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17日 星期六

為就不服: 鈞院審理(100豐小418號)之100年12月09日之第一審判決個案民訴事件,提起上訴救濟;並將個案之上訴訴訟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論述在案;並請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個案上訴之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事: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1000526日交通事故夾\對豐原簡易庭緯股楊曉惠枉法官(100豐小418號)之上訴第二審書狀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之體用與踐行 (1).doc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八日星期日11:22:50 AM起寫、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


致  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緯股楊曉惠承審法官(100豐小418號)  轉呈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鈞鑑:

案由:為就不服:  鈞院審理(100豐小418號)之1001209日之第一審判決個案民訴事件,提起上訴救濟;並將個案之上訴訴訟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論述在案;並請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個案上訴之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事:

上訴人即是原起訴人\訴訟救助聲請人、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詳卷)

對造當事人:陳順全  任職(大雅區)道成汽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428  台中市大雅區民生路三段155  電話:04-25670575

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之上訴第二審之訴訟聲明及聲請救濟事項:
1. 原第一審判決應予廢棄;並請准為本件的上訴聲明各事項
2. 相對人陳順全應賠償新台幣十萬元整, 並自1 0 0 0 8 3 1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3.
相對人陳順全應賠償「懲罰性賠償」新台幣三十萬元整(本訴的三倍), 並自1 0 0 0 8 3 1     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4 .本件第一審、第二審之民事訴訟事件裁判費應由相對人陳順全支付
5 .
請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個案上訴之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事::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關於本件聲請調解事件之聲請訴訟救助救濟部分:
引用: 1 . 原審之(100豐救6號)裁定之個案卷證相關事實理由證據
       2 . 拙愚夏興國100111024日向中院公證人白慧姿洽請認證之「夏興國債務證明」之個案卷證(夏興國債務約新台幣一千萬元整)
拙愚對台高院(88重訴75)的上訴案即最高法院民事庭所為(91台聲108)、台高院民事庭(96321)、中院民事執行處七股(100執事聲59號)、中院豐原簡易庭(100豐救1號)裁定案卷的事實理由證據.
拙愚目前仍是「無收入」「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應依前述裁判意指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 惟原審卻是抵觸司法院大法官的釋憲文、最高法院的判決意旨 抗告法院之最高法院民事庭應依抗告救濟程序廢棄原裁定並准為所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之個案救濟事
查:民訴法10712項之指係對憲法第15條所保障人民之生存權、財產權、訴願/訴訟救濟權之提起權與接近使用權(ACCES)所做的規定 管轄法院/承審法官對於訴訟個案當事人關係人所為的聲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字應考量維持基本生命生存生活的最基本的救濟,依拙愚的不情陷狀,誠請
鈞院\承審法官鑑核,准為本件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之裁判,以符合憲法保障人民之財產權與訴訟救濟權之憲至法治本旨!
請問:各級法院承審法官職權調查可有發現拙愚有任何財產可供繳納裁判費之用呢?~~走筆至此憶及乙則法國文豪巴爾札克的真實故事/事例:窮困潦倒的巴爾札克家徒四壁窩居在家勤奮寫作不改其志  某日晚間小偷潛入搜刮翻找良久都找不到竊盜標的物  巴爾札克不改幽默地稱:「我白天都找不到值錢的東西  你(竊賊)晚間行竊又沒有開燈怎麼可能找得到值錢的東西呢?
請准予訴訟聲明5. 請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個案上訴之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事::

二、資分項指摘原第一審判決(夏稱原審)涉及違背法令\事實錯誤\枉法裁判等情事之事實理由證據<請察鑑審辦:

三、適用法則不當、事實上理由矛盾之違背法令:
1 . 查: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原審理由三各項款得心證之理由論述載明本件係由對造陳順全承負100%的肇事責任
任『尤指理由三(一)、(三)』,並有「被告自應對原告父親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云云,然而原審判決主文的裁判費負擔卻是以:「訴訟費用新台幣一千元,由被告負擔新台幣260元、原告負擔740元」(概意)

告負擔260元即是26%、原告負擔740元即是74%」,顯然有適用法則不當、事實上理由矛盾之違背法令。

四、未合法調查之違法:
1 . 1001110日勘驗監視錄影帶時並未將對造陳順全駕駛車輛在急切右轉「並未打右轉方向燈」以節予以勘驗確認,本人夏興國陳述意見時聲請審判長再次勘驗確認,楊曉惠審判長依舊「執誤不悟」不予勘驗確認。
2 . 楊曉惠審判長有向警方調取「大雅區民生路三段之崑籐公司VS.加油站之間的路口監視錄影光碟」,警方卻魚目混珠以「民生路三段159號之道乘汽車公司員工地下室停車場的路口監視光碟」檢送到院(警方涉犯行事犯罪者業已依據刑事訴訟程序踐行個案救濟);是此,系爭「大雅區民生路三段之崑籐公司VS.加油站之間的路口監視錄影光碟」應該由原審依據「扣押留置」、「諭令交付」的強制處分為之卻不為。  是請第二審上訴法院准為本件所請事項
3 .
楊曉惠審判長審判長將機車零件以六千元計價,並以提列90%折舊予以扣抵,針對此節只准賠新台幣600元另加計修車工資云云。  惟查:審判長關於「提列折舊並予以扣抵」乙節,並未在審判程序囑諭兩造當事人陳述意見,有違審判長闡明權以及未合法調查之違法

