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4日 星期日

案由:案由:警訊筆錄登載不實、冤獄一、二審審理筆錄登載不實、冤獄一、二審違反強制辯護、冤獄三審不敢糾正之故鑄冤獄定讞、檢察總長不敢提起非常上訴糾正救濟事,茲因踐行罪行罰定主義之刑訴個案定罪定刑當法律程序之個案救濟大正義行:(98年09\28之A件)業已十多年仍舊不救不濟吃案大公開,資以提起民事損賠\國賠起訴事件,資以踐行民事國賠事件起訴司法救濟事;並請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事: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中山門大審判\980928B件之警訊及冤獄一、二審筆錄不實登載、冤獄一、二審違反強制辯護2.doc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星期一3:51:28 AM起寫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及踐行個別的國家之法扶\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義務相關法定程序
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承審法官
案由:案由:警訊筆錄登載不實、冤獄一、二審審理筆錄登載不實、冤獄一、二審違反強制辯護、冤獄三審不敢糾正之故鑄冤獄定讞、檢察總長不敢提起非常上訴糾正救濟事,茲因踐行罪行罰定主義之刑訴個案定罪定刑當法律程序之個案救濟大正義行:(980928A件)業已十多年仍舊不救不濟吃案大公開,資以提起民事損賠\國賠起訴事件,資以踐行民事國賠事件起訴司法救濟事;並請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事:

民事國賠事件訴訟之司法救濟聲明及聲請救濟事項:
1. 聲請鈞院裁定准為訴訟救助之訴訟費用等應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事
2. 對造當事人即是被訴人\犯罪行為人台北市政府以及政治大學….等等系爭犯法瀆職公務員應予國家賠償新台幣十二億元整,並自本件之870813(案發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3. 訴訟裁判費用應由對造當事人負擔之

起訴人\聲請人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冤獄受難人\受到無限期最高及恐怖淩虐的被害人:
夏興國(華夏禦乾\善禦\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 5807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華夏禦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GOOGLE的電子郵件)
2.台中縣後裏鄉義裏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後裏鄉甲後路138816   TEL(04)2558114725586646(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
:4.3G\GSM: 0975—054474(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引用:附件之「夏興國」名片)

對造當事人\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
1 870813案發日在文山一分局參與警訊筆錄製作之訊問員警之警方被訴人、受訊問人之政治大學校方之被訴人(詳請參照偵查卷之警訊筆錄之訊問人、被訊問人)、偵查期間之北市消防局火災調查科的火調人員、受訊問人:
A. 警一\03黃天祥\文山一分局、 B. 消一\04  吳志聰  林明順\北市消防局火災調查科
C. 警二\05  吳志聰  張永祥\文山一分局、D.警三\06  吳志聰  蔡萬得\文山一分局
E. 警四\07  李採蓮  (偵查卷第55~~57頁)以本人現有卷證看不到訊問人(公務員\公務機關),且該筆錄的訊問人是空白(沒有人簽名),以本人冤獄劫難12年的被害體認,本件筆錄是事前就寫好的假筆錄,其他(同45款的指摘)
F. 警五\08  李採蓮  張永祥\文山一分局、G.警六\09  李採蓮  劉照成\文山一分局
H..警七\10  A1劉怡君  黃天祥\文山一分局
I. 消二\11  A1劉怡君\A2王才佑  林順明\臺北市消防局火災調查科
J. 警八\12  A2王才佑  黃天祥\文山一分局
K .消三\13  李酉潭   林順明\臺北市消防局火災調查科 
L. 警九\14  趙建民  師又維\文山一分局、M. 警十\15 釋智浩  張永祥\文山一分局
N. 警十一\16  李仙淦  黃國哲\文山一分局、
O. 警十二\17  許錫財  黃天祥\文山一分局

2. 冤獄一審之劉坤典故鑄冤獄枉法官、洪永燦書記官

3.
冤獄二審之吳敦\吳明峰\何菁莪故鑄冤獄枉法官、李麗花書記官

4. 冤獄三審審故鑄夏興國冤獄的被訴人:黃劍青、劉敬一、林增幅、劭燕玲、張清俾(最高法院 88臺上5411號之故鑄冤獄犯罪行為人

5. 87年~~100年之檢察總長盧仁發、吳英昭、陳聰明、黃世銘,代理檢察總長曾勇夫、林偕得

事  實  理                                    據:

