告核辦。』

 
引用拙愚夏興國: 1 . 1000712日向豐原就業服務站之申請失業給付的個案申請書及附件、 2 . 10006月寄致貴台中市政府后里區公所的三件個案書狀之關於洽請后里區公所、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准為踐行憲法第15152153…等條之照護與救濟義務之相關卷證。  3 . 1000628日寄致貴局的申請書及附件卷證之洽請救濟事項。

拙愚夏興國申請登記之「洽請后里就業服務台\豐原就業服務站」尋覓媒合有關「下午16002400之小夜班」工作,以目前的社會就業型態應屬常見的個案、拙愚亦在104就業網站、職訓課程結訓後的就業媒合、1000702日在中友百貨公司舉辦之「中區就業博覽會」(主辦機關會將個案在就業E網登錄)….辦理職業登記,目前均是待業狀態中。

以目前的無資力\無工作\無收入\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無力支出兩大社會保險之全民健保保險費、國民年金保險費,且因1000526交通事故等情,后里區公所日前給予五千元的急難救助金協助度過此一難關等情。
為請  貴台中市政府勞工處就業服務科准為「弱勢勞工就業協助之生活交通補助案」之個案救濟之扶助濟助對象,期能符合憲法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一五二條: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  第一五五條:『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之憲治法治本旨~~國家對人民的生存照護\救濟義務,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負起依據憲法與法律積極行政\社會福利與救濟救助為手段,對於弱勢無資力之拙愚夏興國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之本旨!


八、關於:原處分機關審核乃屬事實錯誤、違背憲法:
 (釋596號)解釋: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之財產權,使財產所有人得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以確保人民所賴以維繫個人生存及自由發展其人格之生活資源。惟為求資源之合理分配,國家自得於不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範圍內,以法律對於人民之財產權予以限制。

拙愚夏興國為「獨立戶」,是依據戶籍法相關規定的獨立成戶:
夏興國為獨立戶\個人戶係自990813(五)脫離冤獄狀態後,隨即於0816(一)在后里鄉戶政事務所申辦,目前的事實均未便,且因申辦戶籍謄本每張$20的高價,實在負擔不起;是此附件之夏興國個人戶戶籍謄本為影印本,夏興國證明該影印本與原本無異,請予查照並審辦本件個案之!

至於拙愚目前暫居后里係因台北的雙訴救濟個案尚在不救不濟不敢正當正確正義救濟義務之不憲反憲不義反義陷狀,暫居后里一方面整理案卷(每天工作超過14小時)、一方面吃父母的老本也可以陪伴雙親大人且花費最少,是目前不情陷狀的權宜權衡之計,但不代表尊親屬有撫養以成年卑親屬的義務~~尤其近年因若干民事財產繼承個案,立法院以修法改為限定繼承、相對性責任義務;亦不能據以解釋雙親大人必須負擔任何強制性的社會保險保險費的義務,畢竟憲法第15條的人民生存權的保障係屬國家隊人民的生存照護義務,至少應做到:
1 . .禁止不足、
2 . 禁止過度侵害的最低標準,更不能曲解為社會或家庭成員間的生存照護義務,必須辨析之!

綜上,后里區公所、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應為拙愚夏興國尋覓適當的住居所;若是仍舊不做不為不救不助不救不濟,拙愚夏興國目前暫住后里家宅的原因業已前述在案,且因超過四位數的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案的送達處所等情,本人不能作「遊民」,是此,貴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辦理及審查本件社會救助申請救濟事項,應把「獨立戶夏興國」列為審查對象,不應將雙親大人的財產與資力收入列入審查之,以符合「周延」、「戶斥」原則。

夏興國係獨立戶\個人戶,且因后里區公所及台中市政府社會局….均未予安排遷入戶籍或安置遊民方式為之,至於暫住后里家宅的原因係因雙訴~訴願與訴訟~個案太多,必須有固定助居所與送達處所。  亦即,管轄救濟機關\承辦公務員之后里區公所及台中市政府社會局
因上開情事的不作為等情在先,本件應以個人戶夏興國單一個人審查,不必附具雙親的戶籍謄本等資料,貴單位審核時亦不應列入審核,俾以符合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生存權\財產權之憲至法治本旨!

以解倒懸危扼之不情陷狀,達致國家對弱勢人民的生存照護與個案救濟義務之踐行!

九、綜上,請准予本件所請各項救濟事項,以以解倒懸危扼之不情陷狀,達致國家對弱勢人民的生存照護與個案救濟義務之踐行!

十、                   JUST  TIME  DO  JUSTICE  !
                              


 

台中市政府后里區公所社會課、台中市政府社會局    轉呈
台中市政府法制局\訴願審議委員會                公鑑:

                1 0 1        0 5      1 4   

拙愚即是冤獄劫難後之被害人~~我活著控訴!    夏興國                               

二○一二年五月十二日星期六11:56:56 PM  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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