五、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裁判之違法:
1 .1001110日的審理期日所提出「懲罰性賠償」(即是本訴求償金額10萬元之三倍\三拾萬元),原審並未調查審酌裁判
2 .本人當庭提出的「看病與交通在途的時間成本\每小時$150元」、「后里家宅往返醫院之路程之計程車車資計算交通成本」是交通法規之第三人責任險、意外險所規定的理賠項目\金額;對造陳順全是以駕駛其妻名下的自小客汽車肇事,「看病與交通在途的時間成本\每小時$150元」、「后里家宅往返醫院之路程之計程車車資計算交通成本」應列入裁判之列,原審並未調查審酌裁判。
3 .本人夏興國因為對造陳順全1000526交通事故肇事所致的身體受傷害乙事,原審在理由三(二)4 .認為精神撫慰金以$25000為適當(此係民法第195條之認事用法),卻未將民法第193條之身體受傷的事實做成賠償的心證與應賠償金額,此亦屬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裁判之違法。

六、認定事實錯誤:
1 . 本件係在1000831日由本人親自到中院遞狀起訴在案,此觀卷證自明。  原審主文欄確是以「1000914日」為起訴日,認定事實與自然基本事實不合,應予更正及救濟

七、事實上理由矛盾之違法、抵觸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
1 .楊曉惠審判長審判長將機車零件以六千元計價,並以提列90%折舊予以扣抵,針對此節只准賠新台
600元另加計修車工資云云。  惟查:該機車係家母8612月購買,991011月間因本人脫離冤獄狀態後需要交通代步工具而將該車過戶給本人使用;家母使用約13年僅騎乘不到2萬公里、本人騎乘一年多則騎了1萬多公里;家母騎乘期間並未出過任何交通事故、本人騎乘期間僅有1000526交通事故,核先陳明。    亦即,該機車雖是14年的舊車,然而騎乘人使用人相當小心謹慎,內外部均正常使用狀態,單單外部護件而論亦無任何燬損失常等情。(按:第二審審理訴訟期間可以勘驗原車外部護件VS1000527換裝的外部零件兩相比較之)
1000526交通事故陳順全所肇致的機車燬損部分均是機車外部護件,就當時的使用狀態而言,應該是以「重置成本」予以論列,不應扣除折舊,原審卻認列折舊90%,於法理情均違。
須知:系爭修復的零件只是讓機車回復到可以使用的原狀,此與民法侵權行為之回復原狀合致。  亦即,縱使若干外部護件加裝新的零件,也並未增加機車的市場價值(如:以二手機車讓售機車行或他人,並不會因會系爭外部護件零組件是新購新裝而增加車價數千元);若依據原審的認定,本人卻因此「增加損失$5400元」(按:修車款係本人0528向家姐所借用及支付機車行)~~民訴審判不但不能實現個案正義,反而成為加害被害人的二次兇手~~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民事法律之回復原狀之憲至法治本旨,亦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不合。
再者,審判長關於「提列折舊並予以扣抵」乙節,並未在審判程序囑諭兩造當事人陳述意見,有違審判長闡明權以及未合法調查之違法(前述)。 
復且陳順全的肇事所造成本人機車毀損等情,亦為刑法的毀損罪(按:另案追究刑責);就民事損賠責任而言,陳順全應該承負起將系爭機車修復至可以使用的原狀的相關費用,亦屬法理事理之當然。  進而本節之機車零件款與修車費,對造並無異議、本人亦主張依據$6930求償,原審卻加入「折舊扣抵90%」云云,亦有「訴外裁判」、「抵觸兩造當事人合意」之情事。
2 . 關於眼鏡原審僅以備用之$490作為認列,而不採本人求償$2000元的訴訟聲明云云。  惟查:
本人請求賠償眼鏡受損價值$2000,係依據民法第196條規定就「減損價額」所做之訴請救濟,係就當時的使用狀態與價額而言,應該是以「回覆原狀重置成本」予以論列,原審卻認列備用品的價額$490元云云,於法理情均違~~民訴審判不但不能實現個案正義,反而成為加害被害人的二次兇手~~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民事法律之回復原狀之憲至法治本旨,亦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不合。
關於眼鏡架乙節:本人並未有眼鏡架受損而請求賠償整付眼鏡(鏡架與鏡片),而僅就眼鏡架的當時應有價額予以求償;既然原審以備用品\次級品的$490認列乃屬違法,本節之眼鏡架則以對造陳順全向合法立案眼鏡商家洽購乙付「鈦合金、小型方框\符合夏興國臉型」的眼鏡架作為原物賠償夏興國之,符合回覆原狀\購物賠償之旨!

