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4日 星期日

為對100年12月02日親自到大雅分駐所提出犯罪訴追刑事訴訟救濟個案,茲將原擬言詞陳述記載筆錄的內容,以繕打書狀遞寄,請予附卷及檢送管轄救濟機關之豐原分局刑事組\台中地檢署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之: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1000526日交通事故夾\1001202日之犯罪訴追雙察(監察與檢察)救濟狀(1000526通事故之系爭警察犯法瀆職違憲違法犯行之個案救濟).doc
二○一一年十二月四日星期日3:50:46 PM起寫    擬於寫好後1205(一)遞寄

致  大雅分駐所程國禎所長\鄭堡文警員  轉呈
豐原分局刑事組、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張斗輝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鈞鑑:
副本:監察院內政警正\司法冤獄委員會

案由:為對1001202日親自到大雅分駐所提出犯罪訴追刑事訴訟救濟個案,茲將原擬言詞陳述記載筆錄的內容,以繕打書狀遞寄,請予附卷及檢送管轄救濟機關之豐原分局刑事組\台中地檢署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之:
 
提起雙察~檢察與監察~救濟訴訟救濟人即是犯罪直些被害人:
夏興國 (       )
5 8 0 7 0 4    1 2 0 9 9 4 0 1 2 
(其他:引用附件之「夏興國」名片)

被訴人\犯罪行為人:(地址電話均在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的建制通訊聯絡程序,資不列述)
1 . 交通大隊張資鎮小隊長:台中市西屯區大隆路192  電話(0423274275
2 . 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臺中市大雅區中清路二段172
... 電話(042566205425680184
3 .刁建生局長:台中市西屯區文心路2588  電話(0423274275
4 .交通大隊警務正張庫源:台中市西屯區大隆路192  電話(0423274275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要項一:關於被訴人\犯罪行為人之台中市政府警察局所轄之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對於「1000526日交通事故現場圖」涉有不實登載(刑法第213..等)犯行(本件以此要項一為主要論述依據,其他要項者則以1202附卷的個案書狀為據)

一、關於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對於「1000526日交通事故現場圖」涉有不實登載(刑法第213..等)犯行:
²          關於正式現場圖涉及公文書登載不實罪犯行:
陳順全的甲車前輪已經完成轉向(沒有角度)、甲車VS.內側右線車道白線是以60度、然而承辦人陳志達的事後繪製現場圖卻硬坳成30度,意圖對陳順全謊言之「從右側慢車道右轉」製作偽造證據云云涉及(刑213條犯行)~~須知:陳順全駕駛之甲車乃是快速行進間,若是以陳志達警員所繪製的現場圖之甲車VS.內側右線車道白線是以30度云云,一如此行進路線\行車路徑不是右轉地下室員工停車場,而是穿越該道成汽車公司廣場後直衝辦公室,勢必造成更大的人命傷亡、財產損失。  這也是本人指摘陳順全說一個謊言(行車路徑)要用更多謊言來掩飾包庇之犯行
1 . 本人05261020有在「現場草圖」簽名並即時質疑對造陳順全所述「由右側慢車道右轉」的說法,且指摘陳順全是「自中間車道急切右轉」、「勘驗鑑定監視錄影光碟」以明真實,復且大雅交通小隊承辦人陳志達\陳清國小隊長署名之「正式現場圖」是在0621由某位員警及替代役交付本人,在此之前本人並未在「正式現場圖」有任何參閱或簽名:然而「正式現場圖」卻不實登載為『(附件一)、(附件二)之『註:現場乙車(LAU-899)已移離,只標明雙方行向(行車方向)。以上測會(應試測繪)內容經當事人審閱無訛始簽名或捺印。』
2 . 警員現場處理交通事故案件之時有拍攝現場相片與詢問當事人\證人等程序,指其目的就是在於還原案發經過與真正事實;以本件的案發現場(道成汽車公司)為例,案發地是道成汽車公司員工地下停車場的入口處,而案發當時該入口處的兩邊有「電線桿」、「兩台汽車停放」的現狀,陳志達\陳清國署名的「正式現場圖」竟然不敢據實登載,就連本人多次洽請「補正」,兩人也拒絕之,亦不敢書面通知本人關於『大雅小隊不予更正的理由證據及事實依據』,於憲於法有違,是有本件的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之踐行!  故有刑法213條之公文書登載不實罪犯行。
3 . 現場相片的甲車VS.右側車道白線是60度、正式現場圖卻捏造成30度~~若是30度的行車路徑方向,陳順全市高速衝撞電線桿或穿越該道成汽車公司營業廣業並衝入該公司辦公室的重大人命傷亡及財產損失~~如此的指鹿為馬、包庇對造陳順全的犯行也太明顯了吧!~~這也是被訴人陳志達\陳清國堅持不敢在「正式現場圖」將案發當時該入口處的兩邊有「電線桿」、「兩台汽車停放」的現狀據實登載的主因~包庇陳順全達致減輕交通肇事責任與刑事責任。
4 . 大雅交通大隊小隊長陳清國核閱及員警陳志達所製作的研判表亦屬於「公務書」,必須據實登載,不得有誤、事後發現錯誤亦應依據職權依據聲請更正之。  卻是「執誤不悟」始終不願更正,涉犯刑法第213條公文書登載不實罪犯行。

