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13日 星期日

案由:對中院台中簡易庭長股許石慶承審法官(101中國簡3號)之101年05\15下午16:30言詞辯論期日之陳報與聲明聲請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1000526日交通事故夾\對中院台中簡易庭長股許石慶承審法官(101中國簡3號)之1010515下午1630言詞辯論期日之陳報與聲明聲請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doc
二○一二年五月十三日星期日3:54:47 PM起寫、  擬於寫好後電子郵件送達之0515(二)期日


致  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長股許石慶承審法官           鈞鑑:  

案由:對中院台中簡易庭長股許石慶承審法官(101中國簡3號)之1010515下午1630言詞辯論期日之陳報與聲明聲請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訴 訟 聲 明 及 救 濟 事 項:
1.. 原裁定(1013號)裁定所為「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之裁定應予廢棄,並准為所請訴訟救助聲明與聲請救濟各事項、
2 .原裁定(101中國簡3號)裁定涉及裁定涉有違背法令及抵觸憲法相關規定,應予廢棄,並之聲明陳報與聲請救濟之個案救濟事:
3 . 建議及聲請鈞院以聲請司法院解釋憲法程序對治之

聲明人、起訴人\訴訟救助聲請人即是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
5 8 0 7 0 4    1 2 0 9 9 4 0 1 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其他:詳卷)


@@國賠義務機關:台中地方法院  403台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91
*相對人即是被訴人:李彥文院長403台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91
*相對人即是被訴人\犯罪行為人:楊曉惠枉法官(427台中市潭子區豐興路二段139號\豐原簡易庭)


個案事件的侵權行為\犯法瀆職公務員違法侵害夏興國的系爭個案事件權利之違憲違法犯行:
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楊曉惠枉法官(100豐小418號之枉法裁判個案)
**引用附狀之並請鈞院調取旨揭相關個案案卷以資審辦:
1 .  中院(100國賠21號)個案卷證
2 .  (豐原簡易庭緯股楊曉惠枉法官承審之100豐小418號個案案卷)(目前上訴第二審之中院民事庭繫屬承審中)
3 . 100
12月上中旬~~10102月間遞致或郵寄台中地檢署\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之之犯罪訴追告訴偵查公訴檢察救濟狀\監察救濟狀之指摘控訴!
4 . 中院國賠會拒絕本件之國家賠償行政救濟之個案卷證(即是100年年1228日做成(100國賠21號)拒絕國賠決定)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一、(釋九號解釋):『一、裁判如有違情形,在訴訟程序進行中,當事人自得於理由內指摘之。』
拙愚夏興國自86年迄今101年業已對數百位\超過一千位人次之司法官(法官、檢察官、檢察總長、大法官)依據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程序提起的雙訴個案救濟,只有鈞院承審之(101中國簡號)訂於1010515下午審理言詞辯論期日,拙愚夏興國真的先致上謝意與敬意!
然而基於拙愚夏興國對「國法正義制裁」堅持與誓願原則,必須以書面及0515審理期日當庭言詞聲明聲請救濟,敬述如夏:(按:月前均有若干件書狀聲明聲請救濟在案可稽)

二、關於1.. 原裁定(1013號)所為「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之裁定應予廢棄,並准為所請訴訟救助聲明與聲請救濟各事項、並請准予就:2 . 聲請鈞院裁定准為訴訟救助之訴訟費用、抗告裁判費等應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事、以及:3. 訴訟裁判費用、抗告裁判費用應由對造當事人負擔之:
既然鈞院准予「聲請人對相對人楊曉惠部分之訴訟救助」,依據相同事理憲理法理,
關於本件抗告救濟部分,亦應准為所請,是有本件之抗告救濟事件之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
本件既然是以民事國賠起訴司法救濟個案事件為之,當然會有「國賠義務機關」列為被訴人、系爭國賠義務機關首長則為法定代表人;本件的國賠義務機關為台中地方法院、法定代表人則是李彥文院長,
其違法事實是不敢踐行法院組織法第110112113條、法官法之公務監督權益,違法侵害夏興國的訴願行政救濟權(違法失職之舉發、楊曉惠枉法官承審100豐小418號涉犯違法失職犯法瀆職違憲違法犯行),是此,將「台中地方法院」、「李彥文院長」列為被訴人及法定代表人,且李彥文院長並不受(違憲法律\解釋)國賠法13條、釋228號解釋所「包庇」,鈞院當然應該准為訴訟救助並予以實體審理裁判。

三、關於中院李彥文院長\司法院賴浩敏院長、蘇永欽副院長應為踐行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
依據司法院組織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等相關規定,司法院院長\各級法院院長為管轄救濟公務機關首長應依職權依聲請踐行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係屬公務機關首長的首長保留應為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
司法院釋字第162號解釋及其解釋理由書: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69425
解釋爭點
行政法院院長、公懲會委員長,適用憲法第81條?評事、公懲會委員為法官?
解釋文
一、行政法院院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均係綜理各該機關行政事務之首長,自無憲法第八十一條之適用。
二、行政法院評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就行政訴訟或公務員懲戒案件,分別依據法律,獨立行  使審判或審議之職權,不受任何干涉,依憲法第七十七條、第八十條規定,均應認係憲法上所稱之法官。其保障,應本發揮司法功能及保持法官職位安定之原則,由法律妥為規定,以符憲法第八十一條之意旨。