一、關於聲請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另引用另狀之聲請訴訟救助者及相關附件證據\附件光碟片的聲請訴訟救助相關書證)
查:最高法院民事庭(91台聲108)裁定及台高院(96321號)裁定之旨,係對拙愚冤獄劫難期間的民事訴訟個案,以裁定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相關費用;然而拙愚目前的無資力\負債\負資產….不情陷狀比起前述冤獄劫難期間更佳不情陷狀(引用附件書狀及相關證據事證書證),
查:民事訴訟法「訴訟救助」之旨及立法理由:為落實訴訟救助制度之功能,避免因當事人因支出訴訟費用而致生活陷入困窘,難以維持自己….之基本生活,….明訂法院於認定當事人有無資力之出訴訟費用時應斟酌當事人….基本生活之需用。亦有司法院大法官(釋229號)解釋在案可稽!
茲將最高法院所為關於訴訟救助的相關判例判決意指列述如夏:
1.
29179):當事人….如無籌措款項用已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者即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2
43台抗152):然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之信用者而言。
3.其他(引用民訴法關於訴訟救助之相關判例及附件影印者)(另引用另狀之聲請訴訟救助者及相關附件證據、附件光碟片關於聲請訴訟救助的相關書證掃瞄檔))
資以下列附件作為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之聲請訴訟救助之不情陷狀事實理由之證明與釋明:
1.
台中縣政府后里鄉公所9909/03之公庫支票影印本,用途:厚里村夏興國急難救助
2.
獨立戶夏興國之戶籍謄本
3.
中區國稅局0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4.
中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5.
署立豐原醫院10002/11醫療費用收據,本人夏興國沒錢繳納全民健康保險的健保費遭中央健保局中區業務組予以停卡(承辦人周小姐  電話04225839886379)、國民年金保險費亦同樣沒錢繳納
6.99
12/09之夏興國就無固定職業收入家庭賴其生活者證明申請書
7.
台中縣后里鄉厚里村9912/09所致發之無固定職業收入證明書
8.
台中縣后里鄉厚里村9912/09所致發之現無工作證明書
9.
后里就業服務台9908/16就夏興國之求職登記證明稿
10.
后里就業服務台10002/11就夏興國之求職登記近六個月仍未能媒合適當工作之證明
11.
其他(引用相關事證書證及事實理由證據)(健保局中區業務組1000429准予本人夏興國因為無資力之申請分期繳納健保費之公文書函影印本)
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鈞院鑑核~~本人無資力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事實上連舉債度日的經濟信用亦乏匱,依據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訴訟救濟權之本旨、民訴法及法扶法關於法官協助法律扶助之救濟義務,誠請鈞院准為本件所請救濟事項 俾符憲法保障人民訴願/訴訟救濟權、承審法官應依法審判裁判 不得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權利法益之憲治法治義務,誠請鈞院准為本件所請之聲請訴訟救助訴訟救濟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定程序辦理救濟』,民事訴訟法及法律扶助法第42項之相關規定,准為辦理踐行本件民事民事國賠事件訴訟之司法救濟聲明及聲請救濟事項:
1. 聲請鈞院裁定准為訴訟救助之訴訟費用等應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事
2. 對造當事人即是台北市政府以及政治大學系爭犯法瀆職公務員應予國家賠償新台幣一億元元整,並自本件之870214(案發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3. 訴訟裁判費用應由對造當事人負擔之

