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27日 星期日

關於83年07月04日本人夏興國母難日\生日土地交易基準日:

補充:關於830704日本人夏興國母難日\生日土地交易基準日:
查:買賣交易以兩造當事人「合意與同意或不反對或認諾接受」為據。  此係有民法第345條第2項訂有明文。
沒錯,以「830704日本人夏興國母難日\生日土地交易基準日」是本人夏興國於83年間VS.對造(賣方)張煇芳洽談系爭土地買賣交易時所堅持的主張;當時亦經對造張煇芳的「合意與同意或不反對或認諾接受」系爭土地買賣交易才會成立。  一體兩面同理論述:倘若對造張煇芳當時不接受或不同意上開主張,系爭交易也不可能成立。
以對造的訴訟代理人即是張煇芳之妻游碧淳在1000804辯論期日提及(該筆錄第4頁第12行):「830703日~按:應更正「830704為土地買賣的基準日~莫名其妙地變成0630日,這個問題應該問代書,這從頭到尾都是代書辦理。」云云;
對造及其訴訟代理人終於自認至少不否認「830704日本人夏興國母難日\生日土地交易基準日」,才會有如此的說法,鈞院應認定本人的主張與訴訟聲明唯有理由,據以裁判以資救濟與實現個案正義;至於推諉給「代書辦理」乙節,對造及其訴訟代理人若認為「受有損失」云云,則需由對造張煇芳依據法定程序就系爭事項辦理救濟。   然而系爭事項(土地交易基準日提前四日之830630日)是讓對造張煇芳當時少繳土地增值稅新台幣175千元(前述),代書並未加損害於對造,而是「增利益\不當得利」於對造;是此,此不當得利新台幣175千元應該由對造賠償被害人夏興國之,並自830704日交易基準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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