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故夾\申請勞保之交通事故傷病理賠給付.doc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星期六2:24:16 PM起寫 擬於11\28(一)遞寄
致 勞工保險局陳益民總經理、給付處傷病給付小組、為民服務中心 鈞鑑:
副本: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楊通軒主任委員\承辦人陳先生(02.23933224)
案由:為救: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100年11月11日做成(100保監審字第2975號)審定書,主文:原核定撤銷,由勞工保險局另為適法之處分。 茲此就系爭個案事件之申請傷病給付論述與提出示時理由證據如夏述事:
說明:
一、緣:100年11月25日收悉: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100年11月11日做成(100保監審字第2975號)審定書,主文:原核定撤銷,由勞工保險局另為適法之處分。 是此,本件業已因為撤銷在案而回復成尚未做成系爭個案具體處分的原狀,容拙愚就系爭個案事件之申請傷病給付論述與提出示時理由證據如夏:
二、查;貴勞工保險局100年08月12日之保給核字第100021152390號函知及賜知「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故申請職業傷病事故申請傷病給付案,經審核符合規定,發給自100年05月29日起至06月15日期間給付17日,計新台幣$5769元…..」之個案處分在案;而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100年11月11日做成(100保監審字第2975號)審定書理由二則以認定應以「18日」為據云云,貴勞保局會依據前開理由與審定主文更正及另為適法處分之。
貴局的理賠期間以「案發後第三日起至最後一後復健日止」為據。惟查:
本件的職業傷病門診單的第六次門診期日係06\28、本人在06\16復健後,署醫豐原醫院復健科吳主任曾詢問本人:「是否需要繼續復健?」,本人因沒有太多時間往返醫院等理由婉拒之,而以自行復健療治為之。此係考量醫療資源的慎用與時間用於自行復健等情,理賠期間請以酌寬計算,以符事後救濟金錢濟助之勞工保險之本旨!
三、拙愚夏興國10\24(五)收悉:貴勞工保險局100年10月14日之保給傷字第100060609770號函,該函說明一(三)提及:『…..,夏先生後續如仍因上開傷病不能工作且有持續接受治療,且為取得原有薪資,得再檢具傷病給付申請書件向本局提出申請,併予敘明。』, 惟查:
本人當時是接受職業訓練課程,中華數位科技推廣協會係依法為參訓學員投保「職業訓練勞工保險」(概名),此期間有獲得職訓生活津貼,然而因100年05\26交通事故導致的身體傷害等情是有持續治療,且業已寄致貴勞工保險局給付處傷病給付小組審辦之;亦即,請准以06\28第六次醫療為截止日據以理算理賠金額,以資個案救濟事!
貴局的理賠期間以「案發後第三日起至最後一後復健日止」為據。惟查:
貴局的理賠期間以「案發後第三日起至最後一後復健日止」為據。惟查:
本件的職業傷病門診單的第六次門診期日係06\28、本人在06\16復健後,署醫豐原醫院復健科吳主任曾詢問本人:「是否需要繼續復健?」,本人因沒有太多時間往返醫院等理由婉拒之,而以自行復健療治為之。此係考量醫療資源的慎用與時間用於自行復健等情,理賠期間請以酌寬計算,以符事後救濟金錢濟助之勞工保險之本旨!
四、 祈 予 賜 准 至 禱 ! JUST TIME DO JUSTICE !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勞工保險局陳益民總經理、給付處傷病給付小組、為民服務中心 公鑑:
聲請人即是冤獄劫難苟存殘命浩劫餘生後我活著控訴! 夏興國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星期六2:46:46 PM寫畢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