二、關於  ***   憲法第24條的真義與釋義   ***
查:憲法第24條係第二章~~<人民的權利與義務>專章~~的最後一條,如是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按:拙愚改寫如夏述:『包括應依法律~實體法、程序法~先受懲戒處分負起公務責任在內』),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其要旨至少有夏列:
. 任何公務員均不得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
. 任何公務員均一旦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法益者,隨即致生相關違憲違法犯行及責任;依據憲法第8條第1項、第16、24條之旨,系爭個案違法公務員的違法責任之訴追審問處罰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為國家對人民的應為行政/檢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 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刑事/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則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 未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亦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 其他(引用拙愚之[憲法24條)[國家救濟義務]個案書狀]
君可見:憲法第24條是第二章的最後一條,係就公務員~~服公職的人民~~所做的憲法保留層次的規範規定,諭示  吾中華民國每一位公務員必須恪進依據法律\法定程序行使公務權能,至少不得違反或抵觸上開的規範規定;一旦有憲法第24條所稱的違憲侵權行為~~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是個案情節而有相關的違法責任(註1),而追究系爭違法公務員的相關違法則任亦必須依照正當法律程序(拙議稱之罪行罰定主義),亦屬當然,此議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所應為即時性效能性救濟的憲治法治義務。
    1:所謂『責任』應只違反法律『義務』而需承當法律上不力後果之謂。  關於『責任』與『義務』的關連,參見王海南等著之<法學入門>193頁以下
再查:憲法第八條各項款及刑事訴訟法的制訂就是規範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所應遵守的程序正義及憲治法治規範,不得有違或不依據前述規範踐行刑事訴訟的相關程序,此從憲法八條項3句:『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的拒絕之。』、刑事訴訟法一條1項:『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捯追訴、處罰。』、(釋535)釋示:『育有違法事實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
(拙議稱之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是此,有謂「刑事訴訟法是憲法的測震儀、是活的憲法、實用憲法」~~當然應以憲法與刑訴法的具體規範規定來檢正每一件的刑訴個案是否遵照相關法定程序辦理(引用拙文: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在憲法第2481條及刑法分則的相關規定(如:124125213307….等條)亦是就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法前述之罪行罰定主義的相關法定程序時所涉及的違憲違法犯行。  這是實施刑訴程序的公務員所應遵守的程序正義,才有可能實現實體正義;同理,違反程序正義的刑訴個案即屬於憲法\刑訴法\刑法….所不許的違憲違法犯行,應依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關於涉及刑事犯罪的個案,應自870813日起迄今10012月上旬止均不敢開始或進行,本人的N件刑事與民事訴訟救濟個案亦是受到「吃案大公開」違法剝奪;本件的民事國賠\損賠起訴事件亦因1000329(二)國賠請求行政救濟事件拒絕協議10078月四合一行政救濟案,均不救不濟所踐行民事國賠起訴事件,鈞院應予准為所請訴訟救濟事項,並開始實體審判以資個案救濟之進行與個案正義之實現!
6 . 管轄公務機關亦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7. 其他(引用拙愚之[憲法24條)[國家救濟義務]個案書狀]

