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21日 星期三

為聲請就鈞院承審(100豐小418號)之100年12月09日之第一審判決個案民訴事件,請准裁判假執行事;並請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個案聲請假執行的相關費用事: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1000526日交通事故夾\聲請假執行的書狀(1001221起寫、1222具狀期日)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星期三11:39:20 PM起寫、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


致  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緯股楊曉惠承審法官(100豐小418號) 鈞鑑:

案由:為聲請就鈞院承審(100豐小418號)之1001209日之第一審判決個案民訴事件,請准裁判假執行事;並請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個案聲請假執行的相關費用事:

聲請人即是原起訴人\訴訟救助聲請人、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詳卷)

對造當事人:陳順全  任職(大雅區)道成汽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428  台中市大雅區民生路三段155  電話:04-25670575

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之聲請假執行之聲明及聲請救濟事項:
1. 鈞院裁判准為假執行
2. 本件第一審、第二審之民事訴訟事件裁判費及假執行應由相對人陳順全支付
5 .
請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個案聲請假執行相關費用事::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關於本件聲請調解事件之聲請訴訟救助救濟,引用鈞院做成(100豐救6號)裁定卷證之事實理由證據。
二、聲請人夏興國1219致函以及電話洽詢:1 . 對造陳順全(請該公司同事呂小姐轉達)、 2 .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公司豐原分公司賴逸祥(簡稱產險公司) 就聲請人所請:
案由:為對1000526日交通事故之第一審判決裁判主文之被訴人陳順全應給付的金額,請予依據意外險的理賠程序先行支付或墊付,俟判決確定後作為扣抵之:
然而並未收到陳順全的回覆、保險公司賴逸祥則表示:「法院判多少,我們保險公司就賠多少」云云。  茲因本件業已提起上訴救濟在案,有中院收發室人員的電子郵件回覆在案,本件應是由第二審法院審理裁判及確定,然而法院審理期間通常會數個月期間,緩步濟急,目前又值年關,希望能夠在過年期間的手額額度較為寬裕(如購買禮物致送師長、孝呈雙親大人的紅包、給晚輩的紅包),是有本件擬議事項與聲明聲請!(沒有人願意遇到這種事~~讓傷害降到最低、多方可以接受的方式對治與解決,應是最佳方案。)
四、祈予惠予至禱!   J U S T   T I M E  D O  J U S T I C E !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證 物 : 引 用(100豐救69號)、(100豐小418號)之卷證證 物

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緯股楊曉惠承審法官(100豐小418號)  公鑑


拙愚即是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星期三11:52:20 PM寫畢

                               1 0 0        1 2        2 2  

被 害 人即是 拙 愚  夏 興 國                        敬筆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星期三11:54:19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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