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故夾\寄致內政部長及警政署長的聲請公務監督行政救濟狀.doc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星期四11:32:32 AM起寫 擬於11\24(四)遞寄
致 內政部江部長宜樺
致 內政部江部長宜樺
副本:內政部警政署王署長卓鈞
案由:為請 貴部長\署長局長踐行公務監督權,就台中市政府警察局轄制之: 1 . 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夏稱大雅小隊)、 2 . 交通大隊張資鎮小隊長,就處理「05\26交通事故」涉及違法侵害夏興國(請願權及閱卷權,權利不敢查復書面所指摘各點、不敢讓本人閱卷及影印卷證),請予懲戒系爭犯法瀆職警員,並應依據法定程序更正錯誤並針對聲請查復與釋疑的事項予以書面查復與釋疑事,並應准予本人夏興國閱卷及影印案卷之:
聲請人即是被害人:夏興國
1..u r a n u s r e l e o @ g m a I l . c o m ( 即GOOGLE的電子郵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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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 7 4 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 1 3 8 巷 8 之 1 6 號 T E L ( 0 4 ) 2 5 5 8 6 6 4 6 、 2 5 5 8 1 1 4 7 (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
4.3G\GSM : ( 0 9 7 5 ) 0 5 4 4 7 4 (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對造當事人:陳順全 任職(大雅區)道成汽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428 台中市大雅區民生路三段155號 電話:04-25670575
犯法瀆職警員:(詳參100年11月14日的親遞台中地檢署的告訴偵查公訴檢察救濟狀)
犯法瀆職警員:(詳參100年11月14日的親遞台中地檢署的告訴偵查公訴檢察救濟狀)
被訴人\犯罪行為人:(地址電話均在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的建制通訊聯絡程序,資不列述)
1 . 交通大隊張資鎮小隊長:台中市西屯區大隆路192號 電話(04)23274275
2 . 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臺中市大雅區中清路二段172號
... 電話(04)25662054、25680184
3 .刁建生局長:台中市西屯區文心路2段588號 電話(04)23274275
4 .交通大隊警務正張庫源:台中市西屯區大隆路192號 電話(04)23274275
案由:
1 . 為請對造當事人陳順全之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故侵害本被害人\起訴人夏興國財產權(機車受損\燬損罪)、身體權(四肢及鼻樑若干傷勢\傷害罪)、精神權,依據憲法第十六條、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提起犯罪訴追之告訴偵查公訴檢察救濟狀,請予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2 .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所轄之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對於「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故現場圖」涉有不實登載(刑法第213條..等)犯行、
3 .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所轄之交通大隊張資鎮小隊長對於「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故研判表」涉有不實登載(刑法第213條..等)犯行、
4 . .刁建生局長不敢踐行公務監督權的憲治法治義務…等違憲違法犯行,
5 . 交通大隊警務正張庫源承辦該交通大隊100年10月04日之中市警交字第1000020387號函涉犯刑法第138條隱匿公文書犯行
**引用附狀之:
1 . 100年08月30日民事損害賠償起訴狀及附件(豐原簡易庭緯股楊曉惠法官承審之100豐小418號個案案卷)
2 . 100年08月30日親自遞致台中市政府警察局之請求國家賠償\訴願行政救濟案之指摘控訴!
2 . 100年08月30日親自遞致台中市政府警察局之請求國家賠償\訴願行政救濟案之指摘控訴!
說明:
一、引用本人夏興國自100年06月21日~~11月10日親自將系爭05\26交通事件之十多件書狀及附件證據遞致大雅小隊之所請救濟事項;07\01約16:40~~17:20期間,本人是親自將書狀交付該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並將06\30調解期日由對造當事人陳順全所提出之監視錄影光碟片由陳小隊長洽請某員警拷貝存卷,本人並親自在播放該監視錄影光碟片就系爭案發時間之05月26日08:39::40~~08:39:43(四秒鐘)以定格播放方式具體指摘陳順全是從中間車道急切右轉所肇致的交通事故,並請大雅小隊應將:由陳志達警員所製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有錯誤的內容應予更正之。 此期間,本人言詞聲請閱卷及自費影印,惟:陳清國小隊長只准閱卷、卻不准影印等情,是有本件的所請救濟事項,聲請 貴局長踐行公務監督權,就貴局所轄制之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夏稱大雅小隊)處理「05\26交通事故」應依據法定程序更正錯誤並針對聲請查復與釋疑的事項予以書面查復與釋疑事,並應准予本人夏興國閱卷及影印案卷之:
二、引用:
1 . 100年11月14日的親遞台中地檢署的告訴偵查公訴檢察救濟狀及附件附狀
2 . 100年11月14日的親遞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之民事國賠起訴狀及相關附件附狀
2 . 100年11月14日的親遞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之民事國賠起訴狀及相關附件附狀
三、資請予救濟事項:
² 懲戒系爭犯法瀆職警員:
依據憲法第24條、公務員懲戒法之旨,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應先受懲戒處分(引用拙愚之憲法第24條、國家救濟義務、罪行罰定主義….各件書狀)。 本件之犯法瀆職警員違法侵害本人夏興國的權利等情,貴部長\署長應予懲戒之,以正國法,以保人權及國家救濟義務應有效能係及時救濟性事後救濟之憲治法治本旨!
