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26日 星期六

案由:為對於中院(101交聲2097號)裁定即是苗栗警察局交通大隊101年02\18交通裁罰單\豐原監理站之豐監稽違字第裁63F3194877號裁決書者)(對於苗栗縣警察局交通大隊101年03月05日以苗縣警交字第F13194877號通知單舉發6810-ZM號車於101年02\18凌晨時分於三義龍騰派出所附近超速違規之交通裁罰事件)之提起抗告救濟,請予撤銷原裁定、准予減輕處罰或裁處勸導單\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替代性處罰事: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1001123日交通裁罰事件之潭北派出所警員柯泰隆、豐原警分局(分局長及交通組)、豐原監理站(站長及裁決股)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之違憲違法處罰犯行之個案救濟資料匣\對於中院(101交聲2097號)裁定即是苗栗警察局交通大隊1010218交通裁罰單\豐原監理站之豐監稽違字第裁63F3194877號裁決書者).doc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七日星期日00:32:09 AM起寫、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之0528(一)期日


   台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國股(101交聲2097號)  轉呈
台中高分院交通法庭承審法官                   鈞鑑:

案由:為對於中院(101交聲2097號)裁定即是苗栗警察局交通大隊1010218交通裁罰單\豐原監理站之豐監稽違字第裁63F3194877號裁決書者)(對於苗栗縣警察局交通大隊1010305日以苗縣警交字第F13194877號通知單舉發6810-ZM號車於1010218凌晨時分於三義龍騰派出所附近超速違規之交通裁罰事件)之提起抗告救濟,請予撤銷原裁定、准予減輕處罰或裁處勸導單\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替代性處罰事

聲請人即是系爭事件行為人:
夏興國 (       )
5 8 0 7 0 4    1 2 0 9 9 4 0 1 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GOOGLE的電子郵件)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 1 3 8 8 1 6    TEL ( 0 4 ) 2 5 5 8 6 6 4 6 2 5 5 8 1 1 4 7
 (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以前者為主、後者備用)
:4.3G\GSM : 0 9 7 5 0 5 4 4 7 4 (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
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其他:引用附件之「夏興國」名片)


說明:

一、**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星期五收受書類書函目錄頁  **

10.
中院
1010515
101交聲2097
交通法庭國股
蔡美華股書記官
聲明異議人即是受處分人夏興國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對於豐原監理站1010409所為之處分(豐監稽違字第裁63-F13194877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夏:  主文:異議駁回。
二、引用拙愚夏興國1010415親自赴系爭地點之龍騰派出所提出的陳情書(請予製發相關法規命令與個案救濟)之個案書狀及附件,然而經過了一個多月,苗栗縣警察局交通大隊依舊並未製發相關法規命令寄予本人,有違資訊公開相關規定,合先陳明!

