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故夾\100年12月23日對台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張資鎮小隊長提起雙察(監察與檢察)救濟案.doc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星期四11:04:50 AM起寫、 擬於12\23(五)遞寄
致 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長 檢諭管轄檢察官署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鈞鑑:
副本: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內政警政\交通委員會
案 由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所轄之交通大隊張資鎮小隊長對於「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故研判表」涉有不實登載(刑法第213條..等)犯行,依據憲法第十六條、刑事訴訟法、監察法…等相關規定提起犯罪訴追之告訴偵查公訴檢察救濟狀,請予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引用附狀之:
1 . 100年08月30日民事損害賠償起訴狀及附件(豐原簡易庭緯股楊曉惠法官承審之100豐小418號個案案卷)(第一審判決於12\09宣判在案,本人不服該判決業已提起上訴救濟之)
2 . 100年08月30日親自遞致台中市政府警察局之請求國家賠償\訴願行政救濟案之指摘控訴!
2 . 100年08月30日親自遞致台中市政府警察局之請求國家賠償\訴願行政救濟案之指摘控訴!
3.. 100年11月14日民事損害賠償起訴狀及附件
4.. 100年11月14日親自遞致台中地檢署之犯罪訴追檢察救濟案之指摘控訴!
5 . 100年12月02日親自遞致大雅分駐所之犯罪訴追雙察(警察與檢察)救濟案之指摘控訴!
聲請檢察官協助自訴法律扶助或告訴偵查公訴人即是犯罪直些被害人: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 璞 )
5 8 年 0 7 月 0 4 日 母 難 日 L 1 2 0 9 9 4 0 1 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即GOOGLE的電子郵件)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巷8之16號 TEL ( 04 ) 25586646 、 25581147
(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以前者為主、後者備用)
:4.3G\GSM : ( 0975 ) 054474 (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
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祈予惠予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君霖天下天霖君!
3G\GSM:(0975)054474的號碼諧音或有人會解釋為(您就氣我 : 您我是是氣死)云云,此係如此牽強意會的人的詮釋,他人(包括本人)並無置喙餘地,EF猶記兒時的戲語:『氣壞了身體沒人替』、『氣死了就沒戲唱了』~~特此註記~~希望沒有人會氣我或氣死, 當然是希望此電話易於記憶爰以(0975~~您就器重我)、(054474~~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其他L:引用附件之「夏興國」名片)
被訴人\犯罪行為人:(地址電話均在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的建制通訊聯絡程序,資不列述)
1 . 交通大隊張資鎮小隊長:台中市西屯區大隆路192號 電話(04)23274275
˙˙若有開庭傳喚被害人\告訴人夏興國到庭證述被害經過與事實,請以「早上」為洽適(按:下午通常有其他事情洽辦及擬於夜市設攤維生,是請早上開庭之),致謝!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 關於被訴人\犯罪行為人之台中市政府警察局所轄之交通大隊張資鎮小隊長對於「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故研判表」涉有不實登載(刑法第213條..等)犯行: @@
一、本人夏興國因為無資力不情陷狀,挪不出$三千元的鑑定費用,以致台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依舊在程序上「尚未進行實體鑑定」;再者,被訴人\犯罪行為人台中市政府交通大隊張資鎮小隊長所做成的研判表係代表「交通警察機關」所做成的公文書,當然應以真實真確為之;惟查:張資鎮小隊長依舊是「效顰東施」!
二、關於交通大隊張資鎮小隊長對於「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故研判表」涉有不實登載(刑法第213條..等)犯行:
引用七月上旬寄致貴台中市政府警察局長之書狀及附件、06\21~~07\28寄致管轄交通警察機關之:
² 台中市政府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遠警員(04-25662054)(現場圖)、
² 台中市車禍鑑定委員會(05\26交通事故之鑑定)
²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交通組賴先生
台中市政府交通大隊張資鎮小隊長(初步研判表)查:「100年05\26交通事件」之個案救濟的各件書狀及附件。 並聲請調取及勘驗鑑定大雅區民生路三段之崑藤公司、加油站之間之安全島所設之「監視錄影內容」,據以確認對造陳順全(甲車)及本人夏興國的行車路徑
本人夏興國在案發日之05\26早上約10:00,在大雅小隊之陳志達警員及另位警員訊問製作筆錄時,看到陳順全提供之相片之同時就當場表明:『從相片的車體角度來看,陳順全員應該是從中間車道\快車道急切右轉所致…。』(詳參該筆錄),佐以本人從貴大雅小隊所提供的檔案相片、陳順全06\30調解期日提出的監視錄影光碟片來看,陳順全所駕駛的自小客車並無打右轉方向燈的燈號閃爍明亮,證明是:「並未打右轉方向燈」、「陳順全員應該是從中間車道\快車道急切右轉所致」。