三、被        : 
引用(附件一)之關於警訊筆錄\冤獄偵審筆錄之訊問期日處所及代號之一覽表所指訴的系爭筆錄涉及刑法213….等犯罪者。
²          一、就本人90年九月下旬、10/05檢閱冤獄偵審全院卷(附民審准予本人閱卷者),本人並無看到警方及消防人員在該案所做的警訊筆錄及火調筆錄有相關的錄音錄影存證及檢送,至少冤獄偵審均不敢勘驗鑑定及調查之!  亦即:警訊筆錄及火調筆錄乃是沒有錄音的假筆錄,連本人的警訊筆錄係黃天祥不實偽造、徐姓員警以刑求脅迫恐嚇本人並違反本人意願在空白筆錄按指紋,該筆錄未經本人閱覽,詳參北院88年自字第16795號之自訴案等內容及控訴)復且,北市消防局身為法定的火災調查機關卻不敢對本人踐行相關火災調查程序,當然也不敢讓本人辯解,此係本人將消防火調人員列為被訴人的主因之一。
²          綜上,警訊筆錄與火調筆錄涉及不實偽造、沒有錄音錄影,應可以在非常上訴與再審程序及中山門大審判中救濟~~期待脫離冤獄狀態後的國家救濟義務能夠達致有權利有救濟、有冤獄有平正就員的個案救濟大正義行!
²          二、關於文山一分局的警訊筆錄涉及刑法213….等犯罪:
以(附件二)當時的文山一分局李平生分局長的書函所指:870813之北市警文一刑博字第8761099600號移送書(詳參偵查卷)並未有警訊筆錄的錄音帶隨案檢送,本人在冤獄偵審期間的聲請勘驗警訊筆錄錄音、交付警訊筆錄錄音帶拷貝本讓本人逐字譯文等情,冤獄偵審之故鑄夏興國冤獄之檢察官\枉法官均不敢裁判之,復從冤獄偵審的相關案卷中並無系爭警訊筆錄的錄音帶等情,應開確認系爭警訊筆錄乃是不敢錄音且構陷夏興國冤獄的假筆錄,應認有刑法第171213…等條的犯罪。
²          就以被訴人黃天祥在870813案發日之0950~~1500對夏興國的警訊筆錄以節,單單訊問處所就以轉移陣地若干處之文山一分局若干處所為之(轉移三處以上陣地)  該筆錄沒有錄音,是徐姓員警等人以恐嚇刑求(待會任翔來了就有你夏興國的好看)方式強拉本人左手拇指捺印指紋,此從訊問人是黃天祥,卻在訊問後十多分鐘才由徐姓員警若干人出面恐嚇刑求云云可證一般(按:訊問人是應該從頭到尾同一人,亦即訊問完畢後即時交閱、閱後無誤即時按捺指紋;亦即,黃天祥捏造夏興國警訊筆錄內容佐以不敢錄音,由徐姓員警若干人以前述犯行為之)
應認有刑法第125171213…等條的犯罪。
²          引用(附件三)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夏稱特偵組)1000214新聞稿為例:本署黃世銘檢察總長至為重視,立即指派本署特偵組二名檢察事務官將警方載送被告(許榮洲)之全程錄音檔之交談內容予以譯文進行交叉比對勘驗後,並無恫嚇等各種不當訊問情形,是媒體所在律師之指訴顯與事實不符。  是此,文山一分局的警訊筆錄及北市消防局的火調筆錄(後述)若連錄音也無,則就連錄音帶也不可能移送檢察官偵辦\起送後移送法官審辦,當然冤獄偵審的故鑄夏興國冤獄的檢察官、枉法官為了故鑄夏興國冤獄而不敢勘驗警訊筆錄的錄音與譯文,當然為刑法第125171213…等條的犯罪。
警四\07  李採蓮  (偵查卷第55~~57頁)以本人現有卷證看不到訊問人(公務員\公務機關),且該筆錄的訊問人是空白(沒有人簽名),以本人冤獄劫難12年的被害體認,本件筆錄是事前就寫好的假筆錄,其他(同45款的指摘)
²          以(附件四)<員警百科全書之八~~刑事員警卷>719720頁為例,司法員警針對訊問被告\犯罪嫌疑人、訊問證人\關係人的筆錄是不相同的格式,且警訊筆錄的偵訊製作過程應全程錄音必要實錄影、
真實記錄原則、偵訊方法與技術(附件五,附件四之81~~91頁)。  警訊筆錄之受訊問人之吳志聰、李採蓮、王才祐\劉怡君(以A1A2代稱)、趙建民、李仙淦…..等人均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的筆錄來至製作,甚至受訊問人之吳志聰、李採蓮者還有『政治大學總務長董保城在場』、『政治大學事務主任陪同在場』、『有我朋友吳志聰在場』等情~~亦即明明是以證人訊問程式,卻用了訊問犯罪嫌疑人的筆錄,且讓不得在場的政治大學校方人員在場等情,污染的警訊筆錄的真實性~~如此『魔』式等同不擇手段\不問是非\不濟代價地至作假筆錄構陷夏興國冤獄,應認有其他:引用(附件一)之關於冤獄一審的筆錄所做的指訴證明
²          其他:引用(附件一)之關於警訊期間的筆錄所做的指訴證明
²          三、關於北市消防局火災調查課柯林順明所做火調筆錄亦是不敢錄音的假筆錄,甚至連本人夏興國是遭唯一一位濫訴及冤獄審判的嫌疑人\被訴人卻也不敢對本人製作相關的火調筆錄,此係應為而不敢為之行止,此證系爭火調筆錄亦是其他:引用(附件一)之關於冤獄一審的筆錄所做的指訴證明
²          其他:引用(附件一)之關於火調筆錄所做的指訴證明
²          四、關於冤獄一審的審理筆錄登載不實、沒有錄音的違憲違法犯行:
²          (附件六)係將冤獄一審的相關書證予以影印COPY的書證,所涉及相關刑事犯罪的具體事例列述如夏:
1. 87092810211104的移審接押、審理期日均是在停拘束身體,尤法警上手銬\下手銬若干次,卻不實登載為『被告在庭身體未受拘束』
2.  87
10211104的審理期日均是『有提示,未告以要旨』,卻不實登載為『…..提示並告以要旨』云云。  查:每一個的書證\證據的要旨各不相同,果真有告以要旨等情應該是具體記載系爭要旨的內容與待證事實的關係,焉有一律以『…..提示並告以要旨』的均一『魔』式的筆錄製作方式,此證有刑法第124125213302304…等條的犯罪。
3.
冤獄一審的辯護人梁治律師所撰的辯護意旨狀係於871110才送到北院收狀台,此參照收狀章戳的記載得知,然而冤獄一審的871104審理筆錄卻不實登載『辯護人      律師為被告辯護稱:如辯護狀所載』~~871104審理期日,梁治律師未有辯護意旨狀呈庭附卷、亦無形訴法289條之辯護人應為事實上\法律上的辯護,卻做此不實登載,核有刑法第125171213…等條的犯罪。
4.87
1104的言詞辯論程式,冤獄一審故鑄夏興國冤獄之劉坤典枉法官只准本人講三句話云云,洪永燦書記官對於此諭示卻不敢據實登載,亦為刑法第124125171213…等條的犯罪。
5. .87
1104的言詞辯論程式後的程式並無『有無最後陳述』的程式,卻不實登載『有無最後陳述?』、『被陷害的滋味不好瘦,不希望我家人也受傷害』~~此內容與關於被訴案件內容與事實之最後陳述根本扯步上關係,冤獄一審劉坤典枉法官、洪永燦書記官卻做如此的捏造,亦有刑法第125171213…等條的犯罪。
6.
以北院871218之北院義刑寅871503字第42926號涵的主旨與說明,亦無冤獄一審審理期間的錄音帶的檢送,此證冤獄一審根本沒有錄音~~若有錄音卻不檢送則是刑法第138條的隱匿工文書罪~~此證冤獄一審的相關筆錄均是故鑄夏興國冤獄的假筆錄。.
