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 充 :
一、關於聲請人即是誣告罪犯罪行為人夏妤蓁(原名夏麗娟)捏造事實\傷勢,意圖使相對人夏興國受到刑事處分(10\24已經提出傷害罪誣告訴以及本件家暴保護令事件)之誣告罪犯行:
1 . 夏麗娟10\24不是「回家探視父母」,而是「藉故尋釁製造事端鬧事」~~家母夏葉秀卉因10月上旬的「溫泉事件」對夏麗娟難以釋懷,尚未原諒之,此係夏麗娟所明知的事實;復且10\24午餐期間,家母更是沒有招呼夏麗娟吃飯,亦因此夏麗娟先以「手機丟了,..,花一萬多元買新手機..」來開頭,其後接連鬧事以致有持椅子攻擊夏興國之情事。
二、關於夏麗娟偽造傷勢涉犯刑法第169條第2項之誣告罪犯行:
原裁定理由一第四行以下:『相對人心生不悅而動手拉扯聲請人,除扯配聲請人衣物外,復致聲請人受有後腦勺挫傷及左胸壁擦挫傷10*6公分等傷勢,對於聲請人實施身體上不法之侵害業已發生家庭暴力事件….』云云
查:左胸與後腦是人類的致命部位~~心臟在左胸部、且女性胸部為第二性器;後腦則是中樞神經,若因重創撞擊等情,容易導致中風或腦出血等情~~若果真夏興國肇致夏麗娟有
「後腦勺挫傷及左胸壁擦挫傷10*6公分等傷勢」,則夏興國涉及重傷害罪甚至殺人未遂罪,均是「非告訴乃論之必訴必罰罪」(學理與實務均誤稱公訴罪,引用拙文論述批判),不能由夏麗娟「找理由」、「下台階」予以撤回告訴就可以了結。 同理,夏麗娟若偽造上開傷勢,則是刑法第169條2項之誣告罪犯行。
「後腦勺挫傷及左胸壁擦挫傷10*6公分等傷勢」,則夏興國涉及重傷害罪甚至殺人未遂罪,均是「非告訴乃論之必訴必罰罪」(學理與實務均誤稱公訴罪,引用拙文論述批判),不能由夏麗娟「找理由」、「下台階」予以撤回告訴就可以了結。 同理,夏麗娟若偽造上開傷勢,則是刑法第169條2項之誣告罪犯行。
依據經驗法則與直接因果關係,夏麗娟當時若有「受腦勺挫傷」,則當時必然會不斷訴說「頭痛」並輕揉後腦勺消腫止痛之,然而夏麗娟當日在后里家宅均無上開動作,應證明「受腦勺挫傷」乃是偽造傷勢之刑法第169條2項之誣告罪犯行。
依據經驗法則與直接因果關係,夏麗娟當時若有「左胸壁擦挫傷10*6公分等傷勢」,因為胸部是女性的第二性器,在受到騷擾或侵害時均會即時用雙手掩護並大聲駁斥加害者等情,
然而夏麗娟當日在后里家宅均無上開動作,應證明「左胸壁擦挫傷10*6公分等傷勢」乃是偽造傷勢之刑法第169條2項之誣告罪犯行。
三、夏麗娟才是家庭暴力犯罪行為人:
夏麗娟在11月中下旬的電子郵件提及:若是二姐夏春湘的小兒子曾成睿頑性不改吵鬧不已,會對其掌摑賞耳光。(概意)
夏麗娟在11月中下旬的電子郵件提及:若是二姐夏春湘的小兒子曾成睿頑性不改吵鬧不已,會對其掌摑賞耳光。(概意)
查:曾成睿目前10歲(國小三、四年級),正值活潑好動時期,或許偶有過動等情,尚屬正常;就算或有冒犯,夏麗娟身為小阿姨竟然跟十歲男童如此計較並且還警告性稱「會對曾成睿掌摑賞耳光」,此證夏麗娟才是家庭暴力犯罪行為人。(按:就算曾成睿或有過動情事,身為長輩之舅舅阿姨者,也只能轉告其父母適度管教)
四、夏麗娟才是恐嚇犯罪行為人:
夏麗娟在06中下旬的電子郵件提及:『….要讓夏興國在后里無立足之地…。』,經母親喚其回后里訓斥在案。(按:本人當時擬以聲請調解或提起訴訟讓夏麗娟不得再有如此恐嚇犯行,然而母親制止本人)
四、夏麗娟才是恐嚇犯罪行為人:
夏麗娟在06中下旬的電子郵件提及:『….要讓夏興國在后里無立足之地…。』,經母親喚其回后里訓斥在案。(按:本人當時擬以聲請調解或提起訴訟讓夏麗娟不得再有如此恐嚇犯行,然而母親制止本人)
從本件的聲請狀顯見,夏麗娟向鈞院聲請保護令之「諭令夏興國遠離夏麗娟」的遠離令,應該指示夏麗娟要讓「夏興國在后里無立足之地…。』之其中一計~~放心好了,夏麗娟還會無所不用其極地要讓夏興國在后里無立足之地。
此證夏麗娟才是恐嚇\恫嚇要脅犯罪行為人。
五、關於: .指定期日開庭並傳喚聲請人夏妤蓁\相對人夏興國\本件列述之證人,以明個案真正事實:
* . 后里區長邱文宏\地址:421台中市后里區公安路84號 電話:(04)25562116
待證事項:1 .100年05月18日之邱文宏區長在其區長辦公室主持「夏興國VS.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犯法瀆職公務員的調解斡旋事件」,夏麗娟是以何種身份全程在場聆聽?是何人告知夏麗娟有此一調解斡旋事件及期日地點?
*. . 台中市議員高基讚\地址:421台中市后里區大圳路365號 電話:(04)25566678
待證事項:1 .99年11月下旬~12月上旬(市長\市議員大選後不久),高基讚議員洽請夏麗娟詢問夏興國當其助理的意願及過程
2 .夏興國99年12月09日言詞拒絕夏麗娟提及「當高基讚議員的助理」乙事,夏麗娟辱罵夏興國「不知好歹」、「不領情」後並掛斷電話,夏麗娟如何向高基讚議員反映上情?(按:99年12月中下旬,夏麗娟拿一台電暖氣回后里家宅要給夏興國賠罪之用)
*. 台中市議員高基讚之陳姓女助理(東海大學法律系畢業者)\地址:421台中市后里區大圳路365號 電話:(04)25566678
待證事項:1 .100年02月中下旬,高基讚議員之陳姓女助理因何事到后里區戶政事務所斡旋「夏興國擬對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犯法瀆職公務員提起刑事訴訟的內容與過程」?如何知情?內容何如?
2 .夏興國向陳助理反映「高基讚議員為何不處理夏興國的多件陳情案」,陳助理如何向夏麗娟反映上情之內容與過程?
五、綜上所述 摯祈狀請
鈞院鑑核~~本人無資力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事實上連舉債度日的經濟信用亦罰匱,依據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訴訟救濟權之本旨、民訴法及法扶法關於法官協助法律扶助之救濟義務,誠請鈞院准為本件所請抗告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俾符憲法保障人民訴願/訴訟救濟權、承審法官應依法審判裁判 不得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權利法益之憲治法治義務
六、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台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恩股林敬程司法事務官 轉呈
家事庭恩股法官 公 鑑: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1 2 月 0 5 日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十二月四日星期日6:07:35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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