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中山門大審判\98年09\28D件之政警縱火之事先遷異物件\事後偽造變造證據及湮滅證據...等犯行.doc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星期一2:34:05 AM起寫 擬於12\12(一)遞寄
致 台北市政府郝龍斌市長、為民服務中心 、建築管理處王榮進處長\建照管理科楊智仁(02.27208889#8369) 您好:
副本:監察院司法冤獄\內政\教育文化委員會 鈞鑑:
案由:為請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惠賜製發: 1 .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89年度拆字第72號」案卷繕本」,以利個案救濟事、 2 . 並復貴處之北市都建照字第10072769200號函:
聲請人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冤獄受難人\受到無限期最高及恐怖凌虐的被害人:
夏興國(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 58年07月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詳卷)
犯罪行為人:政大魔頭鄭丁旺\鄭瑞成\吳思華等領軍之政治大學藍色恐怖行動對成員
說明:
說明:
一、12\09(五)收悉 貴處之北市都建照字第10072769200號函之函示:『請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相關證據釋明理由,…..,俾憑辦理。』,敬復如夏:
二、查:貴台北市政府工務局(89拆072號)事件係政治大學中山館因87年08\13藍色恐怖\鬼火案,於89年、7月間向貴府工務局違法申請拆除(按:未有法院的裁定允許\台高院88重訴075號);拙愚夏興國為該案的冤獄受難人,亦是前開個案(台高院88重訴075號)的當事人一造,貴處\台端可以上網查詢,且該案為公眾皆知的事實,亦有台北市消防局火調科\警察局文山一分局的相關函文可稽參照。 是此,拙愚夏興國為該個案的關係人,依據憲法所保障之知情權、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權及相關法律法(行政程序法、政府資訊公開法、訴願法…)得閱覽卷證、復因本人居住台中市后里區現址,路途迢遙,請准以內附之新台幣二百元作為閱卷及影印卷證之需用,為請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惠賜製發: 1 .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89年度拆字第72號」案卷繕本」,以利個案救濟事!
三、為請惠賜關於2 .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89年度拆字第72號」案卷繕本」:貴府工務局年前准予拙愚閱卷,然而是冤獄劫難期間無法為之、目前脫離冤獄狀態因無資力不情陷狀等情,請准以製發繕本方式為之,以能知悉相關內容,以符合人民知情權之旨!
貴台北市政府\建築管理處若依舊以程序上函覆作為拖冗延宕妨害本人夏興國的前揭知情權\雙訴救濟權者,本人將依據罪行罰定主義\訴訟個案定罪定型正當法律程序訴究郝龍斌市長\王榮進處長之刑法138、304..等條違憲違法犯行之憲法第24條…相關法律責任之!
四、祈予惠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誌
致 台北市政府郝龍斌市長、為民服務中心 、建築管理處王榮進處長\建照管理科楊智仁(02.27208889#8369) 您好:
副本:監察院司法冤獄\內政\教育文化委員會 鈞鑑:
拙愚即是冤獄受難人、冤獄劫難後我活著控訴!之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星期一2:42:30 A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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