7. 以彼之矛攻彼之盾~~冤獄一審冤獄判決書提及:『…..於檢察官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執稱遭政治大學「藍色恐怖政治迫害」,本件為該校與警方一連串的迫害行為,證人吳志聰、李採蓮為「小藍衛兵」等荒誕不經之詞…..』,然而冤獄一審的前開筆錄卻不敢將本人所述的內容據實登載,冤獄一審冤獄判決書卻又引據批判云云,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147條之立法理由參照,冤獄一審的系爭審理筆錄均是刑法第124125171213…等條的犯罪的書證且證明無訛。
8.
其他:引用(附件一)之關於冤獄一審的筆錄所做的指訴證明
²          五、關於冤獄二審的審理筆錄登載不實、沒有錄音的違憲違法犯行:
²          (附件七)係將冤獄二審的相關書證予以影印COPY的書證,所涉及相關刑事犯罪的具體事例列述如夏:
²          參引台灣高等法院881230之(88)院賓文簡字第16520號函、89052089)院賓文簡字第6564號函,竟連本人聲請閱卷及交付冤獄二審的系爭調查\審理\宣判期日的錄音帶拷貝本也不敢為之,佐以888、月某日之院賓刑勤字第12797號涵的檢卷送上訴的函稿之說明\主旨亦無錄音帶的檢送最高法院審理的記載,此證系爭期日根本不敢錄音的違憲違法犯行
²          880709的審理期日均是『未提示,未告以要旨』,卻不實登載為『…..提示並告以要旨』云云。  查:每一個的書證\證據的要旨各不相同,果真有告以要旨等情應該是具體記載系爭要旨的內容與待證事實的關係,焉有一律以『…..提示並告以要旨』的均一『魔』式的筆錄製作方式,此證有刑法第124125213302304…等條的犯罪。
3.
冤獄二審的辯護人周武榮律師根本沒有撰寫辯護意旨狀,然而冤獄二審的880709審理筆錄卻不實登載『辯護人周武榮律師律師為被告的利益辯護稱:詳如呈庭附卷的辯護狀所載』~~880709審理期日,周武榮律師未有辯護意旨狀呈庭附卷、亦無形訴法289條之辯護人應為事實上\法律上的辯護,卻做此不實登載,核有有刑法第124125171213302304…等條的犯罪。
²          8807/09審理期日,周律師竟是在審判長調查證據完畢後才聲請調查證據之.傳喚吳志聰李採蓮、2精神鑑定,不敢做289條之辯護人應為事實上、法律上之辯護,亦無任何辯護意旨狀呈庭附卷。至於8807/09筆錄所載『周武榮律師稱為被告夏興國辯護要旨除了提出之書狀所載外』乃是不實捏造,涉及刑法213條犯罪(引用附件書狀)
4. .880709的言詞辯論程式後的程式並無『有無最後陳述』的程式,卻不實登載『有無最後陳述?』、『我希望具保停止羈押』(概意)~~此內容核與關於被訴案件內容與事實之最後陳述根本扯不上關係,冤獄一審吳敦\吳明峰\何菁莪枉法官、李麗花書記官卻做如此的捏造,亦有刑法第125171213…等條的犯罪。
5..
以台高院880623之調查筆錄,係因李酉潭證述『有數間研究室的物件可以挽回百分之七、八十,以NO.20黃聖堯研究室內的物件為例』,本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10條之規定以言詞聲請具保及停止羈押等情,然而該筆錄卻不實捏造事實稱:『違法羈押,否則拒絕簽名,….,延押案的抗告已送最高法院辦理』,此有有刑法第124125213302304…等條的犯罪。
6.
以彼之矛攻彼之盾~~冤獄二審冤獄判決書提及:『…..。但查上訴人於本件刑事訴訟程式中,對於各項事證均極盡爭辯之能事且構思巧密,極力為自己利益辯護,思路清晰………..』,然而冤獄二審的前開筆錄卻不敢將本人所述的內容據實登載,冤獄二審冤獄判決書卻又引據批判云云,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147條之立法理由參照,冤獄一審的系爭審理筆錄均是刑法第124125171213…等條的犯罪的書證且證明無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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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引用其他:引用(附件一)之關於冤獄二審的筆錄所做的指訴證明
²          六、引用(附件八)冤獄偵審共同違法之筆錄不實之指摘
²          七、引用(附件九)之冤獄一、二、三審違反強制辯護之枉法裁判、濫權處罰故鑄冤獄,檢察總長不敢提起非常上訴糾正救濟:
²          查:冤獄一、二審違反強制辯護的事實詳如前述,此為抵觸刑訴法289條、3797款的違背法令,然而被訴人之冤獄三審審故鑄夏興國冤獄的被訴人:黃劍青、劉敬一、林增幅、劭燕玲、張清俾(最高法院 88臺上5411號之故鑄冤獄犯罪行為人)、 87年~~100年之檢察總長盧仁發、吳英昭、陳聰明、黃世銘,代理檢察總長曾勇夫、林偕得竟然先後以故鑄冤獄定讞在先、不敢提起非常上訴在後,均為刑法124125條之犯行。
²         本件是最高法院刑四庭880923~~921地震後第三日~故鑄冤獄定讞,本人在8810月以後的救濟程式均詳為指摘論述在案。
依舉證責任分配之旨,倘若盧仁發~黃世銘檢察總長、冤獄一、二審的梁治、周武榮律師認為冤獄一、二審程式有踐行289條之辯護人就事實上法律上之辯護,歷任檢察總長及梁、周律師應予提示及指出,本人就放棄任何的訴願\訴訟救濟權;同理,提不出來又不敢救濟,均是包庇犯罪,故鑄本人夏興國冤獄的直接間接共同政犯的其中一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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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9審理期日,周律師竟是在審判長調查證據完畢後才聲請調查證據之.傳喚吳志聰李採蓮、2精神鑑定,不敢做289條之辯護人應為事實上、法律上之辯護,亦無任何辯護意旨狀呈庭附卷。至於8807/09筆錄所載『周武榮律師稱為被告夏興國辯護要旨除了提出之書狀所載外』乃是不實捏造,涉及刑法213條犯罪(引用附件書狀)(註1
1:以拙愚手頭上的案卷,目前是找到最高減8905/3089)台仁字第7439號函;事實上,8811月~894月尚有監察院、法務部就冤獄一、二審違反強制辯護、冤獄三審不敢救濟,歷任檢察總長不敢提起非常上訴所做的函覆,請向相關機關查證~~此證本人的訴訟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均遭冤獄偵審違憲違法侵害經年,難道還要不能獲致救濟到底嗎?

