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30日 星期三

請准應急借款新台幣二拾萬元事: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夜市生意的期日及相關事項\1001107日向家君國民黨(夏公宗璠)洽借三張中華電信公司股票之出售款.doc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星期三11:18:09 PM起寫    擬於1130(三)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

正本:大姊夏桂英    鈞鑑::
副本(見證人):家君國民黨夏公宗璠、母親大人夏葉秀卉女士、、二姐夏春湘、馬場姨丈廖剛瓊君閣
案由:請准應急借款新台幣二拾萬元事:

說明:
一、夏列係家君國民黨十一月上旬有簽名確認的「借貸證明書」節本(以斜體表示),拙愚亦於111024日向中院白慧姿公證人公證在案(引用先前的電子郵件及附加檔案)
                                 
一、查:拙愚夏興國冤獄12年劫難期間(870813日起至990813日止)因為受到OSP(特別凌虐權力關係)徒眾的最高及無限期恐怖凌虐之絕對隔離\不准下工場作業(按:冤獄12年劫難期間之在工場作業只有243天),990813日脫離冤獄狀態後迄今業已一年多了,須以自謀出路自立營生維持生命生活生存之努力,所謂「自助而後人助天助」,今日(1001107日、星期一)特此書立借貸證明書,以書面證明事:
資向  家君國民黨夏公宗璠洽借三張中華電信公司股票之出售款,並預定在明年(101年)三月底之前經由股票買賣程序買回三張中華電信公司股票償還之。
二、說明一的債務償還方式以:「夏興國需在101年三月底前以股票買賣程序買回三張中華電信公司股票償還之」
特此書面證明之,祈予察鑑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二、拙愚目前均積極踐行個案救濟平正冤獄,且對於后里家宅房地產之「張煇芳不當得利」、「彭榮義詐騙125萬元」的個案踐行民事\刑事訴訟救濟在案,所需的相關費用拙愚均自行籌措,目前已經是「沒子彈」的不情陷狀;至於拙愚擬以夜市設攤維生乙事,家君國民黨原擬資助五拾萬元等情,成為「空頭支票」、拙愚擬借三張中華電信公司股票之出售款,迄今依舊「水中月~看的到卻摸不到」。  月前向馬場姨丈擬借三拾萬元,因故只借拾萬元。
關於拙愚冤獄前中後的欠款,日前亦經中院公證人認證在案可稽,諒悉!
三、如果你認為拙愚就「張煇芳不當得利」、「彭榮義詐騙125萬元」的個案書狀寫的不錯\有贏得勝訴之望者,請予准應急借款新台幣二拾萬元事,俾能解決燃眉之急。
祈予察鑑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1 0 0         1 1       3 0 
拙愚即是冤獄受難人\被害人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星期三11:31:45 PM寫畢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夜市生意的期日及相關事項\1001107日向家君國民黨(夏公宗璠)洽借三張中華電信公司股票之出售款.doc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星期一6:45:57 PM    擬於1107(一)提示親遞另於1110(四)法院公證(台中地方法院公證人)之
正本:家君國民黨夏公宗璠    鈞鑑::
副本(見證人):母親大人夏葉秀卉女士、大姊夏桂英、二姐夏春湘、馬場姨丈廖剛瓊君閣
案由:資向  家君國民黨夏公宗璠洽借三張中華電信公司股票之出售款,並預定在明年(101年)三月底之前經由股票買賣程序買回三張中華電信公司股票償還之,特此書立借貸證明書,以書面證明事:

說明:
                                 
一、查:拙愚夏興國冤獄12年劫難期間(870813日起至990813日止)因為受到OSP(特別凌虐權力關係)徒眾的最高及無限期恐怖凌虐之絕對隔離\不准下工場作業(按:冤獄12年劫難期間之在工場作業只有243天),990813日脫離冤獄狀態後迄今業已一年多了,須以自謀出路自立營生維持生命生活生存之努力,所謂「自助而後人助天助」,今日(1001107日、星期一)特此書立借貸證明書,以書面證明事:
資向  家君國民黨夏公宗璠洽借三張中華電信公司股票之出售款,並預定在明年(101年)三月底之前經由股票買賣程序買回三張中華電信公司股票償還之。

二、說明一的債務償還方式以:「夏興國需在101年三月底前以股票買賣程序買回三張中華電信公司股票償還之」
特此書面證明之,祈予察鑑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君霖天下天霖君 !
   