三、關於不服原裁定之抗告救濟之事實理由證據:
項次
原裁定理由
不服原裁定理由之抗告救濟之事實理由證據
1
並未開庭審理、並未讓本人閱卷之違背法令
並未開庭審理,抵觸直接審理、言詞辯論之旨。
並未讓本人閱卷,致使該裁定索引據經濟部標準檢驗菊、苗栗縣警察局相關書證,等同「未經合法調查卻採為裁判之基礎」之違背法令
基於政府資訊公開法、人民知情權之保障,在「受有處罰」情事應有防禦實施權、武器平等等最基本原則請准予檢閱卷證,原審卻連閱卷也無,為此提出抗告救濟。
2
拙愚夏興國1010415親自赴系爭地點之龍騰派出所提出的陳情書(請予製發相關法規命令與個案救濟)之個案書狀及附件,然而經過了一個多月,苗栗縣警察局交通大隊依舊並未製發相關法規命令寄予本人
該處為寬敞之4 線道,若在下雨起霧時限速60公里,符合比例原則,若是全天候不分天氣都是限速60公里,即難認無抵觸比例原則,以當時在交通順暢狀況下,以比例原則權衡考量,本件應裁處免罰或勸導單為之。
3
業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於100 9 8 日檢定合格【器號:()主機:593-062/60175 ()天線:954 、檢定合格單號碼:JOGA0000000AA0000000B】,檢定合格有效
期限至101 9 30日止,此亦有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雷達測
速儀檢定合格證書1 份附卷可憑,足見該雷達測速儀在本件
舉發時尚在檢定合格期間內,其準確性應屬無疑,則受處分
人違規行為測照採證之測速儀器確係經依法令規定檢驗合格
,自得採為認定之依據。
同第二項之事實理由證據。
既然有容許誤差的存在,相差一、二公里的範圍內均是合裡的誤差範圍,並非僅是減去1KM云云。  再者測速器材的準確性並非絕對正確,此係科學儀器的必然。
綜上~~法不離情、離情無法~~本件的處罰應有免罰或減輕或以替代性裁罰方式為之。
4
查本件採證之雷達測速儀業經送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定合格且在檢驗有效期限內,其採證測得系爭車輛行車速度為時速72公里(<150km/hr)之結果,應認其可能誤差值小於1km/hr,本路段為時速60公里之路段,縱減去1km/hr之誤差值,仍無礙於本件交通違規事實之認定,是受處分人所辯,容有
誤會,不足為採。
既然有容許誤差的存在,相差一、二公里的範圍內均是合裡的誤差範圍,並非僅是減去1KM云云。  再者測速器材的準確性並非絕對正確,此係科學儀器的必然。
綜上~~法不離情、離情無法~~本件的處罰應有免罰或減輕或以替代性裁罰方式為之。
5
苟認為該設置不當,亦應先依循行政程序提出救濟,或向道路主管機關陳述意見請求改善,尚不得恣憑己意主觀認定其設置有違法或不當之處,即得逕行決定不予遵守並據為免罰之事由,是受處分人縱認上開路段速限統
一規定為每小時60公里不合理,亦有遵守該交通標誌之義務
,受處分人以此置辯,亦不足為採。
拙愚夏興國1010415親自赴系爭地點之龍騰派出所提出的陳情書(請予製發相關法規命令與個案救濟)之個案書狀及附件,然而經過了一個多月,苗栗縣警察局交通大隊依舊並未製發相關法規命令寄予本人,有違資訊公開相關規定。  既然苗栗縣政府警察局違反實體法的正當法律程序(應公開系爭法規命令卻不敢公開及寄予本人),應認有違正當法律程序,請准予免罰或減輕或替代性裁罰。




三、(附件一)之警察百科全書 . 交通警察卷第15頁:
對無心或不知情之違規行為,以勸導教育代替舉發:
(一)無心之違規:即違規人無意違反交通法規,但在客觀形勢上因迫不得已或不慎而致違規之情況。    5 . 其他類似無心違規情況。
(二)不知情之違規:即違規人不知其行為已經違反交通法規或在其主觀意識上認係理所當然之違規情況。    1 .外地人因不熟悉本轄地理或交通管制狀況而違規。  6 . 其他類似之不知情違規情況。
本件既然是因為當日是第一次到苗栗英才路夜市設攤,且因故未有營業,地理環境不熟悉等情之違訛,亦符合前述之「(一)無心之違規」、「(二)不知情之違規」之情事,爰予本件改採:「減輕處罰或裁處勸導單\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替代性處罰」應是符合比例原則(權衡原則)的適法性裁量措施

四、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鈞院鑑核,審認本件是屬於無心或不知情之違規行為,爰以勸導教育代替舉發,准予:
免罰或減輕處罰或裁處勸導單\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替代性處罰事,以資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五、祈予賜准至禱!JUST  TIME  DO  JUSTICE 
              

謹誌

台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國股(101交聲2097號)  轉呈
  台中高分院交通法庭承審法官       公鑑:

         1 0 1     05     28 

拙愚即是申請人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七日星期日1:22:19 A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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