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11日 星期日

為請鈞院100年11月29日做成(100救169號)裁定,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救濟與聲明聲請救濟,以利案件進行實體審理裁判,以資實現個案正義~~(對造當事人彭榮義之詐欺\背信\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等犯行)~~請予踐行司法救濟事;並請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事: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各級法院駁回訴訟救助裁定之抗告救濟\中院100169號者.doc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一日星期日10:22:40 PM起寫    擬於 1 2 1 21(一)電傳電子郵件送達

致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第二庭儒股黃炫中承審法官    轉呈
          台中高分院民事庭承審合議庭法官                鈞鑑:

案由:為請鈞院1001129日做成(100169號)裁定,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救濟與聲明聲請救濟,以利案件進行實體審理裁判,以資實現個案正義~~(對造當事人彭榮義之詐欺\背信\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等犯行)~~請予踐行司法救濟事;並請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事:

起訴人即是聲請人、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
(詳卷及參閱附件夏興國之名片者)

對造當事人:彭榮義(詳卷)

抗告聲明以及聲請訴訟救助聲明聲請救濟事項:
1. 請准訴訟救助暫免繳納抗告費用(中院民二庭儒股黃炫中法官承審之100169號事件及其抗告救濟事件,並請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抗告裁判費及相關費用事: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茲因:1209(五)收悉  中院民二庭儒股黃炫中法官1001129日所為(100169號)(對造彭榮義者),鈞院以「抗告人夏興國未繳納抗告裁判費,,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裁定主文:抗告駁回\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夏興國負擔。  裁定附註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訴訟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查: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之規定顯然係遵依憲法第1516條所保障人民之財產權\工作權\生存權\訴訟救濟權所做的規定,讓承審法官審理系爭聲請訴訟救助個案時即應審酌前引憲法與民訴法的相關規定,俾符憲法第7780條之承審法官依法審判\至少不得違法亂判或不適用法則之違法為手段,保障與救濟人民\個案事件當事人之財產權\工作權\生存權\訴訟救濟權為目的!
資因抗告人即是原訴訟救助聲請人夏興國目前仍是無資力\負債\負資產不情陷狀(事 實 理 由 證 據詳參後述及本件電子郵件的附加檔案者),鈞院即是原審法院之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第二庭儒股黃炫中承審法官並未審酌抗告人即是原聲請人夏興國的無資力等不情陷狀的具體事實,所做成的個案裁判即是不適用法則之違法,亦抵觸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工作權\生存權\訴訟救濟權之憲治法治本旨!  應依據抗告程序由原審法院及抗告法院撤銷原裁定並准為:
抗告聲明以及聲請訴訟救助聲明聲請救濟事項:
1. 請准訴訟救助暫免繳納抗告費用(中院民二庭儒股黃炫中法官承審之100169號事件及其抗告救濟事件,並請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抗告裁判費及相關費用事:
准為所請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事,俾能藉由民事訴訟個案司法救濟法律程序辦理救濟,以資實現個案正義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三、關於本件聲請調解事件之聲請訴訟救助救濟部分:
引用拙愚對:
 1 . 台高院(88重訴75)的上訴案即最高法院民事庭所為(91台聲108)裁定案卷的事實理由證據、
 2 . 台高院民事庭(96321)裁定案卷的事實理由證據
 3 . 中院民事執行處七股(100執事聲59號)裁定案卷的事實理由證據.
4 . 中院豐原簡易庭宴股(100豐救1號)裁定案卷的事實理由證據
5 . 中院豐原簡易庭宴股(100豐救1號)裁定案卷的事實理由證據
6 .
中院民事執行處七股(100司執就37號)裁定案卷的事實理由證據、。
關於用於證明拙愚即是聲請訴訟救助之聲請人夏興國無資力\負債\負資產不情陷狀事實的相關書證,引用附件影印者及光碟片內的同名(聲請訴訟救助的書證)檔案,資不贅述。
拙愚目前仍是「無收入」「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應依前述裁判意指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 ,是請鈞院(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第二庭儒股黃炫中承審法官)1001114日做成(100169號)裁定,提出聲明與聲請救濟,應依本件聲請訴訟救助救濟程序准為所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之個案救濟事!

