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故夾\申請勞保之交通事故傷病理賠給付.doc二○一一年十二月三日星期六10:46:45 AM起寫 擬於12\05(一)遞寄
致 勞工保險局陳益民總經理、給付處傷病給付小組、為民服務中心 鈞鑑:
副本: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楊通軒主任委員\承辦人陳先生(02.23933224)
案由:為就: 1 . 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100年11月11日做成(100保監審字第2975號)審定書,主文:原核定撤銷,由勞工保險局另為適法之處分。 2 . 貴勞工保險局
勞工保險局 | 100年11月29日 | 保給傷字第100 10256700號函 | 給付處傷病給付小組 | 陳先生(02)23961266#1376 | 台端申請傷病給付案,經本局依據審定結果重新審查,核定補發339元,請查照。 |
,並在該函文說明四末句以:『至 台端後續如仍因100年05\26交通事故持續接受治療致不能工作,且為取得原有薪資,得另案檢附傷病給付申請書及診斷書向本局提出申請,並予敘明。』茲此就系爭個案事件之申請傷病給付論述與提出示時理由證據如夏述事:
說明:
一、緣:100年11月25日收悉: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100年11月11日做成(100保監審字第2975號)審定書,主文:原核定撤銷,由勞工保險局另為適法之處分。 同年12\02收悉
勞工保險局 | 100年11月29日 | 保給傷字第100 10256700號函 | 給付處傷病給付小組 | 陳先生(02)23961266#1376 | 台端申請傷病給付案,經本局依據審定結果重新審查,核定補發339元,請查照。 |
該函文說明四末句以:『至 台端後續如仍因100年05\26交通事故持續接受治療致不能工作,且為取得原有薪資,得另案檢附傷病給付申請書及診斷書向本局提出申請,並予敘明。』茲此就系爭個案事件之申請傷病給付論述與提出示時理由證據如夏述事:
是此,本件業已因為貴局的函示而為另案申請傷病給付,容拙愚就系爭個案事件之申請傷病給付論述,並請將本件係與100年11月下旬的申請案併為申請,請貴勞保局傷病給付處給付小組承辦人以「併案審查」,合先陳明與提出示時理由證據如夏:。
二、查;貴勞工保險局100年08月12日之保給核字第100021152390號函知及賜知「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故申請職業傷病事故申請傷病給付案,經審核符合規定,發給自100年05月29日起至06月15日期間給付17日,計新台幣$5769元…..」之個案處分在案;而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100年11月11日做成(100保監審字第2975號)審定書理由二則以認定應以「18日」為據云云,貴勞保局會依據前開理由與審定主文更正及另為適法處分之。
貴局的理賠期間以「案發後第三日起至最後一後復健日止」為據。惟查:
本件的職業傷病門診單的第六次門診期日係06\28、七八月間亦有陸續接受門診治療,詳參附件的職業傷病門診單可稽、本人在06\16復健後,署醫豐原醫院復健科吳主任曾詢問本人:「是否需要繼續復健?」,本人因沒有太多時間往返醫院等理由婉拒之,而以自行復健療治為之。此係考量醫療資源的慎用與時間用於自行復健等情,理賠期間請以酌寬計算,以符事後救濟金錢濟助之勞工保險之本旨! 本人亦因05\26交通事故等情(只是其中一項因素\並非主因)尋覓工作無著,亦有后里就業服務台所開立的相關證明可稽證之!
三、拙愚夏興國10\24(五)收悉:貴勞工保險局100年10月14日之保給傷字第100060609770號函,該函說明一(三)提及:『…..,夏先生後續如仍因上開傷病不能工作且有持續接受治療,且為取得原有薪資,得再檢具傷病給付申請書件向本局提出申請,併予敘明。』, 惟查:
本人當時是接受職業訓練課程,中華數位科技推廣協會係依法為參訓學員投保「職業訓練勞工保險」(概名),此期間有獲得職訓生活津貼,然而因100年05\26交通事故導致的身體傷害等情是有持續治療,且業已寄致貴勞工保險局給付處傷病給付小組審辦之;亦即,請准以附件的職業傷病門診單的門診醫療依據為截止日據以理算理賠金額,以資個案救濟事!
貴局的理賠期間以「案發後第三日起至最後一後復健日止」為據。惟查:
貴局的理賠期間以「案發後第三日起至最後一後復健日止」為據。惟查:
本件的職業傷病門診單的第六次門診期日係06\28、本人在06\16復健後,署醫豐原醫院復健科吳主任曾詢問本人:「是否需要繼續復健?」,本人因沒有太多時間往返醫院等理由婉拒之,而以自行復健療治為之。此係考量醫療資源的慎用與時間用於自行復健等情,理賠期間請以酌寬計算,以符事後救濟金錢濟助之勞工保險之本旨!
四、依據貴局函示,拙愚夏興國另案檢附傷病給付申請書及診斷書向本局提出申請,請予審查並酌寬核准,以資救濟,俾符勞工保險對於因職業傷病給予事後救濟救助維持最低人性尊嚴生存權基本生活之憲治法治本旨!
五、祈 予 賜 准 至 禱 ! JUST TIME DO JUSTICE !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勞工保險局陳益民總經理、給付處傷病給付小組、為民服務中心 公鑑:
聲請人即是冤獄劫難苟存殘命浩劫餘生後我活著控訴! 夏興國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日星期六11:02:48 A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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