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彭榮義公務侵佔房屋興建款125萬元新台幣\建議以保全日後財產執行之假扣押假執行.doc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三日星期日11:04:49 PM起寫 擬於11\14(一)遞寄
致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曾文國書記官 轉呈承審法官\張梁華庭長 鈞鑑:
案由:為就:鈞院100年11月03日之中院彥民執科字第102號函所曉諭事項,予以函覆之,並請在承審法官認為有必要時以傳喚本人\聲請人夏興國到院方式親自陳述,以明真實之:
聲請人即是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 璞 )
(詳卷及參閱附件之名片)
相對人:彭榮義 詳卷)
相對人:中院(87裁全一字第3692號、87執全一字第2504號、88民執梅16013號)等個案的承審法官、書記官-
事實理由證據與說明:
事實理由證據與說明:
一、查:鈞院(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曾文國書記官承辦、張梁華庭長決行)之100年11月03日之中院彥民執科字第102號函之主旨:『請於文到五日內補正相對人之具體姓名、住所,方得據為分案,否則僅就具體在名部分辦理分案,請查照。』云云。 惟查:
上開函示的「相對人之具體姓名、住所」應是指原聲請狀之:(以斜體加底線註記與節錄如夏)
『相對人:中院(87裁全一字第3692號、87執全一字第2504號、88民執梅16013號)等個案的承審法官、書記官』,則係指上開中院個案的承審法官與書記官,鈞院調取原案卷參辦即明事實-100年10\24的聲請假扣押書狀的訴訟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則以:(以斜體加底線註記與節錄如夏)
1 . 中院(87裁全一字第3692號、87執全一字第2504號、88民執梅16013號)等個案涉有重大明顯違背法令(未有合法送達裁判書類等情),應予撤銷原裁判,回復至系爭個案87年10月間的爭議爭訟程序、 ;
書狀第二點則是將事實理由證據詳述在案,其要主如夏:(以斜體加底線註記與節錄如夏)
書狀第二點則是將事實理由證據詳述在案,其要主如夏:(以斜體加底線註記與節錄如夏)
二、關於中院(87裁全一字第3692號、87執全一字第2504號、88民執梅16013號)等個案涉有重大明顯違背法令(未有合法送達裁判書類等情),應予撤銷原裁判,回復至系爭個案87年10月間的爭議爭訟程序:
是此,前引中院的系爭個案的不敢合法送達系爭個案之對造當事人\相對人夏興國(即是本件的聲請人\起訴人),核為(釋499)所釋示之『重大明顯違背法令』情形,應依據指揭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辦理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之准行。
是此,前引中院的系爭個案的不敢合法送達系爭個案之對造當事人\相對人夏興國(即是本件的聲請人\起訴人),核為(釋499)所釋示之『重大明顯違背法令』情形,應依據指揭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辦理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之准行。
綜上,請准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據以撤銷原中院(87裁全一字第3692號、87執全一字第2504號、88民執梅16013號)等個案裁判,准為本件所請救濟各事項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亦即,此節針對中院系爭個案的違背法令應予救濟的情事,請依據所請救濟事項准為個案救濟之准行!
亦即,此節針對中院系爭個案的違背法令應予救濟的情事,請依據所請救濟事項准為個案救濟之准行!
三、關於原10\24聲請狀就相對人彭榮義部分,依據鈞院函示之『…僅就具體在名部分辦理分案….。』,應是指:『相對人彭榮義應返還涉及業務侵佔罪、詐欺罪、偽造文書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的犯罪所得\不當得利之新台幣一百二十五萬元整,, 並自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梅股之88年民執字第16013號之90年12月07日分配拍賣款項及受領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請就此範圍內假扣押:』之個案救濟事項,請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之!
四、本件的民事聲請假扣押\訴訟救助….等救濟事項,件誠請鈞院應予依法實體審判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司法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五、關於:承審法官認為有必要時以傳喚本人\聲請人夏興國到院方式親自陳述,以明真實之:
查:鈞院民事執行處七股林新竑法官因辦理(100司裁全1031號)個案的需要,經過書記官通知本人夏興國100年06\23到院訊問之方式參照。 關於本件個案,承審法官認為有必要時,請參引前開方式傳喚本人\聲請人夏興國到院方式親自陳述,以明真實之:
六、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謹 誌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曾文國書記官 轉呈承審法官\張梁華庭長 官公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1 1 月 14日
拙 愚 夏 興 國 敬筆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三日星期日11:25:51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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