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后里區公所之個案\100年10月14日調解聲請事件(對造:后里郵局劉經理及張宏瑋).doc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日星期日12:34:11 PM起寫 擬於 1 1 \ 2 1( 一 )遞寄
致 台中市政府胡志強市長\訴願會(法制局林月棗局長)
副本:台中市政府后里區公所邱文宏區長\調解委員會主席、謝鎮篷秘書
案由:為就: 1 .后里區公所調解委員會100年10月14日所收受卻不敢即日分案本人夏興國的調解聲請個案,日前撤銷「違法不受理」處分,請依法定程序踐行調解程序; 2 . 就后里區公所100年11月09日之后區民字第100018903號函、同年月11日之后區民字第1000018258號函設有違背法令\事實錯誤等情事,爰予聲明及聲請救濟事:
說明:
一、茲因100年11\18(五)收悉后里區公所:
1 . 100年11月09日之后區民字第100018903號函
2 . 100年11月11日之后區民字第1000018258號函
后里區公所 100年11月09日 后區民字第1000018903號函
承辦人:調解會秘書謝鎮篷 決行人:區長邱文宏
有關台端於100年10月14日至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乙事,本所同意撤銷10\25后區字第17787號函,復如說明,請查照。
后里區公所 100年11月11日 后區民字第1000018258號函
承辦人:調解會秘書謝鎮篷 決行人:區長邱文宏
台端聲請調解事件聲明救濟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二、關於:100年10\21(五)下午約15:30本人亦親赴后里區公所調解委員會就10\14(五)聲請調解事件(對造當事人:后里郵局劉經理、張宏瑋)查詢案件進行情形:
本人10\14(五)下午親自在后里調解委員會書寫調解聲請書並逐字口述念給承辦人廖小姐參閱,然而10\21查復案件進行情形時,該案甚至還尚未錄案,該會謝鎮篷秘書更以言詞陳述:『本案不符合調解會受理案件之個案,建議夏先生向郵局、后里分駐所…訴請救濟…云云』(概意);如果后里調解會擬以「不受理」甚至「拖延戰術」。請以書面指出『不受理的事實原因理由』,以資洽悉之!」
綜上,本人根本無從拒絕相關公務員的犯法瀆職犯行,只能在系爭犯法瀆職公務員的犯罪犯行發生後踐行罪行罰定主義及雙訴個案救濟之! ~~ 奉勸本件相關公務員,若仍有如是犯行不斷,本人只好踐行罪行罰定主義及雙訴個案救濟之對治!
本人10\14(五)下午親自在后里調解委員會書寫調解聲請書並逐字口述念給承辦人廖小姐參閱,然而10\21查復案件進行情形時,該案甚至還尚未錄案,該會謝鎮篷秘書更以言詞陳述:『本案不符合調解會受理案件之個案,建議夏先生向郵局、后里分駐所…訴請救濟…云云』(概意);如果后里調解會擬以「不受理」甚至「拖延戰術」。請以書面指出『不受理的事實原因理由』,以資洽悉之!」
綜上,本人根本無從拒絕相關公務員的犯法瀆職犯行,只能在系爭犯法瀆職公務員的犯罪犯行發生後踐行罪行罰定主義及雙訴個案救濟之! ~~ 奉勸本件相關公務員,若仍有如是犯行不斷,本人只好踐行罪行罰定主義及雙訴個案救濟之對治!
為何10\14已經收受在案,卻不敢即日分案呢?
三:資以分項指摘后里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簡稱:后里調解會、調解會)對於系爭個案的違背法令等情事如夏:
1. 10\14已經收受在案,在10\21之前還未分案(前開指訴在案可稽)卻不敢即日分案呢?
2. 11\18所收到的前開兩件后里區公所的公文書函:
后里區公所 100年11月09日 后區民字第1000018903號函
承辦人:調解會秘書謝鎮篷 決行人:區長邱文宏
后里區公所 100年11月11日 后區民字第1000018258號函
承辦人:調解會秘書謝鎮篷 決行人:區長邱文宏
發文日期在後者(11\11)、發文字號卻是在前(后區民字第1000018258號函)~~這是同一個案事件的前後相連的公文書函,為何有如此的錯誤與違背法令呢? 難道后里區公司所的文書管考、案件稽核、發文字號…的作業流程是可以隨便跳來跳去的嗎? 再者,前開兩件書函的發文日期相差兩天(9日、11日),卻是裝在同一個信封以掛號郵寄之;從該信封的郵戳是「100年11月11日」來看,顯然是將前者(11\09者)擱置了兩天才併同後者(11\11者)附郵交寄之。
3 . 本人好心在1\15(二)下午到后里調解會向謝鎮篷秘書(夏稱;謝員)以書面陳述相關個案的違背法令情形,謝員在11\16早上還是打電話到后里家宅(25586646)與本人夏興國並詢問是否要來調解會參加調解云云。 本人在11\16早上以前根本還沒有收到后里調解會合法的調解期日書面通知書,此係謝員所明白的事實,難道就要以「電話通知」視為合法通知嗎?