四、憲法第、167780…等條及刑訴法相關規定是針對刑事訴訟程式的規範與規定,拙愚稱之罪行罰定主義之刑訴個案定罪定型正當法律程式,復且依據(釋384392…)之釋示,所謂正當法律程式包括實體法、證據法、程式法。(引用960813拙文之王文孝殺了幾個人?)人身自由權、人身自由不受違法侵害權….均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本案之被訴人卻是故意蹈犯刑章,違法侵害本人夏興國的前述相關基本人情,應有罪行罰定主義之適用然而系爭個案的刑事訴訟程序(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竟然均是不救不濟吃案大公開違憲違法犯行不情陷狀實然面;迫於無奈而提起本件民事損賠\國賠起訴事件,請予依據憲法、民訴法、法扶法、律師法所定的相關承辦辦理救濟之!

五、關於民訴個案的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應依法裁判審判為被害人\自訴人救濟『  DO  BSET  MOST !』,為請依據憲法第16157780..等條、法律扶助法第四條第2項、民訴法第10712項之法扶義務人踐行協助拙愚夏興國法律扶助准為本件訴訟救助個案裁判,以利案件實體進行審判,俾能實現個案正義之接近使用(ACCESS)訴訟救濟權的憲治法治義務,藉以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實現個案正義之本旨!
在帝治國時代是沒有憲法以全面具體的制度性保障人民基本人權與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權,仍然可以順利如願地<我控訴!>(註4),依舊有諸如:1.進京告御狀、2.秋局打官司、.包公打龍袍、.貪官污吏成為虎頭鍘的祭品、吉洛丁姑娘的紅酒(註5);然而在憲治國的時代,人民的雙訴救濟權受到憲法的保障,然而在實然面而言卻與正義背道而馳,漸行漸遠,遠到縹瞄虛無看不到又摸不著;以現行的刑事訴訟法與個案實務為例,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以『決議方式』將刑法124125127….等個案列為侵害國家法益之不得自訴之列的個案(註6)、復因920901施行的刑訴法採行自訴律代制度~~自訴案件需由律師強制代理~~只要沒有律師願意接受系爭個案的委任,系爭個案的犯罪行為人就可以永遠不受刑事訴追\審問\處罰,被害人業已受到犯罪行為人違法侵害在先,刑事訴訟救濟權及財產權又受到剝奪與重大限制箝制,等同第二次傷害、多重侵害,憲法上允許如此的盜治國行徑之以違法侵害被害人的訴訟救濟權來包庇犯罪行為人之違憲違法犯行嗎?
4:法國在20世紀初期發生得雷福斯案件時(栽贓猶太裔的德雷福斯少校涉及叛國之私通德國,事後證明是法國軍方為了爭取擴軍所遂行三大行業構陷猶太義德雷福斯的政治*司法的冤獄;當時法國文豪左拉發表<我控訴!>一文,大加抨擊如此的冤獄「魔式」;本人夏興國則是以<我活著控訴!之踐行中山門大審判>為之
    5:斷頭臺是歐洲大陸的帝治國國家執行死刑者有採斷頭臺方式為之,其中又以法國大革命後的恐怖時代以斷頭臺執行死刑個案最密集,連法國皇帝\國王路易十六及夫人也成為斷頭臺下的亡命受刑者,以描寫法國大革命時代的<雙城記>最為著名,該書以『吉洛丁姑娘』稱呼斷頭臺、以『吉洛丁姑娘的紅酒』做為斷頭臺下亡命者的斷頭流紅血的個案
     6:引用本人關於「自訴律代」、「刑法124125127….等條以自訴不受理為違憲」的釋憲案之指訴證明
既然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的個案救濟竟均不救不濟吃案大公開違憲違法犯行之不情陷狀實然面;被害人夏興國提起本件民事損賠\國賠起訴事件以資個案救濟之踐行,鈞院應予實體審判以資實現個案正義!