四、查:民訴法1072項之指係對憲法第15條所保障人民之生存權、財產權、訴願/訴訟救濟權之提起權與接近使用權(ACCES)所做的規定 管轄法院/承審法官對於訴訟個案當事人關係人所為的聲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字應考量維持基本生命生存生活的最基本的救濟 依拙愚的不情陷狀 原審法院承審法官自應准為本件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之裁判卻是應裁判准為聲請訴訟救助聲請案卻是駁回聲請之不救不濟 於憲於法有違
請問:各級法院承審法官職權調查可有發現拙愚有任何財產可供繳納裁判費之用呢?~~走筆至此憶及乙則法國文豪巴爾札克的真實故事/事例:窮困潦倒的巴爾札克家徒四壁窩居在家勤奮寫作不改其志  某日晚間小偷潛入搜刮翻找良久都找不到竊盜標的物  巴爾札克不改幽默地稱:「我白天都找不到值錢的東西  你(竊賊)晚間行竊又沒有開燈怎麼可能找得到值錢的東西呢?~~引用拙愚對台高院(88重訴75)的上訴案即最高法院民事庭所為(91台聲108)、台高院民事庭(96321)、中院民事執行處七股(100執事59號)裁定案的事實理由證據~~請准予訴訟聲明3. 之請准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調解費用。

五、茲將最高法院所為關於訴訟救助的相關判例判決意指列述如夏:
1.
29179):當事人..如無籌措款項用已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者即為無資粒支出訴訟費用
2
43台抗152):然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之信用者而言。
3.其他(引用民訴法關於訴訟救助之相關判例及附件影印者)
本人夏興國在原聲請狀所提供的附件即是作為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之聲請訴訟救助之不情陷狀事實理由之證明與釋明,亦符合最高法院(88台聲582號)判例之:『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身言之,若非取給於自己或家族所必須之生活費不能支出訴訟費用,且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方能為之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亦有最高法院(91台聲108號)、台高院(96台聲321號)裁定可稽證之。:
前引台高院(88重訴75)的上訴案即是最高法院民事庭所為(91台聲108號)、台高院民事庭(96321號)裁定的事實理由證據.~~此係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應依職權依聲請調查聲請人當事人的資力狀況,以符合承審法官依法審判保障與救濟人民之財產權訴訟救濟權之憲治法治本旨
拙愚夏興國目前仍是「無收入」「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應依前述裁判意指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 惟原審卻是抵觸司法院大法官的釋憲文、最高法院的判決意旨 抗告法院之最高法院民事庭應依抗告救濟程序廢棄原裁定並准為所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之個案救濟事。
關於本人夏興國引用:1.最高法院民事庭應依據(91台聲108)裁定及2.台高院(96321號)裁定之旨係指:
A . 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應依據職權依據聲請調查聲請人夏興國之無資力相關事實事證,此亦屬承審法官英合法調查證據作為認事用法裁判基準
B . 本人的無資力不情陷狀的事實依舊,且每況愈下….,應有飲用之必要,且應依據(釋2860)之旨,拘束性質相同(聲請訴訟救助個案)的各審級裁判規範效力

六、本人無資力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事實上連舉債度日的經濟信用亦罰匱,依據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訴訟救濟權之本旨、民訴法及法扶法關於法官協助法律扶助之救濟義務,誠請鈞院准為本件所請救濟事項 俾符憲法保障人民訴願/訴訟救濟權、承審法官應依法審判裁判 不得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權利法益之憲治法治義務

七、綜上所述,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憲法第1516條、法律扶助法42等相關規定,准為本件之抗告救濟,藉由實體審判\裁判訴訟救濟個案,實現個案正義,踐行案由所列檢察救濟事項大正義行,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鈞院鑒核,准為本件的聲請雙察救濟案,

八、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九、本件的民事起訴司法救濟事件,係因對造彭榮義涉及詐欺\背信\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等犯行(按:刑事犯罪部分另案踐行檢察與刑事司法救濟),系爭財產主要是家君夏公宗璠所有,年前藉由本聲請人夏興國名義「購地」、「興建系爭建築物」之用,在法律上,本人夏興國為被害人\起訴人之當事人一造,家君夏公宗璠為事實上的被害人\當事人及證人(另狀聲請鈞院傳喚蒞停證述之),誠請鈞院應予依法實體審判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司法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本件聲請訴訟救濟係屬於程序上的聲請,且本件的對造彭榮義侵權行為明確,應依據民訴法相關規定負擔本件的訴訟裁判費。
本件聲請訴訟救助係讓訴訟個案能夠進入實體調查審理裁判程序以資個案救濟之!
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十、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第二庭儒股黃炫中承審法官    轉呈
台中高分院民事庭承審合議庭法官                公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中院公證人白慧姿100111024日的認證書及卷證~夏興國的負債證明)、(聲請訴訟救助的相關書證及證明文件)

                               1 0 0        1 2        1 2  

被 害 人\聲 請 人 即是 拙 愚  夏 興國                        敬 筆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一日星期日10:40:28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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