4 . 本人夏興國10\14因為法律諮詢之便(彭榮義個案)到后里調解會,順道就10\05的后里郵局劉香玲經理\張宏瑋的妨害行使權利犯行當場填寫調解聲請書並口述給承辦人廖小姐之、10\21又第N次口述之。 然而在10\14尚在填寫調解聲請書之際,竟然接到貴后里區公司研考業務承辦人即是前調解會秘書蘇怡彬的來電指名找夏興國聽電話云云。 顯是有人在上班時間通報蘇員等情~~難道后里區公所是監視器密佈\特務隨處可見的歐威爾.1984的現場現行記嗎?
蘇怡彬員10\14~~11月中旬多次來電關心關切關照關說…等情,並要本人「高抬貴手」云云~~單純的調解事件竟然有人要弄得如此的複雜,要搬救兵還搬到台中市政府法制局(謝鎮篷員10\31電話中告知者),這就是后里區公所調解會的SOP(標準作業程序)嗎?
5 . 后里區公所 100年11月09日 后區民字第1000018903號函說明三:『….,本所為正本清源重申就非告訴乃論之民事損害辦理調解隨函檢送第二次聲請調解書,以利後續民事調解事宜。』
后里區公所 100年11月11日 后區民字第1000018258號函說明二:『本案所屬業務單位已於11月11日上午撤銷原處分,並發調解通知書通知於11月16日上午09:40就民事事件侵權糾紛事件受理調解申請,亦立即電話通知訴願人及相對人進行調解程序處理。』
資指摘駁斥如夏:
² 本人夏興國只寫一份「調解通知書」,何有所謂第二次聲請調解書之存在?這是何人所寫?還是后里調解會無中生有?
² 11\09書函以:說明三:『….,本所為正本清源重申就非告訴乃論之民事損害辦理調解隨函檢送第二次聲請調解書,以利後續民事調解事宜。』、 11\11書函說明二:『本案所屬業務單位已於11月11日上午撤銷原處分,並發調解通知書通知於11月16日上午09:40就民事事件侵權糾紛事件受理調解申請,亦立即電話通知訴願人及相對人進行調解程序處理。』。 到底后里調解會所要調解的標的事項是「非告訴乃論之民事損害辦理調解」抑或「就民事事件侵權糾紛事件受理調解申請」? 還是兩者都受理?
² 10\25后區字第17787號函主張調解條例第一條為依據認定系爭個案非屬調解會受理之個案事項,如今在11\09書函又以前開『….,本所為正本清源重申就非告訴乃論之民事損害辦理調解隨函檢送第二次聲請調解書,以利後續民事調解事宜。』, 本人夏興國已經搞不清楚承辦人即是后里調解會謝鎮篷秘書的「依法行政」的標準何在?令本人無所適從一片霧茫茫!@
5 . 本件的相對人乃是后里郵局劉經理\張姓承辦人(詳卷),后里調解會又以郵寄方式送達相關書類書函,本人11\04退回11\09調解期日通知書係因為「不受理違法處分」尚未撤銷,本人不必為后里調解會違法處分背書而即日退回之;至於11\16的調解通知書係以併同11\09、11\11書函掛號郵寄本人(前揭指摘),在11\16之前本人並未收受送達,當然也不可能11\16到會調解之。
四、憲法第16條的訴願\訴訟救濟權係屬國家對人民的權利受到違法侵害後的「救濟」義務,至少應做到:.禁止不足、2.禁止過度侵害的最低標準,更不能曲解為:后里調解會可以利用「程序問題」來拖延冗宕個案救濟之進行,必須辨析之!
五、本件調解事件經過前開指摘各點,后里區公所調解會及相關書函所涉及事實錯誤\違背法令均已經詳為指摘在案可稽,涉有抵觸憲法第16、15、24條、鄉鎮市區調解條例相關規定,請予更正錯誤之,依據憲法第15、16條保障人民財產權訴訟司法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五、本件調解事件經過前開指摘各點,后里區公所調解會及相關書函所涉及事實錯誤\違背法令均已經詳為指摘在案可稽,涉有抵觸憲法第16、15、24條、鄉鎮市區調解條例相關規定,請予更正錯誤之,依據憲法第15、16條保障人民財產權訴訟司法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謹 誌
台中市政府胡志強市長\訴願會(法制局李易璋)
副本:台中市政府后里區公所邱文宏區長\調解委員會公鑑: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1 0 月 2 4 日
拙愚 夏興國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星期五11:25:21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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