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法扶救濟\寄致民間司改會之法扶救濟狀.doc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三日星期日2:02:25 AM起寫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
敬致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執行長\[夏興國冤獄個案]審查委員會 鈞鑑:
副本: 政治大學法學院陳惠馨教授、法律扶助基金會董事長\秘書長\台北分會會長\法扶審查小組、五南文化事業公司楊發行人榮川 鈞鑑:
敬致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執行長\[夏興國冤獄個案]審查委員會 鈞鑑:
副本: 政治大學法學院陳惠馨教授、法律扶助基金會董事長\秘書長\台北分會會長\法扶審查小組、五南文化事業公司楊發行人榮川 鈞鑑:
案由:為就:貴民間司改會日內擬就「夏興國冤獄個案」親赴監察院陳訴(踐行監察就計),容請拙愚夏興國敬提擬議如夏述事:
說明:
一、茲因11\12收悉陳惠馨教授的電子郵件(按:關於函覆的拙函業已電傳在案)提及:「我接獲司改會來信提到將會在近日安排去監察院陳情。
司改會的律師將著重在興國的案件中,針對火場鑑定報告提出質疑。如何細節處理我還不是太清楚。但是他們顯然認為火場鑑定是關鍵。
這些律師很有經驗且富人道思想,他們願意為興國的案件努力。
我非常感謝。我很希望興國的案件可以有一個水落石出的可能。讓興國有機會從這個12年的夢魘走出來。」(節本)
另因拙愚夏興國10\31(一)、11\11分別電洽政大吳校長的秘書黃小姐(分機62021)得到回覆:『吳校長原則上同意安排時間地點與夏先生你會面,….,會有其他師長陪同,…,詳細情形另行通知夏先生…。』(概意);拙愚當時也提出擬議:『如果法學院陳惠馨教授\社會系故忠華教授有意願與會,請徵得兩位師長同意後邀請參加與會之…。』
茲因均是近期內的個案,倘若機緣方便,誠請貴民間司改會林執行長及「夏興國冤獄個案」法扶審查會律師道長能夠參與拙愚VS.政大吳思華校長及其他師長的會面,拙愚也致函洽請陳惠馨教授級及顧忠華教授賢伉儷屆時若能播出時間與會,請予蒞臨指導! 讓政大校方也有一個自我審查糾正錯誤的機會;其後貴民間司改會擬赴監察院陳訴與踐行監察救濟時,若須拙愚夏興國的參與~~冤獄劫難被害人\當事人的親自參與現身說法~~一同親赴監察院之!
二、關於政警被訴人縱火構陷夏興國冤獄之旨摘控訴,引用中山門大審判光碟片及拙愚陸續電傳電子郵件的附加檔案,資不贅述。
北檢檢察官一直不敢協助本人踐行犯罪訴追自訴程序、法扶基金會各分會對於自訴案件原則上不予法扶救濟之範圍、本人找了數百位人次的律師道長均否准接受本人自訴個案的委任…,誠請貴民間司改會律師道長准予接受拙愚夏興國的委任,協助進行中山門大審判~~北院的個案一直以「未委任律師到院…」為由駁回在案~~個案正義必須實現,請予協助拙愚實現個案正義之!
自然事實只有一個~~真相不能不清、是非黑白必須分明~~拙愚目前無資力不情陷狀,藉由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竟是如此的迢迢遙遙無期又無望;法扶基金會及各分會對於自訴律代案件原則上不予法扶、本人以電話、郵寄書狀、電子郵件、律師公會轉記….接洽數百位律師均否准接受系爭個案的自訴律代法扶救濟,貴民間司改會成為最後的希望寄託,祈予賜准至導!