陳順全所駕駛的甲車出現監視錄影帶的影像時,右前輪並無右轉角度\跡象、車體已經是有角度斜線行駛中,當然可以據以還原溯證陳順全是從中間車道急切右轉所致,如果陳順全還要堅持主張是從右側車道右轉云云,就算試車神舒馬赫也不可能有如此的開車技術,也相信全國的交通警察、汽車駕駛人也無法有類此的開車駕駛技術~~難道在繁忙的早上上班尖峰時刻\路段,陳順全駕駛甲車是以S型蛇行方式超級危險駕駛嗎? 亦即在監視錄影範圍以前的五~~十公尺是可以依據前開的證據來判斷陳順全駕駛甲車是從中間車道急切右轉。
06\30調解期日由陳順全提供本人夏興國的監視錄影帶拷貝本,系爭05\26交通事故是發生在100年05月26日早上08:39:40(八時39分40秒)本人夏興國業已多次查看該監視錄影光碟片,並且描繪當時的道路現場圖及還原陳順全的駕車路線~~本人以連續播放、定格為之(08:39:40(八時39分40秒)、08:39:41(八時39分41秒)、08:39:42(八時39分42秒)等),可以確認的是對造當事人陳順全在系爭05\26交通事故是以:
1. 自中間車道\快車道急切右轉,此觀上開定格及連續播放,該車的左半部介於中間車道及右車道之間。 (按:若是右車道右轉之正常情形,整台車均是位於右車道偏右處)
2. 陳順全並未打右轉方向燈
3. 陳順全服務的道成汽車公司是08:30營業,陳順全應在08:25之前到公司,然而案發時間是:08:39:40~~42秒,很顯然的是「上班遲到趕時間超速….所肇致的交通事故」
4. 至於陳順全疾駛超越本人所騎機車,則請由崑藤公司\加油站路口的監視錄影光碟予以溯證之;至於陳順全疾駛超越本人所騎機車,則請由崑藤公司\加油站路口的監視錄影光碟予以溯證之
5. 然而在張資鎮小隊長「07\22初步研判表」,竟然將陳順全的上開犯刑的肇事責任予以淡化減輕成為「涉嫌變換車道時未讓直行車並注意安全距離。」、更惡毒的是栽贓本人夏興國「涉嫌未注意車前狀態」~~陳順全如此開快車,本人確信是其「自中間車道急切右轉超車」等情~~本人亦以聲請勘驗錄影帶來確認雙方行車路徑~~結果大雅交通小隊、交通大隊均不敢勘驗錄影帶,還一直迴護陳順全、甚至莫須有栽贓本人上情云云。如此行徑乃孰不可忍,是請行政救濟、監察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6. 陳順全服務的道成汽車公司是08:30營業,陳順全應在08:25之前到公司,然而案發時間是:08:39:40~~42秒,很顯然的是「上班遲到趕時間超速….所肇致的交通事故」
7. 至於陳順全疾駛超越本人所騎機車,則請由崑藤公司\加油站路口的監視錄影光碟予以溯證之;至於陳順全疾駛超越本人所騎機車,則請由崑藤公司\加油站路口的監視錄影光碟予以溯證之
然而在張資鎮小隊長「07\22初步研判表」,竟然將陳順全的上開犯刑的肇事責任予以淡化減輕成為「涉嫌變換車道時未讓直行車並注意安全距離。」、更惡毒的是栽贓本人夏興國「涉嫌未注意車前狀態」~~陳順全如此開快車,本人確信是其「自中間車道急切右轉超車」等情~~本人亦以聲請勘驗錄影帶來確認雙方行車路徑~~結果大雅交通小隊、交通大隊均不敢勘驗錄影帶,還一直迴護陳順全、甚至莫須有栽贓本人上情云云。如此行徑乃孰不可忍,是請行政救濟、監察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三、本件的犯罪訴追刑事檢察濟事件誠請鈞署應予依法踐行犯罪訴追之告訴偵查公訴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刑事檢察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檢察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四、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謹 誌
致 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長 檢諭管轄檢察官署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鈞鑑:
致 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長 檢諭管轄檢察官署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鈞鑑:
副本: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內政警政\交通委員會 公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說明頁及100年11\14親自遞致台中地檢署的檢察救濟案的卷證附件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1 2 月 2 3 日(耶誕節誌記)
被 害 人即是 拙 愚 夏 興 國 敬筆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星期四1:29:59 PM寫畢
案由:為請被訴人\犯罪行為人張資鎮違憲違法犯行之犯罪訴追告訴偵查公訴刑事檢察救濟書狀之附件附狀的概述摘要:(均為影印本、係自自存原本影印COPY,證明與正本原本相符)
中檢輝烈100他6447字第142892號函覆(附件一)之「不檢不察不救不濟不偵不查不素不追之程序上行政簽結吃案大公開」
中檢輝烈100他6447字第142892號函覆(附件一)之「不檢不察不救不濟不偵不查不素不追之程序上行政簽結吃案大公開」
1. 陳順全的甲車前輪已經完成轉向(沒有角度)、甲車VS.內側右線車道白線是以60度、然而承辦人陳志達的事後繪製現場圖卻硬坳成30度,意圖對陳順全謊言之「從右側慢車道右轉」製作偽造證據云云涉及(刑213條犯行)~~須知:陳順全駕駛之甲車乃是快速行進間,若是以陳志達警員所繪製的現場圖之甲車VS.內側右線車道白線是以30度云云,一如此行進路線\行車路徑不是右轉地下室員工停車場,而是穿越該道成汽車公司廣場後直衝辦公室,勢必造成更大的人命傷亡、財產損失。 這也是本人指摘陳順全說一個謊言(行車路徑)要用更多謊言來掩飾包庇之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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