² 並應依據法定程序更正錯誤並針對聲請查復與釋疑的事項予以書面查復與釋疑事,
1. 本人夏興國在案發日之05\26早上約10:00,在大雅小隊之陳志達警員及另位警員訊問製作筆錄時,看到陳順全提供之相片之同時就當場表明:『從相片的車體角度來看,陳順全員應該是從中間車道\快車道急切右轉所致…。』(詳參該筆錄),佐以本人從貴大雅小隊所提供的檔案相片、陳順全06\30調解期日提出的監視錄影光碟片來看,陳順全所駕駛的自小客車並無打右轉方向燈的燈號閃爍明亮,證明是:「並未打右轉方向燈」、「陳順全員應該是從中間車道\快車道急切右轉所致」。
2. 另請查復:06\30調解事件是「警察依據職權主動送調解」、抑或「警察依據當事人一造或關係人聲請送調解」,兩者性質不同,必須辨析及查明之。
3. 本人比對由陳志達員警所製作「05\26交通事故現場圖」的甲車角度~~道路白線及車體~~約是30度、然而檔案相片之甲車角度卻是約60度,應以後者為據並佐以甲車前輪並無轉向角度、未打右轉方向燈等情,亦即,大雅小隊陳志達警員所製作的「05\26交通事故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之甲車(陳順全駕駛者)的角度有誤,應予更正;連帶亦應將陳順全是從中間車道急切右轉的正確行車路線予以調查屬實後並與更正之。
4. 06\21由貴大雅小隊值班警員與替代役所製發的「05\26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最下列之:製圖人: 、主管: 、處理單位: (均是空白)、製圖日期:100年05月26日 ; 至於大雅區公所調解委員會100年06月20日所寄之06\30調解期日通知書所附的「05\26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夏稱現場圖),最下列之:製圖人:警員陳志達 、主管:小隊長陳清國 、處理單位:貴大雅小隊的圓形章戳、製圖日期:100年05月26日 。 至於(附件一)、(附件二)之『註:現場乙車(LAU-899)已移離,只標明雙方行向(行車方向)。以上測會(應試測繪)內容經當事人審閱無訛始簽名或捺印。』應有所辨析,指摘如夏述事:
查:本人只有在05\26約10:00~~10:20就現場草圖的機車行車路線簽名亦在筆錄提及:「陳順全原說法:自右邊車道右轉」有誤、從陳順全原所駕駛小客車的車體角度來看,陳順全員應該是自中間車道(快車道)急切右轉所肇致之「05\26道路交通事故」,並且記載在筆錄中。
至於陳志達警員所製作的現場圖之係05\26之10:30以後上開警員返回大雅小隊後才製作之,本人在06\21以前並未看過該現場圖,是此,該現場圖之『註:現場乙車(LAU-899)已移離,只標明雙方行向(行車方向)。以上測會(應試測繪)內容經當事人審閱無訛始簽名或捺印。』~~至少本人夏興國對於上開附註內容沒有該註記所稱之『經當事人審閱無訛始簽名或捺印。』(至於對造當事人陳順全員是否有審閱簽名或捺印,本人並不知情),應該由貴局長踐行公務監督權檢諭大雅小隊發現錯誤與不實予以更正之(刑法第213條參照);若是仍然不更正,難謂無刑法第213條之刑事責任與犯行。
至於陳志達警員所製作的現場圖之係05\26之10:30以後上開警員返回大雅小隊後才製作之,本人在06\21以前並未看過該現場圖,是此,該現場圖之『註:現場乙車(LAU-899)已移離,只標明雙方行向(行車方向)。以上測會(應試測繪)內容經當事人審閱無訛始簽名或捺印。』~~至少本人夏興國對於上開附註內容沒有該註記所稱之『經當事人審閱無訛始簽名或捺印。』(至於對造當事人陳順全員是否有審閱簽名或捺印,本人並不知情),應該由貴局長踐行公務監督權檢諭大雅小隊發現錯誤與不實予以更正之(刑法第213條參照);若是仍然不更正,難謂無刑法第213條之刑事責任與犯行。
5 . 關於交通大隊張資鎮小隊長之07\22初步研判表:
交通大隊張資鎮小隊長在研判表捏造本人夏興國的未注意前方等情,亦屬犯法瀆職犯行。
06\30調解期日由陳順全提供本人夏興國的監視錄影帶拷貝本,系爭05\26交通事故是發生在100年05月26日早上08:39:40(八時39分40秒)本人夏興國業已多次查看該監視錄影光碟片,並且描繪當時的道路現場圖及還原陳順全的駕車路線,
本人以連續播放、定格為之(08:39:40(八時39分40秒)、08:39:41(八時39分41秒)、08:39:42(八時39分42秒)等),可以確認的是對造當事人陳順全在系爭05\26交通事故是以:
06\30調解期日由陳順全提供本人夏興國的監視錄影帶拷貝本,系爭05\26交通事故是發生在100年05月26日早上08:39:40(八時39分40秒)本人夏興國業已多次查看該監視錄影光碟片,並且描繪當時的道路現場圖及還原陳順全的駕車路線,
本人以連續播放、定格為之(08:39:40(八時39分40秒)、08:39:41(八時39分41秒)、08:39:42(八時39分42秒)等),可以確認的是對造當事人陳順全在系爭05\26交通事故是以:
1. 自中間車道\快車道急切右轉,此觀上開定格及連續播放,該車的左半部介於中間車道及右車道之間。 (按:若是右車道右轉之正常情形,整台車均是位於右車道偏右處)
2. 陳順全並未打右轉方向燈
3. 陳順全服務的道成汽車公司是08:30營業,陳順全應在08:25之前到公司,然而案發時間是:08:39:40~~42秒,很顯然的是「上班遲到趕時間超速….所肇致的交通事故」
4. 至於陳順全疾駛超越本人所騎機車,則請由崑藤公司\加油站路口的監視錄影光碟予以溯