理由書
一、行政法院院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均係綜理各該機關行政事務之首長。行政法院院長兼任評事,並得充庭長,乃擔任院長職務之結果;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並不參與懲戒案件之審議,均非憲法第八十條所稱之法官,無終身職之可言。故行政法院院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自無憲法第八十一條之適用。
二、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憲法第七十七條定有明文。行政法院評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就行政訴訟或公務員懲戒案件,分別依據法律,獨立行使審判或審議之職權,不受任何干涉,依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均應認係憲法上所稱之法官。而憲法第八十一條所稱之法官,係指同法第八十條之法官而言,業經本院釋字第十三號解釋有案。惟憲法第八十一條「法官為終身職」之保障規定,固在使法官能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無所顧忌,但非謂法官除有同條所定之免職、停職等情事外,縱有體力衰弱致不能勝任職務者,亦不能停止其原職務之執行而照支俸給,故行政法院評事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之保障,應本發揮司法功能及保持法官職位安定之原則,由法律妥為規定,以符憲法第八十一條之意旨,至法官任用資格應如何求其適當,俾能善盡職責,乃屬立法時考慮之問題,併予敘明。

君可見:(20院581):如首席檢察官怠於指揮監督或有不當指揮監督情事者,亦難謂毫無責任。  (18聲239):利害關係人可向監度長官請予督飭依法辦理。  (19聲172)法官/檢察官辦案延滯有所聲請者,應向該管監督司法行政之上級官署為之。 ~~~~此亦有(釋530、539)釋示在案。 同理,公務機關首長應依職權依聲請踐行公務監督卻不監不督者則有說明二所列述的違憲違法犯行及責任,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俾符憲法第16、24條保障人民訴願/訴訟救濟權之旨及國家救濟義務之憲治法治義務之旨。
本人夏興國對於中院楊曉惠枉法官涉犯枉法裁判等違憲違法犯行之指摘控訴,中院李彥文院長\司法院賴浩敏院長、蘇永欽副院長應為踐行公務監督權的憲治法治義務;若有包庇犯法瀆職公務員楊曉惠枉法官乙事,核有憲法第24條、公務員服務法第23條等犯行。
是有請求救濟事項、2之:台中地方法院李彥文院長\司法院賴浩敏院長、蘇永欽副院長應踐行公務監督權的憲治法治義務,並將行政調查報告書面送達被害人夏興國之洽請行政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亦即相對人即是台灣台中地方法院院長李彥文就本件個案是公務機關\國賠義務機關首長,應踐行法院組織法第110112113條之公務監督權義卻不監不督不救不濟,並不適用國賠法13條及(釋228)的對象;再者,國賠法13條及(釋228)核為抵觸憲法的法律與解釋,業經原起訴書狀詳為指摘在案。
綜上所述,原(1013號)裁定理由三:『關於聲請人對相對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起訴部分』的理由論述與否准訴訟救助聲請等情,即屬於事實錯誤、理由矛盾,應予更正之!

四、鈞院將適用(違憲法律\解釋)國賠法13條、釋228號解釋所「包庇」之楊曉惠枉法官違法侵害夏興國訴訟救濟權之涉犯枉法裁判罪犯行乙節准予訴訟救助,並1010515下午開庭審理言詞辯論期日;卻一方面不認為國賠法13調、(釋228號)是違憲法律與解釋;如此的奇異認知,本人若是真的要踐行相關的言詞辯論與兩造當事人對質詰問,或許會導致錯亂與夏興國堅持的原則誓願兩歧抵觸,是此,建議鈞院依據(釋371572590)的釋示,承審法官聲請釋憲『不一定』必須裁定停止系爭訴訟個案事件之訴訟程序,或許可以併行為之!
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五、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鈞院鑒核,請准予原民事國賠起訴事件以及系爭抗告救濟事件、本件陳報聲明事件所請各項救濟事項,以解倒懸危扼之不情陷狀,達致國家對弱勢人民的生存照護與個案救濟義務之踐行!  期能就就被訴人涉犯本件個案訴究的各項犯罪….  等違憲違法犯行,請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民事司法救濟,爰以依據憲法與法律實體審判裁判為手段,實現個案正義與保障人民\被害人夏興國訴訟救濟權之提起權\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之憲治法治本旨!

、國家救濟義務本來就應該有效有能~~期待國家救濟義務是通往公義正義人權的大道前進!~~國家為人民存在及存續、憲法為體憲治法治為用本來就是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為目的的手段方式,手段隸屬於目的(80台上2007號判例),憲法16條保障本人雙訴救濟權,國家就應該踐行旨揭之行政監察檢察司法憲法效能性即時性的應為救濟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正義已經遲到了,難道還要遲遲不到嗎?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按:若本案是本人所做,本人又對檢察總長以降人起訴,早就N件誣告罪犯行定讞在案;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七、綜上所述,對造當事人即是犯罪行為人楊曉惠枉法官核有違法侵害夏興國之訴訟救濟權….的違憲違法犯行之情事及相關刑事犯罪,本人依據憲法第16條及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提起本件之民事提起再審之訴司法訴訟救濟事件,應予訴究被訴人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之個案救濟。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本人依據法定成許踐行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權,是請
鈞院(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長股許石慶承審法官  鑑核,請予依據(釋535)釋示『遇有違法事實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民事訴訟法及法律扶助法第42項之相關規定,准為辦理踐行本件民事民事國賠事件訴訟之司法救濟聲明及聲請救濟事項:

八、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謹誌

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長股許石慶承審法官(101中國簡3號)     鑑:

              1 0 1       0 5     1 5     日(當庭遞致並以電子郵件送達)


拙愚即是冤獄劫難殘命苟存我活著控訴!之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二年五月十三日星期日4:15:07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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