六、綜上所述,系爭被訴人以相關刑事犯罪犯行所遂行的栽贓構陷夏興國等情,蹈犯刑法309 310304….等相關犯罪,應依據憲法第、167780…等條及刑訴法相關規定是針對刑事訴訟程式的規範與規定,拙愚稱之罪行罰定主義之刑訴個案定罪定刑型正當法律程式,復且依據(釋384392…)之釋示,所謂正當法律程式包括實體法、證據法、程式法。(引用960813拙文之王文孝殺了幾個人?)人身自由權、人身自由不受違法侵害權….均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本案之被訴人卻是故意蹈犯刑章,違法侵害本人夏興國的前述相關基本人情,應有罪行罰定主義之適用,當然應准為以民事訴訟程序踐行個案救濟之,鈞院應有法扶救濟與實體審判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之踐行必行~~國家救濟義務所應為救濟與救援冤獄、審問處罰犯罪行為人的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
綜上所述,誠請
鈞院鑒核,准為本件的民事起訴事件,就被訴人涉犯本件個案訴究的各項犯罪….  等違憲違法犯行,請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刑事司法救濟,爰以依據憲法與法律實體審判裁判為手段,實現個案正義與保障人民\被害人夏興國訴訟救濟權之提起權\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之憲治法治本旨:
1 . 為請依據憲法第15167780…等條、民訴法第10712項、法律扶助法第四條第2項、律師法第20~~22條之法扶義務人踐行協助拙愚夏興國法律扶助准為訴訟救助之接近使用(ACCESS)訴訟救濟權的憲治法治義務,藉以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實現個案正義之本旨!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