5. 證之至於陳順全疾駛超越本人所騎機車,則請由崑藤公司\加油站路口的監視錄影光碟予 以溯證之
然而在張資鎮小隊長「07\22初步研判表」,竟然將陳順全的上開犯刑的肇事責任予以淡化減輕成為「涉嫌變換車道時未讓直行車並注意安全距離。」、更惡毒的是栽贓本人夏興國「涉嫌未注意車前狀態」~~陳順全如此開快車,本人確信是其「自中間車道急切右轉超車」等情~~本人亦以聲請勘驗錄影帶來確認雙方行車路徑~~結果大雅交通小隊、交通大隊均不敢勘驗錄影帶,還一直迴護陳順全、甚至莫須有栽贓本人上情云云。如此行徑乃孰不可忍,是請行政救濟、監察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倘若大雅小隊\交通大隊仍不予更正,請以書面通知本人:大雅小隊\交通大隊不予更正的理由證據及事實依據,以資本人夏興國另依據雙訴~~訴願及訴訟~~救濟程序辦理救濟之。
倘若大雅小隊\交通大隊仍不予更正,請以書面通知本人:大雅小隊\交通大隊不予更正的理由證據及事實依據,以資本人夏興國另依據雙訴~~訴願及訴訟~~救濟程序辦理救濟之。
² 並應准予本人夏興國閱卷及影印案卷之:
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等相關規定,請准予本人閱卷及影印卷證之。(大雅小隊\交通大隊均違法剝奪本人的閱卷知情權)
2 . 提供崑籐公司VS.加油站之間的交通號誌登架上的監視錄影光碟供楊曉惠承審法官擬於11\10期日勘驗之,藉以確定當時兩造行經該路段的相對距離。
四、請就對造當事人陳順全違反交通安全法規等犯行開立交通罰單(俗稱開紅單):
查:關於對造陳順全違犯的刑事犯罪與交通法規、民法侵權行為:
1. 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
2. 刑法第354條:燬損器物
3. 民法第184條:普通侵權行為、第193條:侵害身體、健康之財產上損害賠償、第195條:侵害
身體、健康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身體、健康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4.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43條:1 . 蛇行危險駕車、5 . 未依規定行使車道、 6 . 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第45條: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第48條: . 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5. 其他(引用本人寄致台中市警察局及其轄制之交通大隊、大雅小隊的相關書狀所列述者)
然而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員警自始至終均是包庇陳順全的吃案大公開犯法瀆職犯行現在進行式,單單陳順全的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的犯行,本人夏興國以書面與言詞聲請大雅小隊就對造當事人陳順全違反交通安全法規等犯行開立交通罰單乙案,迄今已經六個月了依舊不敢為之;是請貴內政部\貴警政署依據法定程序踐行公務監督權之親自處理或發交檢諭管轄交通警察機關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之。
陳順全違反交通安全法規犯行,貴內政部\警政署應予依法踐行道路交通監理\治安警察維持社會秩序之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請願與訴願(雙願)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與效能性即時救濟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綜上所述,請就「100年05\26交通事故」之肇事責任人陳順全違反交通法規犯行,請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開立罰單行政處罰事,以資救濟。
五、綜上所述,是請
五、綜上所述,是請
部長及署長鑑核,准為本件所請救濟事項,督飭管轄交通警察機關書面答覆相關事項的救濟個案,以明真實,以資救濟。
六、爰以書面聲明\聲請,祈予賜准至禱!! J U S T T I M E D O J U S T I C E !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誌
內政部江部長宜樺
副本:內政部警政署王署長卓鈞 公鑑:
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拙愚即是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星期四12:02:59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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