債權人:家君國民黨夏公宗璠

(見證人):母親大人夏葉秀卉女士、
大姊夏桂英、
二姐夏春湘、
馬場姨丈廖剛瓊君閣
債權人簽名確認處:(會在各位債權人見證人簽名確認後,另於1110(四)向中院公證人處公證為之,並於公證後影印分送債權人見證人存證之)
                             1 0 0         1 1       0 7 
拙愚即是冤獄受難人\被害人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星期一6:58:02 PM寫成



2011年11月29日 星期二

鈞院(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宴股)100年豐簡字第166號之100年12月01日之辯論期日,提出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100年11月28日之中市稅豐分字第1005275361號函,佐證對造張煇芳當年的犯行\侵權行為事: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張煇芳土地價款不當得利\1001201日就中院(100豐簡166號)之辯論意旨狀.doc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星期二9:55:53 PM起寫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並於1201(四)當庭提示與交付附卷

    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宴股承審法官、廖曉鐘書記官  鈞鑑:

案由:鈞院(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宴股)100年豐簡字第166號之1001201日之辯論期日,提出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1001128日之中市稅豐分字第1005275361號函,佐證對造張煇芳當年的犯行\侵權行為事:

說明:

一、附件係本人夏興國1129(二)下午親自到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領受該分局之1001128日之中市稅豐分字第1005275361號函,佐證對造張煇芳當年的犯行\侵權行為事:
8334月是由本人夏興國以買方主談土地交易過程,進而以830704日本人夏興國母難日\生日土地交易基準日」是本人夏興國於83年間VS.對造(賣方)張煇芳洽談系爭土地買賣交易時所堅持的主張,施設下水道工程及接電則是附條件買賣等事項;當時亦經對造張煇芳的「合意與同意或不反對或認諾接受」系爭土地買賣交易才會成立。  一體兩面同理論述:倘若對造張煇芳當時不接受或不同意上開主張,系爭交易也不可能成立。
綜上所述,誠請
審判長鑑核,准為裁判如訴訟聲明之對造張煇芳應賠償:
1 .  系爭.05平方公尺土地價款新台幣十六萬二千四百元並自830704日交易基準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之。
2 .  系爭事項(土地交易基準日提前四日之830630日)是讓對造張煇芳當時少繳土地增值稅新台幣175千元(前述),此不當得利新台幣175千元應該由對造賠償被害人夏興國之,並自830704日交易基準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之。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宴股承審法官、廖曉鐘書記官公鑑

          100      1 2      0 1   日(當庭庭呈審判長及交付對造張煇芳)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星期二22:10:17 寫畢

鈞院(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宴股)100年豐簡字第166號之100年12月01日之辯論期日,提出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100年11月28日之中市稅豐分字第1005275361號函,佐證對造張煇芳當年的犯行\侵權行為事: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張煇芳土地價款不當得利\1001201日就中院(100豐簡166號)之辯論意旨狀.doc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星期二9:55:53 PM起寫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並於1201(四)當庭提示與交付附卷

    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宴股承審法官、廖曉鐘書記官  鈞鑑:

案由:鈞院(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宴股)100年豐簡字第166號之1001201日之辯論期日,提出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1001128日之中市稅豐分字第1005275361號函,佐證對造張煇芳當年的犯行\侵權行為事:

說明:

一、附件係本人夏興國1129(二)下午親自到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領受該分局之1001128日之中市稅豐分字第1005275361號函,佐證對造張煇芳當年的犯行\侵權行為事:
8334月是由本人夏興國以買方主談土地交易過程,進而以830704日本人夏興國母難日\生日土地交易基準日」是本人夏興國於83年間VS.對造(賣方)張煇芳洽談系爭土地買賣交易時所堅持的主張,施設下水道工程及接電則是附條件買賣等事項;當時亦經對造張煇芳的「合意與同意或不反對或認諾接受」系爭土地買賣交易才會成立。  一體兩面同理論述:倘若對造張煇芳當時不接受或不同意上開主張,系爭交易也不可能成立。
綜上所述,誠請
審判長鑑核,准為裁判如訴訟聲明之對造張煇芳應賠償:
1 .  系爭.05平方公尺土地價款新台幣十六萬二千四百元並自830704日交易基準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之。
2 .  系爭事項(土地交易基準日提前四日之830630日)是讓對造張煇芳當時少繳土地增值稅新台幣175千元(前述),此不當得利新台幣175千元應該由對造賠償被害人夏興國之,並自830704日交易基準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之。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宴股承審法官、廖曉鐘書記官公鑑

          100      1 2      0 1   日(當庭庭呈審判長及交付對造張煇芳)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星期二22:10:17 寫畢

2011年11月27日 星期日

關於83年07月04日本人夏興國母難日\生日土地交易基準日:

