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法扶救濟\100年12月16日向法扶台中分會的法扶救濟聲請案.doc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星期一11:09:35 PM起寫、擬於12\27(二)遞寄
致 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分會長\法扶審查委員會 轉呈
法律扶助基金會覆議審查委員會 鈞鑑:
案由:為就拙愚夏興國100年12月16日法扶救濟聲請案(1001216-B-023 ‘ 1001216-B-034~~兩件均是以相同的理由程序上駁回,故以併寫方式覆議救濟),經貴台中分會法扶審查委員會以「自訴律代」不予扶助而駁回在案,資聲請覆議救濟事:
說明:
一、自訴律代(刑訴法319條以降)本身就是違憲法律(引用94年08\08系列釋憲案)。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對於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之法律地位實質平等….之相關釋示。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對於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之法律地位實質平等….之相關釋示。
查:法律扶助法第14條1、2、3款 、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26條訂有『申請法律扶助無須審查其資力』之法定事由(按:後者係移植自前者、前者是法律、後者是行政命令),依據憲法第7、16條、(釋476、477)釋示之旨,至少應將被害人\自訴人有刑事訴訟法第31條之犯罪被害的個案,亦為前述之無須審查其資力之列;亦即只要在前述之法律及行政命令系爭法條中增加第四款的上開情形者即可。 前者需以立法院修法或司法院大法官釋憲方式為之、後者則由貴法扶基金會依據法規修正程序為之即可,拙愚均以依據法定程序踐行上開的程序在案。
再查: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施行範圍辦法第三條第2款將『自訴代理』列為不予扶助之範圍,雖說第2項有以『前項各款所列情形如確有給予扶助之必要者,審查委員會得經分會會長同意後准予扶助。』云云,然而在<法律扶助>雜誌第32期(2011年04月號)第10頁之「刑事訴訟代理或辯護案件結案情形分析」之對受扶助人有利計有三項:
再查: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施行範圍辦法第三條第2款將『自訴代理』列為不予扶助之範圍,雖說第2項有以『前項各款所列情形如確有給予扶助之必要者,審查委員會得經分會會長同意後准予扶助。』云云,然而在<法律扶助>雜誌第32期(2011年04月號)第10頁之「刑事訴訟代理或辯護案件結案情形分析」之對受扶助人有利計有三項:
1 . 受扶助人為告訴人
2 . 受扶助人為被告\被訴人(後者係本人加註)
3 . 其他(按:其他之詳細情形,本人無法從該文中查知)
很諷刺地是:依據目前實務與相關規定,被害人必須放棄刑事自訴救濟權、改以「告訴」為之,才有可能獲致法扶救濟之可能即可行;明明告訴無須律師強制代理,貴法扶基金彙集各分會以「錦上添花」准予列為法扶救濟之列,卻是對於自訴律代(自訴案件律師強制代理)違憲法律的現行現制下,自訴律代卻是『不與法扶救濟之列』,竟然連法扶基金會及各分會也對被害人要行使刑事自訴救濟權棄置不理云云,連『雪中送炭』也不為,提筆至此,油生歌手羅大祐歌曲之「現象72變」、「FOR 謀殺」….等批判性強烈的歌曲意境。
是此,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施行範圍辦法第三條第2款將『自訴代理』列為不予扶助之範圍應予刪除之,以符合法扶救濟義務應為被害人\自訴人救濟 DO BEST & MOST !之憲治法治本旨!
二、依據法扶基金會所頒佈的相關法扶審查辦法,關於「自訴案件的自訴律代」雖說原則上不予扶助之列,但是有其但書以「經分會審查小組決議同意者,不在此限。」,亦即,貴台中分會法扶審查小組就本人的前開兩件「自訴律代」法扶救濟聲請案應該實體審查才符合前開意旨,然而系爭兩件個案卻是以『「自訴律代」不予扶助而駁回在案』云云,核有「以受請求之事項未予法扶審查」、「理由矛盾」、「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
三、憲治國法治國禁止人民(被害人)私行私刑報復,即使受到犯罪行為人犯罪犯行直接違法侵害時 被害人亦祇能依憲法16條、行訴法之刑事訴訟救濟權之行使,訴請國家救濟義務之檢察/刑事司法/法扶救濟義務(參引法扶法4條2項)遵依法定程序踐行應為救濟之憲至法治義務;如今卻是以『自訴律代為違憲法律、自訴律代案件非法扶救濟範圍抵觸憲法與法律扶助法之違憲違法行政命令』,直接違法侵害本人的人身自由權、訴訟救濟權…等基本人權;惟因「自訴律代」「自訴不受理」的箝制下, 誠請
貴法扶基金會覆議審查委員會准為廢棄原「不予扶助」之決定,並准為本人所請「自訴律代」指請律師協助平正冤獄等個案救濟,系爭個案才能進行實質審判,證明實體真正事實,進而能夠平正冤獄之!
在自訴律代違憲法律之不情陷況,基於法扶基金會為弱勢被害人踐行法扶救濟義務之本旨, 亦應對於犯罪被害人的法扶救濟之准行與踐行 此亦係憲法、15、16條、刑訴法3條之當事人平等原則,ACCESS TO JUSTICE!之接近使用訴訟救濟權!
錦上添花易VS.雪中送炭難~~現行實務之法扶基金會及各分會否准自訴律代法扶救濟案件的違憲違法實然面:
貴法扶基金會覆議審查委員會准為廢棄原「不予扶助」之決定,並准為本人所請「自訴律代」指請律師協助平正冤獄等個案救濟,系爭個案才能進行實質審判,證明實體真正事實,進而能夠平正冤獄之!
在自訴律代違憲法律之不情陷況,基於法扶基金會為弱勢被害人踐行法扶救濟義務之本旨, 亦應對於犯罪被害人的法扶救濟之准行與踐行 此亦係憲法、15、16條、刑訴法3條之當事人平等原則,ACCESS TO JUSTICE!之接近使用訴訟救濟權!
錦上添花易VS.雪中送炭難~~現行實務之法扶基金會及各分會否准自訴律代法扶救濟案件的違憲違法實然面:
從貴會<從貴法扶基金會<法扶雜誌>的法扶案件統計資料,「自訴律代」案件為『0件』,所謂:分會法扶審查小組認為自訴律代案件有法扶必要,經分會會長同意後准予法扶云云,乃是到目前為止還不見實體生效的個案~~或許有,至少本人若干自訴律代按均在程序上否准之。
是此,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施行範圍辦法第三條第2款將『自訴代理』列為不予扶助之範圍應予刪除之,以符合法扶救濟義務應為被害人\自訴人救濟 DO BEST & MOST !之憲治法治本旨!
四、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按:若本案是本人所做,本人又對檢察總長以降人起訴,早就N件誣告罪犯行定讞在案;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五、綜上所述, 誠請
貴法扶基金會覆議審查委員會鑑核,准為本件覆議聲請法扶救濟個案所請救濟事項~~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六、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五、綜上所述, 誠請
貴法扶基金會覆議審查委員會鑑核,准為本件覆議聲請法扶救濟個案所請救濟事項~~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六、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 誌
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分會長\法扶審查委員會 轉呈
法律扶助基金會覆議審查委員會 公鑑:
拙愚即是冤獄劫難殘命苟存節後餘生我活著控訴!之夏興國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星期一11:24:34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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