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14日 星期一

為請 鈞院審理(100豐小418號)之個案民訴事件,就100年11月10日言詞辯論期日的勘驗錄影光碟過程,鈞院所涉及枉法裁判刑事犯罪\違背法令等情事,第二次具狀書面聲明檄誓(切勿枉法裁判\請勿自誤自走絕路):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1000526日交通事故夾\對豐原簡易庭緯股楊曉惠法官的聲明檄誓(切勿枉法裁判\請勿自誤自走絕路)1001115日者.doc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星期二10:45:16 AM起寫   擬於1115(二)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及郵寄之

致  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緯股楊曉惠承審法官(100豐小418號者)(本件以台端或鈞院稱之)
副本:法院組織法第110條之公務監督權人:1 .台中地方法院李彥文院長、2 .司法院賴浩敏院長\蘇永欽副院長

案由:為請  鈞院審理(100豐小418號)之個案民訴事件,就1001110日言詞辯論期日的勘驗錄影光碟過程,鈞院所涉及枉法裁判刑事犯罪\違背法令等情事,第二次具狀書面聲明檄誓(切勿枉法裁判\請勿自誤自走絕路):

**起訴人即是聲請人、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詳卷)
**對造當事人:陳順全  任職(大雅區)道成汽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台中市大雅區民生路三段155  電話:04-25670575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茲因拙愚夏興國原擬1114(一)先到豐原簡易庭將系爭書狀交由台端所轄之許嘉雯書記官轉交台端乙議,因許書記官以「需由收發分案為適宜」云云,本人1114(一)以郵寄為之,台端大概1516日就收到了。
因為1110是在公開法庭,為了讓台端(楊曉惠枉法官)保留顏面\也是給予一個自我審查糾正錯誤的機會,本人爰以本件書面書狀陳述系爭違憲違法犯行的事實理由證據如夏,請勿自誤~~天無絕人之路,自己不要走上絕路;台端若要自陷絕境\字走絕路,本人會援之以手拉上一把,倘若台端執意堅持「直誤不悟」之選擇絕路絕境,本人只好如你的願,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據以提起刑事訴訟救濟之。
1001110日言詞辯論期日所涉及枉法裁判刑事犯罪\違背法令等情事:(引用1110庭呈及1114郵寄之書狀)
(附件一):係本人1000704(母難日誌計)將0630調解期日取得道成汽車公司員工停車場前的監視錄影光碟以逐格播放所還原的陳順全當車的行車路徑,鈞院可以再行勘驗確認之:
本人夏興國若有不實捏造等情,拜託台端依據刑訴法24條對本人涉犯偽造文書罪提出告發\陳順全以被害人對本人提出告訴或提起自訴。    同理,台端若是堅持指鹿為馬,硬著頭皮枉法裁判(參1110期日之台端勘驗口述內容與光碟實況不一樣\故為出入),本人一定會在台端枉法裁判後(行為犯)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二、(附件二)則是本人1114(一)親到台中地檢署對陳順全以及刁建生局長以降的犯法瀆職警察提出犯罪訴追告訴偵查公訴檢察救濟個案的收狀條
(附件三)則是本人1114(一)親到台中地方法院對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為相對人\0830國賠請求案的國賠義務機關以及刁建生局長以降的犯法瀆職警察犯行所提起民事國賠起訴事件救濟個案的收狀條。
關於(附件二)的個案,台端若擬依據民訴法183條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人不會有異議或抗告救濟;這或許是台端免於枉法裁判的一條生路,請感謝本人對台端的寬宏大量。
三、本件副本的收受者,均是法院組織法第110條之公務監督權人:1 .台中地方法院李彥文院長、2 .司法院賴浩敏院長\蘇永欽副院長~~相信均是「不會干涉審判」的公務機關首長\副首長;但是一俟台端「執誤不悟」枉法裁判犯行為之,前開公務監督權人就必須依據本人的個案聲請辦理公務監督懲戒懲處系爭個案犯法瀆職或違法失職公務員,亦屬公務監督人所應為的憲治法治義務。
再次籲請台端:(切勿枉法裁判\請勿自誤自走絕路)

四、資請鈞院向台中市政府交通大隊調取到建置設在「昆籐公司\加油路之間的十字路口的監視錄影光碟」後,且依據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的函覆,該路口的監視錄影設備係該局所建置者。  台中交通大隊明知上情卻以前者魚目混珠,涉犯刑法第138條之隱匿公文書罪犯行;是請
鈞院鑑核,俟交通大隊檢送系爭光碟到院後,擇日再開審理期日,併同「道成汽車公司門口的監視錄影光碟」、「昆籐公司\加油路之間的十字路口的監視錄影光碟」同一期日勘驗之,據以確認查證陳順全的行車路徑與兩車的當時相對位置之。

五、關於對造陳順全的收入薪資,請鈞院向道成汽車公司老闆\會計部門函查確認之,必要時請該公司檢附陳順全的1001-10的薪水單\轉帳明細以資證明之!
六、憲法上保障人民的訴訟實施權與受公平審判權是包括訴訟個案的兩造當事人皆在保障的範圍內。
倘若承審法官審理系爭訴訟個案有違法侵害人民兩造當事人的訴訟實施權與受公平審判權,則構成抵觸憲法1624條、國賠法、刑法、公務員懲戒法相關的違憲違法犯行,1110的公開法庭上,本人
為了讓台端(楊曉惠枉法官)保留顏面\也是給予一個自我審查糾正錯誤的機會,本人爰以本件書面書狀陳述系爭違憲違法犯行的事實理由證據如夏,請勿自誤~~本人聲請並希望
鈞院能夠,俟交通大隊檢送系爭光碟到院後,擇日再開審理期日,併同「道成汽車公司門口的監視錄影光碟」、「昆籐公司\加油路之間的十字路口的監視錄影光碟」同一期日勘驗之,據以確認查證陳順全的行車路徑與兩車的當時相對位置之。
本件的民事起訴司法救濟事件誠請鈞院應予依法實體審判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司法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七、祈予察鑒至禱!   J U S T   T I M E  D O  J U S T I C E !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誌
致  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緯股楊曉惠承審法官(100豐小418號者)(本件以台端或鈞院稱之)
副本:法院組織法第110條之公務監督權人:1 .台中地方法院李彥文院長、2 .司法院賴浩敏院長\蘇永欽副院長                                     公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
                               1 0 0        1 1        1 4    
被 害 人 即是 拙 愚  夏興 國                        敬 筆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星期二11:17:37 A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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