刑訴法420條各項款之再審是由之證明需要刑事訴訟、懲戒訴訟之進行及證明之
四、刑事訴訟法第420條各項款之再審事由之證明仍以刑事訴訟之踐行為主,誠請貴民間司改會\法扶基金會能夠指請法扶律師協助拙愚自訴之。
四、刑事訴訟法第420條各項款之再審事由之證明仍以刑事訴訟之踐行為主,誠請貴民間司改會\法扶基金會能夠指請法扶律師協助拙愚自訴之。
倘若 貴民間司改會\貴法扶基金會願意接受委任,依據法律扶助法、律師法……相關規定俟正義判決後需有負擔部分律師酬金之情事 律師酬金以(附帶民事判的審認金額(主文)*法定裁判費*二分之一即是50%)為之;抑或須俟拙愚收受冤獄賠償金後的匯兌至 貴有民聯合法律事務所的金融機構帳戶之。(按:貴民間司改會的人權律師均以人權、正義為信念,犧牲諸多律師酬金的個案,前開擬議乃是拙愚的擬議,由貴民間司改會及受任律師合意分配之)
所謂被害人提起自訴救濟,又稱被害人訴追,是源自人類的自然本性,在理性為主、感性為輔的激盪後所決定的刑事犯罪發生後之事後救濟,早在人類社會還是帝治國之沒有憲法的時代,亦有秋菊打官司、進京告御狀、趕把天王老子拉下馬、包公打龍袍….等等膾炙人口傳頌千秋的經點個案;在帝治國的時代,被害人到衙門打官司雖無憲法的明憲保障,實質上無礙訴訟救濟權之行使。
刑訴個案是人民的訴訟救濟權在法院(管轄法院/承審法官)踐行依法審判的憲治法治義務~~就人民而言是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就承審法官而言是憲法課則與規範的權力(統治權、公權力)與義務~~此係制憲行憲本旨的應然面,惟實然面卻是背道而馳,憲法上所不許的違憲情事。
Arthur Kaufmann(亞圖.考夫曼)大著<法律哲學>(五南出版、劉幸義等翻譯)有句話如夏:某位太空人感慨嘆道『為何地球需忍受所有的災難?』 Apel則倡議召開一千場關於『正義』的研討會 拙議:勝利自己不會從天上掉下來~~通往正義之路是充滿崎嶇艱險坎坷、又康德的名言『正義必須實現,即令地球因而覆滅!』,可以確信的是實現個案正義必須付出相當的時間精力與刑事司法資源參與其中才有可能達致!
感謝貴座\貴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所給予的監察救濟~~監察\檢察救濟程序可行、亦請貴民間司改會指請律師協助拙愚自訴踐行刑事司法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刑訴個案是人民的訴訟救濟權在法院(管轄法院/承審法官)踐行依法審判的憲治法治義務~~就人民而言是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就承審法官而言是憲法課則與規範的權力(統治權、公權力)與義務~~此係制憲行憲本旨的應然面,惟實然面卻是背道而馳,憲法上所不許的違憲情事。
Arthur Kaufmann(亞圖.考夫曼)大著<法律哲學>(五南出版、劉幸義等翻譯)有句話如夏:某位太空人感慨嘆道『為何地球需忍受所有的災難?』 Apel則倡議召開一千場關於『正義』的研討會 拙議:勝利自己不會從天上掉下來~~通往正義之路是充滿崎嶇艱險坎坷、又康德的名言『正義必須實現,即令地球因而覆滅!』,可以確信的是實現個案正義必須付出相當的時間精力與刑事司法資源參與其中才有可能達致!
感謝貴座\貴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所給予的監察救濟~~監察\檢察救濟程序可行、亦請貴民間司改會指請律師協助拙愚自訴踐行刑事司法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五、綜上所述,誠請
貴民間司改會鑑核,准予拙愚所請個案救濟救援冤獄事項正當正確正義的選擇行止之!~~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讓被害人獲致救濟,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六、、就算是國家救濟義務仍是不救不濟,拙愚也是堅持朝向通往正義之路一定相當漫長遙遠~
~不管多麼遙遠漫長還是要一步一步走『夏』去!
國家救濟義務本來就應該有效有能~~期待國家救濟義務是通往公義正義人權的大道前進!~~國家為人民存在及存續、憲法為體憲治法治為用本來就是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為目的的手段方式,手段隸屬於目的(80台上2007號判例),憲法16條保障本人雙訴救濟權,國家就應該踐行旨揭之行政監察檢察司法憲法效能性即時性的應為救濟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正義已經遲到了,難道還要遲遲不到嗎?
七、通往正義之路是充滿艱險崎嶇險阻。(美國丹諾大律師語),還是要一步一步走夏去!(夏興國華夏御乾語)。
擇善固執是一種堅持與美德。 擇義行義則是威武不能屈、貧賤不能移所需堅守的最後人生之道!
擇善固執是一種堅持與美德。 擇義行義則是威武不能屈、貧賤不能移所需堅守的最後人生之道!
~~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讓被害人獲致救濟,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八、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謹 誌
拙愚即是冤獄受難人、冤獄劫難餘生殘命苟存我活著控訴!之被害人 夏 興 國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三日星期日2:17:13 A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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