八、原審楊楊曉惠枉法官涉犯枉法裁判罪犯行:
本人善意並保留顏面中肯建議楊曉惠審判長切勿枉法裁判(引用1110以後的電子郵件傳送之相關書狀),然而楊曉惠枉法官依舊「執誤不悟」地採認其1110故意勘驗錯誤的事實做為裁判依據,本人當然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辦理救濟。(引用附件之附加檔案)
本人在1000831的民事損賠起訴狀就有將「分格畫面」的影印紙本附卷,並在1110以後以電子郵件傳送在案~~明明陳順全當時是在中間快車道就完成轉彎即是急切右轉60度,此觀該車出現監視錄影光碟時的右前輪(左前輪亦同)並無轉彎轉向的角度,當然證明陳順全是在中間快車道急切右轉所肇致的交通事故,惟查:原審卻在理由三(一)\第三行20行以降以:「,之後被告駕駛上開自小客車接近路口時欲右轉時….」,此涉明知事實卻以「指鹿為馬」「故意枉法裁判」,當然應予指摘控訴!
九、聲請第二審法院調查證據:
1 . 楊曉惠審判長有向警方調取「大雅區民生路三段之崑籐公司VS.加油站之間的路口監視錄影光碟」,警方卻魚目混珠以「民生路三段159號之道乘汽車公司員工地下室停車場的路口監視光碟」檢送到院(警方涉犯行事犯罪者業已依據刑事訴訟程序踐行個案救濟);是此,系爭「大雅區民生路三段之崑籐公司VS.加油站之間的路口監視錄影光碟」應該由原審依據「扣押留置」、「諭令交付」的強制處分為之卻不為。  是請第二審上訴法院准為本件所請事項(待證事項:陳順全行經該路段時與夏興國騎乘機車的相對位置)
2 . 洽請交通鑑定機關\承辦人鑑定陳順全行經系爭肇事路段的時速
3 . 勘驗監視錄影光碟確認陳順全急切右轉(待證事項:1 . 陳順全駕駛自小客車出現在監視錄影範圍前輪並無轉向轉彎角度,證明已經在中間快車車急切右轉、  2. 陳順全急切右轉並未打右轉方向燈))

十、關於對造陳順全案發日的行車路徑所肇致本件交通事故的因果關係與直接犯行: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夏稱大雅小隊)陳志達警員0708將「夏興國日前(0701)所交付之0630調解期日取得道成汽車公司監視錄影帶」予以定格播放並影印黑白影印本交由當時的值勤員警交付本人;亦可從『日前(0701所交付之0630調解期日取得道成汽車公司監視錄影帶』定格播放及察看後所得證與確認的事實,就0526交通事故之現場圖、研析表所證明的事實予以據實登載之:
1.          陳順全是從中間車道(快車道)急切右轉~~
2.          「陳順全當時要右轉並無減速現象」、「陳順全並無打右轉方向登」,
3.          至於陳順全疾駛超越本人所騎機車,則請由崑藤公司\加油站路口的監視錄影光碟予   以溯證之
4.          陳順全上班遲到開快車所肇致的交通事故
(按:上開四款事實只要有一款就已構成危險駕駛及肇事責任~~若是當時只要其中一款能夠除去,就不會發生0526交通事故)
是請鈞院准為所請之訴訟聲明與聲請救濟各事項,以資對治與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十一、關於對造陳順全違犯的刑事犯罪與交通法規、民法侵權行為:
1.           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
2.           刑法第354條:燬損器物
3.           民法第184條:普通侵權行為、第193條:侵害身體、健康之財產上損害賠償、第195條:侵害
身體、健康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4.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43條:1 . 蛇行危險駕車、5 . 未依規定行使車道、 6 . 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第45條: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48條:  . 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5.           其他(引用本人寄致台中市警察局及其轄制之交通大隊、大雅小隊的相關書狀所列述者)
陳順全的犯行乃重大明顯之「故意」(不可原諒的過失與上班遲到超車趕時間),應該予以懲罰性賠償,請准本件應有懲罰性賠償之救濟。

十二、、本件的民事起訴司法救濟事件誠請鈞院應予依法實體審判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司法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緯股楊曉惠承審法官(100豐小418號)  轉呈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

                               1 0 0        1 2        1 9  
被 害 人即是 拙 愚  夏 興 國                        敬筆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八日星期日1:51:15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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