²         關於不敢調取「崑籐公司VS.加油站之間的交通號誌燈桿監視錄影光碟」涉及隱匿公文書罪、妨害被害人夏興國的知情權與訴訟實施權:
依據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1000825日之中市警交字第1000066706號函的函覆說明內容,明明在大雅區民生路三段之崑藤公司\加油站之間的紅綠燈桿監視錄影器係由貴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原台中縣警察局)設置,此亦大雅交通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所明知,本人在1000526日約1000~~1020之警訊筆錄製作期間亦多次聲請調取及勘驗鑑定前開監視錄影內容已查明真正事實等情,此係本人夏興國身為系爭1000526交通事故的被害人有權利調取及拷貝相關錄影光碟的資訊公開知情權,惟查:大雅交通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台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均未有調取及勘驗鑑定之作為,此亦有刑法第138304條犯行。
聲請調取及勘驗鑑定「崑藤公司\加油站之間的紅綠燈桿監視錄影器」之旨:
1.          確認當時雙方經過該路段的相對位置
2.          只要確認陳順全出現該路段是載本人夏興國後方、卻在交通事故撞擊點之前超越本人,以致本人無法避免等情,就證明對造陳順全係自中間車道快速行使並超車、急切右轉所肇致的1000526交通事故
3.          查:一般車輛行使道路,基本上均應依據車道及相關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為之。基本上,車輛行進間是與車道白線成平行、變換車道則是兩側前輪小角度為之、最大的轉彎角度是十字路口的90度左轉或右轉(按:180度掉頭轉向的最大角度不在本件討論之列);即使是十字路口的90度左轉或右轉,基本上亦是以圓弧的大角度(約7080度之間)為之。
4.          至於本人將現場相片之陳順全甲車VS.右側車道右車道線係呈現60度,大雅交通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的正式現場圖卻是以30度為之、交通大隊張姿鎮小隊長的研判表卻以「陳順全變換車道」等情來為陳順全護航,本人真的不能接受如此的盜治國大盜之行是也!
5.           其他:引用各狀。
本人聲請調閱及勘驗鑑定:崑藤公司\加油站之間的監視器,係要證明雙方\兩造當事人的行車路徑~~至少有更明確的影像證據據以證明真正事實~~並據以證明『陳順全駕駛甲車高速行駛並超車\超越本人夏興國所騎乘之機車,…..,在系爭路段卻超越乙車急切右轉所肇致的1000526交通事故。』  既然該監視器係由貴台中市政府警察局所設置者,拍攝範圍及於車道並用於拍攝車牌,當然可以還原部分真正事實之。惟查:大雅交通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卻始終不敢調取及勘驗鑑定,有刑法165條、民訴法282條之一的犯行。

²          關於不敢對加害人\肇事責任人陳順全開立交通罰單,涉及包庇與瀆職:
關於對造陳順全案發日的行車路徑所肇致本件交通事故的因果關係與直接犯行: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夏稱大雅小隊)陳志達警員0708將「夏興國日前(0701)所交付之0630調解期日取得道成汽車公司監視錄影帶」予以定格播放並影印黑白影印本交由當時的值勤員警交付本人;亦可從『日前(0701所交付之0630調解期日取得道成汽車公司監視錄影帶』定格播放及察看後所得證與確認的事實,就0526交通事故之現場圖、研析表所證明的事實予以據實登載之:
1.          陳順全是從中間車道(快車道)急切右轉~~
2.          「陳順全當時要右轉並無減速現象」、「陳順全並無打右轉方向登」,
3.          至於陳順全疾駛超越本人所騎機車,則請由崑藤公司\加油站路口的監視錄影光碟予   以溯證之
4.          陳順全上班遲到開快車所肇致的交通事故
(按:上開四款事實只要有一款就已構成危險駕駛及肇事責任~~若是當時只要其中一款能夠除去,就不會發生0526交通事故)
關於對造陳順全違犯的刑事犯罪與交通法規、民法侵權行為:
1.           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
2.           刑法第354條:燬損器物
3.           民法第184條:普通侵權行為、第193條:侵害身體、健康之財產上損害賠償、第195條:侵害
身體、健康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4.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43條:1 . 蛇行危險駕車、5 . 未依規定行使車道、 6 . 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第45條: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48條:  . 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5.           其他(引用本人寄致台中市警察局及其轄制之交通大隊、大雅小隊的相關書狀所列述者)
然而被訴人陳清國與陳志達竟然不敢對加害人\肇事責任人陳順全開立交通罰單,涉及包庇與瀆職。
查:交通警察執行勤務之旨就是維持交通行車秩序~君可見:員警在交通要道路口設哨攔檢機車騎士與汽車駕駛有無酒駕、查緝通緝犯,對於重大交通違規,如:闖紅燈、闖平交道….可以逕行舉發….等適法性作為,然而陳順全的上開違法犯行,陳志達與陳清國竟然「包庇大公開」連交通罰單也不敢開,亦屬違法侵害夏興國的請願權之犯行。
²          關於不敢查復夏興國自10006月中下旬至10011月中下旬多次(超過十次)以言詞與書狀所指摘的各項問題:
就是因為本人夏興國以言詞與書狀所指摘各點直指核心,以致陳志達與陳清國不敢書面答覆,亦屬違法侵害夏興國的請願權之犯行

²         關於不敢讓夏興國閱卷及影印卷證(0526交通事故的兩造當事人筆錄)
被訴人陳清國與陳志達不敢讓夏興國閱卷及影印卷證(0526交通事故的兩造當事人筆錄)違反政府資訊公開法、妨害被害人夏興國的知情權、訴訟實施權等犯行。
二、祈予察鑑審辦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大雅分駐所程國禎所長\鄭堡文警員  轉呈
豐原分局刑事組、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張斗輝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公鑑
副本:監察院內政警正\司法冤獄委員會                             公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

                               1 0 0        1 2          0 5    
被 害 人即是 拙 愚  夏 興 國                        敬筆 

二○一一年十二月四日星期日4:56:30 PM寫畢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