補充:關於830704日本人夏興國母難日\生日土地交易基準日:
查:買賣交易以兩造當事人「合意與同意或不反對或認諾接受」為據。  此係有民法第345條第2項訂有明文。
沒錯,以「830704日本人夏興國母難日\生日土地交易基準日」是本人夏興國於83年間VS.對造(賣方)張煇芳洽談系爭土地買賣交易時所堅持的主張;當時亦經對造張煇芳的「合意與同意或不反對或認諾接受」系爭土地買賣交易才會成立。  一體兩面同理論述:倘若對造張煇芳當時不接受或不同意上開主張,系爭交易也不可能成立。
以對造的訴訟代理人即是張煇芳之妻游碧淳在1000804辯論期日提及(該筆錄第4頁第12行):「830703日~按:應更正「830704為土地買賣的基準日~莫名其妙地變成0630日,這個問題應該問代書,這從頭到尾都是代書辦理。」云云;
對造及其訴訟代理人終於自認至少不否認「830704日本人夏興國母難日\生日土地交易基準日」,才會有如此的說法,鈞院應認定本人的主張與訴訟聲明唯有理由,據以裁判以資救濟與實現個案正義;至於推諉給「代書辦理」乙節,對造及其訴訟代理人若認為「受有損失」云云,則需由對造張煇芳依據法定程序就系爭事項辦理救濟。   然而系爭事項(土地交易基準日提前四日之830630日)是讓對造張煇芳當時少繳土地增值稅新台幣175千元(前述),代書並未加損害於對造,而是「增利益\不當得利」於對造;是此,此不當得利新台幣175千元應該由對造賠償被害人夏興國之,並自830704日交易基準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之。

關於83年07月04日本人夏興國母難日\生日土地交易基準日:

補充:關於830704日本人夏興國母難日\生日土地交易基準日:
查:買賣交易以兩造當事人「合意與同意或不反對或認諾接受」為據。  此係有民法第345條第2項訂有明文。
沒錯,以「830704日本人夏興國母難日\生日土地交易基準日」是本人夏興國於83年間VS.對造(賣方)張煇芳洽談系爭土地買賣交易時所堅持的主張;當時亦經對造張煇芳的「合意與同意或不反對或認諾接受」系爭土地買賣交易才會成立。  一體兩面同理論述:倘若對造張煇芳當時不接受或不同意上開主張,系爭交易也不可能成立。
以對造的訴訟代理人即是張煇芳之妻游碧淳在1000804辯論期日提及(該筆錄第4頁第12行):「830703日~按:應更正「830704為土地買賣的基準日~莫名其妙地變成0630日,這個問題應該問代書,這從頭到尾都是代書辦理。」云云;
對造及其訴訟代理人終於自認至少不否認「830704日本人夏興國母難日\生日土地交易基準日」,才會有如此的說法,鈞院應認定本人的主張與訴訟聲明唯有理由,據以裁判以資救濟與實現個案正義;至於推諉給「代書辦理」乙節,對造及其訴訟代理人若認為「受有損失」云云,則需由對造張煇芳依據法定程序就系爭事項辦理救濟。   然而系爭事項(土地交易基準日提前四日之830630日)是讓對造張煇芳當時少繳土地增值稅新台幣175千元(前述),代書並未加損害於對造,而是「增利益\不當得利」於對造;是此,此不當得利新台幣175千元應該由對造賠償被害人夏興國之,並自830704日交易基準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之。

關於83年07月04日本人夏興國母難日\生日土地交易基準日:

補充:關於830704日本人夏興國母難日\生日土地交易基準日:
查:買賣交易以兩造當事人「合意與同意或不反對或認諾接受」為據。  此係有民法第345條第2項訂有明文。
沒錯,以「830704日本人夏興國母難日\生日土地交易基準日」是本人夏興國於83年間VS.對造(賣方)張煇芳洽談系爭土地買賣交易時所堅持的主張;當時亦經對造張煇芳的「合意與同意或不反對或認諾接受」系爭土地買賣交易才會成立。  一體兩面同理論述:倘若對造張煇芳當時不接受或不同意上開主張,系爭交易也不可能成立。
以對造的訴訟代理人即是張煇芳之妻游碧淳在1000804辯論期日提及(該筆錄第4頁第12行):「830703日~按:應更正「830704為土地買賣的基準日~莫名其妙地變成0630日,這個問題應該問代書,這從頭到尾都是代書辦理。」云云;
對造及其訴訟代理人終於自認至少不否認「830704日本人夏興國母難日\生日土地交易基準日」,才會有如此的說法,鈞院應認定本人的主張與訴訟聲明唯有理由,據以裁判以資救濟與實現個案正義;至於推諉給「代書辦理」乙節,對造及其訴訟代理人若認為「受有損失」云云,則需由對造張煇芳依據法定程序就系爭事項辦理救濟。   然而系爭事項(土地交易基準日提前四日之830630日)是讓對造張煇芳當時少繳土地增值稅新台幣175千元(前述),代書並未加損害於對造,而是「增利益\不當得利」於對造;是此,此不當得利新台幣175千元應該由對造賠償被害人夏興國之,並自830704日交易基準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