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25日 星期五

案由:為就 鈞院(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莊股)承審之(101年度簡上字第35號)之101年05月22日之準備程序期日個案事項,提出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請予踐行司法救濟事: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張煇芳土地價款不當得利\第二審之中院(101簡上35號)之個案書狀.doc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六日星期六1:03:36 PM起寫、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莊股(101簡上35號)之審判長\合意庭承審法官\受命法官  鈞鑑:

案由:為就  鈞院(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莊股)承審之(101年度簡上字第35號)之1010522日之準備程序期日個案事項,提出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請予踐行司法救濟事:

上訴人即是被害人\訴訟救助聲請人、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詳卷
(詳卷)(另引用附件之「夏興國」名片)

被上訴人即是相對人:張煇芳  台中縣豐原市田新里17鄰合作街3755號 (0932671675(以上是摘錄附件一之豐原地政事務所製發之土地複丈通知書、豐原區戶政事務所1000211所製發的資料)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關於本件(101簡上35號)業經10103130522之共計兩次準備程序期日,雙方都有提出攻防與相關論述;復因0522準備程序期日,受命法官夏一峰曉諭:「下一庭就是審理言詞辯論期日、有三位法官、由審判長決定期日」(概意),基此,提出拙愚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請予查辦,敬述如夏:
1 . 對造之訴訟代理人即是被上訴人妻子游碧淳(夏稱游女士)當庭反駁本人夏興國指出:『對造之兒子當年常常打架、鬧事』乙節,游女士並以:『我兒子是資優生』予以反擊之云云。
資聲請鈞院以函查方式:
1 . 曉諭對造張煇芳以及游女士陳報其兒子的姓名、當年就讀的國中、高中(也有可能是高職、五專)、日間或夜間部…..等基本資料;聲請鈞院向上開學校函查張煇芳及游女士之兒子當年就讀國中、高中期間的事實記錄(究竟是:打架鬧事、抑或績優生)
2 . 向豐原警分局少年組、臺中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函查:張煇芳及游女士之兒子當年有無相關少年事件紀錄(如:打架….等等)(按:或許經過塗銷記錄等情,依舊可以查到原始資料記錄)
3 . 其他(鈞院尊意為之)

二、聲請鈞院裁定諭令對造張煇芳將其所主張『施作水電及下水道工程』的相關資料與工程細部資料、工程款項明細提出法院(以影印本)附卷(按:正本請諭令對造審理言詞辯論期日攜行提供承審合議庭法官審閱),此因本件歷經調解、第一審裁判,對造始終並未將前開『施作水電及下水道工程』的相關資料與工程細部資料呈庭附卷,全是「嘴巴說說」;是請鈞院准予本件聲請事項。
鈞院裁定諭令張煇芳交出上開資料之,以明真正事實;屆時張煇芳若未交出,誠請法官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82條之一的規定,認為本人夏興國的起訴及訴訟聲明為有理由,俾明真實,以保權利,以正國法!(按:對造提出後請鈞院將副本寄送本人、本人會依據法定程序查證,若查出對造所呈庭的書證有偽造變造不實等情,本人會訴究對造的刑事責任)

再查:870722的調解筆錄中:『對造人(張煇芳)於84年為聲請人(夏興國)施設電力及下水道工程壹拾捌萬元..』乙節,此係對造83年完成土地交易買賣後,過了一年之84年整地動工時的「主動自動履行83年的附條件買賣之無條件為買方夏興國施設電力及下水道工程」,據以顯證對造張煇芳84年施作下水道工程是履行83年間土地買賣交易的附條件買賣條款。 (按:退萬步言,當時若無此附條件買賣交易條款,對造張煇芳斷不可能為買方夏興國施作電力及下水道工程;亦可從張煇芳施設系爭電力及下水道工程的前中後並未向買方簽訂「代工」契約或請款程序得到證明)

三、在1000110日早上的土地複丈期日,家君夏公宗璠仍舊在眾人面前指責張煇芳溢收系爭.05平方公尺土地價款計有新台幣16多萬元云云,你張煇芳對此有何聲明論述?  從家君的指責台端,亦可證明870722日的調解成立乃是家君迫於無奈所簽下的不公平\不平等的調解筆錄,鈞院應依據公平正義、誠實信用原則據以裁判如起訴人夏興國的訴訟聲明,以資救濟之
第一次的鋼筋界樁是何時釘入的? 此係你張煇芳當年(83年、4月)張貼廣告出售土地以及117平方公尺土地所有權狀兜售土地、進而本人與家君向對造你購買系爭土地117平方公尺的依據。

四、本件的民事上訴第二審司法救濟事件誠請鈞院應予依法實體審判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司法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五、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莊股及承審合議法官(101簡上35號)   公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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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即是被害人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六日星期六1:27:48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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