七、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不救不濟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義正確作為違憲違法犯行是抵觸憲法、815162324778081條、刑法124125….等條之違憲違法犯行
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按:若本案是本人所做,本人又對檢察總長以降人起訴,早就N件誣告罪犯行定讞在案;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江國慶冤死冤魂案件所引發的全國民怨激盪沸騰、馬英九總統親赴江國慶靈排前及江宅上香道歉、相信隱藏在冰山角落的相關個案會一個一個炸彈開花爆開出來~~本案(夏興國冤獄案)亦是跨世紀的超級冤獄,請依據法定程序辦理監察救濟/檢察救濟大正義行!

八、綜上所述,對造當事人即是犯罪行為人\犯法瀆職公務員核有違法侵害本人的訴願行政救濟權、訴訟救濟權、人身自由權、名譽權….的違憲違法犯行之情事及相關刑事犯罪,本人依據憲法第16條及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提起本件之民事國賠起訴司法訴訟救濟事件,應予訴究相關公務機關國家賠償責任及犯法瀆職公務員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之個案救濟。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本人依據法定成許踐行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權,是請
鈞院(台北地方法民事庭承審法官)鑑核,請予依據(釋535)釋示『遇有違法事實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民事訴訟法及法律扶助法第42項之相關規定,准為辦理踐行本件民事民事國賠事件訴訟之司法救濟聲明及聲請救濟事項:
1. 聲請鈞院裁定准為訴訟救助之訴訟費用等應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事
2. 對造當事人即是被訴人\犯罪行為人台北市政府以及政治大學….等等系爭犯法瀆職公務員應予國家賠償新台幣十二億元整,並自本件之870813(案發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3. 訴訟裁判費用應由對造當事人負擔之

九、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致  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承審法官                         

                             1 0 0        1 2     0 5     
拙愚即是冤獄劫難殘命苟存我活著控訴!之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星期一4:11:03 A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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